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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问题
[摘 要] 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迫切需要,上市公司有了健全、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会计报表披露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便能保证其真实、正确。然而,从大多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的内容来看都存在重形式、轻内容、过于模式化的问题,披露质量不高。本文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财务舞弊是企业有意识地错报漏报会计信息,伪造盈余的会计造假行为。在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舞弊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给国家经济发展蒙上了巨大的阴影。财务舞弊的根源是什么?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准则不健全是造成财务舞弊的主要原因,但内部控制却是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和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因素,本文将就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一、引言
  所谓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就是企业管理当局或其委托人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通过某种形式对外披露的过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包含在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或其他报告中,也可以单独提供。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最为广泛而且日趋成熟,他们越来越需要了解上市公司更多的信息,尤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所以作为上市公司,除了对外披露经审计的会计信息外,还必须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这也是内部控制和会计报表的关系所决定的。www.11665.cOm因为会计报表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正确,决定于内部控制的有无或强弱。公司有了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才能保证会计报表披露的信息真实、正确,否则就会失真。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及时地发现舞弊,从而有效降低财务报告舞弊的负面影响。由于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一直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于管理当局解除受托责任,提高内部控制意识,保证财务报告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向外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以外的增量信息,调查研究表明,内部控制报告改进了内部控制,提供了额外的与决策有用的信息。通过内部控制报告,信息使用者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管理控制是否有效。如果企业有着良好的控制制度,则企业的经营有序而有效,能够防范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反之,如果企业的内部控制混乱,则风险较大,用户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就必须谨慎,因此,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在进行决策时,除了根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盈利状况等数量指标外,还较为关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健全性。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改善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现状,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保证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从目前条件来看,有效地执行相关规定,仍然存在很多制约因素。
  1.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缺乏统一要求
  在我国,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现行的规范制度中提到的内部控制相关内容,其立足点和出发点分别是从报表审计的角度和企业会计控制角度进行规范。在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制定上,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差距,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仍处于自愿披露阶段,这导致了上市公司会尽可能选择对其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而且披露形式不统一, 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和形式化,信息含量较低。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由谁负责,是关系到内部控制能否发挥实效的根本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主要是在监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但实际执行情况不佳,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
  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中并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意见,从而难以保证其可信性。内部控制的评价和鉴证是保证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当前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主要是针对在报表审计的过程,为了确定实质性测试的广度和深度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的测试和评价,测试和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对报表数据的公允性和真实性有影响的部分:即内部会计控制部分。由于时间和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报表审计的同时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有一定难度。在进行专项鉴证业务时,又缺少统一规范的执业标准,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4.不同类别、不同地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以深市主板上市公司07年年报中对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统计情况看,财政部控制的上市公司均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执行情况较好;国家国资委控制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比例落后于地方政府和自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其中金融类上市公司,均按要求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且其中大部分内部控制报告被审计机构核实评价,比例远远高于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从地区来讲,有17个省区上市公司都能按照要求披露内部控制报告,这说明能够执行规则的省区居主体地位。其中部分省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审计机构核实评价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这与这些省区当地央企比较集中或者公司数量不多有关,但当地证券监管机构对年报披露工作重视和对披露内控报告的倡导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为了真正达到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及保护投资者利益,使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等目的,笔者认为应注意解决下述几方面的工作,使上述相关规范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
  1.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
  相关法规中应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应该是董事会而不是目前披露较多的监事会,监事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发表意见仅仅是对董事会和经理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监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其有效执行是管理当局的责任。董事和经理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最熟悉,应该最有能力对其进行评估,并且将评估报告公开给投资者,这实际上也是在履行对投资者的受托管理职责,让管理者真正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而不是仅仅为了达到上市筹集资金或维持上市资格所做的一种形式上的包装。因此,内部控制披露的主体应该落到实际掌握公司权力的人身上,即董事会或管理当局。要求公司的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披露做出承诺,承担责任。同时,可以由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公司整个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或者将内部审计外包,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审计组织来评价,内审与外审相结合实现内部控制信息的充分披露。
  2.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的具体信息
  内部控制薄弱是中国企业不争的事实,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加大,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他们需要充分了解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从而有利于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实行了强制信息披露,监管当局、投资者可以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并借以减少公司丑闻和重大财务舞弊。经验数据有力证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运用减少了价值的偏离,可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信心与利益,增强了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所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已势在必行。为了满足证券市场各主体的信息需求,国家应出台要求更为明确、内容更为细化、格式更为合理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从而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相关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避免目前重形式、轻内容、过于模式化的通病。当然,除强制性披露要求以外,国家还应采取措施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有关的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与市场的有效性有关。在市场缺乏有效性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价与其价值缺乏关联,管理当局也缺乏进行充分的披露以反映公司质量的动机。只有管理当局认识到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益处,他才会进行披露。因此,应当不断完善市场环境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披露。

3.严格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别是健全公司内部会计制度,因为公司内部会计制度是公司内部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这是有效实施会计控制的核心内容。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具有积极作用。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和完善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各级控制主体会计及经济行为的规范化和有效化,以达到会计控制的目的。要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下设各个委员会、独立董事等对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等方面的责任,对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4.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的建设
  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有关监管部门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定意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内部控制实施强制性审计。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之后,企业能否建立并切实实施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还需要外部力量予以保证。虽然有注册会计师的合理保证,但是不可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不失去审计客户而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监督检查。同时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防范虚假的内控报告、审核报告的产生。在强制要求披露和审核内部控制报告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审核情况的监管,对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有关内部控制情况,包括不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核意见等问题,应当予以惩处。加强建设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要从两个方面入手:(1)提高信息披露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加大违规行为查处的力度;(2)增强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5.明确上市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形成适宜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为监管提供有力保障,否则只能是消极监管。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不同违规行为(如披露不实或披露不全)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证券法》通过规定各类虚假陈述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已经赋予了被侵权的投资人进行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目前应当解决的是将这些权利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赔偿方面予以细化,建立明确的责任划分衡量及惩罚标准并认真地付诸实践,且要求具有可操作性。这对从根本上遏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实,进一步明确企业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 丽:浅论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市场周刊,2005(2)
  [2]吴琳芳: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西南财大学出版社, 2005(4)
  [3]王金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财会月刊,2006(2)
  [4]蔡吉甫: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山东经济,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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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彭习锋 [标签: 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的信息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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