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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槛车押解制度
汉官府押送囚犯的“槛车”有原始的木笼囚车和封闭式的车厢,犯罪的贵族则往往使用条件舒适的辎车。押送的犯人包括贵族、官员、将领、驻外使节、叛军首领和部分平民。有些罪犯需要蒙目并佩带桎梏,若是王侯、高级官员则允许奴仆、侍卒随行赡护其生活。
  关键词:槛车;辎车;法车;桎梏。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2-0001-07
  秦汉时期,官府在长途押送某些特殊罪犯的时候常常使用“槛车”。本文试对这种拘束罪犯人身的运输工具及其施行制度做一番考辨。
  一、槛车的形制
  槛车送囚现象,据史书所载,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鲁国曾用它拘禁管仲,送交齐人。《说苑·善说》载子路评管仲日:“家残于齐而无忧色,是不慈也;桎梏而居槛车中无惭色,是无愧也。”其事又见《韩诗外传》卷七。秦汉押送犯人时,通常用绳索捆绑牵引而行,称为“系绁”,以防止其反抗或逃走。若贾谊所言:“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颜师古注日:“绁,谓以长绳系之也。”这种拘束方式,起源于古代对战俘的押送,多人串联起来则称“累绁”或“系累”。如百里奚,“身举五毁,爵之大夫,起累绁之中”;《孟子·梁惠王下》日:“杀其父兄,系累其子弟,毁其宗庙,迁其重器……”汉代还有用锁链束缚传送犯人的事例,如王莽时百姓犯私铸铜钱罪,“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说文解字·金部》日:“锒,锒铛,琐也。”段玉裁注:“汉以后罪人不用累绁,以铁为连环不绝系之,谓之锒铛,遂制‘锁’字。wWw.11665.COm”但是转运重要的案犯则往往使用槛车。如汉文帝时,“淮南王益横,谋反发觉。上征淮南王,迁之蜀,槛车传送”。光武帝“以梁前后违命,大怒,遣尚书宗广持节军中斩梁。广不忍,乃槛车送京师。既至,赦之”,另外,槛车也用于猛兽的押运,如成帝时围猎,“张罗罔置罘,捕熊罴豪猪虎豹穴狐菟麋鹿,载以槛车,输长杨射熊馆”。
  关于槛车形制,流行的观点认为其车厢四周皆为栅栏,状似木笼。见《释名》卷七《释车》:“槛车,上施阑槛,以格猛兽,亦囚禁罪人之车也。”(按“槛”字初义为栏杆,如《汉书·朱云传》日:“御史将云下,云攀殿槛,槛折。”颜师古注:“槛,轩前栏也。”另外,“槛”字还有圈禁兽畜的栅栏之义,《淮南子·主术训》日:“故夫养虎豹犀象者,为之圈槛。”又引申为监禁,见《文选》卷42《吴季重答东阿王书》:“犹绊良骥之足,而责以千里之任;槛猿猴之势,而望其巧捷之能者也。”
  按“槛”或称“阑槛”,其起源为木制圈栏。在原始社会,人们为了拘禁捕获的野兽,制造了木栅构成的畜栏,即所谓“服牛乘马,圈豹槛虎”。奴隶制出现后,人们又将战俘关进栏圈,驯服后再行驱使。将奴隶拘押于畜栏的现象,甚至在文明社会还能看到。如《汉书·王莽传中》言:“秦为无道……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栏)。”颜师古注:“兰,谓遮兰之,若牛马兰圈也。”此外,阑槛又发展为另一种刑具“校”,亦称“木囚”,即木笼。见《说文解字·木部》:“校,木囚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具考》引王隶友《句读》日:“囚从口,高其墙以阑罪人也。木囚者,以木作之如墙也。桎梏皆圉其手足,情事相似,故得‘校’名。”沈氏又说:“今世狱中有以木作栅,四面如墙,拘罪人其中,谓之木笼,疑即古之木囚也。”槛车就是把木笼和车辆结合起来构成的运输工具,参见《孔丛子》卷下载孔臧《谏格虎赋》:“见虎自来,乃往寻从,张置网罗刃锋,驱槛车,听鼓钟……乃缚以丝组,斩其爪牙,支轮登较(校),高载归家。”
