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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险需求研究综述
摘 要: 典型的董事责任险通常包括个人保障部分与公司保障部分。个人的保险需求可以用风险厌恶来解释,而公司的保险需求则一直是经济学和公司金融理论的一大难题。最早,mayers与smith(1982)提出了公司购买保险的七大动机,经过后人的补充与引申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关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命题。20世纪90年代之后,研究者对这些理论及其蕴涵的命题进行了实证检验,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 董事责任保险;保险经济学;保险需求;公司治理

  董事责任险(全称应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本文简称“董事责任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险,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被上市公司普遍地采用,美国某些行业的投保率甚至达到100%,因此,对这一广泛应用的险种进行研究,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董事责任险承保的是董事责任诉讼风险,而超过半数的董事责任诉讼是由股东发起的,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矛盾与冲突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董事责任险承保的实际上就是公司治理风险;另一方面,有关董事责任险需求的许多假说,如薪酬说、监督说等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关董事责任险需求的研究必然大大推进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此外,董事责任险的买卖双方都是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机构,企业要决定买不买以及买多少,而保险公司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收取相应的保费。企业的决策是建立在明确具体的风险管理战略基础上,从而符合理性人的解释,还是纯粹出于惯性,从而更符合行为金融的解释?董事责任险为我们检验这些经济学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WwW.11665.coM

  一、基本理论及相关命题

  传统上,人们将公司购买保险的动机归为风险厌恶。风险厌恶用于解释董事责任险的个人需求部分是有足够说服力的——董事和高管人员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股东诉讼的风险,而股东诉讼往往可能使董事面临巨额的赔偿,使其个人财富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之中。这样,风险厌恶的人要么不愿出任董事和高管,要么就采取过于保守的管理策略,以减少出错的机会,而这对于企业来讲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为了吸引管理人才,并激励其开拓创新,企业就会为任职的董事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购买董事责任险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风险厌恶却无法很好地解释董事责任险的公司需求部分。因为公司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在公司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下,风险是由股东依据其股份多少来分摊的,而股东又可以通过资产多元化来规避这部分非系统风险。另外,从投资——收益的角度来看,由于保费加成的存在,董事责任险的保费往往超过预期理赔成本,因而,作为一项投资,董事责任险的净现值为负。这就使得董事责任险公司需求部分的存在显得让人难以理解。

  对公司保险需求的经典解释来自mayers与smith(1982),他们从mm定理出发,提出了公司购买保险的七大动机:

  第一,保险公司是最佳的风险承担者。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了公司的风险具体由哪一方来承担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是不同的。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不可分割性,公司管理者和员工要求的风险补偿往往较高,而股东和债权人尽管可以利用资本市场来规避风险,但受资本存量制约,其风险承担能力有限。保险公司是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在风险评估和防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能够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的价值。

  第二,保险可以降低期望破产成本。公司破产时要发生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费用,将主要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企业破产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因而,只要预期破产成本减少的现值超过保费加成的现值,企业就有动力购买保险。

  第三,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有效的理赔服务。由于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的结果,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方面享有比较优势。对于因财产损失和责任诉讼引起的索赔,保险公司将利用其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点进行处理,公司的理赔部门还会对相关处理决定进行复核。尤其是在责任诉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将聘请经验丰富的当地律师,代表企业进行抗辩。

  第四,保险公司可以发挥外部监督者的功能。根据代理理论,公司各个相关方都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其决策都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为准则。由于缔约成本的存在,人们无法事先签订一个面面俱到的契约,总有一些事项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于是就产生了监督的需要。而保险公司便可以充当监督者的角色,而且,相对于其他监督机制,如外部顾问等,保险公司会更加尽责。

  第五,保险可以约束管理者的投资决策。由于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上的分歧,企业有可能投资于某些净现值为负或拒绝某些净现值为正的项目,债权价值会因此而减少,股权价值却增加。意识到这种财富转移的可能性,债权人就会在购买债券时压低报价。为了降低融资成本,企业不得不在债务合同中承诺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自我约束,而购买某些保险便是常用的方法之一。

