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经济学理论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财务税收论文   发展战略论文   国际经济论文   行业经济论文   新经济学论文   经济学理论论文   中国经济论文   国际贸易论文   地方战略论文
 证券金融论文   其他金融相关论文   房地产经济论文   统计学论文   经管期刊
“仇富”与“虐穷”的考辩和理论反思
摘要:现代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承袭西方社会的自然主义思维,并在自然主义基础上赋予一定的信念形成伦理自然主义,而对存在的认知又衍生出伦理实证主义,它们把存在当成合理,并极力根据供求力量决定的均衡来设立社会规则和制度安排,并为现有制度进行辩解,从而形成了为强者利益服务的理论。然而,国内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却心甘情愿地接受西方主流经济学合理化既定制度的根本性思维,把一切制度都看成是力量博弈的结果,以供求均衡来设计社会制度,从而产生完全有利于强势者的社会分配体制。他们不但对当前这种扭曲的事态熟视无睹,而且还总要站在强势者的一方为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丑陋现象百般辩护。事实上,在当前中国,“虐穷”心理和“虐穷”行动远比“仇富”心理严重和广泛,但“主流”经济学家却在大肆抨击所谓的“仇富”心理。
  关键词:市场伦理;收入差距;仇富;虐穷;伦理实证主义
  
  一、引言
  
  一般来说,维护应得权利和国民财富之间的平衡发展是完善市场机制的重要职能,是市场完善程度的重要体现。究其原因在于市场机制本身就不仅只是冷冰冰的抽象规则,而包含丰富的市场伦理,体现人类对社会正义的理解,否则社会必然是失范的,市场也必然是无序的。如,d·米勒就强调,“一种公正的市场经济会要求一种具有强烈的调节性和校正性的框架,而且看上去会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资本主义救济制度有实质性的差别。更确切地说,它至少要满足五个条件”:“首先,市场必须在平等的机会的背景下运作。第二,基于相类似的理由,反歧视的立法必须确保人们不管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商品和服务的买方不会因为他人有偏见的态度而失败。wwW.11665.coM第三,市场必须保持竞争性,从而使得人们只是基于他们提供的他人想要的商品和物品的份额而得到酬劳,而不是享用垄断租金。第四,围绕市场的制度应当减轻而不是加剧运气的影响:既然这些影响不可能完全消除,重要的就是尽可能不要使好的和坏的运气累加在特定的生活过程之中。第五,在经济制度的非市场部门工作的人得到的收入和伴生的利益应当与市场部门这种从事类似工作的人的所得具有广泛的可比性”。
  然而,随着伦理被逐渐排除出经济学领域,市场伦理在经济学理论界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漠视,而一般的抽象规则却得到片面的强调。按照这种抽象的交换规则,在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中,收入和财富将以一种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分配,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但显然,纯粹的帕累托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基于交换的任何分配的最终结果都取决于最初的资源分配状况。罗尔斯就指出,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最初的分配安排“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由于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就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我们可直觉到,自然的自由体系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就是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人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这意味着,只要交易各方的机会和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那么交易的结果就不一定是正义的。为此,罗尔斯提出了“向才能开放的前途平等”和“机会的公平平等”两大原则。
  显然,正是由于对市场伦理的严重忽视,我国的经济发展长期呈现出无序化特征:一些机会主义者通过巧取豪夺而急速暴富,而另一些弱势者却逐步贫困化、边缘化,导致我国社会收入差距的急速拉大。也正是由于分配的严重不公使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在当前体现社会正义的声音在法制建设和执行中开始得到体现,人们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开始重新反思,这导致一批曾经大肆鲸吞国有资产或“以武发家”的富豪相继被查处。然而,竟然从国内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口中开始传出“中国人仇富”的声音。问题是,中国人真的比西方人还“仇富”吗?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传言呢?这实际上与主流经济学的思维有关,本文就此作一剖析。
  
