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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被法律语言所伪装的“神话”
摘 要:在主张解构主义的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既支撑又阻碍了法律制度的运转;法律语言也制造出一些法律制度的局外人;一个法律制度其实是争夺法律话语权的结果。法治就是被法律语言所伪装的“神话”,它不是公平、正义、中立的规则之治,而是由掌握法律语言话语权的人所订立的标准。但是后现代法学并不是拒绝法治,它想要做的是唤醒沉醉于法治中的人,让他们认清法律的局限和法治的不足、让他们关注到形式正义之外的实质正义,让他们给予那些局外人、边缘者、弱势群体多一点同情。
  关键词:法律语言;法律制度;法治;后现代法学
  一、绪论
  今日处处谈及法治社会,而何谓法治,却众说纷纭,尚无定论。[1]但至于为何今日之社会需要法治,却有较为充分的见解。现代社会面临利益多元化的冲击和价值衡量的难题,又要求在一定时空内作出理性和可接受的裁判,以此解决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为此,现代社会才需要一套至上、普遍、中立、稳定、公开的制度去充当裁判的工具,所以法律就理所当然地被作为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2]当社会能够依法而治,也就能实现秩序、安定、可预期等目标,而这也就是法治之成果。
  法治社会依靠至上、普遍、中立、稳定、公开的法律进行治理,必然使得社会越来越制度化、程序化、形式化。一方面可以不断提高社会的秩序水平,创造出一个井然有序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形式的机械性或形式的异化,或许会导致实质正义的缺失、荒诞诡异的结果以及冷漠无情的陌生人社会。因为“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也是训练人们舍弃具体和个体的经验,接受一般规则,舍弃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接受标准化的行为模式的过程”[3],在这种规训的过程中,人类的情感、个性、差异等因素将会被普遍的规则所剪裁和淹没。WWW.11665.cOM
  强调程序和形式的法治社会之所以会出现掩盖人类本真的原因之一,在于法治社会实际上是依靠形式化的语言进行运作的制度,而形式化的语言却无法充分承载真实的意思内容、无法被社会弱势群体所理解,并且它自身就代表了一种话语霸权。“在后现代法学家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识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4],而依靠这种法律语言运作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社会只是一个神话,并不是所谓的“正义”之治。
  二、法律语言——支撑和阻碍现代法律制度的运作
  现代法律制度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文书、法律术语、司法语言等法律语言材料进行运作的程序。一起民事诉讼或者一宗刑事案件,都需要通过法律语言的包装,才能经历立案、调查、举证质证、审判、执行等法律程序[5],法院最后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落实法律规则、解决法律纠纷。“韦伯早就指出,现代的法理型统治(大致相当于法治)是通过公文进行的”[6],而公文就是一种形式化的语言形式。可以说,专业化、规范化、格式化的法律语言是使得形式化、程序化的法律制度得以运行的工具。法治社会依靠高度专业化的法律语言,提升法律制度运作的规范化程度、构建普遍与中立的法律程序、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效率。但是,另一方面,过于专业化的法律语言,必然降低了民众参与法律、理解法律、认可法律的可能性。清末民初之际,中国政府极力追求司法专业化,可是却造成了形式主义的恶果。“‘当时普通民众,识字者为数甚少,法律规定的诉讼手续多从外国学来,种种名词、术语及形式,只具备普通常识,尚且不能理解,更莫说普通常识都不具备的广大民众’[7],结果往往给民众留下了‘在中国诉讼,无理者固败诉,有理者亦往往败诉的印象’。”[8]时至今日,尽管民众的智识已经有所提高,但是对于专业化的法律语言,依旧难以知晓其意,导致了纠纷难以通过现代法律进行解决。换言之,依赖法律语言进行运作的现代法律制度,正是因为法律语言的专业化、形式化、格式化等特点,而无法普遍有效地解决民众的具体纠纷。“传统农业经济地区,无论在任何社会,都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的‘法律不入之地’。因为一个基于文字化信息处理的现代司法制度从格式上就很难处理一个主要是依赖口耳传递信息的社会中的纠纷,至少是无法有效地运作”。[9]
  三、法律语言——制造出法律制度的“局内人”和“局外人”
  法治需要建立在一套

