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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其借鉴
内容 摘要 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一年之内连续发生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两次巨灾。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本文拟通过 分析 美国、日本、新西兰及欧盟主要成员国等的巨灾保险 发展 模式。并从承保主体和范围、巨灾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几种模式的比较,从而借鉴国外的成功之处,提出构建我国和谐 社会 下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借鉴
  
  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 自然 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 经济 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无疑是继2006年后的又一个重灾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据

  (四)新西兰模式
  新西兰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也是地震多发国家,平均每年发生地震近3000次。WwW.11665.Com为了帮助人们在巨灾过后能够顺利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新西兰成功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
  新西兰地震巨灾险主要提供包括地震、山体塌方、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等承保责任范围。巨灾风险的应对体系由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等三方组成。其中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现已积累近50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基金主要源自强制性保费及其在市场投资中所获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险和火灾险保费。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将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新西兰地震委员会为了控制分散巨灾风险,主要是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将启动再保险方案,而再保险方案又作了分层安排。政府将发挥托底的作用,在最后一层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地震委员会每年则须向政府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五)几种模式的比较 分析
  上述国外巨灾保险的几种 发展 模式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在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以及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
  1 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美国、新西兰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机构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承担保险法定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以英国为例,承保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并不参与其中,但需要建立有效防洪体系和提供与巨灾风险相关的公共品,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 企业 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
  2 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对于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风险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建立防灾防损工程体系;二是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
  美国的巨灾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所以巨灾保险的风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根据美国相关法案,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然而,随着巨灾频率的增加、损失的增大,巨灾保险的风险也在加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美国开始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诸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而日本、新西兰、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更多是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不过,根据sigma的最新 研究 报告,2007年欧洲的财产保险损失最为严重。因此,最近欧洲保险业发起了建立欧洲灾害损失风险指数的倡议,旨在美国境外研发具透明度的指数,实现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目标。 3 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美国、日本、新西兰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为了推动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均适时制定了相关 法律 法规加以明确其强制性和规范其经营管理。英国则依靠其发达的保险市场,在建立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更强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与政府签订洪水保险方面的合作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保证。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的巨灾保险体系虽然是强制性的,但仍十分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应急辅助职能。
  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随着 经济 全球化、 金融 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现在各国都逐渐把本国的巨灾损失通过跨国的(再)保险公司和全球的资本市场转移出国门,在国际范围进行损失的分担,从而减轻本国的财政和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国外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建立满足本国巨灾风险需求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实现 社会 福利的最大化。
  
  三、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研究我国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一)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
  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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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雪梅 [标签: 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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