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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框架

  我国是一个农业文明悠久、农业传统深厚的农业大国,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从历史的角度展开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全方位研究。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未来方向和基本框架。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与发展阶段
  
  任何制度的形成、发展都不是自在自为的,总是处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中,是特定时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现象互动的结果。我国具有漫长的农业经济发展历程和深厚的农业传统,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一)我国古代农业保险思想的萌芽
  
  在我国,小农生产方式根深蒂固,早期的农业保险思想正是根源于封建社会时期的小农生产方式。为保障小农生产方式的延续以维系政权稳定.很早就建立了国家农贷制度,而作为早期我国农业保险思想萌芽的“荒政思想和仓储制度”也相应产生。我国古代的仓储制度作为一种救济后备制度,从组织形式看,是相当严密、完备的,但无论是官府的常平仓,还是民间的义仓,都主要以应付天灾人祸为主,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形式,其保障范围都是狭窄的,都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与近现代保险制度不可相提并论。同时,小农生产方式也决定了农民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弱,在官方支持不力的情况下,民间风险保障主要表现在“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自助思想与民间自发兴起的一些互助组织和互助风俗制度。可以说,这是我国几干年封建农业社会积淀下来的最具代表性的风险保障思想。WWw.11665.coM时至今日仍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二)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
  
  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是在农村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1923年“华洋义赈救灾会”在河北省香河县创建了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到了20世纪30年代,我国农村由于受军阀剥削及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破产相当普遍。为了尽快恢复和建设农村经济。有的地方办起了农业保险,但是,农业保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有少数省份在个别地区试办过农业保险,然而试验的险种十分有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乌江耕牛保险会的尝试。乌江耕牛保险会是我国现代保险史上最早由农民自发建立的相互保险的正规组织之一,属于互助合作团体。1933年上海银行与金陵大学农学院将乌江镇开辟为农业试验区,为了保证试验区发放农业贷款资金的安全,力主农民组成耕牛保险协会,承办耕牛保险。二是北碚家畜保险社的建立。北碚家畜保险社是我国现代保险史上较早开办家畜保险的机构之一。1939年,农本局(即国民党政府控制粮、棉、纱、布的机构)在重庆农业试验区设立家畜保险经营处,首先成立的就是北碚家畜保险社,以猪为保险标的。三是我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该公司是旧中国官僚资本兴办的保险公司,初为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处所属的保险科。1943年独立,定名为“中国农业保险特种股份有限公司”;1945年改组,由农林部参加资本;1947年6月更名为“中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除在重庆北碚小面积试办了一些耕牛和猪保险外,主要经营茧纱保险、盐载保险等业务。
  
  (三)计划经济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
  
  1.建国初期(1949~1957)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伴随着农村经济整改的顺利进行,建国初期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1949年10月20日.政府首先建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建立伊始就开始试办了农业保险,于1950年首先在北京郊区、山东商河和重庆北碚试办牲畜保险,在北京郊区、江苏南通县和陕西成阳地区试办棉花保险。1954年.为配合农业合作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重点恢复办理农村保险业务。1956年2月29日至3月17日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农业保险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1958年末,中央政府在武汉举行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停办调整保险业务。在这历时8年的试验时间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的农业保险收取了大量保费,及时向受灾的投保农民进行补偿,对发展农业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为开展农业保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总的来看。建国初期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
  2.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以后(1958~1978)农业保险的滑坡与停滞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财贸工作会议认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所以农村保险业务又一次停办.直到1981年。这个时期的我国农村,农民主要生活在实物经济之中。农业生产由集体统一组织。风险由集体来承担,农民自身并没有参与保险的动力,加上国家也对农业保险的停办作出了规定,因此.这段时间内农业保险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农业保险完全由国家救灾方式所代替。
  
