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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的理论依据和可行性研究

一、地方公债的理论基础


1.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有纯公共产品与混合公共产品之分,纯公共产品必须同时具有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典型的纯公共产品是国防。但是大多数公共产品都只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因而只能称作混合公共产品。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混合公共产品。从理论上而言,对纯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财政应全额负担,不能依靠市场机制的解决,而对于混合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则应该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因此,无论纯公共产品的供给还是混合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都有责任承担。

下面考虑政府部门对公共产品的支出。政府部门的支出可分为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在一定时期的政府支出中,经常性支出直接形成当年的社会消费利益,而资本性支出所产生的利益不直接发生在当年,而是同时在今后的若干年内发挥作用。根据这样的划分,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支出大部分都属于资本性支出,如政府建造的公路、图书馆等混合公共产品以及国防、照明等纯公共产品,他们将在以后很长的时期内为整个社会提供利益,其建造成本不能全部视作当年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而应该分摊到今后的收益年份中去。只有一部分纯公共产品,如政府必须支付给政府雇员的工资等,才属于经常性支出,这些支出直接形成当年公共产品的成本,它与社会当年受到的公共服务利益直接相关。

政府可以通过收取税费获得的财政资金和通过举债获得的债务资金来支付公共产品的支出。wWW.11665.COm在由税费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受益者和成本负担者是一致的;而由举债获得的债务资金提供公共产品则把公共产品的受益与成本负担分割为两个不同的时期,使受益者和成本负担者有可能变得不一致,因为现在的社会成员免费享用了公共产品所带来的效益,而未来的社会成员则要承担以往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因此,政府部门的经常性支出应由税费等财政资金承担,如果以举债收入来承担当年的经常性支出,意味着让现在的人无偿享受公共产品的利益,而让以后的人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公共产品的受益与成本承担者分主了,举债筹资会使公共产品的提供规模超过有效率的提供水平,难以使公共产品的提供达到有效配置的目标。而对于政府的资本性支出则不应以筹集税费等财政资金作为唯一的渠道,通过举债筹资将成本分摊到以后的各个受益期,将有助于社会选择比较符合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提供水平。因为如果当年用税费等财政资金来承担全部资本性支出,就意味着让现在的人承担公共产品的全部成本,而让以后的人免费享受它所产生的效益,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这会使公共产品的提供规模低于有效的水平。另一方面,虽然资本性支出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通过项目自身的收益弥补成本,但是由于项目的收益产生在若干期之后,在收益形成之前,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仍应以债务收入弥补,而待项目产生收益后再用收费或税收偿还债务。

于是可以得出结论,政府部门的经常性支出由税费等财政资金支持,而资本性支出则由大部分债务资金支持是符合效率要求的。由于政府对部分纯公共产品的支出和对部分混合公共产品的支出都属于资本性支出,所以政府对相当部分公共产品的支出,都可以用举债筹集的债务资金来支持。

2.财政分权下的地方公债理论

从层次上看,由于公共产品的收益广度和范围不同,因而它在全国性和区域性公共产品之分。受益范围局限于某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公共产品,就属于区域性公共产品(亦称地方性公共产品),如果受益范围是跨区域的,则就是全国性公共产品。从理论上说,中央政府也可以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然而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对一定的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偏好程度通常是不同的,因而需求量也是不同的,地方政府在了解本地居民的偏好方面处于较佳地位,这会有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执行地方性经济政策和提供地域性公共产品。相比之下,中央政府几乎无法将来自某一地区的税收与该地区的利益切实结合起来,因此很容易造成某一地区居民的公共产品偏好与实际受益之间的差异,甚至有可能大相径庭。正是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存在,才使财政分权成为必然。

地方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模式与一般性的公共产品理论基本一致(如前所述)。但在人口及生产要素存在流动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将受到制约。根据提布特(tiebout)模型,如果每个地方政府分别提供不同的公共产品,那么对居民来说,哪个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最适合于它的需求偏好,他就会选择去哪个地方居住。通过这种“以足投票”,居民表明了对某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偏好,从而刺激着地方政府努力提供适合于本地居民偏好的公共产品。由于存在着居民的“以足投票”,地方政府难以通过税收对流动性要素征税,从而削弱了地方资源的可征税性和地方政府的征税能力,较低层次的地方政府更是如此,这其实也是低层次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作为征税依据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样,在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时,如果通过税收筹资,

不但违背了“受益原则”,而且由于受益与负担成本的分离,现在的居民承担了以后居民的成本,会使居民通过地区间的流动表达不满,结果并不能有效的提供公共产品。而通过举债支出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副作用的出现,这就是财政分权下的地方公债理论。

二、

地方税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的情况下,是不适合采取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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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地方 公债 理论 可行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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