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论文 >> 公司研究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证券投资论文   金融研究论文   保险论文   期货市场论文   债务市场论文   银行管理论文   公司研究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金融理论论文
我国公司监事会功能的实质性缺位与解决对策
【摘要】 我国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回顾了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对我国监事会功能的实质性缺位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监事会功能; 实质性缺位; 对策
  
  一、引言
  
  作为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功能是权力监督。合理的监事会权力监督制度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罢免建议权、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等,加大了监事会的权力,而权力的加大是监事会能够更好地实行监督的保障。但是,权力的赋予和权力的执行是两个概念,权力的执行更需要执行的程序、执行的压力、执行的动力、不执行的惩罚等约束因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制度层面和人员层面的影响,我国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较为普遍,监督效率和监督效果不太高,公司监事会的功能事实上难以发挥出来。
  
  二、比较研究
  
  鲜有文献单独论述监事会的功能,这是因为监事会功能的发挥和其董事会制度的安排密不可分,各国董事会制度可以分为单层制、双层制和业务网络模式三种类型。以美、英为代表的单层制董事会不另设监事会,而通过设立和加强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及赋予更大权力的办法进行监督;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董事会中,监事会具有聘任、监督和在必要时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并可以决定董事、经理的报酬,但监事会不能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以日本为代表的业务网络模式的特点是:公司之间通过内部交易、交叉持股和关联董事任职等方式形成非正式的网络关系,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较大,等级较多,一般执行仪式化的功能,其中的权力掌握在主席、ceo和核心董事手中。WWW.11665.COM本文以德国为代表来综述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德国实行董事会和监事会分设的双层制,其中监事会具有较强的监督职能。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双层制的董事会结构,即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前者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由担任公司实际职务的经理人员组成,后者是公司的控制主体,负责任命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审批公司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行为,但不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能。德国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最少占1/3,在雇员超过2000人的公司中职工代表占监事会成员的1/2,其余代表由股东和银行代表出任。虽然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可以占到50%,但股东选举的监事可以用超多数的投票越过职工监事的限制而拥有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安排代表了职工、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反映了德国企业的运行目标是为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不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企业目标,即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实践中,德国的监事会制度行之有效,公司治理机制健康,成为世界各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一个典范。德国的监事会之所以能够胜任监督职责,是因为: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责在法律上均有详细的、操作性很强的规定,这是有效监督的制度保证;2.监事会拥有对被监督者的任免权,这是有效监督的组织保证;3.保障监事会以各种方式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审查权,这是有效监督的信息保证;4.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特定多数罢免监事会,这是有效监督的压力和动力。另外,各届董事会任期长于监事会任期的规定,使同一届董事会往往要受两届监事会的监督,这样可以较好地避免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串通和共谋。
  
  三、我国监事会功能的实质性缺位
  
  现有研究认为,我国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较为普遍,监督效率和监督效果不太高,公司监事会的功能事实上难以发挥出来。王真(2005)对我国农、林、牧、渔行业国营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建制方面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认为这些建制从形式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但其监事会在成员独立性、职责行使等方面远未达到能够有效监督公司经营决策的目标,从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督乏力的问题。李维安等(2006)通过上述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竞争度与监事会治理水平的实证分析,认为就监事会的独立性与行为有效性而言,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普遍存在着监事会主席兼任党政职务比例过高、外部监事比例过小以及监事会开会频率较低、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较差等问题。李维安、郝臣(2006)从监事会运行状况、监事会结构与规模和监事胜任能力三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的状况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水平总体偏低,监事会虚置现象仍然存在。
  我国监事会功能的实际缺位表现为:
  
  (一)监事会缺乏独立性
  监事会成员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股东提名,一部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股东具有选举和更换董事以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的权力,职工代表监事都是上市公司的员工,工作上受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采取合议制,监事个人不具有独立监督权。这些都造成了上市公司的监事与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二)监事会缺乏监督的职权力度
  尽管《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具有罢免建议权、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列席董事会的质询和建议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权、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以及诉权和签单权等,但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些程序的启动仍然受到控制,如果监事会由控股股东和董事把持,质询、诉讼等活动实质上难以开展。而且,监事会无控制和战略决策权,无权参与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决策,其职权仅限于事后监督。
  
