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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现状及优化改革——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冲击的治理探讨
                                作者:杜丽红 林粤湖 余爱云

    [论文关键词]监事会;独立董事;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缺失
  [论文摘要]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盛行,许多公司监事会的作用逐渐减弱,甚至形同虚设。本文将着力从法理、经济学和治理模式三方探讨监事会制度的起源及存在的必然性,并从实残现状探寻监事会有效性缺失的原因,即监事会成员缺乏独立资格、义务不明确、权责不对等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冲击,并最终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督制度提出优化改革的建议和举措。

    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组合约安排。要实现有效的治理结构就必须实现有效的制度安排,而其中监督问题与激励机制的设置和经营者效率的保障密切相关,可见监督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基于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适用的“二元制”模式,采用监事会制度是必然趋势。然而,如今许多国家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徒具其形、并无实效”的现象极为明显,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WWW.11665.COm在外部监督失效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又引人了英美国家广泛采用的内部监督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希望借助独立董事弥补监事会监督不力的不足,辅助完备公司监督制度。但事与愿违,独立董事制度的引人并未能弥补监督不力的公司监督机制,也未能改善不尽如人意的监事会行为。事实上,监事会制度自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单纯引人独立董事机制很难彻底解决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现状。我们应努力从监事会制度有效性缺失的根源中寻找原因,摸索对策,机械的模仿和不合适的借鉴只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面对独立董事制度冲击,监事会应谨滇面对,优化改革,寻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背景
    公司治理机构中的监督制度常采用的两种形式为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监事会制度是由一国体制和国情决定的,而追根溯源可以从法理、经济学和治理模式几个方面来探究监事会制度的起源,以证明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必然性。
    从法理角度来看,选择何种监督制度与该国所处的法理环境有极大的关联。概括来看,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而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监事会制度。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监督问题乃是企业理论相关研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历来的众多经济学家对这一问题都有颇多论述。其中探讨监督者的起源、监督者的选择和激励问题最具代表胜的人物是阿尔钦(armen albert alchian)。阿尔钦通过分析得出成员间相互监督方式存在成本,这成本不光是监督行为本身的费用,更重要的是监督费用导致的偷懒激励,会使成员选择偷懒行为造成损失。由此,阿尔钦认为应从企业内部寻找专职监督者履行监督职能。在他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监事会作为置身于企业内部且具有专职监督职能的监督组织而存在的理论必然性,这也是监事会制度起源在经济学领域的解释。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元制模式与二元制模式。英美国家多采用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即以“股东大会—董事会一一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利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框架。也就是说,采用一元制治理模式的公司一般采用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形式。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二元制治理结构,即以“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一一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利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框架。在这种制度下,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领导机构,他们分别代表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监事会和董事会人员不能交叉兼职。这类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级机关,董事会为下级机关,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二、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实践现状
    监事会制度随公司产生而产生,随公司发展而发展。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许多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一直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虽有监督义务,却无监督实效,使得监事会在许多公司治理结构中形同虚设。尤其是在独立董事制度被引人以来,监事会作用的弱化性更为明显,这其中的原因值得人们思索和探究。因此,若要改善监事会制度监督不力和有效性缺失的现状,就应从其自身来寻找原因,单纯的引人和借鉴其他模式都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概括说来,其原因有三。
    1、没有独立资格,有失公正立场
    履行监督职能的监督者应独立于被监督者之外,避免与被监督者的利益关系,这样才能有利于其以一种中立公正的立场履行监督职能。也就是说,监事会成员应保持其独立性才有助于监督效力的发挥。
    2、义务不明确,权责不对等
    义务不明确便不能有效指导监督职能,不能合理规范监事行为;权责不对等将会阻碍监督行为的约束力度,削弱监事成员的激励效应,这两者分别从制度层面和职能层面阻碍了监事会有效性的发挥。
  3、独立董事制度的冲击
    基于改善我国监督制度效力、弥补监事会制度不足而引人的独立董事制度却未能实现人们的预期效应。现今我国监督制度出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独特局面,监事会制度面临极大的冲击。

    三、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优化改革
    独立董事制度引人后对监事会制度产生了极大冲击,监事会效力的发挥受到极大质疑,监事会制度的存在也受到极大挑战。本文认为,在摸索上市公司监督制度时还是不应忽视一国所处的法理背景和治理模式,即在分析我国监事会监督不力的原因后,应针对所述问题寻求监事会优化改革的生存法则。