  关于汉代槛车的形制,有学者提出:车厢四周并非栏杆,而是用木板封闭,这样可使车中罪犯无法看到外面情况。见颜师古注《汉书·张耳传》:“槛车者,车而为槛形,谓以板四周之,无所通见。”李贤注《后汉书·邓禹附骘传》:“槛车谓以板四周为槛,无所见。”沈家本不同意这种解释,认为《释名》的说法比较符合情理:“车上施阑槛以防罪人之逸,《释名》说是。颜云以板四周之,与‘槛’字之义不合。”
  笔者对此有个疑问:《史记》与《汉书》都记载淮南王刘长谪乘槛车自长安迁蜀,于途中绝食数日,而沿路官吏怕担上与其交通的罪名,“县传淮南王者皆不敢发车封”,即未打开封闭的车门。直到雍县才“启封”,发现刘长已死,奏报朝廷。“上即令丞相、御史遂考

县传送淮南王不发封馈侍者,皆弃市”。如果刘长所乘槛车车厢四周为栅栏,那么沿途各县官吏不用“启封”即可看见车内刘长的濒危状况,会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而不至于造成他的死亡。由此看来,槛车的车厢是封闭的,并非为有空隙的阑槛所构成。
  从史籍记载看,春秋时槛车确是以木笼囚禁,所以车中犯人还能与引车役徒对话唱和。如《魏略》日:“昔管仲亲射桓公,后幽囚从鲁槛车载,使少年挽而送齐。管仲知桓公之必用己,惧鲁之悔,谓少年日:‘吾为汝唱,汝为和,和声宜走。’于是管仲唱之,少年走而和之,日行数百里,宿昔而至,至则相齐。”此事又见于《意林》卷二。另外,秦时上郡人王次仲多次拒绝朝廷征聘,“始皇怒其不恭,令槛车送之。次仲首发于道,化为大鸟,出在车外,翻飞而去”。《隶辨》卷八引《序仙记》所载略同。虽是传说故事,但所反映的当时槛车形制应该是真实的,与管仲所乘者相同,车厢四周为栅栏,因此大鸟能够飞出槛外。
  从史籍所载来看,汉代押送犯罪贵族的槛车出现了新的形式,既不是在车上以木笼囚禁,也并非纯用木板为车厢。如《史记·袁盎晁错列传》与《汉书·爰盎传》在提到刘长迁蜀是“槛车传送”的同时,又分别在刘长本传里说明用的是“辎车”:“于是乃遣淮南王,载以辎车,令县以次传。”“于是尽诛所与谋者。乃遣长,载以辎车,令县次传。”辎车是何种形制呢?颜师古注《汉书·淮南王长传》日:“辎,衣车也,音甾。”就是用苫布覆盖车厢的车辆,其乘坐安全舒适,战国秦汉时期多为贵人所用。如齐王“于是乃以田忌为将,而孙子为师,居辎车中坐为计谋”。汉初英布造反时张良为吕后献计,请求刘邦抱病领兵出征。日:“上虽病,强载辎车,卧而护之,诸将不敢不尽力。”汉章帝章和元年下诏日:“朕闻人君正屏,有所不听。宗尊为小君,宫卫周备,出有辎耕之饰,入有牖户之固。”李贤注日:“辎蕲,有拥蔽之车也。”又引《列女传》华孟姬谓齐孝公日:“妾闻妃后逾阈必乘安车辎蕲,下堂必从傅母保阿。” “辎车”在形制上具有以下特点:
  1.车厢为黑色。“辎车”之名来源于苫布的颜色,即“缁”、黑色。《周礼·考工记》日:“钟氏染羽,以朱湛丹秫。三月而炽之,淳而渍之。三人为纁,五人为鲰,七人为缁。”郑玄注:“染者,三入而成……又复再染以黑,乃出缁矣。”黑色的衣服称为“缁衣”,见《诗·郑风·缁衣》:“缁衣之宜兮,敝予又改为兮。”《韩非子·说林下》:“杨朱之弟杨布衣素衣而出,天雨,解素衣,衣缁衣而反,其狗不知而吠之。杨布怒,将击之。杨朱日:‘子毋击也,子亦犹是。曩者使女狗白而往,黑而来,子岂能毋怪哉!”据《周礼·春官·巾车》记载,周代贵族所乘车辆的车厢皆为黑色,国君和卿的车毂上有彩绘,“大夫乘墨车”,不加彩画。这是因为车辆露天行驶,常有风雨尘沙,如果苫布为浅色则容易受到污染。