  第六,保险可以减少期望税赋。税法某些条款的规定使得当公司的税率是累进制时,相对于自保来说购买保险会降低企业的期望税赋。

  第七,保险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某些行业的产品定价是受到管制的。为了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监管方必须对损失的分布进行估计。而保险公司在损失估算方面是专家,他们通过测算损失发生的概率与损失的期望值来确定风险的大小,并在此基础上加成,从而确定具体的保费。为了提高效率,监管者就倾向于由保险公司负责损失估算。另外,由于保费加成随着产品价格转移给了客户,企业也有购买保险的动力。

  在后来的研究中,mayers与smith(1987)对保险在约束企业投资决策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做出了论述:意外损失使得某些资产的价值取决于未来的追加投资,因而具有买入期权的特征——如果损失不发生,资产的价值与未来的投资决策无关,而一旦损失发生,其价值就要看公司是否会追加投资以重置该项资产。另一方面,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存在债务的情况下,追加投资的收益将主要用来偿还债务,从而使得股东的境况有可能比没有追加投资时还要差。这样,即便净现值为正,企业也不愿追加投资。投资不足将导致债权人可能无法足额收回借款。因此,债券发行时,债权人就会把投资不足的风险考虑进去,并反映在其报价中,投资不足产生的成本最后还是由股东承担。为了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企业就会千方百计使债权人打消疑虑,例如,在债务合同中规定限制分红,留存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或进行投资。为某些资产购买保险也是债务合同中经常采用的措施。此外,他们还对最优保额进行了研究,认为避免投资不足没有必要足额投保,最优保额的临界点由资产结构中债务的金额与损失净额来决定,债务金额和损失净额越大,保额就应该定得越高。
 在mayers与smith(1982)的保险监督功能基础上,holderness(1990)将董事责任险需求与公司治理联系起来。他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董事责任险可以从不同方面起到监督管理层的作用:首先,保险公司在决定承保之前,要对被保险人进行彻底的了解;其次,当董事责任诉讼发生,企业根据保单索赔时,保险公司要对引起纠纷的董事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此外,董事责任险还有利于其他监督机制的发挥——董事责任险的存在,使企业更有可能招募到胜任的独立董事,增强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股东利益。这样,holdemess(1990)就做出论断:公司购买董事责任险是为了实现对管理层的监督。他根据1979年wyatt的董事责任险报告对这个论断进行了验证,结果表明,所有权与管理权越是分离从而代理问题越是严重的公司越是倾向于购买董事责任险。

  romano(1991)对公司购买董事责任险的动机有不同于前人的看法。她认为,公司购买董事责任险的目的是避免董事决策失误给股东造成的损失。通常,补偿管理者因为董事责任诉讼所遭受的损失是公司的法定义务(corporate indemnifieation plans-cips),公司还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对董事的责任加以限制(limited liability provisions-llps)。这样,在cips法定llps普遍采用的情况下,董事的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公司没有必要再购买董事责任险。董事决策失误的最大受害者是股东,董事责任险的最大受益者也是股东,因而股东最有动力购买董事责任险。

  gutierrez(2000)也是股东利益保护说的支持者。但不同于romano(1990)关于董事责任险在cips法定、llps普遍采用下没有必要存在的论据,她认为董事责任险和llps都是优化董事薪酬契约的均衡解的一部分。通过一个三阶段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gutierrez(2000)证明了股东可以通过对董事法律责任与薪酬的设定,确保董事有动力去履行职责,而股东有动力进行诉讼,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她的推理可以归纳为:股东诉讼是有成本的,因此赔偿金额必须足够高股东才有动力行使诉讼权。而另一方面,股东诉讼权的行使还受到董事的支付能力的影响,在缺乏董事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赔偿金额,如果董事支付能力弱,股东因担心无法足额获得赔偿,就缺乏诉讼的动力;如果董事支付能力强,而赔偿额又高的话,即使董事存在过错的可能性很低,股东也有动力频繁提起诉讼。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因此,有必要为董事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具体来讲就是,当董事支付能力强时,最好的办法是对最高赔偿额进行限定,或是对董事责任加以限制,从而防止股东诉讼过度;当董事支付能力弱时,就需要为董事购买保险,从而刺激股东诉讼的积极性。