  二、主流经济学体现强者的意志和利益
  
  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不关心资源的初始分配或交换的起点问题,而是积极承袭西方社会的自然主义思维。这种自然主义思维呈现双重特质:一方面,它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辩护,认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逐自己利益的权利,都具有不受他人支配的自由;另一方面,它又为集体主义、等级主义和反平等主义辩护,因为按照自然界“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规律,强者可按照他喜欢的任何方式利用和控制弱者,而且人类天生不平等正是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原因,因为他们生就的禀赋是互补的。而且,在自然主义基础上赋予一定的信念后就形成伦理自然主义,这种伦理自然主义基于“物竞天择”的学说把存在的就当成合理的;同时,对存在的认知又衍生出实证主义,这样,伦理自然主义又与伦理实证主义相结合,因为两者拥有共同的信念,即必须把规范归结为事实。正是基于自然主义思维,西方主流经济学极力模仿物理科学的发展路径探究经济现象,试图在人类世界中发现像自然世界那样不变的规律;并且,它把利己心视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万有引力,认为正是在自我利益追求的牵引下实现社会和谐,从而热衷于在这种利己的驱动力上构建一般的抽象规则。
  这种伦理实证主义首先出现在社会学中,自孔德开启滥觞,经过涂尔干、斯宾塞、滕尼斯及默顿等人的努力,结构功能主义为社会学者所普遍接受;但也正因如此,遭致很多批判,导致社会学“危机论”甚嚣尘上,从而导致马克思社会学、现象社会学、本土社会学及其他冲突理论的出现。如,马尔库塞就对实证主义中的意识形态倾向进行深刻的揭露和猛烈的批判,他认为,孔德的实证主义分析仅仅限于注意和分析特定的社会现象,从不敢超越这些特定的社会现象,超越特定的社会制度,竭力使理想符合特定的社会现实,消极地适应现存社会,与现实妥协,为现实辩护。因此,实证主义分析本质上就是保守、妥协,为现实唱颂歌的理论,根本没有任何批判否定的精神,这种理论也不可能改变现存社会,创造合理的社会。不过,尽管伦理实证主义在社会学界及道德哲学界已遭受重大批判,但自从逻辑实证主义在经济学界流行,主流经济学就开始根据供求力量决定的均衡来设立社会规则和制度安排,并为现有制度进行辩解。因此,尽管主流经济学家宣扬自己的实证研究是客观的,是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但显然,伦理自然主义和伦理实证主义的思想却深深地印在其理论的每一方面。
  特别是,在当前功利主义盛行的学术界,国内那些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心甘情愿地接受西方主流经济学合理化既定制度的根本性思维,把一切制度都看成是力量博弈的结果,以供求均衡来解释其合理性。并且,基于这种以力量决定的不变社会规律,主流学者不但对当前这种扭曲的事态熟视无睹,而且还总要站在强势者的一方极力为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丑陋现象进行百般辩护和解释,从而蜕变成为强者利益服务的理论。事实上,正是基于这种不变的社会规律,即使“那些令人不愉快或不情愿的事物都必须加以接受,因为它们都是由不可变易的自然规律所决定的;例如,由供求决定的工资就是不可动摇的规律”,因而任何法令干预工资谈判的努力都是徒劳的。而且,这种学说还“培养了一种对不可避免性的普遍感觉,因而也就培养了人们沉默、毫无反抗地忍受不可避免的东西”,因为“现存的将永远存在,而试图要影响事件的进程,或者只是对它们进行评价,都是荒唐可笑的事:一个人并不向自然规律去辩论,而企图推翻它们则只会导致灾难。”正因如此,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收入差距拉大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经阶段,是合理的”,当前那些穷人不应该有所不满,甚至要感富人的恩,因为没有他们,没有工作,甚至连想被剥削的机会也没有。
  显然,正是片面地把市场机制等同于“自由”交换,目前国内一群“主流”!学者极力为那些残酷的工厂管理和分配制度进行辩护:如果那些工人不愿在这种环境下被雇用的话,他们有权利离开,而企业主在同样的条件下可雇用到其他的工人。但当前的市场上果真有真正的“自由”交换吗?这就涉及到对“自由”的理解问题。自由主义思想最早是政治性而不是在社会和经济意义上强调对政治权力或权威的摆脱,正因如此,早期的自由主义强调财产的自由,把财产不受侵犯视为自由的根本。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社会正义认知的深化,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平等权被视为最为根本的,自由主义开始转化为对贫困和弱势者的关注。关于这一点,罗尔斯、森、德沃金、桑代尔及阿巴拉斯特等人都做了深入的分析。如,德沃金指出,自由本身与平等就不相矛盾,“自由和平等只是一种政治美德的两个方面,因为这种战略既借助于自由来定义平等,又在一个更抽象的层面上借助于平等来定义自由”。而且,在德沃金看来,这种平等主要是指资源平等,“资源平等是内在于自由主义的平等观”,“与任何其他底线相比,自由主义底线都更好地表达着自愿平等对抽象的平等主义原则的解释”。
