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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包商参与伦敦奥运工程的决策要素分析
内容提要 中国承包商参与伦敦奥运工程,首先应认真研究中英两国外部市场环境的差异,包括两国在采用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理念、政府支持和社会支持、劳动力资源等方面;其次,应客观分析自身在设计、进度控制和成本管理等方面,是否具备与英方合作的能力;最后,针对利润和业绩之间的辨证关系,中国承包商应谨慎决策。
  关键词 对外承包 伦敦 奥运工程 风险
  
  得益于中国承包商在2008年北京奥运工程上所取得的优秀成绩,英国伦敦市政府相关机构以及一些英国承包商,逐渐向中国承包商发出了各种形式的合作邀请。毫无疑问,参与伦敦奥运工程并与英国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对于成长中的中国承包商而言,是提高自身国际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开拓欧美市场的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面对这样的历史机遇,中国承包商一方面,应当细致分析中英两国差别很大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还应对自身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估。
  
  一、中英两国建筑环境的主要差别
  
  在北京奥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中国承包商在施工技术、施工进度等方面所展现的能力,以及在成本上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独一无二的建筑市场环境。而一旦离开了这个熟悉的市场环境,进入到差别很大的英国市场环境下,中国承包商的能力和优势将会受到影响。
  (一)法律体系
  英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契约自由”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贯穿于其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我国尽管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着政府干预较浓的特点。Www.11665.cOM相应的,企业对行政体制的依赖度较高,“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在英国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开展经营活动,能否具备良好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将是中国承包商首先面临的重大挑战。
  其次,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调整各类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主要存在于由法官创设的“先例”中。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尽管也有部分成文法,如《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与重建法》(housing grants,construction and regener—ation act 1996),但成文法所占比重与判例法相比,仍小得多。我国则是成文法国家,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尽管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法理和原则上,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约束力。在英国,面对着上百年积累下的数量惊人的判例以及晦涩的法律语言,中国承包商必须借助于英国高水平律师机构的力量。这对通常不习惯依靠“外脑”的中国承包商而言,也将是一次观念上的巨大挑战。
  此外,中英两国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律师委任方式等司法制度上,均有实质性区别。中国承包商受传统“厌讼文化”的影响,通常不习惯诉诸公堂,因此也就谈不上对外国司法制度的调查研究。而在英国这样具有“好讼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承包商如果不注意事先做好对该国司法制度的调研工作,不事先做好各种法律资源的准备工作,无疑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不过,尽管中英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同,但英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比中国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例如,对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附条件支付条款”(通常表述为业主支付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才支付给分包商),其法律效力在中国的法律中,仍存在较大争议;而在英国1996年的相关立法中,已明令否定了“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中国承包商如果能够及时转变观念,善于利用当地的法律资源,也有可能把这方面的“劣势”转化为自身“优势”。
  (二)采用的技术标准
  目前,大多数中国承包商和制造商仍习惯采用中国标准,而对国际标准(iso)、欧洲标准(en)、英国标准(bsi)、德国标准(din)、法国标准(nf)、美国国家标准(ansi)等国际常用标准并不熟悉。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标准已经逐步实现与国际常用标准的接轨(甚至可能更严格),但是,由于大多数中国标准仍未有正式的英文翻译版,因此很难为国际市场所了解。这种“技术语言”上的沟通障碍的结果往往是:中国承包商依据中国标准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服务,以及中国制造商根据中国标准生产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难以被国际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相应的,中国承包商依据“中国制造”所建立的成本优势,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冲击,并可能导致中国承包商的报价偏离实际情况。
  毫无疑问,伦敦奥运工程将以bsi或其他国际常用标准为主,并且在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会提出更高的标准要求。中国承包商如果不能在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尽快适应这些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标准,这种与英国合作方在“技术语言”上的沟通障碍,将对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与理念
  中英两国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上的显著差异,首先体现在合同管理理念上。在英国,中国承包商将不可避免地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与业主委托的工程师(engi-neer)沟通。事实表明,在很多国际工程项目中,如何与来自欧洲或英联邦的咨询工程师进行有效沟通,一直是让中国承包商感到困扰的问题。
  在中国,尽管承包商也需要与监理工程师密切沟通,而且中国的监理工程师制度借鉴自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的相关文本也颇有渊源,但是,中英两国的合同管理体系仍存在巨大的差别,集中体现在:在英国,工程师作为业主的授权代表,在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业主授权范围内,许多事项可以独立地做出决断;而在中国,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狭窄,这种核心地位和独立决断的范围往往非常小。因此,中国承包商在与英国工程师进行沟通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由于上述差异而导致的沟通方式上的巨大变化。如果不能与英国工程师进行有效沟通,对项目的影响则将是全方位的。
  其次,在工程项目管理方法上,中英两国也存在显著不同。在英国,作为英国项目管理标准的prlnce2,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普遍采用。而在中国,一方面,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项目管理方法,仅有的两部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实际并未得到市场的认可和广泛采用;另一方面,作为一部在全世界50多个国家广泛应用的国际项目管理标准,prlnce2在中国的宣传和推广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了解并能够熟练运用prince2的专业管理人士十分稀缺。
  此外,英国目前很注意推行bot/pf~ppp的模式与理念,在项目实施中很注意伙伴关系的理念,而在合同范本的选用方面,主要采用《合同审定联合会合同条件》(jct),《土木工程师学会合同条件》(ice)和《工程施工合同》(ecc),以及由咨询建筑师协会(aca)颁布的《项目伙伴关系标准合同格式》(ppc2000)等。对于这些合同范本,我国绝大部分承包商都十分陌生。

