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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局部所有制出发不可能说明分配问题

——与周新城教授商榷

  内容提要:单纯从生产关系出发,尤其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出发是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的。从事实出发是一切研究工作的出发点。要说明按劳分配问题就必须从客观存在着的社会主义制度出发,就必须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经验和今日现实出发,还要从辩证的方法出发,这样才有可能对按劳分配问题做出科学的说明。

  关 键 词:生产关系 局部所有制 社会制度 历史经验 今日现实 辩证的方法


  周新城教授发表《不能离开生产关系探讨分配问题》一文(《经济经纬》2005年第5期),阐述了分配问题研究方面的观点,这是很有意义的。周教授认为,探讨分配问题离不开生产关系。我们认为,一般来说讨论分配问题是离不开生产关系的,不过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应当是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是局部所有制。但是,周教授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不是社会生产关系,而是局部所有制,这就是不正确的了。他认为现实中的公有制企业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而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都不是按劳分配,这也是不正确的。本文从经验事实出发,从辩证的方法出发,认为周教授的观点有误,并提出了若干问题与周教授商榷,欢迎周教授及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经验

  周新城教授说公有制经济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我以为这是一种主观臆断,并无事实根据。

  我们主观上一直都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经验表明公有制经济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改革之前,工资和劳动几乎无关,基本上是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工龄、粮煤补贴、交通补助等因素决定的,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大家都差不多,基本上就是平均主义。www.11665.CoM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破除平均主义,使工资和劳动挂起钩来。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都处在探索的过程中,分配方面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甚至直到今天也不能说公有制经济已经充分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改革之初,公有制企业一度实行了承包制,企业有了独立的权力和利益,企业之间在分配方面拉开了差距,但是也发生了差距过大的问题;而企业内部工资则是轮番上涨的,谁也没拉下,奖金基本上是平均发放的,所以原来就存在的平均主义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还更加严重了。后来,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工资形成过程引入了市场机制。但是,公有制企业基本上都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新招聘的员工通过了市场,市场机制发挥了作用,工资和劳动联系起来了,而老员工还在按照学历、工龄等非劳因素决定工资,还在按照行政手段进行分配,虽然增加了岗位工资的因素,但所占比重不大,形成了“新人老人两重天”的局面,两种分配机制同时并存着。市场机制起作用的这部分工资和劳动联系起来了,但是行政手段起作用的这部分工资和劳动还是没有多少联系,平均主义问题仍然存在着。不仅如此,某些独占特殊资源的企业,凭着垄断优势维持着较高的工资水平,而那些竞争性行业的工资水平就低得多了。总之,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问题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直到今天,这些问题仍然存在着,这就说明分配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至少应当说按劳分配原则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分配方面的问题需要经过多长时间才能根本解决还不得而知。我们只能说,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还是一种主观愿望和努力方向,改革在一步一步地深化,问题在一步一步地解决,但是现在还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目标。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曾明确说明,“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未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大大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认为,改革前的那些年严重地偏离了按劳分配原则,至少没有充分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共中央做出的结论是历史性的结论,也是正确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能否认的,也是否认不了的。现在,改革还在深化过程中,按劳分配原则正在逐步实现,但是还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按劳分配原则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周教授关于公有制经济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的说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经验,也不符合今日社会的基本事实。

  二、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实现形式

  在这里,我们说明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实现形式,主要是说明按劳分配原则是怎么实现的。

