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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
大家都知道,wto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有一套内容广泛,并且不断发展的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规则,wto从规范贸易制度入手,广泛地介入了各个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手伸的越来越长。因为我们今天没有时间谈论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大家都知道,从老gatt开始,关贸总协定主要规范的是货物贸易这块内容。但从最后一轮,也就是马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它的手伸得越来越长。当时,gatt时期就有服务贸易总协定。wto又加上了trips即与贸易有关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入措施,几十个协议,范围非常非常宽,已经远远脱离开了原来gatt最早的关税和贸易。主要是后贸易谈判中,手伸的非常长,实际上,包括我们谈判的时候,很多条款包括我们中国加入的很多条款。比如bop条款,那根本不是wto要谈的事情,结果也被拉了进来。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我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官员也感到不安,感觉到wto这个组织比较有扩张性。实际上,wto规则规范的范围确实越来越快。wto规则是约束它的成员(gatt时称缔约国,contracting parts),这里wto中叫members,规范它的成员,约束它的成员一些行为。它主要规范的是成员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它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所以说,美国有一个学者就称wto规则是一个国际行政法典,主要是管政府的行为的,所以这套规则带有很强的强制力,是带牙齿的,比如说,体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建立在反倾销原则基础之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强制性,因此加入wto,首先面临挑战的是政府,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挑战。WWw.11665.coM

在现代社会的巨大主导作用,各行各业包括公民个人,必将随之面临新的挑战,wto规则在中国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对于调整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而言,加入wto将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这个影响面是非常大的。为了能说明问题起见,我想从从了解wto规则的三个原则,也就是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透明度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及其对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入手,来谈一下它对我们法制建设的影响。因为这三个原则不仅涉及到我们有关法律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让,包括法规解释、清理和立法监督,而且涉及到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包括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也就是说涉及了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第一,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及其影响。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也算法律统一实施原则。这一原则就要求wto的全部成员承诺在它的全部关税领土范围之内,统一实施wto规则,保证国内有关贸易法律、法规及措施与wto规则保持一致。它的方面很宽,尤其在我国加入协议书里面,把我们相关法律点清楚了。说白了,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地方部门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有其它改革措施。其它政策措施主要就是我们的文件。各级政府部门,我们理解就是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实际还包括我们党委的一些政治性文件,都属于这个制度的范畴。它要求这些制度要与wto保持一致。这个原则实质上包括了两个方面,我理解:一是wto要求它的成员一揽子接受它的全部规则。并且要保证它的内部法规与wto保持一致。这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克拉斯协议》第十六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十分清楚(在这里,我就不念条款 ),这一条含义,什么意思呢?不允许你成员对wto的部分规则施行保留,也就是说参加wto你就是一揽子,并且就是16条4款实际上取消了我们以往gatt中的所谓主附条款,过去可能大家知道,我们复关谈判中包括《外贸法》也是在这种结果中制定出来的,多制定点法,拿出来以后作为老主附条款,我们加入gatt以后,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以后,与gatt不一样的,我们还可以用,这是主附条款。但wto就排除这种情况,排除了加入前国内法与wto规定不一样的还可以继续用,即加入了,规则就必须完全和我一致。不一样的,你就改。第二个就是wto要求它的成员在全部关税领土内,包括边境贸易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区和已经建立的关税法规特殊制度的地区,这我国实质上很多,像保税区、开发区,因为涉及到关税制度比较特别的保税区。