  (四)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重新培育
  
  1.市场化改革初期(1979~1992)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提出:“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自此。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又逐渐由国家救济转向农业保险的试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恢复试办农业保险,从试办到1992年,是由低速增长到高速增长的发展过程,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如图一所示,下页)。到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公司和15个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中基本设立了农业保险机构,大部分农村乡镇建立了保险所。自1982年得到恢复试办,我国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模式、完善新办法,并借鉴外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针对农村地域分散、风险性大、业务技术难度高、政策性强的特点,敢于向国际保险界的“难点”和“尖端”突破,使农业保险在恢复试办后的前十年间实现了较大的发展(李玉琴,1996)。
  2.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1992至今)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困扰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之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度沿市场经济方向变迁的速度加快,但是人们所期望的农业保险高速发展的局面并没有到来。从规模上来看,1993年至今是农业保险由高速增长到低速增长的滑坡过程。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2005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4932亿元,为1993年的9倍多,年均增长超过60%。然而,在全国保险业发展一片大好形势下,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陷入困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在总体上呈下降趋势,2005年略有回升。在农业保险赔款支出方面,近几年来,除2005年赔款支出较高外,均保持在较低水平。值得庆幸的是,当前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正积极推行农业保险的试点。近年来,中国保监会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和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皮立波等,2003)。保监会联合有关部委对农业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自此,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的制度创新阶段。
  
  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农业保险本身是一种制度创新。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发展并不是一个孤立、即兴的事情,而是一种历史的延续,有其内在特征。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农业保险的发展依赖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依赖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的发展如果脱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将会造成行为主体的不配合。交易成本就会提高,因而起不到农业保险制度应有的效果。古代的“积谷防饥”也证明农业保险的开展必须有赖于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积累;近代农业保险发展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业生产力停滞衰落。人口超负荷,落后的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难以为继的极端困境所造成的;20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此时农业保险的繁荣存在虚假的景象.并没有内生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后,在1978~1992年间,农业gdp年均增长11.4%,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9.1%,表现出迅猛的增长势头。与此同时,农业保险也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农业保险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上升到1992年的8.17亿元,年均增长110.3%:农险占财产险比重由1982年的0.02%左右上升到1992年的2.44%,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农业保险赔款支出也由1982年的22万元上升到1992年的8.15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10%。这充分说明了在此阶段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从而形成了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然而,进入90年代中后期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明显放缓,尤其是1993-2005年农业cdp只增长了57%,年均增长不足4.5%:农民人均纯收入自1997年以来增速明显下滑,年均增长不足5%。农业、农村经济的反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正常发展。农业保险占财产保险的比重由1992年的2.44%滑落到2005年的0.55%:农业保险费收入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出现了负增长;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则由1992年的8.15亿元大幅度缩水到2004年的2.89亿元。这充分说明了在此阶段农业、农村经济的困境同样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导致二者之间的恶性循环。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良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

  
  (二)农业保险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路径
  
  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政府逐渐重视农业保险,又开始致力于农业保险制度的调整与创新。1984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要在总结以往试办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办理养殖业保险。至于种植业保险,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不断摸索经验,因地制宜地逐步扩大试办范围。”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指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6年。中共中央在《关于1986年的工作部署》中再次指出:“应积极发展农村各项保险事业。”1987年,中央又在5号文件中要求:“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条件的可试办合作保险。”1989年,中央办公厅在《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工作,发展其在我国保险事业中的主渠道作用。”基于此,在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倡导下,农业保险发展也进入了历史的最好时期。然而,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21世纪初,我国政府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国企改革、金融改造等领域,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受到一些影响。2004年以来,“三农”问题重新得到了新一届政府的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也随之成为新的话题,政府也开始推动新一轮的制度变迁。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明确表示。我国将合理运用wto规则,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并提出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措施。因此,可以判定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路径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
  
  (三)农业保险制度的区域化特征逐渐显现
  
  我国的农业保险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但少数地区或者因为地区农业的特点和优势,或者因为地方政府的重视,或者因为探索到一种适合的制度模式等原因,农业保险得到较快的发展。上海经济发达,农业基础较好,特别是长期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探索本地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新疆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实行种、养殖业保险与其他商业性保险分开立账,单独核算,挽救了自治区农民很大的损失,形成了兵团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对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比较可行的路子。此外,全国其他地区也在探索适合各自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制度。我国地域广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区域化特征将长期存在。
  