  这些理论为研究董事责任险的需求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通过后人的补充与引申,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命题:

  1.风险厌恶说。董事责任险是公司吸引风险厌恶的管理人才为企业服务的手段。这样,董事责任险的需求就受到管理者的风险厌恶程度以及公司发生诉讼风险的可能性的影响。由于大公司拥有更多的员工和更多的资产与客户,其面临的诉讼风险更大,因而公司的规模与董事责任险需求正相关。一些引起公司规模变动的活动,如资产并购和剥离等会增加诉讼风险,因而会增加公司对董事责任险的需求。拥有公司股份的管理者的风险厌恶程度较高,因此董事责任险需求与管理层持股正相关。另外,由于独立董事的风险大于内部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董事责任险的需求也应该正相关。

  2.薪酬组成说。董事被认为是风险厌恶的,对于其任职的风险会做出理性的预期,并索取相应的风险报酬。这样,董事责任险就可以看作是董事薪酬的一部分。按照这个说法,董事责任险需求应该与董事的其他形式的报酬负相关。

  3.管理者资质信号说。通常,优秀的管理者较少遭到董事责任诉讼。为了向外界显示自己的才能,优秀的管理者就倾向于把免赔额定得高一些。当管理者的资质不易评价时,这种信号的作用尤其重要。由于成长型公司和股价波动大的公司的业绩容易受管理者资质之外的因素影响,其管理人员更加需要通过高免赔额增强投资者信心,因而,成长型公司和股价波动大的公司对董事责任险的需求就较小。

  4.财务困境说。财务困境或更严重情况下的破产,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成本,届时,破产企业很可能将无法履行对董事的损失补偿承诺。这样,董事责任险需求就与公司发生破产的可能性正相关。由于负债会增加破产风险,公司的保险需求就会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而增加。而公司过去的收益率是公司财务状况的一个很好参照,收益率越高,公司出现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越小,因此过去的收益率与董事责任险的需求负相关。此外,大公司抗风险能力强,有一大部分风险是自留的,而且,破产成本并非随着公司规模增长而成比例增加,公司的保险需求就应该与公司的规模负相关。

  5.监督说。董事责任险相当于为企业引入了一个外部监督者。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等各个环节,都要对董事的行为和决策进行严格调查,这就起到了对董事的监督作用。监督假说意味着,公司规模越大,从而由额外监督获得的益处越多,就越有可能购买董事责任险。同时,考虑到董事责任险与其他监督机制的替代性,董事责任险需求应该与独立董事比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负债比率、管理层持股比例等负相关。与董事会独立性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兼任cob(chairman of the board)对董事责任险购买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ceo—cob的分离有利于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从而有利于监督机制的发挥,因此二者的分离与董事责任险具有替代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董事责任险时,往往要求独立董事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并且ceo与cob由不同的人分别担任,这样,董事会的独立性连同ceo—cob的分离与董事责任险就是互补的。

  6.强势管理者(entrenched managers)说。董事责任险是一种董事保护机制,董事只需分摊很少一部分保费,却可以享受董事责任险带来的全部利益。而且,公司购买保险是无须征得股东同意的。这样,只要董事的报酬没有因为购买了董事责任险而被相应地下调,董事就会乐于购买董事责任险。由于董事越是强势,就越可能忽视其他股东的意见,董事责任险的需求就应该与ceo的表决权正相关。另一方面,随着管理层股份持有的增加,董事分摊的保险费增加了,而所获取的好处却不变,因而,董事责任险需求就与其管理层拥有的股份负相关。

  7.股东利益保护说。董事责任险的主要功能是保护股东。因为资产价值是股东损失的上限,董事责任险需求就应该与公司资产价值正相关。

 

  8.服务效率说。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者,在风险评估、损失防控与处理索赔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企业借助于保险公司可以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一般来讲,大公司更倾向于设立自己的风险管理部门,并采用金融衍生工具等较复杂的手段避险,而小公司更加依赖保险这种传统的风险管理手段。这样,董事责任险的需求就与公司的规模负相关。