过去我们把保税区叫自由贸易区,我们叫bcmded zoom,人家叫free trade zoom。像这些,我们还有出口加工区,这一系列实行特定税以特殊制度的地区,包括边境贸易地区,都必须以统一、公正合理实施有关蛇的套路,有关影响管理贸易、服务贸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都要求统一实施。这个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既涉及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政策性规范文件,也就是立、改、废等立法性活动。它还涉及到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它不仅要求法律制度与其一致,下级法规与上级法规也不能抵触,而且还管你下面政府实施这种贸易制度时是否统一实施了。管你的具体行为,也就是说我们法制建设中你的立法性行为和执法性行为、守法性行为,它都要管。这对于我们国影响是很大的。按照wto的要求,具体地是加入议定书中条款的要求,我们国家中央政府负有保证wto法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的义务,有那么一条,就是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对没有统一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规范性行为、立法性行为和具体行为的投诉。就是外国的政府、成员政府它要求我们要有个窗口来受理它。当时搞这个条款时,我们建议,美国条款提出的是建立,后来我们一定要加上个完美,最后刘处长去了,后几次没去,不知道“完善”最后加没加,我就是坚持要加上“完善”。因为我们现在有一套制度,后面我要讲到,它不是完全建立的问题,我本身就有一套制度,所以说我国加入wto之后,我们必须保证wto协议在中国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那里面涉及到很多问题,包括一些理论问题。比如说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大家可能觉得不是什么大问题,实际上现在我们还有很多同志对这个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我前两天听到一个老同志说在北大的一个什么论坛里,有一人,一个很有点名气的专家提出来,说wto规则在中国可以直接试用。直接试用,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官可以直接拿wto规则,规则具体来说,就是《乌拉圭协议》一揽子规则(打手势)这么厚。他们翻出来是18块钱,中英文对照的,我们法管就拿这个来制案子了,这就保证wto规则在中国境内统一有效实施了?这个谈判过程中,在这里,各位老领导让我放开讲,其它同志请不要到外面传这个话。当时,英国方案,就拿出来一个方案,它讲了,你中国有这么多与wto规则不符的法规,你修改起来很辛苦呀,万一修改不及时,影响你加入呀。我给你出个主意吧(拿出一个方案),说wto规则是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并且是我们缔约程序法里的重要协定,是在国内法的地位,并且优于国内法得到实施,这条美国人替我们想得很周到呀,你看你们改完法没关系,到时你那法官、你那行政执法部门拿着wto规则,你就去干吧,直接方面用吧。这个问题,后来我们(今天不是谈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只是说这个事情)也进行了论证,我们的结论是并且想负责任地讲,以后为了同志说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讲。wto规则绝对不允许在中国直接试用,必须通过转换为国内法再转化使用。这个道理实际上很清楚的,不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一元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问题,不那么简单,包括我们的宪法制度。最经典的,他们老用我们《民法通则》142条那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民事方面的条约与习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法通则》那一条,首先它是仅在涉外法律关系适用这章里面适用的;第二,它不能用在wto规则上。我刚才讲去,wto规则,它不是规范民事行为的,它是规范一种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是行政法的范畴、公法的范畴。你怎么能用呢?我国《宪法》又没规定你可以直接用,道理很多,包括后来我们找了很多依据,你美国也别替我们想了,你美国又没直接用,欧盟你也没直接用,你不要提这主意。可是我们很多同志不清楚,一片善良,包括很负责任的干部对外面说,我们要直接用。所以这个涉及到对我们……(我只举这个例子,有复杂的背景在后面),还有,国内有关与wto规则不符的法规,规章措施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怎么纠正。好多这样的问题,对于完善我们的立法、我们的法规清理、立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一系列涉及到立法性、立规矩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度,加强这些工作,都提出了很多要求。这是第一个制度的影响。(我不知道我的时间会不会拖长,给我的是半个小时吧?哦,是一个小时,好的,我不能占别人的时间)。