  关于市场交换中的自由所内含的缺陷,可从两方面加以说明。一方面,市场交换的自由至多是从消极意义上而言的,消极自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但问题是消极自由会产生一种抑制性的需求,从而使人们在无知和失望中不自觉地接受目前的事实。如,马尔库塞就指出,“在抑制性总体的统治之下,自由可以成为一个强有力的统治工具。决定人类自由程度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可供个人选择的范围,而是个人能够选择的是什么和实际选择的是什么。自由选择的准绳决不可能是绝对的,但也不完全是相对的,自由选择主人并没有使主人和奴隶归于消失。如果商品和服务设施维护对艰辛和恐惧的生活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话,也就是说,如果它们维护异化的话。那么,再大量的商品和服务设施中所进行的自由选择就并不意味着自由。何况个人自发地重复所强加的需要并不说明他的意志自由,而只能证明控制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更为宽泛的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则主要体现为意愿或能力上,积极自由是指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或体现为主体能采取某种行为的能力。显然,从意愿与能力的角度看,市场上不同个体之间的自由极端不平等。究其原因在于,每个个体所享有自由的程度都决定于其“选择集”的大小,而在市场中,由于个体是差异性的及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也存在很大差异,因而每个个体所面临的“选择集”是不同的。试想:像流浪汉、失业者和领取救济金者这样一些“选择集”极端狭窄的主体能够享有真正的自由吗?
  而且,即使面临的“选择集”较为丰富的场合,也并不意味着自由是充分的。正如现代社会的工人可在市场上随意选择自己意愿的公司或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是自由的。如,森就审查两类流行的自由观:一是自由的基数观,它从选择机会中备选方案的数目角度来确定自由的范围,认为,对自由的衡量不应考虑人们对机会的偏好,而应仅仅考虑个人所面临的备选方案的数目(选择数目越多就越自由)。二是自由的博弈形式描述,它侧重于从权利的博弈形式角度对自由作出规定,认为,每个人在一组策略上进行选择,可行的策略组合规定每个人所能拥有的自由。在森看来,这两种自由观都存在问题,因为都忽视个体的偏好。如,就自由的基数观而言,假设存在两种机会集组合,a的三种可能选择是:绞死、枪毙和活埋,而b的三种可能选择是:高现金收入、高在职消费和高荣誉奖励;那么,这两种自由是等价的吗?显然,我们估价自由时必须关注两个机会集的差异。就自由的博弈形式描述而言,它也仅仅表明每个人可在各种可行的组合内如其所愿地使用他们的权利,赋予过程和程序以优先性,却无视它们的结果。显然,这种自由观将人们的公认权利和形式权利的后果分裂了,从而也忽略人的偏好。
  为此,范伯格区分了“实际发生的”和“意向中的”两类自由:前者是基于人的挫折感,一个人只有在他想做某事而又能做某事时才是自由的;后者则基于人的意向性,一个人只有在他能做比他想做的多得多的事情时才是自由的。在范伯格看来,“凡是妨碍一种实际的或假设的愿望的满足的东西都是一种约束”,都是不自由的;而且,一般地,约束越多,不自由的程度也越深。如,在一个弱女子被打劫而面临“要钱”还是“要命”的选择时,我们能说歹徒给予她选择“自由”了吗?事实上,也正如森指出的,“如果不着眼于一个人有理由追求或希望的不同选择或过程,而只看到他根本没有理由去追求的可替代方案,那么我们很难理解自由和机会的重要性。因此,对一个人机会的评价要求我们理解他希望拥有的事物以及他有理由去重视的事物。虽然自由这一概念有时独立于价值、偏好和理由,但若没有对一个人的偏好以及偏好理由的认识,我们将无法充分把握自由的含义。”
  综合这些,雅赛指出,在一些相互排斥的抉择中,最好的抉择同次好的抉择间的差距不应过大,次好的抉择不应是差得多的,如果差得多,那么作出这一抉择的人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如,就劳资交换而言,个人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资本家剥削,二是拒绝资本家的剥削而饿死。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没有真正的选择自由,所以雅赛说,挣工资的人并不是一个自由行动者。在一些发达国家有诸多福利保障的情况下是如此,在当前的中国更是如此,因为当前一系列的规章对底层的工人都非常不利。事实上,工人们不但被剥夺组织真正的工会来对抗雇主的权利,而且在各种决策机关也只有很少的一些代表。相反,雇主之间却更容易形成联盟,并且越来越多的企业主成为代表、委员。试想,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劳资之间的交换可以说是真正“自由”的吗?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当前的状况很像工业革命时期的欧洲,而斯密、穆勒、马克思等很早都已指出了这一点。即使曾担任英国女王法律顾问的伦敦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伊德也指出,尽管契约自由是现代国家中的最高价值之一,但“把契约自由当成自由社会基石的人往往会忽略,在买卖中议价的地位如果不平等,这种自由很可能就只是单方面的。举例来说,在维多利亚中期英国工厂中的劳工可自由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给他们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因此他们应该自行斟酌,这样想,完全忽略了背后的经济事实。后来由于工会的兴起,在议价能力上类似斟酌平等的情况已经改变了工业关系的性质”。

