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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事会制度虚化根源分析及对策探讨
摘要:中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革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等方面因素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从体制上各个方面的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监事会独立性、重要性使监事会有效发挥促使人们重视监事会地位、作用,营造良好的监事氛围,使权力制衡中三者协调发展,促进上市公司制度的不断优化。
  关键词:监事会制度;虚化;法人治理结构
  
  引言
  
  在代理成本,分权制衡理论基础上产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公司监事会日益被人们接受认可,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了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在中国监事会的重要性地位却很难体现,不少股份公司原监事会主席还兼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这样利益交重的监事会是不可能独立的。可以说,不少监事会只是个橡皮图章,它是聋子的耳朵,几乎毫无价值。
  
  一、中国监事会虚化根源分析
  
  (一)现行监事会体制设置中存在的不独立性
  首先,监事会的设置不独立。中国监事会中监事一般为兼职,通常不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这使得监事会处于一种流动状态,没有独立的办公室,连开会都需找人借会议室;且其人员多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容易受到公司内部各种利益的制约和局限。其次,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不独立。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来决定,而公司章程一般都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对有关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通过也必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的2/3以上通过。wwW.11665.CoM最后,监事会极易受制于董事会。中国监事会监事素质低,往往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以及法律、金融等专业人士,因而常常需要大量经费,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如遇上经理层以经费紧张拒绝提供,则极易导致对公司的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实施橡皮图章似的审核,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虚假财务报告也往往没经“非议”就通过了,这就使得监事会无论检查公司财务,还是监督董事,经理的违规行为都没有具体明确的程序,离开了董事和经理的协助,监事会的工作根本无法展开,这样监事会几乎成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
  (二)职工代表设置不明,权益无法体现
  中国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但目前仅只规定职工代表适当比例,且这个适当比例只能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章程实际上由股东会操纵,极易产生对职工权益漠视,使职工代表难以行使监督权。即使公司章程按规定确定了比例人数,实际上大多出现难以或不敢监督的情况,因为虽然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但由于股东利益的维护,决定了股东代表必然在监事会中居于主导地位,职工代表只能处于弱势,且职工是在经理管理之下的,地位显然低于公司经理,其工作岗位、工资乃至工作本身都受制于公司经理,这显然无法监督经理和经理之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监事的任职资格不健全
  监事会在中国现代企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也应相对明晰的限制,而中国对监事资格仅以违法,违规,违章或出重大经济事故为限,随着中国公司发展,仅仅这样是不够全面的,无法适应公司运转需要。
  首先,某些公司随着业务扩大,建立了一些母子,关联公司,而对这样公司中董事,监事资格未作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一些母子、关联公司监督不力,导致内部矛盾。其次,虽然有明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但在实际中,大多数公司董事一揽独权,作为股东利益代言人的董事长,本身肯定不希望其权力受阻,不可能放置一个眼中钉来监督自己,多数情况下都会暗自推举自己的亲信控制监事会,为自己创造无人约束的环境,则监事会形同虚设。最后,对于监事任职资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监事个人素质。现在公司不少资本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产,有一个占有庞大经济资源的利益集团,其财务大多非常复杂,非精通法律、财务、管理相关知识,根本无法进行检查,而在实践中,不少公司选派监事一般为政工干部,职工代表大多为工会干部,他们一般不具有经营管理、财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审计意识,监事看不懂会计报表,难以很好履行监事的职责。
  (四)监事会职权的权限范围小
  中国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第一,检查公司财务;第二,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面对强大的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只享有以上权力根本无法保障其有效的监督。
  第一,监事会虽有权监督公司的财务,但却不能对公司整个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而实际中许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经营者违法行为在财务上是看不出来的;第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只能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但是他们凭借权势不予纠正,则权利无法保障,对于董事或经理没有强有力的约束;第三,监事会行使职权原则一般为集体,一般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开展监督工作的权利,贯彻的是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式,也易使监事会监督流于形式;第四,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当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如果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时,监事会没有补充召集权,导致董事和监事之间的权力分配失去了平衡,而且监事会提议召开后2个月内期限也过长,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利益。

  二、解决中国监事会虚化现况的对策探讨
  
  (一)维护监事会的独立性,增强监事自主能力
  随着现代公司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也被分别设置,董事会与监事会成为了执掌上述两项公司权力的法人机关的典型形式,因此监事会在组织上是独立的,这就要求监事会及监事和本公司的决策者经营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上下级、同僚等关系。主要体现在:监事会要成立办事机构——监事办公室、行使职权必须有充分的资金供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的监督作用,就必须消除不利于行使职权的主要来自于相对董事、经理的从属地位,要改变这种从属地位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消除董事,经理利用支配地位威胁职工监事,这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非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得变换;其次职工监事离任后三年内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解聘或改变工作岗位;再就是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受额外的加薪;最后明确职工代表范围,根据企业性质规模规定职工代表人数的上限和下限。
  (三)限制监事资格、提高人员素质
  对监事资格要作出明确限制,主要体现在两点:明确关联公司中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明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可担任公司监事,对董事,经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管理公司业务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其他高级人员配偶、有血缘关系或依赖上述人员生活者都不可担任公司监事。同时还要通过一些积极措施来提高监事能力,如对监事会成员业务素质进行定期考核。
  (四)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扩大监督权限
  1.首先搞好重要事项决策的监督。对企业投资、贷款投资、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2.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其拥有的仅仅是提议权,而不是召集权,监事的“提议”往往得不到保障。为此,应改变现行实际中股东大会召集权由董事会专属权利,给予监事会对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的两个月,如果董事会仍不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可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
  3.人事监督。在公司中应当赋予监事会人事监督权以加强监事会监督力度,对于尽职尽责,为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董事或经理,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奖励的建议,而对于不称职的董事或经理,监事会亦有权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弹劾。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制度是上市公司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职权部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中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革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等方面因素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从体制上各个方面的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监事会独立性、重要性使监事会有效发挥促使人们重视监事会地位、作用,营造良好的监事氛围,使权力制衡中三者协调发展,促进上市公司制度的不断优化。
  
  参考文献:
  [1]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商界.董事会和监事会——谁来“监”谁的“事”?[n]中国证券报,2002-04-08.
  [3]甘培忠.论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j].中国法学,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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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丁远丙 刘睿智 [标签: 中国 监事会 制度 虚化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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