  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在于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如果劳动差别已经消失,劳动就可以直接计量了;但是现阶段的劳动还有差别,对于有差别的劳动就无法直接计量。但是,这不是说劳动就无法计量了,它无法直接计量,还可以间接计量。马克思就说过,对于不同的劳动通过竞争过程就能做出相对准确的计量。①通过竞争相对准确计量劳动的过程是一种间接的计量过程,说明劳动的间接计量过程是非常有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是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和马克思分析的“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意义是一样的。②马克思通过对“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分析说明了商品的价值,我们通过对“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个等式的分析就能够说明劳动是具有价值的。在这个等式中,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当然,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就难免会发生波动,所以就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反映价值。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价格的波动也不是没有边际的,实际上它总是围绕着某个中心在波动,并且会不断地趋近于这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价值。这就是说,通过充分的竞争过程,工资就能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需要指出,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大量的企业和众多的劳动者。劳动竞争过程具体包括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是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劳动价格降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需求者之间的竞争,需求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劳动价格上升;最后,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供需之间的竞争,供需之间的竞争会形成一个均衡价格,这个均衡价格就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各个劳动者个人劳动的价值。劳动采取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表现出来,价格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并间接反映价值,这样就间接地计量了劳动,这也就是劳动的间接计量形式,简单地说竞争过程就是计量劳动的过程。通过竞争过程,各个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就都能够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从而也就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这里,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竞争过程实现的,而竞争又是以市场为前提条件的,所以竞争过程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市场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知道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反过来就能根据是否采取了竞争的形式和具备了市场条件判断是否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否则不知道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也就不可能判断是否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所以说,认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实现条件和认识它本身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但是,周教授却相反,他认为按劳分配有“分配方式”和“具体形式”之分,而且可以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具体形式”)而单纯从“分配方式”的意义上探讨按劳分配问题,这是不正确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的,对任何事物都有这样的问题,即如果仅仅能够说明事物的内容实质,而不能说明它的实现形式那它就不可能是科学的。比如,空想共产主义者提出了共产主义理想,但是他们却没有说明由谁去实现,如何去实现以及为什么去实现,所以共产主义就还是一种空想;马克思主义者则说明了共产主义将由无产阶级去实现,需要通过革命斗争的形式去实现,证明剩余价值理论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提供科学的理论根据,这样就使共产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了。周教授按劳分配观点的问题也在这里,他以为按劳分配可以脱离实现形式去研究,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离开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也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原则。周教授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去说明按劳分配问题,其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用前面的例子做说明的话就可以说周教授所谓的按劳分配也不过是一种空想而已。

  三、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分配经验

  周新城教授否认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分配是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下面我们谈谈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经验。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各种生产要素都得通过市场进入生产过程,通过市场是要素进入生产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问题都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在进行生产之前,企业要到劳务市场招聘员工,劳动者需要到劳务市场寻找职业,双方在市场上直接见面,通过谈判就会确定工资,之后还要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谈判包括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谈判和经营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员工代表自己,经营管理者则代表企业(或所有者),双方是一种劳动交换关系;同时,经营管理者代表自己,董事会代表所有者,双方也构成一种劳动交换关系。在这里,员工这一方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你不要管我的学历、工龄等项因素,只要我完成了约定的劳动定额你就要支付我的工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这一方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我没有别的什么附加条件,工资的多少仅仅以付出的劳动为标准,你只有按时完成了工作定额我才能支付相应的工资。相应地,经营管理者也会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自身收益应当与企业效益或效益的提高相关,自身收益应当占企业利润的多少份额,等等,董事会也会提出应当以一定的效益指标作为支付经营管理者报酬的标准,等等。他们各方心里都有一杆秤,都知道自身的专长和兴趣,都能够到市场上仔细地了解同类劳动者的收入状况并进行认真的比较,都能够比较正确地认识自己,都能够提出比较符合实际的要求;通过讨价还价,双方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大体符合个人意愿的收益。可以说,他们那里是按劳动支付工资的,他们那里不会考虑你的学历、工龄等项因素。那么,他们是不是就完全不看文凭(或学历)了呢?也不能这么说。他们在决定要试用你以前是一定会看你的文凭的,否则,在对你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凭什么决定是否让你上岗试工呢?但是,这时候看文凭仅仅是决定是否让你试工,支付工资时就不会考虑文凭等项因素了。从他们那里的谈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经营管理者或员工们未必都充分地认识到了劳动的性质,但是他们在谈判过程中都坚持了一个隐含的前提,即承认劳动是具有价值的,按照付出的劳动提出工资条件,按照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你不答应付给我代表一定量价值的货币工资(或收入)我就不会和你签约并付出劳动,我也要在你承诺并实际付出劳动之后才会给你支付工资,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凭着学历和工龄等因素轻松地拿工资,这在他们那里是完全不可能的。那里的经营管理者都是非常聪明和务实的,他不会按照你的学历或工龄等因素付工资,否则的话你凭着高学历(甚至假文凭)拿工资,而不付出劳动,企业岂不白白吃亏,他才不那么犯傻呢!我认为,他们的做法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结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各得其所,所有员工的劳动价值都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

  非公有制经济分配的基本经验是,承认劳动本身具有价值,并通过谈判确定工资,那里比较充分地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比较充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四、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是在哪里实现的?

