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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想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全面推展开,为全国范围的农民重新绘制了新的养老蓝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新农保在彻底解决农村养老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其发展任重而道远。为此,分析阐述了黑龙江省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完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政策衔接;财政补贴
 
  200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决定启动黑龙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家正式批准的黑龙江省14个县(市、区)展开,并准备逐步在全省推行。截至2010年2月9日,全省14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共有27.028 3万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领到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金,还有3.421 7万试点地区农民因没有农村户籍、没有第二代身份证、户在人不在以及联系不上等,没有发放基础养老金,待进一步核实后再做补发工作。截至2010年4月12日,全省14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共有164.064 9万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参保。可见,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尽管有了良好的起步,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当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相关保障的衔接政策。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都没有出台。WWW.11665.cOM黑龙江省对于以上问题的处理也只是自行探索,主要还在等待中央政策文件出台。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农民的参保热情,其结果是导致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方案。
  (二)中青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目前,参保对象积极性最高的是补缴保费就能享受待遇的60岁以上人员,45岁以下的适龄参保人员持观望态度的较多。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解决,家庭养老占了绝对主导地位。究其原因,第一,45岁以下的农民年富力强,还没有过多想到养老问题,因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关心;第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将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再长,基础养老金也还是55元,中青年农民觉得不划算;第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如果个人账户每年交纳100元,连续缴纳15年,农民年满60岁后,每月个人账户才能领到15元左右,加上最低55元的基本养老金,这样,农民每月才能领到70元的养老金。从黑龙江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分析,出现了年龄越小,参保率越低的状况。
  (三)县级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难以稳定
  按照政策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这种缴费方式,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中要有财政的资金支持。从试点的实际状况看,资金缺乏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在筹资机制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方分担的原则,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的责任。但在少数试点地区,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主要表现在中央、省级基本投入,县级财政的补贴没有到位。从目前的体制看,黑龙江部分县级政府,存在严重的财政困难。县乡财政多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用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等“办事”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对新农保的补贴力度小,且资金来源不稳定。
  (四)经办工作机构不健全
  一是县级经办机构编制不足。新农保受益对象为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需要深入千家万户开展工作,而目前县级经办机构编制不足,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办力量不适应当前工作需求。主要体现在县、镇、村经办力量严重不足,经办网络还未有效建立。由于新增编制未到位,各县农保局为确保工作运转借用人员达8人之多;所有乡镇均采取从其他站、所或大学生村官中抽调的办法来开展“新农保”工作。而具体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只有6个人员编制,平均每人要负责10万农民的参保工作,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二是乡镇经办人员不固定。一些地方乡镇社保人员匮乏,负责经办的人员稳定性差、工作变动频繁,不利于新农保试点的开展。三是工作经费保障缺乏长远规划。各试点县只安排了新农保启动专项经费,对以后的工作经费缺乏长远规划。
  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
  (一)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方案
  为更好的解决新农保与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问题,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和转移接续办法。二是探索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尽早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新格局。三是尽快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在《指导意见》中提及的制度间的衔接与转换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讨论出台正式政策,以确保制度间转换的规范化,维护转换制度者的利益,尽可能减少其因制度衔接转换而出现的损失。从目前各试点地方出台的细则看,制度衔接与转化地方化色彩较浓,不利于跨地区转接。因此,建议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衔接与转换机制,保障各制度间的平稳衔接与过渡,并促进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

  (二)加大财政支持以提高资金保障度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养老制度应是所有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视与制度歧视。所以,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理应承担责任;相应地,国家财政理应承担相应的支出。
  首先,国家财政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安排。要把握财政投入重点。中央财政应当向中西部地区、以及相对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黑龙江省财政在确保省级支农资金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新增财力的支出应当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倾斜,建立各级财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资金。通过加大对下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力和各地自主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问题的能力;并通过运用补贴、贴息、税收优惠等手段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建立起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奖补结合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其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善于运用财政政策,积极探索利用补助、奖励、贴息、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把资金投入养老保险上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资主体多元化。最后,调动县乡政府主体地位的积极性。地、市财政部门要利用财政政策和相应的资金扶持,发挥县、乡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挖掘自身潜在的人、财、物力,杜绝资源使用中存在的浪费。
  (三)完善工作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基层农保机构建设与农保业务的开展有着重要的关联性,基层农保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强硬,经办经费充足,农保业务的开展就相对要顺畅一些,反之亦然。而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将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制度创新和实施机制的完善上,对基层农保机构的建设关注度稍显不足,这将无疑成为制约新型农保试点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一是扩大并完善县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县级政府应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按照“工作、场地、制度、人员、机构、经费”六个到位要求,落实县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二是完善乡镇社会保障管理平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重心要下移,将社会保险工作平台延伸到乡镇,健全县、乡(镇)农保服务网络。乡镇应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确定专职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三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不从基金里面提取管理费。四是抓好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思想教育和系统的业务培训,巩固和提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有可靠的人才保证。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新农保政策的民众知晓度
  任何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就难以长久,而民众认同的内在基础是意识的接受或心理上的认同,新农保政策也不例外。所以政府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和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效果。总之,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参加新农保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使广大农村居民从思想上达成共识,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变被动为主动,由政府引导转变为自觉投保。

  参考文献:
  [1] 陈淑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研究[j].学术交流,2009,(7):83-86.
  [2] 李剑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与重点[j].决策咨询通讯,2007,(6):14.
  [3] 陈淑君.黑龙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状况分析研究[j].理论探讨,2009,(5):99-101.
  [4] 傅道忠.构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探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2):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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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吕影 [标签: 黑龙江省 新型农村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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