  (2)可以防雨。辎车的苫布往往涂上油漆,以防雨淋,对于乘坐者比较安全。如《续汉书·舆服志上》记载,公、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夫人“非公会,不得乘朝车,得乘漆布辎耕车”。另外,由于辎车防雨防尘,又能避免日晒,也适用于载运货物。《史记·范睢列传》日:“秦王乃拜范雎为相。收穰侯之印,使归陶,因使县官给车牛以徙,千乘有余。到关,关阅其宝器,宝器珍怪多于王室。”魏冉载运家财细软的车辆就是辎车,可参见《史记·穰侯列传》:“穰侯出关,辎车千乘有余。”也是由于这个缘故,货物又被称为“辎重”。见《释名》卷七(释车):“辎车,载辎重卧息其中之车也。”宋代魏了翁《春秋左传要义》卷24日:“辎重辇皆以载物,常在军后。辎重,载物之车也。《说文》云:辎一名耕,前后蔽也。蔽前后以载物,谓之辎车。载物必重,谓之重车。”
  (3)车厢有前牖后户。辎车的门户在厢后,郑玄注《周礼·春官》“良车散车”条日:“不在等者,谓若今辎车后户之属,作之有功有沽。”贾公彦疏云:“汉时辎车与古者从军所载辎重财货之车,皆车后开户,故举以说之。”孙诒让《周礼正义》“春官·巾车”条目:“后户者,汉时辎乍之制……凡辎车、耕车、衣车,三者制度大同而小异,故《说文·车部》耕字注云:‘辎也。’《后汉 书·梁冀传》李注引《苍颉篇》云:‘蕲,衣车也。’三者互释,知其形制必大致相同。其所以异者,盖耕车四面有衣蔽,衣车后有衣蔽而前开户。可以启闭,辎车则前有衣蔽,

而后开户,由前视之,见其衣蔽,!则类耕车,由后视之,见其户,则又类衣车,敝许云:‘耕车前,衣车后’也。”
  另外,辎车车厢前有窗牖,可以打开檐板通风了望。东汉赵岐避难北海市中,孙宾硕乘车相救,“乃开车后户,顾所将两骑,令下马扶上之”。又为防人耳目,“闭车后户,下前檐”。即反映了汉代辎车前牖后户的形制。
  由于辎车车厢有苫布封闭,防避风雨寒暑,乘坐者可以在其中卧睡起居,较为舒适,故在秦汉时期成为贵族富豪的身份标志之一。《通典》卷65《礼二十五·公侯大夫等车辂》注日:“按汉贵辎耕而贱轺车,魏晋贵轺车而贱辎耕。”《盐铁沦·散不足篇》贤良日:“今富者连车列骑,骖贰辎耕。中者微舆短毂,繁髦掌蹄。”《后汉书·袁绍传》载,袁绍“既累世台司,宾客所归,加倾心折节,莫不争赴其庭,士无贵贱,兴之抗礼,辎耕柴毅,填接街陌”。李贤注:“柴毂,贱者之车。”即把“辎耕”和“柴毂”作为贵贱两个等级的代表。皇帝所用大型辎车称为“韫辕车”,装饰华美。见《史记·李斯列传》:“李斯以为上在外崩,无真太子,故秘之。置始皇居辊辕车中。”《史记集解》引徐广日:“一作‘辎车’。”义引孟康日:“如衣车,有窗牖,闭之则温,开之则凉,故名之‘韫辕车’也。”如淳日:“韫辕车,其形广大,仃羽饰也。”
  由此看来,秦汉时期的槛车种类不一,既有传统的木笼囚车,如前引《水经注》所载押运王次仲的槛车,及前引汉赋所言监禁猛兽的槛车;也有名日“槛车”,实际上使用辎车押送罪犯的情况。
  二、槛车押送犯人之身份
  从汉代史籍所载来看,当时槛车押运囚犯之身份大致有以下几种:
  1.王侯。犯法或有犯罪嫌疑的诸侯王或列侯,如《汉书·张耳传》载高帝九年赵王张敖被告发谋反,赵相贯高“乃槛车与王诣长安”。又如迁蜀的淮南王刘长。另《汉书》卷86《何武传》载何武封汜乡侯,元始三年王莽穷治吕宽案件,“武在见诬中,大理正槛车征武,武自杀”。东汉时朝廷下诏以槛车押送京师的宗室则有北海王刘威和阜陵王刘延。
