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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能源发展政策及借鉴意义
摘要:近年来,日本、韩国实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能源政策,为解决本国能源问题及保障能源——经济——环境系统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国所实行的建立环保型能源系统、重整能源产品比价体系、积极与他国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指标交易体系等政策,对我国完善能源发展政策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在分析日、韩能源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能源发展对策建议。
  关键词:能源—经济—环境;能源政策;启示
  日本、韩国十分重视研究本国经济增长、能源发展、环境保护之间的关联状况。两国都从本国的经济状况、环境制约条件等因素出发,综合制定了能源长期发展政策。在较为完善的能源政策体系的指引下,不仅保持经济持续稳步增长,能源的利用效率也达到较高水平,大大减少了能源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这对我国完善能源发展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一、日本的能源发展政策
  
  (一)立足发展常规能源项目,大力推行能源构成多样化。日本除大力发展火电、水电、燃油、燃气等常规能源项目外,还注重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燃料电池、氢能、超导能等新能源,积极开展潮汐、波浪、地热、垃圾等发电项目的研究工作。同时,逐步加大核电在国家能源中的比重。2002年,日本一度爆发核电站信任危机,但并未改变政府发展核电的决心。政府重新调整能源开发促进税、调高石油和煤炭发电税而大幅减轻了核电税。目前,日本共有51座核反应堆,发电量占发电总量的近40%。
  (二)能源开发计划推陈出新,能源供应、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三者并举。wWw.11665.COm1973年的石油危机驱使日本采取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联手的方式,协同解决能源开发问题。1974年制定“新能源开发计划”(即阳光计划);1978年实施“节能技术开发计划”(即月光计划);1989年又推出“环境保护技术开发计划”。1993年三个计划合并为“新阳光计划”,其主要任务是致力于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实现能源、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2003年又颁布《电力设施开发利用新能源特别措施法》,强制各电力公司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并强调必须满足环保要求。
  (三)实行节能措施,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1979年日本颁布《合理使用能源法》及实施细则与执行标准,明确各行业的节能目标。1993年制定《节能支持法》,以促进能源合理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日本无论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从1998年起都要完成每年提高1%能源利用率的政策性指标。此外,政府对企业安装节能设备、采取节能措施、改进能源管理技术等,提供一定的支持性补贴和减税优惠。日本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节能技术,在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员制度,负责管理企业的能源使用。
  (四)积极寻求与其他国家建立二氧化碳(co2)排放指标的交易体系。1997年京都气候变化会议上,日本承诺在2008年至2012年的5年间,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6%。而日本电力基金研究机构预测2010年日本的co2排放量将比1990年增加14%。为履行《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义务,日本加快与其他国家建立co2排放指标交易体系的步伐。如,与加拿大等主要国家陆续建立排放贸易体系,开设碳交易市场;与发展中国家以项目合作为载体,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开展减排交易。
  
  二、韩国的能源发展政策
  
  (一)重整能源产品的比价体系。韩国作为一个资源短缺的国家,能源使用效率低于欧美,其关键原因在于能源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因此,韩国政府重整能源的比价体系,通过能源价格水平合理化来促进节能和向低能耗产业转变。为调整石油产品的比价,2001年至2006年分6个阶段施行了价格改革。在工业用油上,将重油价格根据工业竞争力和环境保护要求略微上调;就运输部门燃料而言,对液化石油气的课税大幅提高,以避免液化石油气车辆的迅速增长;居住用油方面,调整了煤油的比价,以避免燃料从民用部门流向运输部门。
  (二)完善能源领域相关制度保障。韩国政府在能源政策制定上的主导作用非常突出。通产与能源部是主管能源事务的中央行政机构,相关分支机构主要有能源和资源政策局、能源产业局、电力产业委员会。韩国针对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包括《矿山安全法》、《石油业法》、《海外资源开发法》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韩国在确保能源安全和政府作用得以必要保留的前提下,加大了石油行业市场化进程。1997年实行油品零售价格自由化,1998年允许国外企业持有韩国石油企业50%以上的股权,逐步解除了国外资本进入炼油业、石油销售业的限制。对天然气、电力、核电产业逐步推行民营化。如,将韩国天然气公司分解为若干私营公司。
  (三)建立环保型能源系统。除考虑经济因素外,韩国的能源发展越来越多地考虑环境因素。2001年韩国排放量居世界第9位,排放量增加率居世界第l位。由此迫使韩国就温室气体低排放量目标采取一系列法律和经济手段。2005年,颁布新法规要求燃料生产厂家提供更清洁的燃油,以降低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支持建筑企业和研究机构共同开发节能型普通住宅;出台补贴措施,鼓励市民改乘公共交通工具。在能源消费结构升级和民众环境意识增强的背景下,逐渐建立起环境友善的能源体系。
  (四)创建东北亚能源合作机制。韩国对中东石油的依赖程度超过76%,很容易遭受能源危机的冲击。东北亚地区拥有全球33%的天然气、32%的煤、8%的石油。为在未来能源消费增长中寻求稳定的能源供应渠道,韩国积极在东北亚开展能源合作。如,计划在东北亚地区开发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铺设能源输送管道,政府组建了东北亚能源合作高级官员委员会,力图使该地区内各国的能源合作达成一致,建立东北亚能源合作构架。此外,韩国建成了东北亚能源研究中心,为东北亚能源合作奠定基础。