  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是在哪里实现的?周新城教授认为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按劳分配,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而且还是先于公有制经济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

  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竞争过程实现的,市场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我们建立起了市场经济就创造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条件。但是,公有制经济天然排斥市场,远不能展开充分的竞争,所以一直也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至少现在还没有充分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非公有制经济则天然和市场相联系,自然就会展开充分的竞争,所以开始就充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周教授却说非公有制经济不是按劳分配,公有制经济是按劳分配,这就本末倒置了。其实,公有制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但是它只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另一个条件是市场经济,因为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公有制这个条件是制度意义的条件,有了这个条件各种所有制经济就都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有制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普遍意义,市场这个条件也是客观存在的,也具有普遍意义(社会主义市场是统一的大市场)。但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对市场的敏感程度却是不同的。相对来说,公有制经济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对市场的反应还比较迟钝,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反应则比较灵敏。所以,在具体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比公有制经济更具有优越性。在研究公有制经济的分配问题时,大家都说要“引入市场机制”,但是市场在哪里?市场作为一种关系不是观念地存在着,而是客观地存在着的。在现实中,市场首先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中,所谓“引入市场机制”就是从非公有制经济那里引入过来的,非公有制经济则不必引入市场机制,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内部本来就是靠市场机制联结起来的,公有制经济这些年来在分配方面的改进都是从非公有制经济那里模仿过来的。如果没有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大前提,说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是不正确的,但是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个前提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因为天然和市场相联系就首先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五、关于资本主义工资的决定问题

  周新城教授在文中还涉及到了资本主义工资问题,他认为资本主义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而和劳动无关。我以为,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也不符合实际。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被划分成了两部分,即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勉强能够维持自身的生存,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另一部分即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也就是说,工资反映了两个阶级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就工资的本质关系而言它确实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但是,能否反过来说对于个别劳动者要按照他的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呢?不能。劳动力价值“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了。③如果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那就等于说劳动者的工资是事前决定的,不管干多干少都可照拿不误,那就等于说劳动者拿着事前就已决定了的工资又可展开偷懒的竞争,资本家是绝不会这样干的。那么,个别劳动者的工资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答曰,工资和劳动有关,是由必要劳动的价值决定的,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资本家是极精明的,他们在总量上要使工资限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以内, 同时对于个别劳动者又不可能按照事前就已决定了的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他们要尽可能多地占有剩余劳动, 同时又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资本家的精明之处就在于,他们占有了剩余劳动,但却是极其隐蔽的; 他们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而且懂得怎样才能发挥这种功能。实际上, 资本主义社会个别劳动者的工资是与劳动挂钩的,具体说工资所支付的是必要劳动,④工资是必要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劳动的价值决定的(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没有作为商品。价值是商品的属性,劳动没有作为商品当然也就没有价值。但是,我们说必要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因而具有价值,应当说还是没有问题的)。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比如都是八小时或一个月,等等。因为剥削率对于每个劳动者原则上都是一样的,所以每个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也都是一样的。但是, 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则是有差别的,比如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或者熟练程度和强度也不同。所以,他们的必要劳动的价值就不同。 当工资由必要劳动的价值决定时,工资就能反映劳动者付出的必要劳动并体现出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从而就能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很显然,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工资反映了阶级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一个是工资反映了个别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数量。前者反映阶级之间的本质关系;后者反映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即甲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数量是多少,应当比乙多还是比乙少,应当多多少,少多少,等等。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说法只是说明了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关系,而没有说明个别劳动者工资的数量决定,这远不是全面的认识。

  在此需要强调指出,劳动与劳动力价值是不同的。劳动力价值可用学历、工龄等因素来表示,是能够直接计量的,是个“死”的量,反映的是一类人的情况;而劳动则受人的主观意志的支配,具有能动性,是个“活”的量,相互间是千差万别的。一般来说,劳动力价值高的付出的劳动也比较多,但是具体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有些劳动力价值高的付出的劳动不一定就多,有些劳动力价值低的付出的劳动也不一定就少。相比较而言,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力价值的差别都不是很大,而劳动差别则往往是很大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比他们之间的劳动力价值的差别不知要大出多少倍。即使在劳动力价值没有差别的劳动者之间,他们的劳动也可能会有差别,甚至会有很大差别。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情况不是由劳动力价值所简单地决定的,也不一定和劳动力价值正相关,所以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不可能反映个别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过去我们是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和工龄等因素决定工资的,那倒有点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的味道,但是结果使工资与劳动脱钩了,导致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结果,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使劳动者展开了偷懒的竞争,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相反,资本主义工资是与劳动挂钩的,并体现出了劳动差别,从而就发挥了工资的激励功能,就使劳动者之间展开了劳动的竞争。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一定的活力,有的甚至还有较快的发展速度,这与他们的工资体现了劳动差别绝不是没有关系的。相反,如果他们也象我们那样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照拿不误,那他们也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局面。