第二个是透明度原则及其影响。透明度原则、也称透明原则,或者称阳光原则,它是wto规则中的一项主要原则,它要求各个成员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布、设立咨询点或者通知等各种方式及时地公开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缔结的足以影响其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就是它要求你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都要公开。公开的方案是什么呢?公开出版物、指定出版物上登出来,或者要设立一个咨询点,人家在你政府的咨询点里,对你的法律、法规要能知道,你并且要给他提供咨询义务,咨询义务是很具体的,另外还有通知,通知就是有关法律法规,按照wto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拿到wto的秘书处去,履行通知义务,历次陈造,备案存查,我们的国内法是这样,我们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签订的一些国际条约,涉及到这一块,比如说中美的海运协定,一样打过去。它的目的是在于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公平贸易和竞争。这个规则,也就是wto规则的揽子规则有关条约里面的要求,更好具体的、更高的有关要求,我们也做出了比较细的承诺,这个原则对于我们立法性的活动、立的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们国家加入wto以后,凡是涉及wto这一块事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都要公开发布,没有公开发布的,不能实施,这是我们承诺实施的。从以前的中美的,我的印象中,好象是知识产权的备忘录中好象写到,中美协议里面也写了,wto议定书里面也明确了,就是说未经公布的有关法规不能实施,我们承诺这么个原则,所以我们现在很多内部文件,对于我们很多民营企业来说,是个很大的利好。有个规则你不知道,他还拿在裁判席里管着你,这是没有多少道理,这个法规的制定过程要更透明,实施前要提前公布,央政府要设立或增立咨询点,提供法律信息或权威答复。中央政府还要按有关协议,说trips协议有什么要求,trims协议有什么要求,tbt协议有什么要求,定期地向wto提供有关的法规,履行我的通知义务。它是有时限的、有要求的。这是透明度原则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这句话说的简单,但涉及到我们部门太多了,因为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有权的立法部门很多,大数来讲,我们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实质上国际行话来讲,一个是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即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包括省会市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行政规范,另外我们还有特殊的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区的地方性自治法规,我们还有特区法规,有经济特区的授予他制定特区法规的权力。这么多的有权的机关在立规矩,并且在立法,运用的范围非常宽,你要他完善他的立法程序,这个法规制定程序要求是很具体的,不是说我们简单体现立法科学化、立法民主化、决策民主化就完了,它要求很多具体、要求的。这个立法过程中,你就应该有一定的方式让人家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我们还要改变一些不合理的习惯性的作法。我举个例子来说不合理的习惯性作法。(可能我们有很多老部长坐在这里)。像过去部长你签了字了,可部长你签了字了以后,我们农业部发一个规章,部长一签字,它里面的条款讲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可能是部长今日签的,但印出文件是一周后,你讲发布之日起起码就不是很合理。我们过去国内的大多行政法规也是这样的,这总理签完字,我们核完稿之后出去差不多至少就是一个礼拜。一个礼拜有时就是多的,但是我们的发布之日是有权签署的首长的签字之日,即发布之日起实施。所以这个我们叫承诺,我们必须承诺就是公布和实施之间要唱个时间,这就是不尽合理的立法方式、习惯的一些作法,要改。另外我们刚才讲到内部文件来管理公共事务,很习惯来干这个事情。这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第三个就是习法审查原则及其影响。这个司法审查原则也称司法审议原则,是wto的一项主要原则。wto规则中的许多协议,特别是一些主要协议里面,都规定了司法审议的条款。那么,什么叫司法审议呢?实质上是一种借用语,英文叫tntituly law, tntituly law我理解就是复查。这个复查是不是以后翻译的更好一点,不叫司法审查或司法审议,用个规范的词。它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行政机关(它针对行政机关来的),对有关贸易方面事项的决定不服的时候,可以向这个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狭义的司法法院、中裁机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复议的这么一个权力。它由这些机关来进行审查,并且审查应当及时迅速,审查并独立于原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这个原则的实质就是赋予有关贸易当事人对于政府的行为、行政行为要求救济的权力,要明确救济的渠道。所以司法审查的问题比较复杂。我想我在这谈一个最基本的观点。wto的司法审查和我们许多同志理解的司法审查不一样,我们很多同志,并且有些专家也在发言,他一个最基本的观点,wto以后,说的事,以后都得上法院,由法院说了算,这是不准确的。wto没提出这样的要求,只在某些具体事实上,比如说这次《商标法》修改了,我们的海关事务上修改了,它要求在它专门的具体的协议里要求,这些事实的决定权最后是应该给法院的。这样我们的商标复审委员会不是最终裁决了,其他的没有这个要求,这是一个概念。而wto最反倾销第十三条明确了它是“司法的、仲裁的”,仲裁连政府都不是吗,行政的这些china balar这些程序来搞都是可以的。但是它要求什么呢?你来负责审查机关,你要独立于原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并且审查必须公正、迅速、及时,它提出这个要求。理论上我人可以说我们国家有个行政复议制度呀,对下级政府和下级政府部门不服的可以告呀,一直可以告到国务院呀,比如说我们现在国务院法制办也是一个行政复议的工作班子,也就是对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委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告到国务院来呀。那么我就不太清楚了。怎么理解呢?国务院从定义上来讲,独立不独立于我们的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呢?