  三、日本、韩国能源发展政策的启示
  
  (一)完善促进节能优先的市场手段。合理的能源价格体系是市场机制引导节能和提高能效的最大推动力量。如果价格信号合理,节能必然事半功倍。因此,我国要改变过去对价格管理着重于生产成本变化而较少考虑环境外部成本的倾向,尽快建立科学的能源价格体系。大力推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详细的国家鼓励的节能产品目录。对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实行特别加速折旧政策。引导国家政策性银行为节能项目提供贴息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向节能领域投资,支持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二)加强节能宣传,实行产品能耗等级标签制度与能耗排名公报制度。目前,我国节能宣传投入不足,使公众接受节约型消费意识存在极大障碍。要安排一定的财力加大宣传力度,引进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理念,鼓励各领域节能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创新。实行产品能耗标签制度,将灯泡、洗碗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等电器上贴上清晰的能耗说明。如,a代表同类产品中的低能耗,g代表高能耗,中间还有b、c、d、e、f等几个等级。建筑开发商也必须出示能耗说明,告诉消费者住宅的预期能耗水平,如取暖、通风、热水供应等,方便消费者选择节能型住宅。另外,建议实施大型用能企业、公共建筑、政府部门、住宅小区的能效水平评价和能耗在行业内的排名公报制度。
  (三)积极推广传统能源的现代化开发方式。实施新型的传统能源开发政策,不仅要更好的解决能源的量,而且要解决能源的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开发(特别是煤炭资源)的优质化、洁净化势在必行。以煤的气化为龙头的多联产系统是我国传统能源优质开发的一个重要方向。基于煤气化的多联产系统有助于缓解石油供不应求、大量进口的压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煤炭、化工、电力等部门要打破行业界限,通力合作,争取在3—5年内建成大型示范多联产装置。电厂还可应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对煤炭进行气化处理后将污染气体从氢气中分离出来,通过燃烧氢气驱动涡轮,产生电力,从而改变传统电厂燃烧煤炭、排出大量c02和其他污染物的做法。
  (四)抓紧制定和完善替代能源发展规划与标准体系。根据我国资源条件和消费增长趋势,统筹考虑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制定和完善替代能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确立阶段性发展目标。积极发展核电,使我国核电走上大规模商业发展的轨道。借助财税和补贴、成本与风险分摊机制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风电、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泥发电、沼气发电等关键替代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完成生物质能液体燃料等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工作。严格替代能源项目的市场准入,对能源效率、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提出明确标准,尽可能避免环境二次污染和形成新的环境隐患。同时,给予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同等国民待遇,形成替代能源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五)加强能源环保,积极鼓励和指导企业参与cdm(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cdm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机制之一。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致使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因此,应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重点积极开展cdm合作项目。应组织cdm培训班,建立一批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咨询服务中心,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更加了解cdm的环境、经济意义和交易程序,并挑选比较好的参与项目,规范、加速cdm双赢机制在我国的发展。
  (六)大力开展能源绿色保险。能源绿色保险是能源环境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鉴于能源生产企业极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实,企业必须按规定每年交纳一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如果企业突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由保险公司对被害者提供赔偿。由于环境保险的收费将根据企业污染程度的高低来缴纳,保险公司会雇佣专家随时对被保险能源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能源企业重视降低污染程度。因此,建议国家环保总局尽快与保监会成立合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环境污染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能源生产行业,首先联合开展绿色保险试点,强制开展能源绿色保险业务。
  (七)建立能源与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能源、经济与环境(3e)协调发展要求建立相应的综合管理决策机制,从而加强环保、经济、矿产、科技等部门间的广泛合作,构建一个多方合作、协调一致、反馈迅速的政策保障系统。国家进行重大决策时,要在充分研究我国及不同地区3e系统的特征和演化规律的基础上,通过运行该机制来综合处理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利益。如,在进行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时,要把环境保护目标融入决策过程中。从长远出发,做好备选方案与应变措施,尽全力避免和弥补能源政策不合理或调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以更好的适应3e复合系统的动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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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赵芳 [标签: 日本 韩国 能源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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