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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合作银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农村合作银行采取的是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产权关系已初步明晰。但股份合作制本身存在内在不稳定性。而且还存在各种问题,其发展趋势将是股份制,因此农村合作银行需要从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优化自身股权结构、参股其他金融企业和建立股权流通平台等方面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向实行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农村合作银行;产权制度;股份合作制;股权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农村合作银行就是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下产生的。2003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15号文件),启动了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的精神,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高、资产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县市,对暂不具备股份制改造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可以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改组为农村合作银行。因此,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创新,主要由农民、居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农村经济组织入股组成,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其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将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
  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在浙江宁波挂牌成立,这对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来说,是一次全新的、大胆的尝试,也是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新的探索。2004年5月24日,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成立,这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启动后成立的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也是我国第二家农村合作银行,为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积累了经验,提供了示范。wWW.11665.COm2005年6月lo日,全国第一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这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农村合作银行在改革深化中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5年末,全国共组建了农村合作银行60家,2006年末增加到80家,2007年末增加到113家,2008年第一季度末增加到120家。发展势头良好。
  
  一、农村合作银行的产权关系已初步明晰
  
  通过深化改革,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产权关系已初步明晰。
  
  (一)我国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对于资格股,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对于投资股,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农村合作银行资格股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投资股股东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产权主体广泛
  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乡村干部和职工均可以入股农村合作银行。这种产权主体的构成扩大了股本金的来源,产权主体多元化了。
  
  二、农村合作银行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局限和缺乏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效指导,我国农村合作银行未能制定较为完善、规范的股权管理制度。在股权管理方面,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但并未落实明确的职责,缺乏严谨、周密、规范的管理制度。这就使得在股权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只能边做边研究,走一步看一步,未能有效开展股权管理工作,从而制约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
  
  (二)股权结构过于分散
  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模式是在原有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在股权形式上既有小额、分散的自然人股,又有规模较大的法人股。在改革实践中,有关规定仍然限定“单个自然人投资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这样就造成了自然人股比例较多,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过小,法人股比例较低,股权结构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这成为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权结构中较突出的问题。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为例,其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见表1。
  
  股权结构过于分散的状况带来了各种问题:一是所有者缺位问题。农村合作银行名义上归全体股东所有,但其所有股东中绝大部分是自然人,而在全国各地,这些自然人股东合计出资额都只占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总额的不到60%,且分散在众多的自然人股东之中,他们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所有权难以体现。二是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分散在各市、镇、村,管理难度较大,且管理成本较高。

   (三)股权流通机制不畅
  1.股权变更受阻。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存在股权需要变更的情况:一是企业法人股东有关名称变更、股权转让、企业法人消失;二是社会自然人股东死亡产生的承继以及股东的赠送、转让等;三是员工股东离开银行、死亡等;四是其他情况的股权转让。而对这些股权变更,目前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影响了股权变更的正常开展。另外,对于股权转让、受让,缺乏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定价机制,缺乏有效的交易平台,极易引起交易纠纷,给股权规范管理、流通交易带来较大隐患。
  2.对资格股退股的安排不够合理。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在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并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且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以退股。这种对资格股退股的制度安排,容易导致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股金不稳定,资本基础不牢靠。
  
  三、要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银行产权制度改革
  
  在银行所有的制度安排中,最基础、最主要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安排。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产权制度安排的界定与分配对资源的配置及使用效率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推进我国农村合作银行发展,就要继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一)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趋势
  我国对暂不具备股份制改造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改组为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合作制这种产权制度是在合作制基础上融入了股份制。但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本来就存在矛盾,无法完全结合,因此股份合作制本身就存在内在不稳定性。股份制要求按股份承担责任享有权利,强调的是资本的结合;而合作制要求合作经营和连带责任,更强调人的结合。因此股份合作制仅仅是一种过渡形态,不可能长期存在,有着朝着股份制或者合作制两头演化的惯性。尤其是随着农村合作银行业务量的增多,银行增资扩股扩大银行规模时,合作制往往会更容易让位于股份制,也就是合作制成分减少、股份制成分增大。而且股份制实行资本的结合,能实现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资本经营,比股份合作制更具有效率。因此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将向股份制方向演化,农村合作银行也将向实行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
  