  9.防止投资不足说。保险具有约束管理者投资决策的功能。公司资本结构中债权的比例越高,股东转移财富的可能性越大,这样,董事责任险的需求就应该与资产负债比率正相关。另外,由于成长型的公司有更多的不确定性投资,因而成长型公司应该更倾向于购买董事责任险。

  10.避税说。累进制税收意味着在低收入区税收函数是凸的,而在高收入区税收函数则是线性的。凸性税收函数使得公司的期望税赋要超过其期望税前收入所对应的税赋。这样,应税收入处于税收函数凸起部分的公司或者说预期税前收入波动性大的公司更有可能购买董事责任险。

  11.降低监管成本说。监管者为了降低成本,会依赖保险公司的损失评估来定价,这样,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更倾向于购买董事责任险。

  这些假说更多的是逻辑推理,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现实情况却不得而知。而且,根据不同的假说,同一个变量对于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影响有时是相反的。例如,按照服务效率说,公司规模与董事责任险需求负相关,而股东利益保护说、风险厌恶说、监督说却意味着公司规模与董事责任险的需求正相关。那么,公司规模对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净效应是正还是负,这些都使得相关的实证检验成为必需。

 二、实证检验结果

  20世纪90年代之前,由于数据的缺乏,有关董事责任险需求假说的实证检验一直无法进行。虽然wyatt也提供一些董事责任险方面的报告,但他的数据是通过调查来搜集的,其准确性难免让人怀疑。

  最早的保险需求实证检验来自mayers与smith(1990)。他们以1276家所有权结构不同的产险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对保险需求的一个特殊部分——再保险的需求进行了研究。检验结果发现:所有权集中程度与保险需求正相关;集团公司成员更倾向于购买保险;公司规模与保险需求负相关;信用状况与保险需求负相关;地域集中度与保险需求负相关;业务集中度与保险需求负相关。这样,保险公司是最优风险承担者和有效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得到了支持,而保险在减少期望税赋、防止投资不足和降低破产成本方面的作用却不能确定。

  由于mayem与smith(1990)研究的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结果的普遍适用性还有待考察。正如他们指出的那样,所有权集中度、公司规模和信用状况对保险需求的影响或许可以直接推广到工业类公司,而地域和业务的集中度与非保险公司的保险需求是否有关还存在疑问。另外,如果使用工业类公司的数据对相关论断进行检验的话,变量还要重新设计。

  1992年英国的cadbury报告和1993年加拿大的dye报告改变了长期以来保险数据不透明的状况,两国的证券监管委员会采纳了报告的建议,将有关公司使用的避险工具及董事薪酬作为法定公开信息。至此,对董事责任险需求命题的实证检验终于成为了可能。

  core(1997)是第一个对董事责任险需求进行实证研究的人。他用222家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对加拿大公司购买董事责任险的动机进行了分析,发现企业是否购买董事责任险主要是由其诉讼风险与发生财务困难的可能性的大小来决定的,这就支持了风险厌恶说与财务困境说。检验结果不支持董事责任险是董事薪酬组成部分的说法,因为没有发现董事责任险与其他董事报酬具有替代性。在管理层持股与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关系方面,core(1997)的结论是,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董事责任险的需求越低,支持了监督说以及强势管理者说。

  core(1997)对降低监管成本说的检验结果是肯定的,而董事责任险减少投资不足的作用不显著。他的模型的一个缺点是预测性太差,其对决定购买董事责任险的预测准确率为76%,而对决定不购买董事责任险的预测准确率只有34%。在后来的研究中,core(2000)对董事责任险的保费进行了考察,结果表明,决定保费高低的因素与决定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因素基本相同。

  o’sullivan(1997)通过对366家英国公司的截面数据,对holdemess(1990)的监督说进行了检验。他发现:由于董事责任险的保费相对较高,小公司多使用大股东和管理层持股作为监督机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为达到一定股权比例,股东所要支付的成本也在上升,靠增加所有权来监督管理层变得昂贵,因此大公司更多地使用董事责任险和独立董事作为监督机制。此外,在管理层持股与董事责任险的关系方面,他得出的结论与core(1997)一致,即二者具有替代性。