  (四)政府的支持
  在北京奥运工程建设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中国承包商在资金和建设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堪称无与伦比。只要有利于奥运工程建设,中国政府会毫不犹豫地利用所掌握的强大行政资源和财政资源,为中国承包商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尽管中国政府或投资人与承包商之间,也会签订内容复杂的合同,但各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并不完全取决于合同。
  而在英国,与伦敦奥运工程有关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与北京奥运工程将会有很大差异。英国政府、私人投资者与承包商之间,将严格地通过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英国承包商的合作者,或是项目的独立承包者,中国承包商必须能够适应这种由于政府的角色转化,而应对建设条件产生的影响。
  (五)社会的支持
  北京奥运会不仅仅属于北京,更属于全中国。因此,北京奥运工程的建设工作很容易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对于每一个热情而充满自豪感的中国人而言,为了奥运工程的顺利建设,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不但不是困难的事,甚至是一种光荣。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承包商完全可以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工程建设本身。可以说,中国承包商在北京奥运工程建设上所取得的出色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这种难以复制的全民支持。
  而在英国,中国承包商将可能面临另一种社会环境。当然,我们毫不怀疑英国人民对奥运会的支持和热爱,但中英两国人民在个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体利益与奥运工程之间的关系上,可能会有不同的理念和要求。而这种文化和理念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对奥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影响,是中国承包商必须充分考虑的。
  (六)劳动力资源
  中国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是最能体现中国承包商的比较优势的。“丰富”和“廉价”所带来的优势集中表现在:当需要加速施工时,中国承包商几乎不需要担心劳动力短缺问题(对于奥运工程更是如此),而且人工大幅增加对整个施工成本的影响,也会比较有限。
  英国是欧盟成员国,对非欧盟成员国的劳务输入始终有着严格限制。特别是由于正面临全球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国内失业率攀升问题,英国政府对外国劳务的输入限制将更加严格。因此,中国承包商在本土劳动力资源上所拥有的比较优势,在英国几乎是不可能复制的。
  一旦中国承包商无法向英国输入本国劳务,必将面临劳动力资源的本土化问题。一方面,中国承包商必须注意严格遵守英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显然,中英两国在劳动法律制度的具体执行层面,仍是有很大差异的;另一方面,还需要处理好与当地劳动力资源的沟通问题。
  
