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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

[摘要]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本文回顾了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的历史沿革,阐述了当前建立社会保险资金长效稳定筹集机制的迫切性,提出了建立长效稳定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的具体对策。

  (中经评论·北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相应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制度被誉为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是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助推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撑,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的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资金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持续稳定增长,是事关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大事。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及其资金筹集机制概述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为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转,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银行代扣劳动保险金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步。范围主要涵盖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单位。企业须按月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的国家银行缴纳劳动保险金,保险对象为城镇企业职工,但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wwW.11665.coM这是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不分险种的“一揽子”保险计划,传统称为“劳动保险”。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行直接控管,银行严密地控管着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行,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政府赋予的监管企业的行政职能,在广覆盖和强制性等方面无疑都具有相当的优势,所以当时劳动保险金的筹集由银行负责代扣。
  第二阶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根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适时提出了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1 984年,无锡等部分地区开始试行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实行企业支付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此时还是实行银行负责代扣.存入专户。但从1 986年起,国家开始逐步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此时,按照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要求.银行逐渐还原其金融企业的本来身份,原来所承担的监管企业经济活动的行政职能随之消失,如果再通过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已不现实。而此时劳动部门负责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管理,控制着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开始走上了社会保险费征管第一线,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全部由劳动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三阶段:税务机关逐步介入社会保险费征管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适应经济社会这一发展变化的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对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作了根本性改革。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及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工伤、生育保险通过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这时,个体、私营、股份制、外资经济雨后春笋般涌现,企业员工流动性大大增强,企业劳动力的管理已经基本靠市场供求来调节,工资也大部分由市场确定,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控管的职能逐渐弱化,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已显得力不从心,征收管理能力随之大打折扣,对已参保单位和人员的费源控管乏力,而且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差额缴拨。的征缴机制已不适应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社会保险费收缴率处于较低水平.大量应收资金收不上来.许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社会灵活就业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现象较为普遍.基金的支撑能力下降,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负担日益加重,已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区的政府为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缓解社会保险基金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给征收力度大、征管基础较好、组织收入经验丰富的税务机关征管。1995年前后,武汉、宁波两地政府决定将企业和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交给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由此开始介入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上述两地的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后,很快就扭转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乏力的局面,收入规模迅速扩大,缓解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
  1998年初,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征,浙江、云南、安徽、重庆等省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先后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1999年初,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此后,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全国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云南、重庆、陕西、甘肃、青海等1 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厦门、宁波两个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
  
  二、当前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的迫切性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一方面,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水平不断提高并趋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诉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跨过人均gdp1000美元的门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快,由此带来的城乡差距加大、收入分配不公、就业和再就业难度增加等问题日益凸现。因此,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要有强大的财力做支撑和保障,因此,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使政府有可持续稳定的财力保障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转,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才能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新能力,不断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但总体上看,法律层次较低.政策不统一、不规范,特别是从社保资金的筹集机制看,还缺乏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效力的、规范的法律规定,普遍存在征收机关权责不一致、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影响了社保资金的有效筹集,社保收入难以实现持续稳定的增长。因此,加快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以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三)是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迫切要求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而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有1.5亿~1.7亿人.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将持续存在。按人口城镇化水平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测算,今后20年将有3亿农村人口陆续转化为城镇人口,由此会带来大量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同时.新形势下我国就业格局呈现分散化、流动性强的特点,涌现了大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以“单位”为服务对象,使得大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再加上法规体系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到位,大量企业漏保、企业主选择部分职工参保的现象十分普遍,使得本应在社保覆盖范围内的人员也没有应保尽保。仅从参保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看,截至2006年底的1.86亿参保人员也仅占全国总人口的14.31%.低于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20%的最低线。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大社保资金筹集力度,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将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和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因此,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是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迫切要求。