  认清资本主义工资的决定问题对于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工资的决定问题是会有借鉴意义的。

  六、关于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

  周新城教授在未经任何证明的条件下得出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剥削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是主观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公有制经济中的员工每月收入500元,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员工每月收入600元,你说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剥削,道理何在?三资企业的工资水平普遍比公有制经济高出一截,劳动者趋之若骛,你说那里存在剥削有什么道理?尤其在人员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今天在公有制经济中没有被剥削,明天调到三资企业就被剥削了?收入低时没有被剥削,收入提高了反倒被剥削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某些非公有制经济的工资水平可能比公有制经济的水平低一些,但是这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周期变化有关,而和剥削问题无关。还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工资水平比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还低,但那属于违法问题,而不是剥削问题(剥削是制度性问题,而不是个别交换场合谁多得了的问题)。劳动者创造价值的量相对是确定的,这个量只与劳动的复杂程度有关,而与劳动者所在企业的性质无关,不会因为地点或企业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所以,不管在公有制企业还是在私有制企业,劳动者只要得到了自己创造的价值量就不可被剥削。不问得到了多少,单纯用所有制划线,以为公有制企业没有剥削,私有制企业存在剥削是没有根据的。公有制经济员工收入较低可能是因为管理不善,损失浪费较大,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员工收入较高可能是因为管理科学,效率较高,劳动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同一经济环境条件下生存,遵循共同的法律法规,都得扩大再生产,都得支付利息,都得上缴税收,都得发放工资,公有制经济不能剥削,非公有制经济怎么能够剥削?如果非公有制经济在这样的条件下仍有较多的收入,那除了说明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还能说明什么呢?是否存在剥削是被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局部所有制所决定的,周教授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剥削岂不要闹出笑话来吗?

  周教授说,“只要有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对此无须讳言。不管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在资本主义经济的范围内,剥削关系总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按照周教授的意思,只要有雇工就有剥削,这是缺乏根据的。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手工作坊、工场手工业、资本主义大工业和后工业这样几个阶段。手工作坊的规模很小,场地、人员都有限,师傅、帮工和徒弟加在一起也就十来个人。他们结合在一起就创造了一种生产力,使双方都受益了。徒弟在学徒期间虽然没有收入,但也不交学费,师傅除了传授技艺往往还提供食宿条件,徒弟还会逐步提升为帮工和师傅,师徒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基本上是合作和双赢的关系。工场手工业不过就是规模扩大了的手工作坊而已,但是人员和场地还很有限,在斯密那个时代超过四十个人的工场都非常罕见。那时候,员工的利益受到农业经济和行会组织的双重保护,基本生活还是有保障的。工场手工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业主和员工都受益了,相互间的关系相对还比较和谐。当然,工场手工业已经有了积累,积累和员工的利益相矛盾,但是积累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人们仅仅是反对过高的积累率,而不反对积累本身。员工和业主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是都欢迎这种生产方式,他们之间的矛盾还隐藏在他们同封建主义的矛盾之后。斯密是工场手工业时期的经济学家,⑤他认为劳动是商品,说明当时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从而就肯定了那个阶段的生产关系,这反映了当时的实际,对于反对封建主义和发展资本主义都是有益的。当然,他也知道“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以后生产关系就发生变化了,但是他肯定此前工场手工业中平等的劳动交换关系还是没有问题的。到了大工业阶段,情况就变化了。工厂的规模扩大了,出现了很多上千人的大企业,生产资料日益集中到少数资本家手里,劳动者则一无所有并日益贫困下去,这才是典型的资本主义企业,资本主义压迫、剥削制度是在这里充分发展起来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导致了普遍的经济危机,破坏了生产力,劳动人民无法照旧生存下去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发达国家先后发生了大规模的工人运动。这时候,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力商品范畴,说明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买卖的是劳动力,进而证明了剩余价值理论,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唤起无产阶级进行剥夺剥夺者的革命,指引了世界历史的方向。很显然,在手工作坊和工场手工业阶段,资本主义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了世界历史的发展。其中,社会关系相对是和谐的,相互间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是没有剥削的。资本主义剥削是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和大工业阶段发生的。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手工作坊和工场手工业必然会向资本主义大工业的方向发展,必然会产生剥削。然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情况就不同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产生剥削,也不可能向这个方向发展。现在私营经济的规模都很有限,大概也就相当于工场手工业的水平,在服务业和信息业很多企业甚至连工场手工业的水平都达不到,也就相当于手工作坊的水平,真正有规模的并不多,他们内部相互间基本上是合作和双赢的关系。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资本主义历史上员工和业主之间曾经有过相当长一段平等合作期,并非一开始就有剥削。周教授认为有雇工就有剥削,说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也存在剥削,这既不符合世界历史的经验,也不符合我国今日社会的现实。