  (四)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居于从属地位
  
  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逐步转型到市场经济体制中。相应的政府介入农业自然风险管理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在以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为主的同时,增加了农业保险这一重要措施。并试图进行战略重点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的转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的转移最终并不成功。农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的特性,使得其发展始终面临严重的风险干扰。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双重特征,这也决定了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普遍面临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威胁。我国每年约有0.4亿~0.5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播种面积的1/3,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40%以上,近年来更是达到60%左右。自然灾害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60年代每年约390亿人民币,70年代每年约,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到90年代的灾害损失则呈现显著增加的趋势,年损失额平均达到1747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的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而且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最为脆弱。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的初衷是改变传统的单纯依靠政府来救灾的模式,利用保险这种社会互助方式和保险的经营属性更广泛有效地动员救灾资金,增加救灾资金的数量,提高救灾的质量。但是,由于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过大,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较低,结果很多地区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实现。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根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即造成损失程度的30%以上的部分)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其中通过自然灾害救济平均每年补偿37-31亿元,相当于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的2.22%;通过各类农业保险平均每年补偿4.5亿元.相当于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的0.27%,不到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的1/8。这充分说明我国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然只居于从属地位。
  
  三、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未来方向与基本框架
  
  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我国应重视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必须与经济发展现实情况相协调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与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从古代朴素的农业保险思想到近、现代逐渐形成的农业保险制度都表明,农业保险制度是当时经济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受到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与条件的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史上的几起几落都体现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保险发展阶段的密切关系。二者具有正向的相互促进与相互依存关系。在交易费用范式中,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超越经济发展水平,超过行为主体的费用边界,交易的发生从客观上难以实现,既有制度的维系以及对既有制度的创新就变得不可能,此时,既有制度陷入低效率或无效率的艰难境地。因此,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超过或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都是不合理的,都是缺乏效率的。
  
  (二)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
  
  新制度经济学表明,制度主体初始选择的差异会导致制度变迁与创新路径的不同,如果初始制度选择不正确,则将导致低效制度的长期持续,反之亦然。而决定初始选择的因素则可能是某种偶然事件或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因素决定的主体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是制度变迁与创新的两大决定性因素,而意识形态和文化则是其最终决定因素。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可以发现,无论是国有政策性农业保险,抑或是合作保险模式,其产生与发展都依赖于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充分反映了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仍然受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制约。这种依赖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所导致的“路径依赖”的刚性,决定了在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脱离政府支持的条件下,想要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健康成长是非常困难的。然而,我国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在10多年来表现出的效率缺失,已经反映出这一既有路径难以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需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仅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反而使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了一个难以自拔的陷阱。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就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来看,应该强调政府诱导型的制度创新方式,既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更要充分调动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探索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制度的创新。
  
  (三)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能与地位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决定了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供给的必要性,而具有效率优势的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现阶段基本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又会牺牲效率,给国家的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而且会对私人保险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保险市场的发育。况且,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在财力上还不具备完全由政府承担农业风险损失的能力。当然,我国目前更缺乏市场化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我国应该坚持走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政府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平台、创造环境、优化条件、控制风险等,吸引各种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积极从事农业保险。与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比,政府的作用由直接变为间接,由台前走到幕后。这一模式成功运行的前提是,通过政府经济的资助、制度的供给、政策的优惠,以及法律的保障等措施,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即通过政府的作用,诱导市场机制形成。从市场的培育角度,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开放国内农业保险市场,适度放松农业保险市场的准入限制。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各地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形式,除了组建国家型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外,积极探索合作型、股份型等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并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代办或共保农业保险业务。从农业保险机制的塑造角度,应该通过政府经济政策的诱导、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险的监管等手段,塑造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手段建立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培育,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提高农业保险制度的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必须有效促进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
  
  我国目前开办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公司作为非主要业务的方式来发展。在保险业全面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在全国“一刀切”的制度模式下,农业保险发展逐渐萎缩,这与高速发展的财险与寿险业务形成鲜明的对比。而事实上.我国农业生产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基础以及经济发展环境都呈现巨大的差异性。可见,集中统一的制度模式自身存在着种种难以克服的矛盾,是若干年来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而区域化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符合我国国情,是农业保险发展规律的内在本质要求。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各异的农业风险和灾害损失程度、参差的农业生产布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都要求农业保险必须有效促进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与区域化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需要借助于一系列农业保险发展政策和措施。应该看到,虽然经过较长时间的农业保险实践的探索,我国还从宏观上缺乏农业保险的整体发展战略与措施。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各种规范和鼓励区域化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政策、选择合理的区域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设计和开发具有区域性特征的农业保险产品、厘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保险费率、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保险结构,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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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温涛 谢家智 [标签: 农业保险 制度 变迁 制度 创新 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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