   三、主流经济学合理化了当前盛行的“虐穷”行为
  
  事实上,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基于供求关系所决定的结果从根本上体现强势者的利益,因而这种理论必然是为强势者服务,而根本谈不上所谓的社会正义。国内那些“主流”学者却把市场机制与“自由”交换等同起来,结果误导社会大众,也扭曲市场: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小偷或强盗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偷盗或抢劫而没有道德上的负疚,只不过“被抓住算我倒霉,而没有被抓住则是我的福气”;同样,那些企业主们也可疯狂地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甚至置国家三令五申的工人福利、工作安全及环境保护于不顾,因为他们也持有小偷或强盗的逻辑。显然,正是基于主流经济学的这种逻辑,尽管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二十多年,但工人工资却几乎没有上升。据广东省的有关调查,2005年广东省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只有600多元,过去12年来,珠江三角洲的农民工月工资增幅只有68元,考虑到物价上涨趋势,农民工工资实质上呈下降态势。实际上,工人工资的绝对和相对低下,也可以从国民收入的分配上看出:我国职工工资占gdp的比重1989年为16%,2003年则下降为12%;2005年我国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0%,而当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实际增长仅为12.8%,而且,我国产业工人的工资比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20%—30%。
  同样,也正是基于主流经济学的逻辑,在山西私营煤炭企业中,那些工人每月的工资仅七八百元,但那些私营企业主却对一百多万元一辆的进口高级轿车,一买就是十几辆。而且,这些人进京大量买房,往往一买就是上千万元,他们买房也根本不是需求,而是“先放着”。特别是,在我国的一些私营煤矿中,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每年因安全事故而死亡的矿工数目惊人。据统计,2005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04,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50—70倍,也是印度、南非和波兰等欠发达或半发达国家的4倍以上。然而,国内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竟然要为这些煤矿主们辩护,说那些矿工自己为能多采煤而偷偷地把安全警报器给关掉了,因而工人是咎由自取。殊不知,这些主流经济学的国外教父们已承认,个人之所以采取这种行动根源在于市场伦理的缺乏而实行的最低工资,而且,普通法在工伤事故中往往偏袒资方。如,波斯纳就写道,“在工资只能维持生计时,工人就会拒绝对减少工资以增加工作安全度进行交易——但这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个最佳的决定:承担一些风险比忍受饥饿更为有利”。当然,“即使在19世纪的美国,产业工人的工资还是远远高于维持生计的水平。实际上,19世纪晚期还存在着严重的劳动力短缺——这就是为什么有大量的移民的原因”。但在我国却由于存在大量的潜在产业工人而使这些企业主可肆无忌惮地剥削工人,甚至往往把他们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而毫不在乎。究其原因在于,在缺乏基本的基于人文关怀的市场伦理及市场规则又很不健全的情况下,那些强权者就会利用种种权力(信息、武力)去强迫他人、压榨他人。正如奥尔森指出的,“如果一个人拥有比他人多得多的权力,他也许更可能通过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不是自愿交换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他可能毫不费力而不是花很大代价就能得到很多”。
