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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高科技企业银行融资难问题分析及解决策略
[摘 要] 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多方面的,包括企业自筹、风险投资、二板市场、主板市场、银行贷款、民间信贷等等。由于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在我国资源配置中占有重要地位,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间接融资仍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现状;然后就融资的难点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如何加大商业银行对中小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 商业银行;高科技企业;融资
  
  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状况
  
  商业银行对中小高科技企业的融资主要是提供科技贷款。据统计,自1991-2001年银行累计发放科技贷款1453.56亿元。1999年,全国各类银行支持科技进步的贷款总额达到1.69万亿元,其中,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达到7600亿元,占45%。根据《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在2005年的大中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中,金融机构贷款35.5亿元,是2000年的1.8倍,占全部活动经费的5.76%,比政府拨款比重高出0.28个百分点。2005年,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下,科技部向银行推荐了1246个高新技术项目,合计申请贷款229亿元。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科技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自筹资金、政府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三大来源。自1996年以来,贷款额逐年增加,20世纪90年代的年均增长率为20.33%,从1996年的149.8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74.3亿元,增幅达到147%。科技贷款成为继国家财政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之后,我国科技投入的又一重要资金来源。银行开办科技贷款,缓解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阶段的资金不足,促进了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移,对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难点分析
  
  高科技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2004年底,北京市认定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占全部高新技术企业的91.6%),虽然近年来银行发放大量的科技贷款,但所发放科技贷款的50%以上流向了大中型企业,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却很小。这样,绝大部分的小型高科技企业仍然存在资金缺乏的问题,原因如下:
  (一)商业银行与高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正是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中小科技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银行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方面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加上中小企业一般不愿意向外界披露企业信息,致使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更加严重,银行的“逆向选择”在所难免。同时,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更加难以控制,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成本过高。中小企业之所以缺乏信息披露的动力,除了自身经营模式和管理理念上存在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商业银行在分析、识别中小企业的能力上存在欠缺。这种能力的欠缺会诱使企业隐藏有关信贷决策的信息,加剧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在图1中,横轴表示信息披露程度,即企业愿意主动提供的信息,在原点是0信息,在s点为近似的完全信息。纵轴表示企业信息披露的效果,在这里表现为取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企业信息披露程度为0时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为0。在曲线la中,假设商业银行是理性的,且有能力凭借企业所披露的信息正确评价企业贷款风险。一般而言,企业会首先提供银行要求必须提供的信贷决策基本信息,然后对其他未做要求的信息进行有选择的披露。在曲线op段,随着企业信息披露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利好信息披露量的增加,银行放贷的可能性将逐渐增加,企业信息披露效果也出现同向变动。但是,当企业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程度直至s点,即信息完全披露,银行就有可能因为企业运营方面的不利信息而拒绝放贷,导致信息披露效果下降,形成拐点p。p点对应企业最优信息披露效果a,p点对应信息披露程度b即为企业会选择的最佳信息披露程度。
  上面是假定商业银行是理性的,且有能力凭借企业所披露的信息正确评价企业贷款风险。但事实上,当企业向银行披露较深层次的诸如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经营波动等方面的信息,银行却有可能对这些信息产生曲解,导致采取不放贷或者提早收回贷款的决策,使这些本应有利于企业申请贷款或至少不应对申请贷款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信息变为不利信息。导致拐点p前移,形成新的拐点p1,如图1中曲线lb所示,企业信息披露能够产生最佳效果的点p1对应的信息披露程度为b1,企业信息披露的动力受到抑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加剧,银行会采取更审慎的态度。从整体来讲,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降低,即最优效果a1要低于a点。
 
  (二)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银行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面临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目前,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银行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生银行。据推算,这三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重约为15%,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重为16%左右。其实力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较弱的。由于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各种基金和国有大银行的双重挤压,有的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问题,不仅大大影响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使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的能力弱化。据人行课题资料反映,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尚没有形成结算体系,汇路不畅,办理结算时,手续复杂,难以承担和发挥对中小企业信贷的主力军作用。另外,中小金融机构受国家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加上企业效益差、欠息严重等,造成经营效益下降,削弱了对企业进一步支持的力度。
  (三)担保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信贷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是制约商业银行向高科技企业发放贷款的重要原因。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管理不够规范、缺乏连续的信用记录以及必要的抵质押物等问题的存在,使其很难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而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使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担保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信贷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1.担保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实施的《担保法》存在天然瑕疵,已不适应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如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由于立法的角度倾向于特定物——不动产,实际操作中土地和房产就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发放贷款、抵押担保的首选。也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防范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和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方法。但是对中小企业来说,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大多没有可作抵押的房产,加上国家资源有限的约束,使中小企业融资特别是短期融资陷入困境。 2.担保公司行为不规范。在担保公司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缺乏担保公司条例,对担保运行等关键内容、担保公司的定位、准入、推出,行业标准、担保人员的资质以及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等没有统一的运作规范。
  