范的现代法律制度之上,而现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依靠大量专业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述。“法律的特定抽象思维以及法律的物态化理念,其核心部分是以术语的形式存在的。专业术语密度之大,数量之大,都是法律领域的显著特点。”[10]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符号,一方面具有专业化、形式化、格式化等特点,另一方面又关涉到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们不能理解法律语言、不能运用法律语言,那么他们那些很难进入到依靠法律语言进行运转的法律制度当中,更遑论在所谓“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收获自己的正义。作为普通的民众,他们不但不熟悉法律语言,同样也没有将自己的价值观输入法律制度的能力和资格。面对被形式化的法律语言所包裹的法律制度,他们只能通过那些了解法律语言、掌握主流价值观、知晓法律制度目的的专业人士去帮助自己运用法律制度。从这个角度看,尽管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来使用法律工具,但是他们始终是法律制度的“局外人”。换言之,正是因为法律语言或法律术语的存在,民众在依赖法律语言运转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社会的面前,无奈地扮演着一种“局外人”的身份。
  同时,这种高度专业化的法律语言,为法律人进入法律体制之内提供了有效的工具,他们凭借着法律知识和法律语言,理所应当地成为了法律制度的“局内人”,从而操控了法律制度的价值。“(法律专业人)他们被授权来讲述、扮演着特定社会、法律角色。在法律实践中,这些参与者都是一些有执照的职业者。他们从法学院毕业,通过律师考试,尔后成为律师协会中的一员。······法科教育将一套一套的主流社会理念、原则、价值观输入到他们(局内人)头脑中,使法律共同体的话语既显独特性、专属性,又与主流社会(主流价值)的话语息息相关”。[11]专业的法律人士熟练地运用专业的法律语言,轻松地进入了法律制度当中,然后为那些法律制度之外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这种局外和局内的隔阂,是由一套通过法律语言进行表述的律令程序所制造出来的产物,不了解这套法律语言、不接受这套所谓的主流价值,就无法踏入法律制度之内。   四、法律语言——法律制度就是话语权的胜利者统治失败者的结果
  二十世纪语言哲学的转向告诉世人,人类生活的世界是语言的世界,无怪乎海德格尔曾言“语言是人类存在的家园”。既然人类生活的世界就是语言的世界,那么人类就无法打破语言的牢笼去看见真实的世界,所谓看到的世界不过是被语言伪装起来的对象。因此依靠法律语言构建的现代法治社会也只是一个虚幻的神话,它不是正义、平等、中立、普遍的社会,它只是强权或话语权的斗争结果。“法律语言是各种社会力量在司法场域中通过复杂的斗争,进行利益的争夺和分配的结果。谁占有法律语言谁就占有相关资源和利益,争夺对事物的命名权其实就是权力的斗争,整个法学话语系统都和现实权力结构相对应”。[12]话语权的争夺必然带来一方的胜利和一方的失败,胜利的一方利用自己掌握的话语权构建出一个依靠胜利者价值观进行统治和治理的社会,而失败者则处于胜利者价值观的边缘乃至外围,也就是说,失败者是这个社会的沉默者。通过法律这种高度形式化的制度工具,法律精英凭借自己掌控的法律的话语权,一方面强化那种体现自己价值观的秩序,另一方面用法律制度拒斥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人和事。“(法律家)他们使用一套普通民众不解其义的术语,掌握了法律上可说的和可不说的界限,从而强化法律家集团的地位和利益。”[13]
  五、结语
  法治就是被法律语言伪装起来的“神话”,它不是公平、正义、中立的规则之治,而是由掌握法律语言话语权的人所订立的标准。“法律是在‘舞台’(法庭)上被‘表演’的,它被一套复杂行业(专业)语言所垄断,被法官们高高在上的(有时甚至是阴森恐怖的···)面向所幻化。以致于普通的民众每天在各种各样的法律中生活,却似乎又感到法律离他们的生活越来越远。”[14]换言之,谁掌握了法律语言,谁就有资格在剧本上写下自己想说的话,没有掌握法律语言的人,如果还想在这场戏剧中演下去,只能依赖于剧本的作者,而不是依赖于自己。
  法律制度的局内人和法律话语权的胜利者通过法律语言构建了法治的社会,而后现代法学通过解构法律语言而解构了法律制度和法治,但是它并不是拒绝法治,它想要做的是唤醒沉醉于法治中的人,

让他们认清法律的局限和法治的不足、让他们关注到形式正义之外的实质正义,让他们给予那些局外人、边缘者、弱势群体多一点同情。
  参考文献:
  [1]【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刘红婴:《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台】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法】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
  [7]吕世伦、高中:“再探后现代法学研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人大法律评论》2004年卷.
  [8]朱晓喆:“后现代法学主题词”,载《法学》2003年第5期.
  [9]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10]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五期.
  注 释:
  [1]“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今,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突变时期,也是法治理论的突破时代。随着法学流派的多元化,法治思想百花齐放,五彩缤纷。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人类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综合法学等等竞相提出各种新思想新理念,拉兹、韦德、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著名学者纷纷探索法治的意蕴,提出了种种理论模式,推动了新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张斌峰:“法治理论的由来与发展”)1959年,在印度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发表了《德里宣言》,把法治概括为三大原则:(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藉以保证人(下转第47页)(上接第45页)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对于法治的理解,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仍会有不同的理解.
  [2]针对“法律是工具或手段”的观点,一些法学者却认为“法律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因为如果以工具主义的观点来评判法律,一旦在某些个案中出现比法律更好的工具,那么法律将会被抛弃,法治又从何谈起,所以“法律的目的应当是法律”、“法律就是法律”。可是,“过分强调法律系一种手段,虽有违法治主义,惟实质上,法律之制定鲜无目的,其目的为何,一言以蔽之,乃在督促人类朝着‘人类本质存在’之‘共通善’或‘正义’而生成发展。法官在现实‘法律拘束’之下,仍有运用法律达成目的之余地,故谓法律系一种达成目的之手段,实不为过。苟认‘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本身即系目的,未免忽视法律之本质”。(【台】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
  [3]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五期.
  [4]朱晓喆:“后现代法学主题词”,载《法学》2003年第5期.
  [5]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证据材料,无论是起诉书还是辩护词,无论是受理通知书还是驳回意见书,整个法律系统都是依靠各式各样的形式化公文进行运转。现代法律制度立足于“陌生人社会”的背景,承认的是“空口无凭”、“白纸黑字”、“于法有据”的理由.
  [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7]张仁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1928~194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转引自: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页.
  [8]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页.
  [9]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10]刘红婴:《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11]吕世伦、高中:“再探后现代法学研究中

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人大法律评论》2004年卷.
  [12]【法】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
  [13] see douglas litowitz,postmodern philosophy and law,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7,p165。转引自:朱晓喆:“后现代法学主题词”,载《法学》2003年第5期.
  [14]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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