  更晚些时候,boyer与delvaux-derome(2002)第一次使用面板数据对董事责任险需求进行了分析。他们的样本包括327家加拿大公司1993年—1999年的董事责任险数据。结果表明:公司规模与董事责任险需求正相关,但只有以资产价值来衡量公司规模时,这种相关性才显著,而以股权市值计算的公司规模与董事责任险需求没有关系;公司的财务状况与董事责任险的需求负相关;股价波动性与董事责任险需求负相关,他们对此的解释是,股价的波动模糊了董事的管理能力与公司业绩之间的联系,使得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下降,从而股价波动性越大,对董事责任险的需求就越小;在董事会结构方面,他们只发现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和独立董事比例与董事责任险需求存在负相关,而ceo—cob的分离以及ceo的投票权对董事责任险需求没有影响;对于管理层持股与董事责任险需求关系的检验,其结论同样是二者负相关;但boyer与delvaux—derome(2002)在美国上市对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影响方面得出的结论不同于core(1997),他们没有发现董事责任险的需求与美国上市之间存在联系的证据。

  chalmem,dann与hafford(2002)对董事责任险的需求动机提出了不同于前人的解释:管理层的机会主义。他们对1992年-1996年上市的72家美国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1nitialpublicofferings,ipo)前购买的董事责任险责任限额与其ipo后三年间的股价负相关。这就表明掌握内部信息的管理层在ipo之前很可能知道公司ipo定价存在高估,为了避免ipo后股价下跌股东诉讼引起的损失,管理层购买了高额董事责任险。然而chalmers等(2002)忽视了一点:董事责任险是索赔型责任险,因而在ipo时有没有董事责任险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诉讼发生时有没有董事责任险。chalmers等(2002)研究的数据只反映了ipo时企业董事责任险方面的信息,其结论的说服力也就大打折扣。其次,ipo的董事责任险通常将被保险人扩大到承销机构和其他股东,因而使用ipo时的董事责任险数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一般性。再者,他们的样本过小,只包括72家公司,而且存在取样的偏差,这些都会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

  boyer(2003a)支持将购买董事责任险的主要动机解释为保护股东利益。他的论证与romano(1990)有相似之处,都是建立在对董事责任险作为董事保护机制而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质疑的基础上的:董事责任险是由公司出资购买的,目的是在发生董事责任诉讼的时候,董事可以用来支付律师费和赔偿费。然而实践表明,有一半以上的董事责任诉讼是由股东提起的。这种解释显然存在着逻辑问题——股东为董事购买保险,以防股东诉讼给董事造成损失。因此,boyer(2003a)提出了自己的假设:董事责任险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利益。他对这个假定和关于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其他假定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股东保护说与董事薪酬说、管理者信号说一起最有力地解释了董事责任险的需求,监督说也得到了实证支持,而财务困境对董事责任险的需求没有明显的影响。

  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boyer(2003b)又有了新发现。当模型中增加了一个解释变量——上年度是否购买了董事责任险时,先前经检验证明对董事责任险需求有影响的所有财务指标或公司治理指标都变得不再重要,对决策有显著影响的唯一指标就是该公司在上一年度是否购买了保险以及买了多少。他的逻辑是,第一,人们往往是根据过去的经验而不是对未来的预期进行决策的;第二,管理层一旦做出一个最优决策,就会坚持下去,发展成惯例,直到实践表明有必要进行修订,而对决策进行检验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第三,推翻以前的决策等于承认自己错了,管理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当然不愿意这样做,因而就会有意推迟决策评估的时间。boyer(2003b)的研究结果意味着被认为是高度理性的公司管理者的决策并非是在明确具体的风险管理战略指导下的理性行为,却纯粹是习惯使然。