还是我们人民法院更独立一点呢?因为我们按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告国务院部门也就是在北京市人民中级法院告,告省级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诉讼案是在省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二审,即终审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省会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当然是独立于省政府,我承认。但是我说国务院比较它来说,难道就更不独立一点?更容易受它左右?总理更听部长的?所以这是国际上也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实际上我们的很多观点,有些人讲wto就是一个框呀!wto来了以后,张嘴就说,wto比我们《宪法》还厉害了。所以我想这个观念呀,我们谈它中就没有把握住这个原则。wto对中国法制是有很深远影响的。这里面影响也很大。但是很主要一点,趋利避害,要把握住这一点,维护我们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和基本限定体制。我们国家有个基本法律,比如说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立法监督制度都是我们宪法上规定的制度。你不能随便wto之后,你什么专家就可以随意讲。我们政府官员更要慎重一点,这是一个。另外司法审议,我想要明确一点,认为我们中国的宪法、法律来讲,法院没有权力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尤其是立法性的行政行为,它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这样明确的,在一定程度上,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讲,是美国提案,我来的路上跟农业部刘处长和石油总局冀科长,我们还一块交流了,实质上我们谈的时候,就把这个条款谈回来了,包括国际法、国内法都谈回来了,不能让我们现行体制让wto规则给改了,并且wto基本规则没这个要求,你让中国特殊增加这个义务,我不干。但是这个司法审议原则就是刚才我讲到的范围,即对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这种问题,当然涉及到我们的行政复议制度来讲的话,我们还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比如说高级以上人民政府搞的一些规范性的文件,我们还是有救济途径的。实质上具体来讲,司法审议原则的具体实施涉及我们国家的主要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确实执行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建立的行政诉讼、行政自暴自弃制度与wto规则是一致的,应当说是先进的,甚至于高出于wto规则的要求,我也很负责任讲这句话。为什么这样说?司法审议原则在wto规则中是相当重要的原则。但是wto各个不同的协议里面,对司法审议的条款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们是蛮高的。所以我经常听到我们一些专家在谈wto,尤其司法原则,有些部门、有些专家特感兴趣,正在侃。好像我们这个法、那个法也要改,这可不行。(我的基本观点,当然是我之言)。我们的法、制度来说,是蛮先进的,但是我们要承认,实施与执行的情况不容乐观,与wto的要求有差距,这我们承认。事实上现在很多问题,我们要结合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实施,加强了改善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改善了执法环境,维护法的统一,主要做这个工作。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切实来加强法制工作。加入世贸组织,对我们的法制建设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头脑清醒,态度明确,我们首先必须研究吃透wto规则,根据wto规则,对中国而言,对我们国家而言,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部分,构成wto规则的一部分,说这一大块东西(最后我没有参加)可能有六、七百页吧。这些就是中国的wto。也就是说除了那本书,所有成员都要用的,另外我们还有这样厚厚一打。这就是中国的wto规则。这是我们第一步所要做的,即研究吃透wto规则。首先要看这个东西,研究它。我参加谈判比较少,但我深有体会,不知道规则,谈判过程中你就吃亏;不知道规则,加入以后你还要吃亏。而知道了规则、研究点问题,你就能尝点甜头。我们感觉是有这个体会的。讲道理,拍桌子也没用。以后再跟wto谈判时,利用过渡性机制、审议机制,贸易正在审议你的时候,或者dsb,你当被告,或者你当原告也好,你拍桌子一点作用也没有,当然要讲规矩。研究wto规则的有关惯例和有关国内国外的情况,比如说,你美国人,你循循善诱地跟我讲道理,我也知道本质在什么地方,但是我也不说你,咱就讲制度。最后把你家里的那些制度拿出来,还没有拿出来的制度我拿出来了,我告诉你美国国内就这个制度,你别蒙我。尤其在多边场合的时候,还能占点便宜。所以呢,我想就是要研究吃透wto规则,在此基础上,认识wto规则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及其实质。掌握它的发展趋势,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大背景下全面分析加入wto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深远影响,从法制建设角度,趋利避害,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们国民经济的发展,又要注意维护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现行。我刚才讲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有种文化,它是一种什么文化呢?基拉德讲过,即中国工作组的主席,他说wto就是成员之间是互相不相信的,对你中国也不例外凡是不相信你,就是不相信你对承诺的履行。