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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的成因、后果及治理对策
    论文 关键词:大股东 占用资金 成因 后果 治理时策
  论文摘要:作为转轨 经济 国家,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特征。集中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管理层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但伴随而来的是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2006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刊起了一场“清欠”风暴。在清欠过程中,边清边欠,年中占用,年末偿还等现象说明,一场清欠风暴并没从根本上制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仍是我国公司治理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的成因
  (一)制度背景
    2001年,证监会正式宣布实施股票发审核准制度,在此之前,先后实施过“总量控制、划分额度”、“规模控制、限制家数”等发审制度。为了能够取得上市资格,同时为了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尽可能多的权益资金,通常公司在上市之前都存在资产重组问题,包括资产剥离和捆绑。上市公司通常获得的是原有 企业 中优质的资产,而将非经营资产和一些劣质资产剥离。从某种意义上,是上市公司先掏空了大股东。这就使得存续企业陷人经营困境,失去竞争能力,而大股东又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取满意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大股东是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自身利益,很多大股东认为上市公司理应支持大股东,从而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或“造血机”,不断从上市公司获取各种资源。Www.11665.CoM
    (二)代理成本
    在传统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同质性的股东作为整体被视为一个委托人,管理层被视为一个代理人。股东有着共同的收益函数和监督方式。一方面,他们通过分红和股价获取利益;另一方面,他们都没有动力去监督管理层的经营决策,采用“用脚股票”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治理。
    在股权集中情况下,股东之间不再具备同质性,大股东和小股东在治理决策和目标函数上有着很大的异质性。大股东持有的股份难以在资本市场上自由卖出,资本利得收益有着重大的不确定性,“用脚股票”的监督机制已经失去了效用,管理层的投机主义行为使得大股东面临着重大的持有风险,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大股东有动力也有能力通过干预董事任命、经营者报酬等公司重要决策,来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权,从而更好地监督管理层的行为,改善公司治理。而中小股东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却获得了收益,这种行为称之为“搭便车”。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大股东不会和中小股东一起分享治理成果,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此,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可以视为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
  二、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经济后果
    从微观角度来讲,大股东巨额的资金占用经常导致上市公司营运资金匿乏,拖累上市公司业绩,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中小投资者又没有动力也没能力去监督,只能选择抛售股票。反过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失去信心后,该公司的筹资能力将受到抑制,对于已经面临资金困难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将导致公司业绩进一步恶化,中小股东会继续抛售股票,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从宏观角度来讲,如果大股东资金占用是一种普遍现象,投资者会对整个证券市场失去信心,证券市场也就失去了筹资功能,最终影响了整个国家的经济 发展 。
  三、治理对策
    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导致的经济后果说明,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制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而治理对策又必须结合其产生的原因,从根源上制止这一行为。
    (一)补偿机制
    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围绕着如何制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建言献策。然而,在大股东为取得上市公司资格所付出的代价获取补偿之前,任何对策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占用资金行为。因此,制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之前,应当建立对大股东的补偿机制,然后加强内外部监管来制止大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能流通,无法获取股价变化所带来的收益,股改后,虽然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流通,但考虑到控制权问题,大股东也未必大量出售股票。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不高,通过股利分配获得收益也不现实。如前所述,国企“脱胎”上市使得存续 企业 陷入经营困境,失去竞争能力,而大股东又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取可观的回报。因此,在不影响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的前提下,以及大股东的确又陷人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向大股东提供资金作为对大股东的补偿。当然,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必须明确还款方式、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大股东没有履行合同,无法按时归还借款,那么,上市公司或证监会应当提起诉讼,追究其 法律 责任。这种机制既防止大股东赤裸裸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又缓解了大股东的困难,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
    (二)激励机制
    基于代理理论视角,大股东占用资金是中小股东委托大股东治理公司的代理成本。因此,可以借鉴股东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使大小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减少代理成本。    在上市公司中经理层是企业决策的实际执行者,而董事会是公司重大战略的决策者。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有动力也有能力通过干预董事任命、经营者报酬等公司重要决策,来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权,从而更好地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减少外部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改善公司治理。然而,企业剩余收益是根据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的,这样的股利分配政策导致大股东的付出和收益不成比例,作为理性的 经济 人,大股东在利用控制权改善公司治理的同时,也会进行“掏空”行为。因此,在分配企业剩余收益时,为补偿大股东为公司治理所付出的代价,可以考虑同股不同利,使大股东获取的每股收益高于中小股东。
    (三)监管机制
    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中小股东没有动力也没能力进行监督,只能采取“用脚股票”的方式进行决策。然而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不仅仅是某个企业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政府有责任加强监管。一是应建立长效机制。清欠风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应当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制止大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证监会及下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证监局可以考虑设置稽查队,专门负责审查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稽查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市公司进行审查,这样可以有效制止年中占用,年末偿还的投机行为。二是要加大惩罚力度。不仅要求大股东制订偿还计划,还要根据侵害程度实施罚款且金额要足够的大,这样.当大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取的额外收益小于惩罚金额时,就会停止占用资金行为。另外,应该完善法律机制,从法律层面上确保证监会的监督权和惩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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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艳 [标签: 大股东 资金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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