  斯密和马克思都是时代的产儿,工场手工业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社会关系相对和谐,需要斯密那样的肯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理论家,斯密果然就出生在了那个时代;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关系尖锐冲突,需要马克思那样的革资本主义命的理论家,马克思果然就出生在了那个社会阶段;他们又都是时代的骄子,斯密在工场手工业阶段说明劳动是商品,说明当时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从而就说明了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性,有力地维护了相对和谐的社会关系,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说明劳动力是商品,说明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是劳动力买卖关系,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说明了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不合理性,揭示了社会关系的根本对立性质,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斯密和马克思在各自生活的时代反映了时代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历史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相反,如果马克思生活在工场手工业阶段,认为存在剥削,并主张剥夺剥夺者,那将会引出怎样的后果呢?我敢肯定,那样将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推动历史车轮的倒转;如果斯密生活在大工业阶段仍然主张劳动商品的观点那就会维持过时的生产关系,就会阻碍历史的发展。当今中国,改革开放推动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人们都在集中精力搞建设,大家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面对今日社会现实,周教授却认为存在剥削,这符合现实社会的本质关系吗,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吗?

  雇工即剥削曾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的意识,他们习惯于独往独来,散漫自在,而反对大工业协作生产中的纪律要求和技术权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说是具有反动性的。

  周教授或许以为,私营业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就存在剥削,这也是不正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的财产是剥夺而来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保护私人财产,同时限制了工资的最高限额,从而使私人财产发挥了资本的功能,能够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但是,社会主义现实私营业主的财产都是自己通过艰苦创业、辛勤劳动创造的,我们必然实行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和遗产税制度,我们已经制定了现代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还将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人占有的财产就具有社会所有的性质了,个人试图通过占有财产而占有他人的劳动已经不再可能了。

  需要强调指出,剥削是和压迫联系在一起的,和阶级冲突有关,和革命斗争有关。马克思是反对剥削的,他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目的是要唤起无产阶级革命,但是周教授则相反,他说明现实存在剥削之后却告诫人们要容许剥削,这使我们大惑不解。我们实在不明白,周教授做出这样概括的目的是什么,效果会如何呢?是否存在剥削可以由着你说,但是容不容许剥削可就由不得你了。中国人民有反压迫反剥削的光荣传统,又接受了将近一个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的结论就是剥夺剥夺者,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哪里有剥削,哪里就会有剥夺,你说存在剥削人民群众是有可能会付诸行动的!当然,剥削理论与现实不符,人民群众是不会欢迎的,所以它很难唤起革命,但是它在客观上是会危害安定局面的。现在,偷盗抢劫的时有所闻,枪杀富人的也一再发生,他们都有仇富心理,往往认为富人的财产都不是好道来的。他们的行为是犯罪,应当予以打击,他们的认识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批判。但是,周教授认为现实存在剥削就正中了他们的下怀,我甚至担心这是不是为他们提供了口实啊?

  七、结语

  周新城教授说要联系生产关系探讨按劳分配问题,这没有错,但是他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是局部所有制,这就是错误的了。周教授关于分配问题的研究是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出发的,是从形而上学的方法出发的,这样是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的。我们认为,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就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离开历史经验也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离开今日现实也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离开辩证的观点也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


注:
①参见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6页。
②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7、197页。
④参见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10页。
⑤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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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关柏春 [标签: 说明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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