  不可理喻的是,在这种情形下,“主流”经济学家不是去探究既存市场机制中的缺陷,反思经济学理论本身的不足,反而大肆宣扬中国社会存在“仇富”心理,似乎这些“富”都是公正合理的,因为在他们眼里,这些富人没有依靠暴力进行掠夺,其“财”都是基于市场“自由”交换的结果,是与他们贡献和能力相适应的报酬。这些“天真”的经济学家们却不愿进一步想一想,市场交换果真“自由”吗?交换的结果果真公平吗?这些“富”究竟是怎样得来的呢?综观当前中国现状,与其说中国穷人存在“仇富”心理,还不如说中国富人存在“虐穷”心理,这一点只要稍具历史常识的人作一下中西方的比较就明白了。事实上,当前西方社会之所以似乎没有“仇富”心理,关键在于其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从而分配相对公平,也正因如此,绝大多数人成了中产阶级。但在西方的工业革命时期,社会制度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及收入存在极不公平时,社会同样充斥着“仇富”心理。而且,在西方社会,那些备受压榨的工人不仅会表现出“仇富”心理,也会积极开展“仇富”行动,会极端地破坏企业主的机器设备,当时影响甚远的卢德运动等就是如此。相反,我国的社会大众历来具有强大的忍耐性,即使在这种极端不公正的情况下也仅仅表现出一些心理厌恶而基本没有行动,又如何来夸大中国穷人的“仇富”呢?但近百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传统的福禄观与西方生活的权利观的日益结合,使中国富人的“虐穷”现象比西方要强烈得多。事实上,那些为富不仁的暴发户对穷人的虐待不仅表现在心理和言词上,更赤裸裸地体现在行为上。
  如,近来茅于轼先生大肆宣扬“替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说,其理由是:现在社会上为穷人说话的人很多,替富人说话的人很少,而为富人办事的人很多,为穷人做事的人很少。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穷人是弱势群体,哪怕说错了,顶多是技术性错误,而为富人说话则不同,话还没有说,立场先已经错了;另一方面,为富人做事是有酬劳的,所以大多数人愿意为富人做事,而为穷人做事很难有酬劳,所以为穷人做事的人比较少。尽管茅先生后面所列举的理由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社会的现实,但他将做事和说话分开的做法显然不能成立,而且,认为“穷人得势而失利,富人得利而失势”的说辞也经不起推敲,因为“利”和“势”本身就是不可分的。一方面,尽管现在的网络为一般群众提供一些发声的管道,但这种无组织的牢骚之言根本显示不出它的力量,相反,那些权势者通过掌控大量的媒体而有组织地诱导舆论。正因如此,尽管为权势者说话的人数较少,但他们的言论往往被反复宣扬,所以才会出现“仇富”、“仇官”的说辞。另一方面,把做事和说话对立起来本身就是矛盾的,根本上违反儒家“知行合一”的精神。
  其实,一些“主流”经济学家为权势者说话的理由无非是主流经济学的教条:“私利追求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繁荣”,“以供求来决定商品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中的经济人行为是合法的,甚至也是合理、合情的,否则就会被淘汰”,“强者获利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说”。但问题是,这些主流经济学家所讲的市场是何种市场?是成熟而合理的还是掠夺性的?况且,在现代人类社会中还应实行“野蛮丛林”下的自然选择法则吗?事实上,除最落后的经济和管制最严的经济外,在几乎所有的经济中,太阳底下有货物就存在交换,也就有市场,只不过,交换的方式不一样导致市场的形态不一样:有的是相对公正的,有的是赤裸裸掠夺性的,市场越不公正就越有利于强势者。而且,市场本身有成熟和不成熟之分,成熟的市场能最大限度地缓和市场失灵现象,能促使市场经济向有益于社会公众的方式来发展。随着交换和分配公正的提升,市场也日益成熟,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动态过程。由此可见,在当前世界的一些经济体中,市场经济之所以不发达,关键是市场机制本身畸形了,它满足不了交易各方对正义的要求,也不能实现私利与公益的和谐一致。正因如此,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市场和非市场的简单划分,而是要对市场、产权、民主及自由等词汇的内涵有深入的认识。否则,为完全把它们变成政治性的而不是学术性的,也不可能对相关体制的建设和完善有任何建设性的意义。
  正是从这个角度,笔者不是对茅于轼等人的人格有所质疑,相反,相信他们也是一个具有道德而行为得体的人,内心也对当前富人的种种做法甚不赞同。如,茅于轼就曾抨击当前许多有钱人“用违反道德的方式赚钱,用违反健康的方式花钱”。但问题是,我们的学者一方面要从事小金融、低信贷等扶助穷人的“高尚”事业,另一方面却又主张为富人说话,甚至要为他们的“原罪”开脱,这就难以真正明白他们的价值观所在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明显的悖论呢?关键在于,他们固化的知识结构使他们成为单向度的人,而不能意识到其接受的主流经济学说本身就内含特定的价值观,更无力对之进行反思和批判,从而使自己宣扬的“无伦理”学说实际上成为强势者的辩护词。哈耶克曾强调,仅仅知道经济学知识的人绝不可能成为好的经济学家,任何具体的政策都涉及到其他众多社会科学的知识。
