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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券欺诈及其防范
论文关键词:证券欺诈 信用 证券监管
  论文摘要:证券欺诈是发生在证券活动之中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人大多为特殊主体。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地下信用交易、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情形。为防范证券欺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证券欺诈监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及投资者自我保护教育。
  证券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是指行为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证券活动中实施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欺诈,又称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从事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广义证券欺诈对证券市场乃至社会经济的冲击以及给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都较狭义证券欺诈要大得多。因此,就打击和防范的角度而言,通常所说的证券欺诈指的是广义的证券欺诈。本文研究证券欺诈防范问题时所指的证券欺诈也是针对广义证券欺诈而言的。
  一、证券欺诈的特征
  1.证券欺诈的行为人大多为特殊主体
  证券欺诈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无论自然人还是单位,都是具有特定资格或职务身份的主体,如果不具有与证券活动密切相联的特殊身份地位,则不可能成为证券欺诈的行为人。
  2.证券欺诈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证券法律法规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等证券行为的行为规范,证券行为必须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才是合法的,才受法律保护。wWW.11665.cOM证券欺诈是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证券欺诈,必须看其是否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3.证券欺诈是发生在证券活动之中的行为
  证券欺诈作为一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质上仍是证券行为,它不可能脱离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而独立存在,只不过由于其违反法律,又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受法律保护而应受法律制裁。因此,证券欺诈是发生在证券活动之中的行为。
  4.证券欺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所有的违法行为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证券欺诈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一方面,它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使广大中小投资者投资热情严重受挫,甚至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另一方面,由于违反了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证券欺诈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甚至导致国民经济瘫痪和社会动乱。
  二、证券欺诈的具体情形
  1.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利用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实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致使投资者在无法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而遭受损失,从而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地下信用交易
  地下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挪用客户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或者擅自利用客户股票或资金提供给其他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行为。地下信用交易实质上是证券公司利用客户对其信任以及自己享有的职务便利,对客户资金或股票进行挪用的行为。证券公司作为客户的受托人,依法应按照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处分客户的资金或股票,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显然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同时也辜负了客户的信任,是一种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
  4.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编造或隐瞒影响证券交易的信息,从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欺诈客户不但直接损害了客户利益,也损害了证券公司自身的威信,使客户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5.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在有关文件中违背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对重要事实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虚假陈述是发生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欺诈行为。虚假陈述行为违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要求,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直接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证券欺诈的防范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一是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证券法》对证券欺诈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为缺乏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有关证券欺诈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还是欺诈客户,其法律责任都只强调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的微乎其微,这显然是法律责任制度的失衡。从某种程度上讲,《证券法》调整着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证券欺诈行为首先损害的是中小投资者的民事权益。所以在《证券法》中应增加规定各种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是建立事前预防制度。证券欺诈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一旦发生后果无法挽回。为避免证券欺诈行为发生,应当建立事前预防制度。就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证券监管准司法权制度和不欺诈担保金制度是两种行之有效的证券欺诈行为事前预防制度。证券监管准司法权制度是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欺诈行为时拥有准司法权的制度。司法权应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行使,但由于证券欺诈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犯罪手段隐蔽,查处起来相当困难。而司法机关往往缺乏证券知识和经验,对他们来讲,证券欺诈案件的查处难度较大。证券监管机关是专门的证券监管执法机关,其执法人员具有丰富的证券知识和经验,因此,证券监管机关完全有能力查处证券欺诈行为。但我国《证券法》第168条规定,证券监管机关享有调查权、检查权、行政处罚等权力,而不享有司法权。司法权的缺失使得证券监管机关面对证券欺诈行为软弱无力。因此,一般的调查权对证券监管机关查处证券欺诈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应建立证券监管准司法权制度,给予证券监管机关以传唤、直接冻结账户、电话窃听等准司法权,这将对证券市场监管产生深远影响。