  2.官员。多为秩俸二千石的郡国长吏,如太守、相。例如南阳太守韩昭,“强赋一亿五千万,槛车征下狱”。灵帝熹平五年,永昌太守曹鸾上书为党人讼冤,“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狱掠杀之”。《后汉书·桥玄传》载其告发陈相羊昌罪恶,“昌坐槛车征,玄由是著名”。再如陈相师迁举奏陈王刘宠与魏情罪至不道,“诏槛车传送情、迁诣北寺诏狱”。
  槛车押送之囚犯亦包括有罪的州刺史,见《后汉书·杨震附秉传》:“时中常侍侯览弟参为益州刺史,累有臧罪,暴虐一州。明年,秉劾奏参,槛车征诣廷尉。参惶恐,道自杀。”《后汉书·王允传》亦载其任刺史而被槛车所征。
  3.将领。在边郡或外地领兵征伐的将官。如汉初“燕王卢绾反,上使樊哙以相国将兵攻之。既行,人有短恶哙者”。高帝怒命陈平、周勃赴军中缉拿,“哙受诏,即反接载槛车,传诣长安”。东汉黄巾起义时,卢植领兵围张角于广宗,受宦官诬陷,“帝怒,遂槛车征植,减死罪一等”。灵帝时派遣夏育、田晏、臧曼各将万骑出塞,征伐鲜卑,结果大败;“三将槛车征下狱,赎为庶人”。
  4.驻外官员。汉朝政府派遣出使或监护少数民族藩国的官员。如宣帝时卫司马魏和意、副侯任昌出使乌孙,击伤其狂王。“汉遣中郎将张遵持医药治狂王,赐金二十斤,采缯。因收和意、昌系琐,从尉犁槛车至长安,斩之。”东汉光和二年,护匈奴中郎将张修与单于呼征不和,“修擅斩之,更立右贤王羌渠为单于。修以不先请而擅诛杀,槛车征诣廷尉抵罪”。
  5.叛军的首领。如西域戊己校尉史陈良、终带率众叛降匈奴,单于接受了王莽的重金贿赂,将他们逮捕,“皆械槛车付使者。到长安,莽皆烧杀之”。绿林赤眉起义爆发后,王莽“又令东方槛车传送数人,言‘刘伯升等皆行大戮。’民知其诈也”。东汉建武四年朱韦占率众围攻叛将秦丰于黎丘,“明年夏,城中穷困,丰乃将其母妻子九人肉袒降。佑槛车传丰送洛阳,斩之”。 犯下特殊罪行的普通百姓。如《急就篇》卷四日:“攻击劫夺槛车胶。”颜师古注:“言强盗、辜盗相与攻击劫夺人者,吏捕得之,载以槛车,又加胶漆,取周密也。”又如王莽时禁民私铸铜钱,重其法,“犯者愈众,及五人相坐皆没人,郡国槛车铁琐,传送长安钟官,愁苦死者什六七”。
  综上所述,汉

代槛车押运的犯人身份可分三类,第一类是贵族和高级官员、将领,属于统治阶级上层。第二类是叛乱势力首领,虽然其中有些曾是汉朝官吏,但属于公开反叛朝廷,十恶不赦,与前类犯人情况不同。第三类是犯有特殊罪行的平民,此种情况较少见,史籍记载槛车押运较多的还是第一类犯人,即身份尊贵的王侯、长吏和将领。此类罪犯与朝廷关系密切,尽管暂时触怒龙颜,身陷囹圄,可是天意难测,往往有人事后又获赦免,甚至恢复官职和爵位。槛车囚入京师又被释放者,西汉有张敖、樊哙,东汉有陆康、杨璇、卢植、王允等,其事各见《汉书》、《后汉书》本传。按照惠帝以后的法律规定,此类罪犯被捕后可免戴刑具②;而后两类罪犯则享受不到这种优待。槛车押送的犯人身份地位相差悬殊,与朝廷关系亦有亲疏之分,因此犯罪后所受待遇和人身束缚出现很大区别。汉代这种政策差异表现在罪犯的运输工具上,就是旧式槛车与辎车并用。看来王侯高官被捕遣送时,不必囚禁在木笼里,仍然可以乘坐与其身份等级相符的辎车,免受风雨寒暑之苦;只是沿路有人监管,车门也要加封,以防犯人逃逸或与外界交通;实际上对外徒有“槛车”之名,而无囚笼虐待之实;这反映了朝廷对统治集团内部上层犯罪者的照顾。《风俗通义·穷通篇》日:
  司徒颍川韩演伯南为丹阳太守,坐从兄季朝为南阳太守刺探尚书,演法车徵,以非身中赃登,道路听其从容。至萧,萧令吴斌,演同岁也。未至,谓其宾从,到萧乃一相劳。而斌内之狴犴,坚其镶挺,躬将兵马,送之出境。从事汝南阎符迎之于杼秋,相得,令止传舍,解其桎梏,入与相见,为致肴毕,日:“明府所在流称,今以公徵,往便原除,不宜深入以介意。”意气过于所望。到亦遇赦。
  这条史料所反映的情况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韩演是受亲属牵连被徵,而非本人犯罪,尤其不是贪赃,所以朝廷在押解时给予优待,“道路听其从容”,即沿途不必严加拘束。所以他路过萧和杼秋两县时受到的待遇有天壤之别,吴斌害怕受其连累而将韩演关人牢狱,并戴上刑具,亲自领兵护送出境。而阎符让他住进舒适的传舍,解脱桎梏,奉上美食。其中原因就是阎符认为韩演罪行不重,又素有声望,应该有免罪复出的机会,故予关照,这样做并不违反国家法制。
  第二,韩演所乘的车辆叫做“法车”,而不称“槛车”,这表明东汉时此类囚车的名称有了变化。原因可能就是这种车辆已经不是旧式的木笼闪车,而是辎车,称为“槛车”名实不符。“法车”的名称也延续到后代,如《三国志·魏书·钟繇传》注引《魏略》载其自劾日:“臣请法车征诣廷尉,治繇罪。”
  对某些身份极为尊贵的罪犯,甚至在押送途中连车门也不予封闭,还允许其下车活动。如东汉明帝时楚王刘英谋反,审问定为死罪,“帝以亲亲不忍,乃废英,徙丹阳泾县,赐汤沐邑五百户。遣大鸿胪持节护送,使伎人奴婢妓士鼓吹悉从,得乘辎耕,持兵弩,行道射猎,极意自娱”。
  如前所述,以木笼为厢的旧式槛车在汉代仍然保留,押送反叛首领和平民、猛兽时应是使用这种车辆。如叛军首领既是官府死敌,又与皇帝没有亲属故旧等裙带关系,他们被捕后通常会被施以种种虐待,根本不会为其准备舒适的辎车。犯有重罪的平民身份低贱、数量众多,像王莽时因私铸铜钱传送长安钟官者数以万计,朝廷既无能力、也没有必要为他们提供辎车。
  三、有关槛车押送制度的若干问题
  1.车内囚犯是否佩带刑具。先秦时期的槛车传送,犯人是用刑具拘系在车内的。如《说苑·善说》载子路说管仲:“桎梏而居槛车中无惭色,是无愧也。”《韩诗外传》卷七:“管夷吾束缚,白褴车以为仲父。”《史记·齐太公世家》:“鲍叔牙迎受管仲,及堂阜而脱桎梏。”《史记正义》注引卡十预曰:“堂阜,齐地。东莞蒙阴县西北有夷吾亭,或曰鲍叔解夷吾缚于此,因以为名也。”表明管仲在被槛车押进齐境之后才解除束缚。根据汉朝法律,官府捕获罪犯后,在司法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通常要用各种刑具将其束缚起来,或以绳索、桎梏,或以钳钛;但是对于槛车传送的犯人,处理方法并不一致。因为自惠帝起开始颁布执行“颂系”的法令,即对部分在押囚犯(特别是官僚贵戚)免戴刑具。《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即位诏书:“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文中的“盗械”,即在罪犯身上加系桎梏。见该书如淳注:“盗者逃也,恐其逃亡

,故著械也。”“颂系”表示可以免受束缚,即将高爵、长吏及皇帝的故旧下属列入优待范围,有罪被捕也可以免受刑具拘系。这项制度延续到东汉,史籍所载槛车内被囚的贵族、官员虽然失去人身自南,但是否受到刑具束缚,还要视其罪行轻重以及朝廷指令。如谢承《后汉书》日:“杨璇字机平,平零陵贼,为荆州刺史赵凯横奏,槛车征之。仍夺其笔砚,乃啮臂出血,以簿中白毛笔染血以书帛上,具陈破贼形势,及言为凯所诬,以付子弟,诣阙自讼。诏原之。”又见《后汉书-杨璇传》。反映出他虽然受到囚禁和监视,但仍在身边保留簿册等文具,并能亲手书写鸣冤奏章,转交给亲属投递,可见未受刑具拘束。另外,前引《风俗通义·穷通篇》载韩演被徵,“道路听其从容”,从事阎符为其解脱桎梏一事,也是此类例证。