  (四)是缓解财政风险的迫切要求
  
  社会保险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风险上。由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级统筹,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而只能由财政来“兜底”。几年来,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来自各级财政的当期补助日益增加,尤其是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补助已由2000年的298.65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729.31亿元,2000~2005年累计达到2940.49亿元。。与此同时,地方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也在逐年加大。但对于财政而言,更大的压力在于规模庞大的个人账户空账和巨额的历史欠账。1 997年以来,各地没有做实个人账户,无法割断统、账基金之间的联结,锁定统筹基金的债务。一些地方为满足当期支付需要,大量动用“中人”和“新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各地合计空账已达到至少8000亿元,需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弥补空账给各级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况且,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已经产生了3万亿元的隐性债务,还清债务需要30~40年时间,今后国家财政每年至少还要拿出1000亿元。社会保险资金缺口,已经成为引发财政风险的巨大隐患。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就是要尽可能通过当期筹集的资金来满足当期的支付需要,减轻各级财政当期对养老金的补助额负担,使得各级财政有能力逐步加大对个人账户空账和历史欠账的弥补力度。因此,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是缓解财政风险的迫切要求。
  
  三、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1.必须提高社会保险立法层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加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法律关系。同时,国务院应清理规范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2.必须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一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应将城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各类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都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逐步将农村纳入进来,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是统一缴费基数。要明确和统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特别是要明确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范围和口径。其中,要分别制定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基数政策,建议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计算,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进行复核。三是统一缴费比例。在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和保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统一各险种的缴费比例,改变地区间和行业间缴费比例不一致的格局,公平企业负担水平,增强政策的稳定性。
  3.必须以法律形式赋予征收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加快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赋予征收机关在社保费征管中有权依法对缴费人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资产及银行扣款等强制手段,并相应调低滞纳金比例,彻底解决征收工作中执法手段不强和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尽快明确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惟一征收主体,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
  
  1.尽快明确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的惟一征收主体。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是有利于真正落实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二是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减轻财政的“兜底”压力;三是有利于充分利用政府现有资源.节约行政成本;四是有利于方便缴费人税、费统缴,减轻缴费人事务性负担和遵从成本;五是有利于加快政府从管理型职能向服务型职能的转变,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从繁杂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个人账户的管理、享受待遇资格的认定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因此,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惟一的征收主体,实现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五个费种的统一合并征收。
  2.完善征管职能。在统一征收主体的同时,也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明确其享有缴费登记、接受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费款征收、检查处罚等与征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充分发挥税务机关掌握费源、便于核实缴费基数等组织收入的优势,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快速增长。
  3.优化征管模式。探索实行以信息化网络为平台.以缴费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为基础.以查账评估、重点稽查为手段的征管模式。其核心是通过缴费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明晰缴费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责任,提高缴费人的参保意识。要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将社保费比照税收进行管理,统一征管信息平台.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在费源管理、缴费评估、分类管理、缴费服务等方面,积极借鉴税收征管中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和措施,不断加大征管力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推行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三)科学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建立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在统一征收主体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分各部门的职责,建立“政府领导,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1.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政策、制度标准的制定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整合,集中精力做好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的管理、享受待遇资格的认定以及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险预算,负责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拨付.并承担对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及支出使用的监管职能。税务机关行使独立自主的征收职责.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对社保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2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提高整体行政效能。要建立固定的协作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探讨和解决征收管理中的难点和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入定期对账制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3.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税务机关、财政、劳动保障、国库、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传递和反馈保险登记信息、征收数据、入库信息等,提高各部门信息利用效率,共同做好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监管,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
  1 切实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要把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设在同级人大相关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对各部门的职能履行情况进行评定,并定期予以通报。
  2重点加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审计部门要将社保基金审计列为定期开展的重点工作,逐步将过去以社保基金使用情况的事后审计为主转向对社保资金的全程跟踪审计,通过审计促使各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基金收支两条线和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督。同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
  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隐蔽权力公开化、集中权力分散化、资金分配程序化、审批事项制度化”的总体要求,赋予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知情权,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全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有效地调动社会成员对违反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的积极性,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目标逐步实现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险税则是水到渠成之事,届时可以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及管理体制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从费平稳过渡到税。可以说,开征社会保险税,以“税”的形式筹集社保资金,更有利于社会保险筹集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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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未知 [标签: 长效 稳定 社会保险 资金筹集 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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