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论文 >> 公司研究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证券投资论文   金融研究论文   保险论文   期货市场论文   债务市场论文   银行管理论文   公司研究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金融理论论文
关于《征管法》中偷税法律责任条款修改的几个问题
  [摘要]《征管法》中的偷税概念应改为逃税,偷税概念并不切合词义,与 现代 税收理念不相协调,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偷税的立法表述不应采用列举手段的方式,而应界定其欺骗和隐瞒的实质。偷税是违反税收 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一般的违规行为不应作为偷税。修订偷税立法应与健全税收法律责任体系相结合。
  [关键词]偷税;逃税;立法完善
  
  偷税是建国初期开始使用的一个概念,相关立法几经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第201条原偷税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再次修订也已经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本文就《征管法》有关偷税行政法律责任条款修改的几个问题,做一些初步的分析的探讨。
  
  一、偷税与逃税:名称改变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偷税罪的罪名做出了修改,具体名称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罪名确定有两种观点:一是叫逃税罪;二是叫逃避缴纳税款罪。《征管法》也有必要对偷税的名称予以修改。这不仅仅是适应《刑法》修改的问题,而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 逃税比偷税概念更切合词义。偷税是现代汉语中的一个新造词。偷税中使用“偷”字,是一种借喻,借“偷”字所包含的偷窃、隐秘行事、狡黠之意,以喻通过欺骗、隐瞒方式非法占有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但偷税一词毕竟并不符合“偷”字的基本含义和通常理解。WWW.11665.cOM“偷”的基本含义,《辞海》中的解释是:“盗人之物不使人知日偷。”《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是:“私下里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已有”。偷税并非从他人处取得财物,而是对自己应当交出的财物,以某种方式谋求不交或少交。偷税是一个法律概念,用词应严谨。纳税人偷税,是逃避义务而非偷盗财物,以“偷”责之,没有必要。改为逃税概念,更切合词义,还可减少概念中的人格评价和情绪化意味,减少误解和不必要的抗辩。
  2 逃税比偷税概念更符合现代税收理念。偷税并不是一个传统概念。

  2 明确偷税违法性要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明确偷税的违法性要件,有利于纠正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税收执法实际工作中的常见错误,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办事。把一般的违规行为,作为违反税收 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追究偷税责任的情况很普遍。这种错误甚至经常出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各级税收机关发布了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文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创设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义务,或剥夺、限制了其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有的权利。对于违反这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能以偷税论处,但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特别是一些省、市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常常规定这样的行为以偷税论处。如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有的文件规定对涉及的税款要补税,并以偷税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确实严重违法,应予严厉制裁,但其违法性并不表现在税收实体义务上的违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样的人没有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能强制补缴税款,更不能进一步认定其偷税。再如有的税务机关规定废旧物资不能跨省收购,对于跨省收购的,应补缴税款并以偷税论处,把一种一般性的违规行为,上升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偷税行为。诸如此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确实为数不少。文件尚且把违规行为混同于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何况在税收执法个案中,一般违规行为被定为偷税更普遍。
  虽然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件,是偷税违法性的应有之义,但由于现行立法中并没有把这一点明确地在偷税相关立法条文中表述清楚,很多税务机关和一些领导干部对此缺乏重视,未能严格区分,因而出现把违规行为当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看待的现象。如能在偷税的立法表述中明确偷税系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则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水平,有利于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通过纳税人、扣缴义务的维权行为,监督、纠正税务机关的错误。
  
  四、修订偷税相关立法应与健全税收法律责任体系相结合
  
  完善偷税相关立法,不能仅仅限于《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的修订。《刑法》中不可能全面考虑偷税及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但《征管法》中应对此予以系统考虑。
  偷税范畴不是孤零零存在的,而是置身于一定的税收法律责任体系中。现行税法中不缴少缴税款的处理处罚机制还不够系统、 科学 和完整。比如,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曾规定纳税人虚报亏损,调整以后仍然亏损的,对虚报亏损额要 计算 相应的所得税税额并以偷税论处;对于纳税人不申报不缴少缴税款的,以偷税论处。对这两种行为,当时税法上没有其他的追究条款,只得通过行政解释规定其以偷税论处。2001年《征管法》修订时,考虑了这些情况的特殊性,增加了第64条,才将前者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把后者定性为不申报,不缴少缴税款,另行定性处罚,才解决了问题。只有建立系统、科学、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才能避免实际工作中有时存在的无法可依状态,才能避免一些税务机关对偷税牵强附会适用的情况。《征管法》下一轮修订时,可以重点考虑对下列行为另行作出规定或修改原有不够合理的规定,明确相应的处理处罚机制:(1)漏税行为;(2)避税行为;(3)核定征收下的不缴少缴税款行为;(4)以欺骗、隐瞒手段,故意迟延申报部分税款行为;(5)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法与 会计 法差异调整,不缴少缴税款行为;(6)使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真实成本行为;(7)虚开发票行为;(8)代开发票行为。
  界定偷税的邻近概念,才能使偷税范畴更加明了、清晰。特别是漏税和避税与偷税的区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还不够清晰,引起了很多争议,应当科学界定。(1)漏税。漏税在建国初期与偷税是一体化的。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偷税罪,漏税不以犯罪论处。1986年《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对偷税与漏税分别作出规定,两者间有了比较清楚的界限。但1992年《征管法》中没有再规定漏税的条款。2001年修订的《征管法》第52条中规定了由于纳税人原因和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而导致的不缴少缴税款的追征补缴和滞纳金问题,但没有明确使用漏税概念。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由于漏税缺乏明确的规定,一些税务机关有意无意地把漏税当偷税论处。漏税作为非故意地不缴少缴税款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无可否认。只有不再回避漏税概念,而是主动地、明确地去定义它,使漏税有确切所指,才能有利于区分漏税与偷税,偷税的定义才能更加清晰。(2)避税。目前的《征管法》中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概念,但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很多文件中有避税的说法。对于避税,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不予追究偷税责任。一般认为,避税就是现行《征管法》第37条所规定的情形。但该条规定的只是关联 企业 之间的避税。应当在《征管法》中明确界定避税,以避免行政执法中把避税定性为偷税的现象。同时,利用关联关系谋求不缴少缴税款,不仅仅在企业之间存在,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或者这些主体相互之间,都可能存在,其性质都是一样的,应当统一作出规定。
  • 上一个经济学论文:
  • 下一个经济学论文:
  •  作者:何小王 [标签: 税法 条款 修改 问题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关于法语介词的探究
    关于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的几点思考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制度创新的探讨
    关于会计做假账的职业道德分析
    关于社会图书馆如何做好推荐书目工作的几点…
    关于工程成本控制问题的思考
    关于工程项目基坑围护施工经验及体会分析
    关于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的研…
    关于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规律的分析与探讨
    关于水利建筑施工中帷幕灌浆技术的经验之谈
    关于强化图书馆员能力素质培养问题的思考
    关于发挥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引领全域城市化…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