所以我要不厌其烦地在有些制度上给你上套,要给你列出来,你该怎样履行wto规则,你有什么制度,你应该怎么做,有些成员有赞颂感觉,中国代表确认什么什么一大堆,它来于这个东西。但是有些东西是我们承诺了就要履行的。因为我们承诺也是为了我国发展,我们本来要这样做的,有这么个外例,包括dsb这个牙齿在待着,和对你中国整个来讲,增加法制观念,按现在原来办事,它是一个不管怎么样,外在压力与内在动力结合在一起的话,也是个好事情。我有个观点,就是wto规则是我们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保证wto规则在中国得到有效的实施,是我们中国政府的一个国际义务,但是有这样一个因素,wto规则必须通过我们国内法来转化使用,也就是说,要变成我们的国内法。因此应对加入wto的最根本的对策,就是我们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重点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把实施wto规则和加强我们的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质上我们讲贸易制度统一实施,这个原则,一个意义上讲与我国法制统一的原则是一致的。为什么这样说呢?wto规则必须通过国内法来转化使用。所以违反wto规则的事情,我们通过纠正它违反我们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的一些事情来实施,来完成。那么这和我们国家、各级部门、各个局面维护我们国家法律的统一不是一回事吗?并且wto还有个外力来压迫你,经常有一些义务,我们不用花钱的,国际上的一些监察员来给你提个醒,这对我们中国法制统一不是很好的吗?这里有几项具体工作,我认为是要做的:第一,加强立法工作,做好法律、法规的改废和制度调整工作。从法制角度应对wto,立法工作是关键。所以首先我建议应当在法规清理的基础上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承诺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它政策措施,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我们目前大数上讲有将近400件法律,将近800件行政法规和几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更大量的规范的文件。其中大部分是与wto规则有关的,法规清理的工作量非常大。目前中央局面的清理工作,已取得很大程度的进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应的清理和相应的修改、废止工作也正抓紧进行,并且有一定的进展。实际上我们党中央、国务院还是很重视的。今年10月份的时候,中办、国办专门发了一个管理地方的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通知。现在实质上各个地方开始大规模的动起来了,有些地方其实在文件下来之前开始做了。这是一个即加强立法工作,里面首先要在法规清理上立、改、废,保证我们的法规和wto规则不一致的你改过来了;第二个在立法工作上来讲了,应该是善于运用wto规则赋予的权力,及时制定完善有关法规,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wto成员中80%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到目前为止,应该没听说过哪个国家和地区因为加入wto(或以前的gatt)而使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尤其是一些转型经济国家,还没听说。相反,倒是很多成员,通过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并且善于运用wto规则赋予的权力而受益了。前一段时间,我们有些使馆也给国内报了一些情况,我印象较深的,如像是印度呀一些国家包括马来西亚,还挺有办法的,它运用wto规则及所赋予的权力,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一个宏观经济方面运用这些政策,还有些在具体的一些贸易争端里它去挑异,所以经常印度打官司,好像打的比较多,在dsb我觉得它打官司也比较多。它的某些制品(我记不起来了)出去以后,在美国受到了一些阻碍,它就到dsb打官司,并得到比较好的回报。也就是说你善于研究规则、吃透规则、参考和借签国外的一些成功的作法,通过我们的立法手段来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实际上这个问题可以研究的,比如说wto的任何原则(我的观点不见得准确哟),都是有例外的,最惠国待遇里有没有例外?也有例外,也有例外。国民待遇也有例外,比如说最惠国待遇,都是wto成员,是不是我给了你,其它国家都应该有,最大的例外,我看就是区域贸易安排,也就是说欧盟这么多国家,他们互相给的wto其它成员能得到吗?得不到。这不就例外吗?有很多例外。我们怎么样把这个例外拿过来,并且我们把自己的程序规定好,一有问题了,我这个例外就能运用出去,比如最简单的一个例外,bop国际收支平衡这个例外,如果你想用了,如果我们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这个程序,国际收支发生恶化情况时,我可以采取限制进口等措施,但是,我的法律规则中没有把这个具体规则写清楚,你要动用这个机制时,就比较困难。既然有这个例外,哪怕我现在没有,或者我现在不想用,我先立上法吗,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最近我们快马加鞭,保障措施要搞好。反倾销、反补贴是早就搞过了,现在我们再给它细化一点,和wto规则美其名曰靠的要近一点。我们实施这几个,也有一些经验,可以加进去,倘若措施没有,这完全是保护我们国内产业的,我干吗不立出法来?也就是说,保护我们自己的这一块工作,立法方面,我们要加强;第三,就是要切实贯彻实施《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规定,完善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既保证我国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又能切实履行wto规则透明度下的各项义务。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这人次最近我见了一些美国方面的客人,别的国家也有,美国的多一点。他经常指名到姓地说透明度你们究竟要怎么搞呀?你们某某法、某某条例、某某部在起草呢,据说到了法制办了,能不能给我看呀,什么时候我这个美国商会旗下的公司要提意见呀?