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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摘 要: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保险公司需要遵循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责任准备金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公司评估的责任准备金应当以分保前的金额列示,应当从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部分作为再保险资产列示,这一点和原来的保险会计处理方法有较大区别
  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负债主要由各种责任准备金组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或经营风险的评估结果,其计算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这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险会计的财务人员较难理解的地方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 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 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费用与相应的赔款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并且该比例关系的发展规律在过去和将来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11 08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1 089
  (2)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需要首先确定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然后假设间接理赔费用在立案时发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赔过程中发生按照上述假设,就可以根据下述经验公式估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50%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履行未来赔付责任的资金准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要按照规定计提而且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还要对其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满足未来赔付费用等的需要时,还必须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通常分为比例法和风险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适用于被评估险种或险类的风险分布比较均匀的状况;而风险分布法分为七十八法则逆七十八法则流量预期法等,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的险种下面分别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绍: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论依据是假定一个月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30天内逐日开出的,并且保险单数量保额保费服从均匀分布,这样可以近似的认为所有的保单从月中开始生效,即对于每张保单当月仅能赚得半月的保费对一年期的保单,当月已赚保费仅是年保费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单为例,采用1/24th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据下表所示的未赚保费因子来评估:
  (1)2005年12月该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248*1/24 1296*3/24 1200*5/24 … 1164*23/24=1115.5
  则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115.5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115.5
  (2)2005年12月该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a12=998.4*1/24 1036.8*3/24 960*5/24 … 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该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a12=223.1
  则2005年12月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为基础逐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种方法,所以又称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据有效保单的天数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得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特别是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采用1/365th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确程度明显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未赚保费天数/保险期间涵盖天数×保费收入
  3.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随着承保时间延长,风险逐渐降低或增大此时保险公司考虑近似选用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例如,对于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证保险,由于贷款余额的减少,风险分布呈现递减的趋势,可考虑采用七十八法则;而对于车辆保修期延长保险的风险在承保期内逐渐增加,则考虑采用逆七十八法则
  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13-n)* x n /78
  n =1
  逆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n* xn /78
  n=1
  n——表示月份数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费收入
  上述公式适用于一年期保单,分母78=12 11 … 1;如果为两年期的保单,分母则是24 23 … 1=300
  1)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p12=∑(13-n)*x n/78=1233.1
  n=1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233.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233.1
  2)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s12=∑(13-n)*z n/78=986.5
  n=1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s12=246.6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4.流量预期法流量预期法是以承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分布为基础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这需要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风险分布状况和已赚保费比例分布进行估计
  5.保费不足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第13号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保险公司还需要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就是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去乘以估计的赔付率与费用率,扣除投资收入的差额,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检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并且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
  i.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费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额;
  ii.在准备金评估日假设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理来核算损益反映盈亏,而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产品设计偿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间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险会计对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应遵循谨慎的估价原则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在通过不断努力,寻求适合于自己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的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力求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充分合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 吴小平.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 张卓奇.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 张洪涛.保险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 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6] 陶存文.保险会计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7] 龚兴隆.保险会计与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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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责任准备金 确认 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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