  不过,对于犯有重罪的普通官员,或是反叛首犯,情况则又不同。他们由于罪行昭著,又与皇帝没什么瓜葛牵连,必然会受到严惩。除闪于车内,其人身还要以桎梏或锁链拘系,以防备逃逸。如宣帝时汉使魏和意、任昌擅自刺杀乌孙狂王未果,激起叛乱;“汉遣中郎将张遵持医药治狂王,赐金二十斤,采缯。因收和意、昌系琐,从尉犁槛车至长安,斩之”。用铁制锁链加以束缚,主要是在塞外,担心其途中生变,逃人异国。又王莽以金宝向匈奴购求陈良、终带等叛逃者,“单于尽收四人及手杀都护者芝音妻子以下二十七人,皆械槛车付使者,到长安,莽皆烧杀之”。也是出于同样原因。 “槛车胶致”的解释。《史记》卷89《张耳陈余列传》载贯高“乃槛车胶致,与王诣长安”。《史记正义》注日:“谓其车上著板,四周如槛形,胶密不得开,送致京师也。”是说槛车封闭甚严,厢板皆用胶粘合,使车内犯人无从窥视及与外界交通。前引《急就篇》中有“攻击劫夺槛车胶”一句,颜师古在注释里持同样观点:“吏捕得之,载以槛车,又加胶漆,取周密也。槛者,车如槛形,义在幽闭,防泄露也。”但颜氏还提出了另一种说法:“胶者,谓胶罪人之目,使不得开绝变难也。”即言古代曾有“胶目”之刑,即粘闭犯人双眼,禁止其旁视。此举在文献中亦有记载,如《庄子·胆箧篇》日:“灭文章,散五采,胶离朱之目,而天下始人含其明矣。”先秦时期槛车押送的一些要犯在拘束之外也要胶闭眼目。参见《说苑·杂言》:管夷吾束缚胶目,居槛车中。《焦氏易林》卷9日:
  管仲遇桓,得其愿欢,胶目启牢,振冠无忧。
  汉代槛车中的特殊罪犯是否也受到如此对待?史籍中未见到当时有关“胶目”的明确记载,只得存疑。笔者推测,“胶目”是上古之刑,相当野蛮;西汉文帝除肉刑之后,它很有可能与其他残害肢体的酷刑一同被废除了。因为据史书记载,此后官府为封闭犯人视线采取了另外的做法。如《后汉书·党锢列传》载,官府逮捕押送重案罪犯时,“三木囊头,暴于阶下”。李贤注日:“三木,项及手足皆有械,更以物蒙覆其头也。”即除了桎梏肢体,还用布囊套在罪犯头上,使其不能旁顾,所起作用与“胶目”之法相同,可是手段显然文明多了。
  3.仆人侍奉。槛车囚禁的高爵厚禄者,平时四体不勤,并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仆人服侍。在押送途中,朝廷为表示对这些特权阶层的优待,允许他们的奴仆、侍卒随行,以料理其饮食起居。这既是某种照顾,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汉高帝九年逮捕赵王张敖,槛车押送长安;“上乃诏赵群臣宾客有敢从王皆族。贯高与客孟舒等十余人,皆自髡钳,为王家奴,从来”。又如东汉史弼任河东太守,得罪宦官侯览,“槛车征。前孝廉魏劭毁变形服,诈为家僮,赡护於弼”。公孙瓒“举上计吏。太守刘君坐事槛车征,官法不听吏下亲近,瓒乃改容服,诈称侍卒,身执徒养,御车到洛阳”。
  上述记载表明,王侯官员的僚属和门客,即具有自由身份的人是不能跟随前往的,但是允许奴仆、侍卒随行以“赡护”其生活。像公孙瓒不仅为主人驾御槛车,还“身执徒养”,烹饪饭食①。表明此类犯人在解运途中的待遇相当宽厚,这对于后两类槛车押送的罪犯是完全不能想象的。
  4.槛车加封。孟康注《汉书·淮南厉王长传》日:“槛车有封也。”前文已述,汉代辎车在车厢前后分别设有户牖,可供乘车者上下出入。淮南王刘长被谪罪迁蜀,所乘的“槛车”即“辎车”在途中被官府加封。见《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于是乃遣淮南王,载以辎车,令县以次传。是时袁盎谏上日:‘上素骄淮南王,弗为置严傅相,

