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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公司面纱 促进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 要]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引入了“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在特别的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及风险的分配。有效的促进了我国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刺破公司面纱 有限责任
  
  —、“刺破公司面纱”的基本内容
  “刺破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指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负责。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是期望在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
  二、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将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投资的范围之内,使股东的债务与公司的债务相隔离,股东只以其投资的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就减少和转移了投资风险,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促进了劳动分工,增进了交易,鼓励和刺激了投资,公司的资本在短时间内能够集聚,规模迅速扩大,这样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公司法人就其本质来说,虽然有其独立人格,其本身并没有最终利益和责任,它只不过是股东为了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最大经济利益而借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或者说是股东们冥思苦想而找到的“既能使其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又能使其在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其固有缺陷,尤其是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大大提供了方便。wwW.11665.cOM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
  1.股东尤其是发起人或大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相比,其地位处于优势。公司股东是否恪守分离原则,真正放弃对投入公司的财产支配权,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既难于实施监督,又难于进行调查。所以当公司股东在享有股东有限责任的优惠的同时,仍然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就意味着股东违背了由法律设计的对公司债权人的承诺。虽然股东的权利受到公司法有关资本确定原则的约束,但没有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其仍然可以轻松实现将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债权人的目的。
  2.有限责任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无法对股东形成一种完全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样,必然会使本应平衡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使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受到挑战。
  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人格,并给予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权利,无非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并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为自身寻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又不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股东滥用,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受到损害,并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和赔偿,这样的法律制度就不是一种公平和正义的制度,同时这种制度也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所以这时就需要刺破公司面纱,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以维护正义和公平。在这个意义上,刺破公司面纱就可以作为公司独立人格的一种例外和补充。


  三、“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
  当然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应有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允许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以弥补有限责任制的缺陷。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法官在适用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造成新的不公平,矫枉过正。因此在实践中可以适用“刺破公司面纱”主要有四种情况:
  1.人格混同,指公司与其成员之间,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在实践中一班人马、几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都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况。如:一人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相互独立,事实上各个公司的经营均有投资者一人控制。还有因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的大部分股份,也引起人格混同。
  2.财产混合,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划分。财产分离是有限责任存在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的对其债务负责。如果财产发生混合,实行有限责任,极容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此隐匿财产,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也会使某些股东非法侵吞公司财产。
  3.虚拟股东,指公司的人数并没有达到法定的人数,而采取虚拟等其他方法使公司成员达到两个以上,从而满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的要求。实际上公司的真正所有者只有一个。在实践中,为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以享有优惠待遇,搞假合资,假合作,实际上根本没有外方出资。也有的为凑足股东人数而虚拟出资和股份形式,如“夫妻公司”、“家庭公司”等等。实际上只有一个股东。
  4.虚假出资。公司财产是公司承担责任的保证,股东出资不足,或在出资后有抽逃出资的或将财产转移,公司事实上变成一个空壳,没有足够财产承担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应刺破公司的面纱,以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注册资本不实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发起人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并无发起人出资或出资不实。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开办者先投入注册资金,待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资使企业成为空壳,也就是俗称的“皮包公司”。其股东设立该公司纯粹是为了逃避个人责任。
  综合以上论述可知,“刺破公司面纱”的引入可以大大促进公司有限责任制的完善。如果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把握好“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那么肯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况,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王丽萍:公司法(第二版).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3]王利民:关于公司有责任的相对性.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钱卫青: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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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焦志燕 [标签: 公司 有限责任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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