  继chalmers,dann与harford(2002)之后,kaltchev(2004)再次使用美国公司的数据对董事责任险需求进行了实证检验。他的数据是由两家保险经纪商提供的,包括113家公司在1997年—2003年间的董事责任险信息。初始的检验结果表明:公司规模与董事责任险责任限额的绝对值正相关;习惯对董事责任险的需求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决定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唯一因素,并且习惯的作用是随着时间变化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变量,如收益率,负债率与股价波动率对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影响与mayers与smith(1982,1987,1990)的降低破产成本说预示的结果一致;而董事责任险需求与公司治理的联系却不明显;董事责任险与其他监督机制之间具有互补性,而非替代性,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对于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影响与预计的效果相反。这样,董事责任险的监督功能和减少投资不足的功能就没有得到支持。kaltchev(2004)对此的解释是,引起股东诉讼的可能不是公司治理的问题,而是公司业绩的问题。考虑到公司规模对责任限额的影响,kahchev(2004)用责任限额与公司价值的比率替代责任限额的绝对值作为新的因变量,再次进行检验。这一次,公司规模与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关系从原来的正相关变成负相关,支持了mayers与smith(1982,1987,1990)的服务效率假说和降低破产成本假说,而惯性的作用基本上消失了。kahchev(2004)因此猜测,在因变量的设计上,经过规模调整的责任限额可能比责任限额绝对值更为合适。其他方面的检验大体上维持了原来的结果。此外,在公司规模对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影响方面,他不同意boyer(2003a)的股东利益保护说,认为应该从管理者的角度而不是股东的角度出发去解释公司规模对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影响。因为决定买不买董事责任险以及买多少的是管理者,而不是股东,通常股东对于董事责任险的信息是不知情的。因此,公司规模之所以与董事责任险需求正相关,不是因为公司越大股东的损失可能越大,而是因为公司越大管理层的损失可能越大。

  有关董事责任险需求的研究基本上出自欧美一些国家的学者,由于相关数据的不可获得性,亚洲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成果几乎没有,作者能够搜集到的唯一一篇论文是由香港地区的hong zou,sonia wong,clement shum,jun xiong and jun yang(2006)贡献的。考虑到在中国上市公司购买董事责任险必须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他们查询了在沪深上市的所有中国大陆公司2000年—2004年的年报和董事会公告,组成了一个包括88个获准购买董事责任险的观测值的样本,并以行业、时间以及公司规模为标准另外选取了88个没有购买董事责任险的观测值作为对照样本。

  他们充分认识到了中国大陆市场的特殊之处:首先,民事法律责任风险和董事责任诉讼风险并非迫在眉睫,因而风险厌恶不应成为决定董事责任险需求的主要原因;其次,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权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而且不同于其他国家,我国法律规定购买董事责任险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这些因素决定了购买董事责任险的主要原因也不会是管理层投机。

  检验结果表明,影响西方国家上市公司董事责任险需求的因素,例如独立董事比例、诉讼风险、资本结构、管理层持股等,也同样影响着中国上市公司的投保决策。hongzou(2006)等人研究的一大贡献在于他们对董事责任险的需求提出了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解释:保护控股股东的利益。中国设立股市的初衷是为了给国有企业提供一个融资渠道。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拿出一部分优质资产,经过改制重组和财务包装后发展而来的,这就使得上市公司与控股的母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长期以来因为股权分置的影响,控股股东缺乏提高公司价值的动力,而是存在着转移财富,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hongzou(2006)等人的研究证实了这一假定,检验结果显示,大股东在董事会的席位及/或为大股东提供信贷担保较多的公司更倾向于购买董事责任险。在此基础上,他们推断,总的来看,第一批购买董事责任险的大陆上市公司的购买决策应该是大股东以及公司管理层的一个逆向选择,目的是保护控股股东及其董事免遭小股东诉讼造成的损失。

  三、小结

  典型的董事责任险通常包括个人保障部分与公司保障部分。个人的保险需求可以用风险厌恶来解释,而公司的保险需求则一直是经济学和公司金融理论的一大难题。

  对于董事责任险需求的研究只有十几年的时间,相关的文献并不是很多,尤其是实证方面的学术论文更是屈指可数。因而这是一个年轻的课题,并且由于它是年轻的,它同时也是开放的。随着各国监管法律的完善,保险数据的逐步透明,提供给研究者的环境将不断改善,而更多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也将必然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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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董事 责任险 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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