  不欺诈保证金制度,同样可以有效预防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不欺诈保证金指通过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经纪公司以及其他证券行为人提供保证金作为其不进行证券欺诈行为的担保,如果其进行了证券欺诈行为,其保证金将被没收或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三是完善和强化诉讼救济制度。首先,要完善举证责任制度。一般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证券欺诈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如果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就需要证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证券欺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要件之一就是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样,原告就必须证明其损害与证券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尤其要证明其投资行为是基于对欺诈行为的信赖做出的,而对特定信赖的证明对原告而言显然是困难的。另外,证券交易不同于传统买卖交易,作为一般投资者在对交易信息及交易证据掌握方面显然处于不利地位,让作为原告的一般股民去完成取证任务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对于证券欺诈应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对待,证券欺诈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应建立特殊的举证规则。但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此方面的规定,应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其次,要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是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制度,具体说,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本身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完全有权提起诉讼。但公司又是一类极其特殊的民事主体,其行为只能通过控股股东、董事、经理等的行为来进行,当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是控股股东、董事、经理时.期望公司积极行使诉权,保护公司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不但公司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就必须引入特殊的公司诉讼制度,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允许股东在法定条件下代表公司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对传统公司诉讼制度的突破,它能有效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也能够促使股东、董事、经理等正确行使职责,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进行。
  再次,要建立支持起诉制度。支持起诉制度指在投资者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的时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提供所能掌握的所有资料,为投资者的诉讼提供证据上的支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其拥有监管职权和监管条件,对市场上发生的证券欺诈行为无疑拥有调查的权力和义务,也最有条件和能力获得行为人实施证券欺诈行为的证据。而一般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收集到诉讼所需要的证据。这样,监管机关将其收集到的证券欺诈证据提交法庭,作为对一般投资者的诉讼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在国外,就有一种叫“法律之友”的诉讼制度,其实质就是一种支持证券欺诈行为受害人诉讼的制度,值得国内立法借鉴。
  2.加强证券欺诈监管
  证券市场是交易信息高度密集、交易速度高度迅速、交易规模高度庞大的市场,离开专业的监管,要想使证券市场有序运行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才能有效减少证券欺诈行为。各国为管理证券市场,均设立有证券监管机构,并赋予其相当大的监管职权。我国目前尽管也设立有监管机构,但其在现实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以更好地防范证券欺诈行为。
  首先,应树立高度的监管意识。离开严格的监管,不可能防范证券欺诈,此应成为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共识。其次,强化监管职责。法律赋予监管机构监督市场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其监督市场的职责,对职责的履行和贯彻得好坏,直接影响监管的效果。因此,应强化监管职责,促使有关方面履行监管义务。再次,证券监管是个系统工程,应该走向制度化、经常化,为此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证券监管的长效机制,以保证证券监管的顺利进行。最后,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事实证明,证券欺诈行为之所以猖獗,与证券监管措施不力以及查处力度不强有极大的关系。证券欺诈行为是极其严重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之应该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否则,就无法达到制止和防范证券欺诈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能力,是防范证券欺诈的有效途径之一。不论什么样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所支配,行为人的主观态度,直接影响其行为的性质。证券欺诈行为是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强化行为人内心深处的道德感、罪责感,通过内在的职业道德约束即行为人的自律,可以降低证券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应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通过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大职业道德普及的力度,巩固、强化人们内心已形成的道德感,使之成为自我约束的力量。其次,通过证券立法和普法教育,使行为人了解、掌握现行法律规定,从而使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个价值权衡,从中受到震撼,放弃违法犯罪念头。
  4.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教育
  证券欺诈在证券市场上是普遍存在的,对投资者加强自我保护教育无疑是防范证券欺诈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投资者而言,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加强自我保护,防范证券欺诈:
  首先,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了解证券欺诈的各种表现形式,认清证券欺诈本来面目,不受证券欺诈者的欺骗;了解惩罚证券欺诈的法律措施及法律责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心态在应对证券欺诈方面十分重要。投资时要有风险意识,先考虑风险再期望利润;应头脑清醒、独立判断,不盲目跟风。投资者应克服错误投资理念,切忌追涨杀跌、贪婪急躁。
  再次,求助法律,弥补损失。法律对证券欺诈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这些措施有行政性质的,也有刑事和民事性质的。投资者因证券欺诈行为遭受损失以后,一方面可以积极起诉,通过诉讼挽回自己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举报,要求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投资者切忌在遭受损失以后自认倒霉,无所作为,这样不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也放纵了违法和犯罪行为,不利于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防范。
  最后,投资者应联合起来,成立自治组织,比如投资者保护协会等,统一行动,对抗证券欺诈行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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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马涛 [标签: 证券 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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