  二、中国承包商与英国承包商合作或独立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的能力
  
  中英企业之间现在和未来可能的各种项目合作模式,主要包括劳务输出、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以及bot/pfuppp等。其中,对于劳务输出,考虑到英国对外国劳务输入的严格限制,中国承包商有可能输出的劳务,将更多的限于英国建筑市场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于专业分包,就伦敦奥运工程而言,这可能是目前更适合发挥中国承包商比较优势的合作模式;而在通过专业分包积累了成熟的经验的基础之上,中国承包商将来可以考虑通过与英方组建联合体的方式,进一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共同开拓更高端的工程总承包、bot/pfi/ppp等市场。
  但是,不论中英双方现在或将来采用哪种合作模式,中国承包商在与英方合作过程中,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一)设计能力
  在英国,即使是传统的施工项目,也常常需要承包商或分包商负责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工作。因此,中国承包商参与伦敦奥运工程建设,需要具备一定的设计能力(至少是深化设计的能力)。
  但是,由于中国长期采用设计和施工相分离的项目采购模式(即dbb模式),导致中国以施工为主的承包商更习惯严格的“按图施工”,设计能力(包括深化设计或由承包商独立做施工图的能力)相当薄弱。尽管中国的施工承包商可以与设计院之间,通过分包或联合体等方式整合设计力量,但是,由于设计单位不熟悉国际通用标准,缺乏相应的准备,所以这种临时性组合往往难以充分满足设计一施工一体化项目的要求。同时,中国承包商如果不能事先对合同要求的设计深度和设计标准做好充分的准备,那么其编制的设计文件,很可能难以通过英国合作方或工程师的批准。
  因此,中国承包商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弥补在设计能力上可能存在的“短板”,那么在项目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上,将面临严峻挑战。
  (二)进度控制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进度控制是奥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核心。
  中国承包商在北京奥运工程进度控制上的出色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中国独一无二的建筑市场环境,以及在这个环境下,中国劳动者所激发出的热情、勤劳和智慧。但客观地讲,这些成就并不足以证明,中国承包商已经掌握了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均能够熟练应用的科学而系统的项目进度控制方法。
  英国工程界始终非常重视对项目进度控制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又产生出了一系列与进度有关的复杂法律问题,如共同延误(con—current delays),时差归属(own—ership offloat),加速施工(accel—eration)以及任意工期(time at large)等等。而对于绝大多数习惯于粗放式管理的中国承包商而言,对于处理这些复杂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往往是非常陌生的,这种陌生将很容易使中国承包商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三)成本管理能力
  英国实行的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估价体系,对承包商在与成本管理有关的“细节”上要求很高。而中国承包商长期受中国传统的概预算定额体系的影响,成本管理模式往往比较粗放,缺乏“精细化”管理理念,“算细账”和“算风险”的能力较弱。
  例如,在英国ciob工程估价规程(code ofestimating prac—tice)和英国标准计量方法(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smm)中,项目管理费均是按“与时间有关的费用(time related cost)”和“固定费用(fixed cost)”划分的。这种报价模式的优点在于:当出现变更或延误索赔时,将会给估价带来很大的便利。
  反观中国的概预算定额报价体系,因过于关注成本与工程量的关系,不重视成本与时间的关系,导致当出现变更或延误索赔时,中国承包商往往缺乏这些报价“细节”,而陷入被动。特别是对于伦敦奥运工程这样的“微利”项目,中国承包商如果不具备与英国估价体系相适应的“细节”管理能力,将很容易亏损。
  实际上,这些能力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沟通”能力,而有效“沟通”的关键是人。因此,中国承包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意从国内选派英文好,并有一定技术及国际商务能力的优秀人才,与英国当地的法律、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咨询专家组成项目管理团队,以适应与英方合作的客观需要,进而在实践中培养锻炼一批将来能够打入欧美市场的骨干。
  
  三、中国承包商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利润还是业绩?
  
  这是中国承包商在决策是否参与伦敦奥运工程建设前,必须明确回答的核心问题。当然,利润和业绩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而对于中英两国承包商在伦敦奥运工程上的合作,中方的合作结果有以下五种可能:
  a,既获得合理利润,又获得业绩;
  b,仅获得微利(甚至零利润),但获得业绩;
  c,轻微亏损,但获得业绩;
  d,重大亏损,但通过增加成本换得了业绩;
  e,重大亏损,增加成本但项目仍然失败,没有业绩。
  面对这五种不同的结果,中国承包商应如何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自身的主观意愿,而是取决于对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的科学分析,以及对自身能力和比较优势的客观评估。或许,中国承包商目前最需要思考的,就是古希腊先哲泰勒斯镌刻在阿波罗神庙上的那句箴言:“认识你自己(know your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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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周显峰 何伯森 [标签: 中国 伦敦 的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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