以故至此。且淮南王为人刚,今暴摧折之,臣恐卒逢雾露病死,陛下为有杀弟之名,奈何!’上日:‘吾特苦之耳,今复之。’县传淮南王者皆不敢发车封。”看来,这应当是起运时在车厢门窗上施加的封闭标识,其作用类似后代的封条或铅封,以保证囚禁者不得逃逸及与外界交通,也表示封闭者尽到了责任。行至下一县传舍,由当地官吏检查封记无损,再启封开门送人饮食,起运时重新加封。前引淮南王刘长迁蜀之事,他在途中绝食,而沿路各地官员害怕受牵连,“县传者不敢发车封”,即拒绝开封探视、提供饭食,“至雍,雍令发之,以死闻”。事后朝廷追究责任,“上即令丞相、御史逮诸县传淮南王不发封魄侍者,皆弃市”。表明这项制度是被严格执行的。
  不过,对于身份尊贵的第一类罪犯,槛车加封只能限制他本人在车内的活动,而无法断绝他和外界联系。因为随行奴仆可以在到县启封后进入车内,为其服务,双方能够进行公开或隐秘的交流。如刘长在迁蜀途中曾与侍者对话:“谁谓乃公勇者?吾以骄不闻过,故至此。”另如前引杨琁在押送期间向朝廷递送奏章之事,看来也是通过这种途径转交给亲属的。
  四、结语
  槛车传送作为刑法制度的一项内容,在汉代已然发生明显变化,从车辆形制到施用对象都趋于复杂,逐渐脱离了其原始状态。押送的犯人身份地位悬殊,从皇亲国戚直至平民百姓。所以,朝廷在解运过程中对其采取了不同的拘束方式,王候、长吏可以享受许多优待,如有仆人照顾生活,免受桎梏束缚之苦,就连乘坐的囚车也保留平时规格,而旧式槛车的使用则主要限定在反叛者和下层民众。虽然押运的都是罪犯,但是待遇却有天壤之别。上述演变反映出汉代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以及儒家“亲亲”、“尊尊”思想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流行。不过,犯罪的贵族、官员平日颐指气使,此时被囚于车内,前途未卜,凶多吉少;尽管槛车押运过程中朝廷为其提供了许多照顾,但毕竞与其此前的生活环境有极大反差,以致有些犯人忍受不了肉体与精神的折磨,常常出现以自戕来逃避的情况。或于出行之前,如“大理正槛车征(何)武,武自杀”;东平王刘云,“有诏废徙房陵。云自杀”。或于途中,如西汉淮南王刘长,“乃不食而死”;东汉北海王刘威,“槛车征诣廷尉,道自杀”。但亦有视死如归者,如王允被槛下征i旨廷尉,司徒杨赐与诸从事皆劝其自尽,“共流涕奉约而进之。允厉声日:‘吾为人臣,获罪于君,当伏大辟以谢天下,岂有乳药求死乎!’投杯而起,…就槛车”。像这样勇于面对闪笼和刑戮的人士是不多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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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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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制度 官吏制度 汉代的 制度 汉代的 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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