  三、加强商业银行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力度的策略
  
  (一)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参与风险投资的路径,早期介入高科技企业产业化过程。在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委托借款方式和合资借款方式来参与风险投资。
  1.委托借款方式是指银行根据投资公司在各项科技计划项目中投入的风险资金总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投资公司科技贷款,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独立的投资决策主体,选择有潜力的科技项目进行投资(见图2)。目前,我国各省市的创业投资公司大多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方式使银行避免了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项目评估、检查,只需定期对风险投资公司的还款能力加以监督检查,而投资公司获得借款后必然对资金进行合理投资组合以分散其风险,这样降低了银行的贷款成本和贷款风险,提高了收益性。

  2.合资借款方式是指银行与风险投资公司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共同支持高风险的科技开发项目(见图3)。这种方式对银行而言,减小了其贷款的风险性,因为企业负债率由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而下降,每1元贷款意味着有更大量的资产作支撑。对风险投资公司而言,由于合资借款支持高科技开发项目,将使高科技企业的财务杠杆增大,当项目预期收益率高于银行科技贷款利率时,财务杠杆率增大显然将使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项目的每股收益提高,从而激发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热情。
  
  (二)商业银行应积极支持高科技产业进行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融资制度创新。在当前,解决我国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不能依赖于财政补贴或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发行优惠利率贷款,这虽然能暂时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问题,但是在我国财政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这无疑将增加财政负担。同时,由于风险和收益不匹配,也将损害银行的利益。正如麦金农所说:“人为的低息贷款或补贴性信贷可能既无必要也不明智……。在信贷充足的地方,放款和借款的高利率,会产生一种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动力,它会促发新的储蓄,改变低效率投资,从而推动技术改造,反之,那种维持金融资产低利率或负数利率及限制贷款发放的政府政策,往往不能刺激储蓄或阻止低效率投资”。所以,推行市场化的利率,使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平等地进行融资,市场化的利率一方面使有效益的科技企业获得了利率歧视下无法获得的发展资金,另一方面促使国有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资金得到有效的配置。
  2.融资机构创新。首先,商业银行应转变对中小企业的忽视态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客户。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大企业客户应是其现在和未来的主要业务客户,对中小企业客户可以建立相应的信贷部门,逐步拓展。其次,对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应积极借鉴外国中小银行业务发展特点,以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客户进行市场开发,填补四大商业银行的信贷市场空缺。最后,成立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中小银行,如社区银行、科技银行等,来弥补信贷市场的空隙。美国硅谷银行的经验表明,社区银行与中小型企业具有高度的对应性,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动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对区域内企业的联系较多,在为企业提供结算、转账和支付等金融服务过程中积累了相当多的信息,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信用状况了解程度比较深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科技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融资工具创新。受限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经营金融常规产品,专门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而开发的新品种或衍生工具不仅量少,而且真正的创新并不多,并不能切实满足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在国家鼓励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背景下,各商业银行应抓住机遇,转变经营理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银行产品创新的步伐,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开发,这既有助于疏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又能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生存空间和较强的赢利能力。
  (三)加大政府对信用担保业的支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1.加大政府对信用担保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信用担保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而产生的,带有明显的政策扶持性质。中小企业范围广,资金需求量大,加上信用担保体系的高风险,使社会资金融通较为困难,政府理应加大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促进担保机构的良性发展。促使商业银行进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降低经营风险。所谓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即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进行风险贷款,同时将获得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贷款担保,此类担保机构通常是政府所属的非盈利或微利机构,还包括保险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等。
  2.完善政策法规。任何行业的产生、发展都需要有力的政策促进以及行业规范。信用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尤其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这种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扶持和促进方面的政策。这方面的政策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对行业发展的鼓励和优惠措施,更重要的是提供为信用担保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规范的法律环境等行业政策,以及促进信用担保业相关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规范等。另一方面是限制和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信用担保业占用国家财政支出,担负着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任务,为充分实现其导向目的,同时为了控制和规范行业的高风险,必须对信用担保业进行有效的控制。要及时出台《担保公司条例》,对担保运行等关键内容、担保公司的定位、准入、推出、行业标准、担保人员的资质以及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等进行统一的运作规范。修改《担保法》,将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引入信贷实践。
  
  参考文献:
  [1][美]罗纳德.i.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王小兰,赵弘.突破融资瓶颈——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与金融创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戴淑庚.高科技产业融资理论•模式•创新[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4]王凤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金融支持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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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咏梅 [标签: 小高 企业银行 融资 问题 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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