  (三)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监督能力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大多数是政工干部,职工代表基本上是通过职工大会及工会等组织进行荣誉补偿式的选举产生,使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法律、管理、金融、财务和工程方面的专门人才,事实上难以胜任监督工作。
  
  四、解决对策
  
  在保障监事会独立性、权威性及相应的行权条件下,监事会的具体功能应当定位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相结合、重点管理监督与日常管理监督相结合。监事会功能的发挥要受到权力行使是否有动力、是否真正拥有权力、权力是否受到控制、权力有无实现的具体条件等方面的影响。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
  把好监事的进入关,对监事会人员的构成、来源、素质及任免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在监事选举时,应由中小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的债权人或独立董事共同提名监事人选,同时明确非股东、中小股东和职工产生监事的比例,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少数股东表决时可采取累积投票制。要引入外部人监事或独立监事制度,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除此之外,还应建立监事保护机制,避免董事会滥用权力,恶意排除异己。
  
  (二)界定监事会的责任
  监事对公司不尽忠诚与勤勉义务,怠于履行监督职责,或履行职责有严重的失误,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单独或与董事连带承担一定的行政或民事责任(损失赔偿责任)。如监事包庇董事,或与董事勾结故意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情节十分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保证监事会的职权
  应赋予监事会更多的权力,当务之急是根治监事会权力“空置”问题,应该将权力具体化。目前,可将内部审计的功能整合并入监事会,加强监事会对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信息的知情权和审查权,增加监事会对过程跟踪监控的功能。现有的内部审计大部分由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或直接隶属于总经理(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由于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由于公司内外监督机制的日趋完善、信息技术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可以考虑将内部审计部门置于监事会领导之下。内部审计部门凭借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以及经常性、及时性、群众性等优势,能够有效地发挥基层监督作用,将其隶属于监事会,有利于监事会的直接监督和日常管理监督,有利于内部审计评价、鉴证和服务于内部管理职能的发挥,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监督成本和提高公司监督效率。笔者认为,这一方案在当前制度环境下较为可行。
  
  (四)提高监事会的职业能力
  改变监事会成员大部分由政工人员、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构成的状况,对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和素质要求(如监事的年龄、知识水平、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在当选后给予必要的相关知识培训(特别是在财务会计方面),增强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避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冲突
  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是分别产生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内的两种不同公司监督模式下所产生的具体制度,当两者共存于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架构之内时,必然会产生制度的摩擦。这种制度摩擦可能直接导致监督资源的浪费和监督效果的低下。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设计的重要功能是合理确定权力边界,只有权力界限清楚,才能明确责任,降低制度运作成本,减少外部效应。因此,应明确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监督权限,确定各自的重点监督对象和任务;应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沟通、磋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联席会议,相互交流经验和交换信息。
  
  (六)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
  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提高监事会监督的动力和积极性,新《公司法》仍然欠缺对监事的报酬及相关激励机制的规定。应该建立监事会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对监事采取资本化薪资及其他方式进行激励。但必须注意的是,监事的激励不能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作为唯一标准,否则,可能导致其行为扭曲,甚至和董事合谋,使公司行为短期化,偏离其功能目标。
  公司治理理论和实务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监事会治理的实践也需要一个试验的过程。但无论怎样发展、怎样实践,独立性始终是监事会制度的灵魂。只有保持自身独立,并赋予独立性保证应有的职权,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维安,郝臣.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评价实证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2] 李维安,王守志,王世权.大股东股权竞争与监事会治理——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3).
  [3] 王真.对农、林、牧、渔行业国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实证分析[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 上一个经济学论文:
  • 下一个经济学论文:
  •  作者:田冠军 胡国强 [标签: 国公 监事会 位与 对策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我国玩具产业如何突破出口瓶颈
    如何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和谐发展
    浅析如何建设我国房地产的信用体系
    浅谈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扶贫体系构建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与刑法…
    液压支架电液控制系统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的…
    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议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煤矿生…
    浅析我国房屋建筑结构设计
    论我国电子信息化工程技术的发展状况
    国资委和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规范上市公司国…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