这个问题,我后来就跟他开玩笑,我说我们在研究,我们有制度的,我们的《立法法》规定,我们的有关法律,包括我们的《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也好,我们全民都看了,我们都登在《人民日报》上,全国人民都看过了。现在你一个人到这儿来跟我要一个恐怕也不行,我得有一定的制度,这个制度我指程序性的制度,我说我们的基本法律制度,我给你是同有什么障碍的,我肯定会征求你的意见的,但话这么说了,我现在也不敢随意拿给他们。另外,我说也得有技术手段,不是说你随便到我这儿来,那么一天可以涌进几万个人跟我要东西,我也不能这么给呀,我得有个技术手段。但这些实际上,在立法方面的透明度,我们有在很大的差距。怎么做?我想基本制度,我人不能说完全够用,还是基本上有依据的。我们《立法法》就规定,立法应该采用什么听话会的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呀,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有法律规定,通过委员长会议通过和可以向全国人民公开呀。那么,我们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规章的制定程序,我们也要有一个逐步的摸索,按照wto透明度的要求,我们逐步地应该说要进行研究。这个研究,我想既要作为立法决策吗,民主性、科学性我们要做到是好事,另外也要保证我们国家的利益和政治安全。比如我刚才举了个例子,不尽合理的立法习惯,一公布就实施,但是不见得,。我也有例外呀,我得把例外写清楚呀,有些东西我就是一公布就实施,我没听说过格林斯潘美联储降息之前还告诉你,我降息了。它不一公布就实施吗?所以涉及到国家金融安全的。国际安全的有些法律法规,我就一公布就实施,不可能给你留点时间或是我拿个大套话,说是不一公布就实施,就会导致这个法规一出台就不能实施的法规,我也不能一公布就实施,也得加个限制。可能大家有个印象,我们过去法制办财经司搞的《储蓄存款实名制的规定》,那就很保密。当时我在财经司当副司长,就这个法规本身,我们司长几个,还有我财税处的处长和主办人以外,其它人稿子都不给他看。因为这东西,如果说你一公布就实施的话,不一公布就实施,说我现在公布。12月1日再实施的话,可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很多人把钱都提空了,很多不好预料的事情,那么我们就要从制度上、程序上、工作方法上都要做相应的调整,这当然我们是作立法工作的,考虑的更细一点。在这就跟大家汇报一下,有这么一个问题;第二个就是加强立法监督工作,保证各个位置的法规与wto规则一致。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多层次立法体制。不同的立法行为,对法制的破坏是全局性的,不是不同的,是不当的立法行为。因此保证不同层次的一致和统一不仅是wto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法制统一的要求,按照eto贸易制度统一实施的要求,中央政府有这个责任保证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加入wto以后,任何地方、任何部门的法律规章与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的,必须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正。这个我们国家《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都规定了相应的立法监督的和程序。实际上我们很多同志并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也就是说,人家说的宪法法院,其实我们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到全国人大去备案的,国务院的各部委规章、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规章要到国务院来备案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要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来备案的。备案了以后,就有一个备案审查机制。这就是一个立法监督,你立了规矩以后,我发现有问题,我要纠正你,而立法性的问题,我不敢说立法腐败,立法腐败这个帽子太大了,但是不当的立法行为确实有很多,并且一个法规搞坏了,它的影响是全局性的。它影响你一个国家、影响你一个省、影响你一个条条,所以这个立法非常重要,是全局性的工作。所以我们加入wto以后呢,对我们加强立法监督提出了复高的要求,目前我们也不需要开创一个对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到人民法院去审议,我看也就不必了。我们有这套制度嘛,有上级有权机关来对你监督的制度,实际上这个制度还是科学的,应该是有力的。但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关程序性的法规跟上。好多实体的权力,国务院对部门的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法规,我这个实体权力,如果程序概略没有跟上的话,这个实体权力是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这样,你对国务院的权力,它有权纠正你行政法规的不当行为、不合适的。但是,如果程序的权力没跟上的话,它也是空的,中国现在很多问题,是要在基本制度基础上,完善程序性法规、程序性规定,并且尽可能地贯彻立法监督的民主化,人民群众参与,要想个办法,怎么让人民群众能够投身于你这个立法监督体制中来,也就是说,作为这个工作,十分重要。也使我们少让wto成员在以后的国际上抓我们的辫子。我们坦率讲,我们现在有些立法,你别看有些部门很着急的,但立出来的法,水平不是很高,但有的时候也是屁股指挥脑袋了,我们的政府行政职能改变也有很大关系,但是我们这样的工作要从源头上杜绝这种依法寻租、依法打架这种现象,从而在制度上保证wto规则在中国统一有效地实施。第三个我点一下题。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及时地纠正违反wto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个观点就是加入wto以后,通过我们的法规清理和相应的立、改、废和立法监督的工作。理论上来讲,这些工作我做了以后,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和wto规则应该是保证一种动态的协调和一致。