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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框架下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状况分析
摘要:党的十七大将分配领域的方针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成“效率与公平并重”,提高了“公平”的地位。为了践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收入分配方针,解决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权益保障问题,文章从法理学角度探讨了失去农用地的农民在失地前、失地中和失地后的权益受损状况。
  关键词:失地农民;失地前后;受损权益
  
  一、前言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特别是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三次“圈地运动”后,不论自愿还是非自愿,失地农民数目越来越多,给农民自身及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失去土地的农民,陷入了失地又失业的困境,没有生产资料,没有生活保障,依靠低廉的征地补偿金,艰难地生活。
  党的十七大将分配领域的方针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成“效率与公平并重”。收入分配的公平应当是指起点的公平(机会的公平)和过程的公平(规则的公平)。可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意愿基本上得不到体现,非自愿的失地后却也只能被动地接受定好了的补偿标准。买断式的补偿,严重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收入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效率是经济学中的概念,而公平是法理学中的概念。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实际上是提高了“公平”的地位。为了践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收入分配方针,为了解决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权益保障问题,本文主要从法理学角度探讨了失去农用地农民在失地前、失地中和失地后的权益受损状况。
  二、失地前农民受损权益分析
  目前,因为征地程序不合理,侵犯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申述权的现象很严重。WWw.11665.Com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征收或征用农民的土地必须实行公告,并且要有必要的听证程序,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程序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我们在江西省上饶市调查的时候就发现,征地方会与农民进行座谈,可是座谈的内容却是将征地时间和征地补偿标准告知于农民代表,而事先该有的书面征地公告却见不到,更别提听证程序了。
  (一)知情权
  征地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补偿性,有关部门批准征地前应该向农民进行土地法规、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宣传,并向农民征求意见。但我国目前征地工作程序完全由政府和集体进行暗箱操作,未建立征地听证制度,没有监督机构,实施的每个环节均由政府和集体操纵,征地过程不透明,农民没有知情权,体现不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参与权
  参与权指公民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征收土地关乎农民收益、生存、发展等问题,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关,因而征地前应该让农民参与进来,就是否愿意被征地、征地补偿标准提出自己的想法和看法,征地方应该将农民的想法作为是否征地的理由之一。可事实是,大部分的地方征地都由政府一手包办,对于农民只做到告知。
  (三)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公民或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在我国征地过程中,农民大都对自己该有的权益不是很清楚,或许有少数农民知道自己有申诉权,可这也基本上改变不了被征地的结果,因为政府开始征地前已经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了,如项目已经审批了,已经制定供地计划和补充耕地方案了,并不会因为少数农民的申述而改变决策。可以这么说,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农民没有话语权,只能服从政府的决定。
  三、失地中农民受损权益分析
  我国对于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标准用的是产值倍数法,补偿标准最高是前三年被征地前土地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且不说这样的标准相对于被征地转换用途后的出让价格来说差距多大,就如此低廉的标准在很多地方都难以落实。例如,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2009年10月在对汪家园村的征地过程中,就直接将若干年前的一亩3.3万元作为补偿标准,对于补偿基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根本不做考虑,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权和增值收益权。
  (一)财产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财产和财产权严格加以保护。《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即以村为单位的所有农民公共所有”。不论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的土地实际上都是对农民的财产权的一种剥夺,也是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一种歧视。
  对于失去农用地农民来说,土地是生产资料。依据我们在信州区汪家园村调查得来的数据显示,已经是城中村的汪家园村仅剩的200多亩菜地,年产值平均可达1.5万每亩,高的可达2万每亩。尽管这个年收入相对于物价上涨较快的经济现状而言不高,可进行耕作的都是年龄偏大、没有其他谋生手段的农民,大部分农民家里还供养着在读大学的孩子。当地政府在征地的时候按3.35万每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应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人口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都发现产值倍数法已经无法保证农民的生活质量不降低,类似汪家园村一样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境况会如何就可见一斑了,土地补偿费最多只够维持失地农民两年的生活水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
  (二)增值收益权
  我国现行的土地市场依法分为二级市场,不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市场客体都仅仅指的是城市土地,农村土地暂还不能自由流转,尽管我国已开始探寻集体土地的流转形式,但集体土地要想进入市场自由流转必须先通过征收程序转为国有才行。所以从土地市场这个角度来说,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权。农村集体土地作为投资功能还仅仅只局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转包、出租及少部分地区的乡村旅游。另外,从土地征收后用途改变带来的增加的收益,我国并未通过补偿安置方式补给农民。虽然浙江等地有采用入股分红的方式来补偿农民,但类似补偿方式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价格双轨制,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宅基地,国家征收时按的都是农地价格,而转让时却按照非农地价格,其中的增值收益并未惠及农民,这对于农民而言是不公平的。
  四、失地后农民受损权益分析
  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我国的生存保障长期以来以两个独立的体系发展。占我国人口主体的农民生存保障主要依赖于家庭和土地。尽管我国先后在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保障水平还不是很高,假如遇到就医等问题,就算加上农村医疗保险,也仅仅只是杯水车薪,因为医疗保险是基于居民收入而定的,而农民收入水平一直比较低,所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依然是农民生存保障的重要来源。土地作为必不可少的生活生产资料,维系着农民的生、老、病、死,为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失去土地就意味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没有了。
  从保障范围来看,土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主要有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从权益角度划分的话,失地后农民的权益缺失主要指的是生存权的缺失和发展权的缺失。相对应地,生存权主要是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而发展权主要是就业保障。

  (一)生存权
  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来源已经多元化发展,但是从长远角度来说,土地的产出还是主要收入来源。征地程序的不合理、征地补偿过低和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很严重,更别说是养老了。最高不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补偿标准,相对于日益提高的消费水平和日益增加的教育、医疗费用来说,要再多出钱来备着养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失地对于农民来说,是赖以生存的财产遭到掠夺,是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来源,这一行为同时也让农民陷入了老无所养的境地。
  (二)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社会中良性发展的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说的是广义的发展权。广义的发展权是指公民享有使其现有生存状态随社会发展而良性发展的权利,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享有随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充分实现其基本自由的权利;二是公民享有参与和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
  农民目前的就业途径已经多元化了,但是土地依然是农民就业的基本场所,因为尽管许多农民都外出务工,可却很少有农民可以转变为城市居民,大多数外出务工的农民在若干年后还是会回到家乡继续以种地谋生。特别是近两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部分的农民都被迫失业,回到了家乡。也就是说,受农民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影响,外出务工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是很大的。我们在江西省上饶市调查时发现,江西的农村社保也只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并未涉及失业保险,所以保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保障农民的发展权来说,有着不一般的作用。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说,失去土地导致农民子女的身份不得不变更,农村的教育水平和教育资源又远不及城市,在不平等的条件下,只能带来被迫进城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也越来越多。所以,强制征地剥夺了农民随社会发展而良性发展的权利。
  五、结束语
  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土地违法案件损坏了大量的耕地良田,其中政府强制征地占了很大比例,这极大地败坏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破坏了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固然重要,对于补偿标准的提高也十分必要,可是对于失地对农民意味着什么也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因为只有清楚了土地对农民的意义,才能较全面地顾及到农民的权益。本文主要从法理学角度分对象探讨了失去农用地农民和失去宅基地农民的权益受损状况,为提出相关政策以保障农民权益提供了一定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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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郑晓俐.立法角度浅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思路[j].资源与产业,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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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乐晶 [标签: 效率 公平 框架 民权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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