   1、提高监事会独立性
    要提高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效力,首先要提高监事会独立性,使监事能够撇清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公正立场,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而提高监事会独立性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从监事选任上着手,使其摆脱与董事会的亲缘关系。《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则不免董事经理在其中施加影响力。监事会成员选任若能由证监会组织,审慎评定监事人选的资质等级,公开规定监事人员的资格要求,并组织考核评定,授予合格人员资格证明书,就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监事人员的选任范围,减小董事经理对监事人选的影响力,同时也能提高监事的认知水平和业务能力。(2)改革监事薪酬制度,提高监事激励效应。现今我国监事会制度下监事工资多由董事经理制定发放,使其与董事经理之间权力不平等、利益关系不独立,有碍监督行为。可与证监会的考核机制结合,由市场确定监事基本工资水平。一是为了保证监事在利益关系上能与董事经理不相关,二是为了通过市场定价给予监事公平的待遇,借此激励监事提高工作效率。(3)正确处理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保证平等地位。监事会在履行职能时应保持与董事会的平等地位,撇清与董事会的各种联系,以保证其独立资格及公正地位。
    2、明确权利义务,实现权责对等
    鉴于监事会监督效力不强的原因之一在于监事会义务不明确、权责不对等,因此应着力明确监事会义务,保证监事会权利,加强监事会成员责任意识,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1)提高监事会职能设置的可操作性。监督行为的尺度一致都由监督者灵活把握,这样不利于监督行为有利实施。而独立董事职能的规定则有所不同,《公司法》中对于独立董事应当予以监督关注的交易活动,财务状况乃至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形等都有明确的量化规定,便于操作也便于考评监督效力。监事会职能设置可以参考独立董事制度,以量化标准定一监事会监督职责,约束和规范监事会行为。(2)提高监事会实施监督的权利保障。监事会成员存在的“只有监督义务,而无处置实权”使得监事会的存在并未能对董事经理行为产生预期的约束力。只有提高监事会职权,赋予监事会一定的处置权限才能对被监督者起到威慑作用,才能改善这种局面。新《公司法》中对监事赋予了对董事经理的直接诉讼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事会人员的监督处理权限,然而由于对股东诉讼权的条件规定乃是在董事经理行为严重有损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时才能施行,这一条件过于概括使得监事的股东诉讼权实施可能会流于形式。由此可见,对于权利障方面的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探索。(3)完善责任制度。要督促监事会成员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督活动,在赋予监事一定权力保障的同时也需要明确相应责任,通过确认监事对于公司某些不当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来警示监事积极有效地履行监事职能,尽量减少不利于公司的不当行为。
    3、借鉴“独立董事”,尝试“独立监事”
    根据上文分析,我们知道,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法理背景和治理环境下是难以与监事会制度兼容发展的,两种制度的并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监督制度的问题。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人并不是全无益处,至少它为我们带来了一种思想—芍虫立董事所基于的监督思想:独立性、外部监督、事前监督。而这些也正是现在监事会制度所缺乏的。我们可以借鉴独立董事的设置理念,尝试设置独立监事,也就是从企业外部聘请有资历的专家参与到监事会中来,将这些外部监事与内部监事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整体独立性,也可以通过完毕监督弥补内部监督所存在的不足。与此同时,也应注重“独立董事”理念的引人,使“独立监事”的职能设置更加丰满,义务履行更加有力。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引人独立董事所带来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上的协调难题,也可以借鉴其有利思想来优化改革我国现存的监事会制度,将会比机械地套用独立董事模式更为有效一些。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这个特殊的经济历史环境下,监事会制度作为监督制度的必然选择是有其适应性和实用价值的。我们要努力从监事会制度的设置及执行过程中寻找监事会监督不力、效力缺失的根本原因,从监事会制度的优化改革中寻找出路。独立董事制度的引人虽然不能解决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现存问题,但却给我国监事会制度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监事会制度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理念。因此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冲击对我国监事会制度是利大于弊。只是我们应该认清这种利弊关系,既不应忽视独立董事的作用,也不应夸大独立董事的作用。只要把握住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大方向,必能进行有效的改革,提高监事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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