  可见,尽管主流学者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我们必须对市场的内涵作进一步的探索,而不能笼统地将市场视为自由放任。正如德沃金所说,“如果我们关心自由,我们就必须调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因为它们之间任何真正的冲突,都会是一场自由必败的竞争”。当然,市场本身就有多种形式,这取决于每个国家所处的不同历史环境和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但不同国家中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是不同的,这也就是市场机制有待建设的地方。就当前我国的市场体制而言,它并不是真正良性的市场,或者,至少说不是成熟的市场。相反,它是一种被扭曲的市场,是一种单纯由自发力量主导的掠夺性市场。正是在这种不成熟、很不合理的市场主导下,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本身极端有利于强势者。而且,强者可任意地剥削和掠夺弱势者,因而“虐穷”心理和“虐穷”行为在当前中国远比“仇富”心理要严重和广泛。但不幸的是,一些“主流”经济学家不但对此往往熟视无睹,而且,还积极为强势者说话,生怕他们会因为舆论的压力而不敢按照“市场经济”行事似的,这又是抱着怎样的心态呢?试想,在这种市场制度所产生的分配体制中,和谐社会如何才能构建呢?巴斯夏说,所有合法的利益都是和谐的,这里强调不是“合法”而是强调“和谐”,即只有能导致利益和谐的法律才是真正合乎实质法的,而那些背离实质内容而体现不正义的强制法律本身是不合法的。显然,在当前社会中,个体利益之间及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正日益呈现出越来越尖锐的冲突,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作为市场机制之骨架的那些一般抽象规则是缺位的或没有得到真正实施,从而不能有效缓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构成市场机制之血液的那些市场伦理还处于缺位或扭曲状态,从而没有有效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四、结语
  
  尽管在一定市场规则上的“自由”交换表面上体现一定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主要体现为形式正义,它反映为对原则的坚持,对体系的服从。正如罗尔斯指出的,“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得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这个口子开得太大,会导致荒唐的不公正的结果”。而且,尽管形式正义确实可排除一些重要的非正义,因为它要求执政者刚正不阿,在处理特殊事件时不受个人、金钱或别的无关因素的影响。但在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况下,那些强势者可以不受约束地依靠自己的偏好处理公共领域的问题,乃至可以毫无章法地处理问题而置形式正义于不顾。实际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往往是难以分开的,罗尔斯就指出,“正义要求的力量或遵守制度的程度,其力量显然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和改造它们的可能性”。同样,德沃金也强调,任何民主社会都必须致力于关注平等,这种平等不仅包括实质的资源平等,也包括形式的政治平等;在他看来,“任何恰当的政治平等理论必须从两个维度来比较政治权力:不但要横向地比较不同的公民私人或公民团体的权力,而且要纵向地比较私人公民和官员的权力”。
  然而,国内一些经济学者却盲目搬用西方相对成熟市场下解决私人领域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并将之用于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条件下的公共领域问题,从而造成严重的问题。一方面,试图通过个人间的力量博弈来造就制度,这不仅使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不断畸形化,而且使我国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无序性和粗放性,最终导致社会中的矛盾日趋激化。另一方面,由于伦理道德的衰落,在缺乏道德的有效约束下,那些强势者就不会贯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金律,就不会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而是任意操纵市场,从而导致市场失灵愈益泛滥。而且,由于市场伦理的缺失及权力与金钱的勾结,导致私人公民之间的权力很不平等:那些暴富者可通过权钱结盟谋取到各种利益,可以威胁公民支持其指定的候选人而拥有强大的话语权,甚至自身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当选”委员、代表及其他“杰出贡献”人士。正因如此,交易起点的界定不公平和交易过程的机制不完善就交织在一起,导致在当前中国社会中,基于市场原教旨主义的金钱权力与基于国家干预主义的官僚权力就畸形地勾结在一起,出现了由地方官僚、权贵资本和改革“精英”组成的“铁三角”集团,从而造成了市场和政府双失灵的局面。 
  • 上一个经济学论文:
  • 下一个经济学论文:
  •  作者:朱富强 [标签: 理论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金融危机背景下仇富心态之研究
    金融危机背景下仇富心态的研究
    论新时期的“财政均富”理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