也就是说,从整体上来讲,违反wto规则,导致破坏贸易制度统一实施,这样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必定是违反我们国内法的行为,因为能通过我们国内法里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得到纠正,这个在我们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里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根本纠正,我不具体说了,我点个题。我现在想指出一点,这个对具体行政行为来纠正,实际上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有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性的行为,比如说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是立法性行为,另一些,还有呢,是一般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说有关行政机关,比如说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一些可重复性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对立法性行为纠正,我刚才讲了,通过立法监督我们可以做;对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我们目前行政诉讼不行,告到法院,法院不能受理,这是不在法院的司法范围内,但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因为我们行政复议法里面专门有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时候,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面包括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规定以及乡级以上工作部门作的规范性规定,而又次是规章,不属于我们国内广义法律的范畴之内,这个东西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纠正的,但是我们行政复议没有采取那种没有这个事我就可以来告你的规定,因为这样的话,当时可能考虑受理不过来。但是,我现在至少可以给你这个权力,一个开车的人对北京市公安局说,你没有用他的牡丹卡,处罚你了,你很愤怒,你要到法院,你只能告说你处罚我的规定,按照牡丹卡的规定不合理。但如果你要告行政复议的话,你可能到某个区公安分局告了,说是第一,他对我拉处罚是不合适的;第二,北京市公安局(当然我举例子,我不知道牡丹卡的规定是否北京公安局的规定,假设是他制定的),他可以说第二我对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的牡丹卡里的,这条规定甚至他制定该规定的权力,我都认为是不对的,谁有权来纠正这个规定,比如说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如果说受理的区级的,那么就复议中止,把这规范性的文件的审查再给上交,下级的人民政府在审查的时候,可能是并列国务院的行政某部门的红头文件,这个文件里面的规定,我们法制办经常也这样说道,比如说通过省的法制办就转过来了,处长议中止,来审查规范文件本身它不合适。我们有这个结局。所以我们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连同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充分实施就能保证所有违反wto规则的行政行为,深刻纠正和救给。所以目前我想极大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充分实施的认识,并进而完善有关具体制度和程序,切实发挥它对政府的监督约束作用,对于提高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尽快地改善行政执法环境,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保证wto规则在中国得到有效的实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对策里面的第三个,也是我最基本的;第四个,我就想点一下题,就是要注意培养人才,完善机制,作好加入wto以后的法律工作。这也是一个必要的基础性课题。因为加入wto以后,就与wto成员直接打交道的方面而言,要面临大量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务,这些工作也很复杂、很专业,使得也必须预作准备,一定意义上,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培养造就公务员队伍里面懂wto规则、懂经济管理、懂法律的一批人才。同时应该有意识地形成有效的机制,协调统一地作好这方面的工作。因为谈判过程中,我想就有这方面的体会,一定要形成一个很好的机制,有一个很好的团队,把我们各方面的优势发挥起来,才能有效地做好涉及wto最直接的一些工作,同时对整个应对wto来讲,无论是我们的政府机关,可能公务员第一位的,实际上各行各业都要动起来,一定要形成一个有效的应对机制。但第一位的是要形成这方面的人才。这人才,我想首先他有非常好的意识,这种意识,我倒是搞法律的,王婆卖瓜,我首先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讲规则、讲规矩的意识,这样的话,我们能够使wto规则对我们中国法制的影响,我们能够真正把挑战变成机遇,把弊尽可能缩小,成为我们的利。因为总理都讲了,我想总理讲的很客观,利大弊大,也不是说你泛泛来说,做好了就是利大,做不好就是弊大,如果说利弊相当,好像不太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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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吴 浩 [标签: 规则 中国 法制 影响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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