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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定义的理论分歧及其界定
摘要:产权定义是产权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从产权定义的理论分歧入手,探讨产权定义理论分歧产生的原因并作简要评析,指出界定产权要明确的三个问题,最后得出产权就是人们围绕财产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的结论。
  关键词:产权定义;分歧;原因;界定
  
  产权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目前学术界关于产权问题的讨论所形成的成果非常丰硕,但关于产权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分歧很大。产权定义是产权经济学理论大厦的基石,也是产权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正确定义产权对产权理论研究与产权制度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权定义的理论分歧
  
  中外学者从不同的目的出发,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给产权下了很多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产权等同于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配杰威齐认为,产权详细表明了所有的人所必须遵守的与物相对应的行为准则,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准则的处罚成本,而这种准则就是指所有权。第二,产权是区别于所有权并比所有权更为宽泛的范畴。p.阿贝尔认为产权包括了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享剩余收益或承担负债的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安全的权利、转让权。第三,产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人对物的权利。《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产权界定为“政府所认可的或规定的个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兰西民法规定:“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物品的权利。”第四,产权等同于人权。巴泽尔认为:“划分产权和人权之间的区别,有时显得似是而非。人权只不过是人的产权的一部分。www.11665.Com”第五,产权不是人对物的权利,而是由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菲吕博腾关于产权概念指出:“要注意的中心点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第六,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这种观点认为不能抽象地定义产权,而是应强调产权的功能与作用。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第七,马克思的产权观。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生产力决定论的产权观,产权的本质是生产关系,且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
  
  二、产权定义理论分歧产生的原因
  
  关于第一和第二种定义。这两种定义的视角和侧重点不同,前者从广义出发,侧重点是财产权范畴的核心内涵即主体对客体的最高支配权——所有权。因为建立财产权利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确立财产所有权即排他占有关系。后者从狭义出发,侧重点是产权运动的具体形式或状态。当不同形式的财产权权能不集中于一个主体时,狭义所有权只说明占有的基本性质,而其他权能如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则反映了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从而构成了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财产权结构是历史形成并不断变化的,主体财产权利多样化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明显。虽然这两种产权定义都认为产权是多种权利的组合,但不能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
  关于第三种定义。这种定义是对古罗马民法中形成的个人对物的排他占有权概念的一种继承,认为只有从法律意义上讲才存在着产权,产权即为法权。这种定义否认了产权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客观性,否认了产权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历史地形成的,颠倒了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是超越历史的法律创造了产权。产权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无论就产权主体的权能与收益,还是就其客体对象,都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当然,产权取得法权的形式后,产权关系便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规范的法律上的权利界定对客观经济关系也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它可使产权更加明晰、规范与效率,但法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可见,没有客观的产权关系,法权的存在便失去了基础与反映对象,而变成了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概念。
  关于第四和第五种定义。这是从人权或产权的功能出发,或从政府强制和市场强制形成的对资产的制度方式出发对产权的定义。受私有制为主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及以人性自私论为核心的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现代产权经济学得出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结论是产权经济学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界定是对单纯强调“产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人对物的权利”思想的升华,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产权的本质属性。但由于西方学者遵循个体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把财产制度看做是超历史的自然权利,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财产制度是人类的自然本性的产物,而不是在一定的客观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把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秩序看做是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规律,因而不能对产权范畴背后深层次的驱动机制作出科学的回答,使其产权理论不免带有局限性。
  关于第六种定义。马克思创立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旨在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马克思对财产权利问题的研究思路自然服从与服务于这一根本目标。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运用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研究了财产、财产权的起源、历史变迁及其本质,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客观上就要求有什么样性质的所有制与之相适应。产权制度作为所有制的具体化,其变革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取决于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可见,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不像西方产权理论那样,把对产权交易过程和法律过程的分析作为其理论的核心从而使其对产权的界定立足于契约经济条件下的交易操作层面,使人们对产权关系的考察看不到由于人对物的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根源。

  三、产权定义的理论界定
  
  尽管中外学术界对产权定义的说法不一,但他们都认为产权是规范人们行为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权利束。这是定义产权的基础,为正确界定产权,本文认为还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一)财产本身不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
  将财产界定为社会生产关系混淆了财产与财产权利的基本含义。就“财产”一词本身的含义来讲,确实体现出它与人(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主之物”才能成为财产。人(主体)拥有财产虽然包含着人与物(客体)之间的关系,但财产并不是由经济权利关系或法律来决定的,其物理形态上的变化也是独立于法律的。把财产本身等同于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实际上是把财产等同于财产权利。通过前边的分析可知,产权应是主体通过客体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这里的客体就是财产,它本身只表现为“物”性。如果财产本身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那么在产权内涵的界定上就等于用社会生产关系来说明社会生产关系,必然造成逻辑思维上的混乱。
  (二)产权不等于法权
  经济学上的“产权”不同于法学上的“产权”,应对二者加以区分。经济学上的产权是对客观经济关系的反映,但其本身并不直接表现为法权形式。只有当法律对人们之间形成的客观的经济权利关系进行反映时,经济学上的产权关系才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了法权形式。目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产权就是法权,其原因大概有四:(1)经济学和法学虽然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研究问题的视角、运用的方法和侧重点不尽相同,但二者都是对客观的经济关系的反映,都研究财产权利,所以易于混淆概念。(2)受西方产权理论的影响。西方产权理论强调个体性、自然性、交易性和法权性。(3)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误解,认为马克思产权思想主要是“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事实上,马克思是严格区分政治经济学范畴和法学范畴的产权的。他说:“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4)由于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产权关系多数都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获取了法权形式,同时法律又可调整产权关系,因此在现象上,二者不易区分。事实上,作为经济关系的产权是根本,属于经济基础;作为法权关系的产权属于上层建筑,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这才是定义产权的落着点。
  (三)不能弱化所有权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所有权”的概念在经济上可有可无,因为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其原因可能有四:(1)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的存在形式由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直接约束与控制转变为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董事的任免权和资产的处置权。(2)所有者的权益形式由直接内在于传统企业制度中的利润转化为现代公司制度中的股息、红利。(3)在委托——代理制下,所有者的权力因其他权能主体的缺位与越位以及对其监督的有效性而受到一定的影响。(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利运动中的各项权能比静态性质的所有权更易于为人们感知。但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和所有者的权益形式的改变,委托——代理制下的监督效果及市场经济中凸显的产权各项权能都不能改变所有权在财产权利束中的地位。标明财产隶属关系的所有权是财产权利束中的基础,其他任何权能范畴的存在都决定于所有权这个根本前提。
  综上所述,这里可给产权重新下定义。定义表达的是事物的本质特征或最根本的内涵,而不是对外延的解析,定义一定要精炼,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基本赞同把产权定义为:“人们(财产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但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对人类社会来说,人自然是主体,财产自然是客体,因此在定义中没有必要特别强调人的“主体”性与财产的“客体”性。二是“围绕”一词本身就包含“通过”的含义,两个词不必同时使用,而且“围绕”更准确。这样,产权的定义就可表述为:人们围绕财产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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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孙飞 王淋 [标签: 产权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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