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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政策界定
摘要:我国现行税法对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界定极不严密,给实际违章鉴定工作留下许多可以“灵活”解释的余地。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重新明确界定各种税务违章行为,改变“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状况,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偷税;漏税;欠税;抗税;政策界定;违章鉴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税收征管中,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通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来体现和实现的。然而,我国现行税法对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政策界定却是极不严密的,给实际违章鉴定工作留下许多可以“灵活”解释的余地,非常容易导致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违章处理时实际操作上的主观随意性。对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等税务违章行为的政策界定,国家原《税收征管条例》中作出了规定和解释,但对四者的规定和解释是模棱两可、界线不清的。《税收征管条例》第37条所作的规定和解释是: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没有专门给欠税和漏税下定义,在第40条和第45条给偷税和抗税分别下了定义: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wwW.11665.cOm”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也就是当前财税理论界的一般理解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法律依据。仔细推敲和对比《条例》中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规定,就可以发现:偷税、漏税、欠税、抗税基本上是相等的。这给现实税收征管中对税务违章行为的界定带来了主观随意性。

  下面,我们就《税收征管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对偷税与漏税、欠税抗税、漏税与欠税、偷税与抗税的界定来分析它们在表述中存在的不足。

  1.偷税=漏税

  根据前述的解释,漏税是“并非故意”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造成漏税的原因,一般是由于办税人员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造成少缴、未缴税款,或漏扣应扣税款等。而偷税是“以欺骗、隐瞒、弄虚作假等方式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缴纳的税款。仔细比较偷税和漏税,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差别仅仅是在于纳税人是否“故意”。然而,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谁也说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说到“未缴纳或少缴税款”,到底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而漏报、少报,还是有意“弄虚作假”而少报、瞒报,就更是只有纳税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从客观上来讲,由于国家税法本身也是经常在不断改革和补充的,普通纳税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税法,这样怎么区分偷税与漏税呢?在执法中根据《条例》的解释,既可将偷税视作漏税,也可将漏税视作偷税。

  2.欠税=抗税

  从前述规定来看,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抗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这两者都同是“应作为而未作为”。它们根本没有什么区别。我认为,如果纳税人知道自己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和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应该纳税,而在纳税期限内没有自觉地到税务机关去履行纳税义务,那便是抗税行为。有些人总是把抗税与纳税人“聚众闹事,威胁、冲击税务机关和殴打、围攻、侮辱税务干部等行为”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由于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所以,当发现某个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限而“未缴纳税款”,或者说“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又怎样进行政策鉴定呢?这时是应该认定纳税人的行为为欠税呢?还是认定它为抗税呢?如果依据《税收征管条例》中的定义来判定,执法者既可认定纳税人欠税,亦可认定为抗税。

  3.漏税=欠税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税法规定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从定义来看,漏税与欠税都是逾期未缴税款的行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欠税的定义中多了”因故“两字。从字面上看,漏税是”并非故意“,欠税是”因故“。实质上两者都是纳税人未缴纳或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那种将欠税理解为”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申述原因,请求缓期缴纳,待批准后,方可按税务机关批准的缓缴期限缴纳税款“是不妥当的。因为,税务机关新批准的”缓缴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纳税期限“,它已经否定了税务机关原来核定的”纳税期限“。只要纳税人在”缓缴期限“内履行了纳税义务,也就不再属于违章欠税行为了。而如果是纳税人事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税,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税和漏税行为了。因此,税收征管执法中,可将漏税视为欠税,亦可将欠税定为漏

  4.偷税与抗税

  前面已经提到,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而抗税则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定义来看,两者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即都同样是直接抗拒纳税的行为。特别是从两者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就更能说明这一点。偷税是明知要缴税,故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和记账凭证,等等。抗税是拒不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不履行纳税义务,拒不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殴打税务干部,等等。可见,偷税与抗税也只是抗拒纳税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实上,“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本身,也就是纳税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国家税收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一种隐蔽的抗税形式,而“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国家税收。所以,偷税与抗税的区分,同样也是不很严格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由于立法的不严密,使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界线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关系,这将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我们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准确执法。而准确执法必须建立在国家严密立法的基础之上。只有严密立法才能准确执法。因此,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重新明确界定各种税务违章行为,改变“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状况,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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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晓静 [标签: 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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