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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 本文分析了海外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和我国现行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提出现行政策存在缺乏体系、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两大问题,介绍了国际上扶持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海外投资;纳税义务;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我国已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外汇储备迅猛增加,2007年底已达到1.5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国内出现相对的资本过剩。同时,经济快速增长使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与美国、欧盟等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理论支持
  
  p.j.巴克莱和m.卡森(p.j.buckley and m.casson,1976)内部理论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有发达的中间产品市场,但有些产品(特别是知识品)的外部市场是不完全的。外部市场的不完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导致企业交易成本上升,这促使企业将市场向内部转移,在企业内部交易,以降低外部市场不完全给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当企业超越国界,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内部市场时,也就是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形成跨国公司的过程。
  劳尔(sanjaya lall,i983)的技术地方化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将成熟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应用过程中包含了自己的创新,由此形成了自己的特定优势,因而具备对外直接投资条件。WWW.11665.cOm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力度。从我国当前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分析,现行的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促进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完善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促进体系。
  
  二、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义务
  通常所说的海外投资,主要是指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在另一国企业中拥有全部或一部分经营管理权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所得税。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的是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和红利支付给居住国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笔国外投资所得汇回居住国后,从法律意义上还应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这样,跨国投资要负担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和居住国企业所得税共三笔税款。不过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对外投资,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是否负担这三笔税款,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投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对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依照国际惯例,大部分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于跨国直接投资,既要负担东道国的所得税,又要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对跨国投资的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在全球的流动。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四种:免税法、扣除法、减免法、抵免法。为了鼓励企业到境外发展,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的税负,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实行抵免法,规定允许企业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它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款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我国的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即对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扣除时,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对外缔结税收协定。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先后与日本、美国、法国、英国等签订了税收协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常是资本输出国,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比较注重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权利,能够在协定的基础上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从我国现已签订的税收协定看,与发达国家基本上都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只要双方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我国也会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不过近几年,我国与尼日利亚、卡塔尔等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没有税收饶让这一内容。
  (三)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税收优惠看,现行政策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对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在国内税法中,只有为了免除国际间的双重征税,按照限额扣除法对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其实这种抵免法也是国际惯例,目前,大部分国家都采用限额抵免法减除国际双重征税。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企业“走出去”发展所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也表现得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国外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到国外投资,纷纷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比较注重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的支持。
  (一)发达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荷兰是全球最主要的海外投资国之一,2005年其海外投资1190亿美元,居全球第一。这与荷兰是发达国家、资金比较雄厚有关外,其支持海外投资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一定的作用。首先荷兰已与40多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和新加坡等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利息免征预提税,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比利时和英国等对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5%的预提税。荷兰向在本国居民公司实质性参股的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和瑞士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也免征预提税,对比利时、法国、德国、匈牙利、南非、英国和美国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税。其次,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如果本国公司拥有外国公司5%以上的股权,而且外国公司所在国课征与荷兰公司所得税相似的税收,本国公司来自外国公司的股息就可在荷兰免征公司所得税。
  法国是世界主要境外投资国,法国境外投资的发展轨迹与全球投资走势基本一致。2005年,法国境外投资额达1160亿美元,居全球第二位。法国境外投资的特点比较明显:首先,从地区分布看,法国境外投资集中在欧盟和北美,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投资规模很少。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占法国境外投资总量的60%。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运用的主要财税政策支持手段为税收优惠,其税收优惠手段包括: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开办前4年有亏损时,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在10年内再把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财务合并制,跨国公司可将其全球投资损益合并计人财务报表。延期纳税,所有企业经批准,可分别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50%和100%,在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除提供税收优惠外,法国还提供多种财政支持。
  (二)新兴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韩国为支持对外资源的开发,制定专门优惠措施,从国库补助金和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中拨出援助金为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初始投资和流动资金,并提供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亏损提留、国外收入所得税信贷和资源开发项目东道国红利所得税减让甚至完全免税等政策。1993年规定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享受双重减税优惠。同时,韩国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
  
  四、完善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动程度不断加深,国民经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也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已具备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条件。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工业体系。如果政府能够为我国拥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企业提供贸易投资便利和加大鼓励力度,将会进一步强化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税收作为投资的一个重要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他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海外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带动海外投资的增加。
  (二)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针对我国现行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少且零散、单一的问题,应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
  首先,健全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海外投资税收所涉及的投资区域、投资产业、投资所得、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我国应制定《税收促进海外投资发展的条例》,将零散的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进行规范、总结。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投资的需求灵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
  其次,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我国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外国已纳税额的抵免及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且国际税收协定大部分是为了吸引外资,涉及到海外投资的较少。可以考虑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区别我国海外投资的投资规模、获利能力、投资地区和行业,经营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是准许投资企业提取税收准备金。发达国家对此运用较为普遍。在海外的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由于前期投资较多,产品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出现亏损的情况较多。应该允许本国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应税收人中免税提取准备金,相当于弥补海外投资的亏损。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该税收优惠避税,规定在5-10年内将提取的免税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中。
  二是直接减免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东道国投资所得的所得税。例如,韩国及马来西亚都减免海外投资企业5-10年的企业所得税。针对我国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也应给予5-10年所得税减免期限。
  三是延期纳税。可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相当于投资企业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国家比如美国曾采取推迟课税的方法,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的投资所得,如果不汇回本国,该所得暂时免税,待所得汇回本国时计税。推迟课税容易被跨国企业利用进行国际避税,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四是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适当增加税收饶让的条款。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他们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往往向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如果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签订税收饶让的相关条款,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许多发达国家出于鼓励本国资本输出的考虑,同意施行税收饶让。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39个税收协定中,有22个没有税收饶让,不利于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为了鼓励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在以后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应适当增加税收饶让的条款。
  (三)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从经济发展的阶段看,我国已进人工业化中期阶段,成为世界重要的制造业中心。从国内经济环境方面来分析,我国主要产业产能过剩问题突出,资源环境承受压力过大,当前产业结构升级任务比较艰巨。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特点及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应对以下行业给予更多的税收支持:国内生产规模大、核心技术相对稳定、劳动相对密集、市场竞争激烈的制造业,比如纺织、服装、电视机等行业是我国最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投资于海外资源的开采业,比如油田和其他重要资源开发的企业,智力与技术资源密集型的由国家投资建立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或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是我国境外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依据我国结构调整的方向,在国内市场的扩张速度相对放慢的产业,例如一些中低档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其生产规模较大、产品质量可靠、成本竞争力强的这些产业要继续发展,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应该鼓励这些企业到能发挥本产业比较优势的东道国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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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珂 [标签: 企业 海外投资 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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