  (二)尽快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
  要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股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份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股东代表大会是银行的权力机构,在股份管理过程中,负责审议批准本行董事会制订的股份管理相关制度、增资扩股方案、减资缩股方案;董事会是银行股份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制订本行股份管理制度、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方案,执行本行股份管理制度;监事会是银行股份管理的监督机构,在股份管理过程中负责监督本行董事会执行股份管理制度,并在董事会有违反股份管理制度规定时,及时督促其改正并向本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股权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制度的透明度,使广大股东充分了解其合法权益。
  
  (三)优化自身股权结构和参股其他金融企业
  1.调整自身股权比例。(1)对资金实力强、自身素质好、参与意识强的个人和企业,可提高其持股比例,以激发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农村合作银行应适当增加优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扩大优质法人企业的参股总额、比例,提高法人股在股本总额中的比重。这些可以通过股权流通转让和增资扩股等方式来进行,以实现股权比例的调整。(2)对现有股东中不再符合入股条件的,应限制其增持股份,逐步实现优化股权结构的目的。(3)逐步降低资格股比例。农村合作银行投资股比例应在一定水平之上。农村合作银行要按照股份制方向调整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现阶段要逐步降低资格股比例,将来要适时进行改造,将现有“资格股”和“投资股”对应改造成股份制的“优先股”和“普通股”,为实现同股同权的股东权益,保证股东权益之间的公平性奠定制度基础,为将来向商业银行转轨创造条件。
  2.引进战略投资者。农村合作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过于单一,资本补充的空间和潜力不大。对此,农村合作银行在制定增资扩股方案时,应打破仅在现有股东中募股的限制,积极吸收外部素质好、实力强的战略投资者入股,形成由战略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内部员工三大类股东共同构成的股东队伍。(1)可以引进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以及有资金实力的国内投资机构、股份制银行。(2)随着外资参股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正面效应(尤其是其中的技术示范效应、市场竞争效应、金融稳定效应)的凸现,以及监管当局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政府对于外资入股中小金融机构已采取支持态度,这为外资入股我国农村合作银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机遇,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将优质的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引人。农村合作银行通过与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改革重组,不仅可以有效地补充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解决农村合作银行增资扩股的难题,而且可以借助战略投资者独特的战略地位,吸取他们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以及先进的企业文化,有助于快速提升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业务创新能力,从而全面提升银行竞争力,加快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型的步伐。
  3.参股其他金融企业。农村合作银行要积极探索参股其他金融企业的可能性,这方面可借鉴农村商业银行的经验。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参股、兼并等方式,实现了跨区域经营。农村合作银行也要积极关注这方面政策的变化,把握时机,最终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乃至跨省经营,解决农村合作银行业务发展的区域性制约,并把创造条件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发展方向和中长期的目标。
  
  (四)建立股权流通平台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权流通机制不畅的情况,应尽快建立股权流通平台。搭建股权流通平台有两种途径:
  1.全权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管理。托管服务的内容可包括:发放股东账户卡、股权托管凭证,定时向银行提供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提供股份查询、证明、挂失、补证、冻结、修改和销账等账户服务;红利分发、送配股份、股份质押、股份变更等后续服务;提供股份继承、赠予、分割、转让等股份非交易过户和股权转让服务;提供增资扩股、减资缩股、股东退股等服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专业操作平台,有助于农村合作银行理顺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交易行为。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农村合作银行可自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置交易流通平台,承担与托管相等同的职能。搭建股权交易平台、规范股份流通转让,有助于通过合理的价格杠杆机制,使部分小股东逐步退出,减少小额持股股东人数,使分散的股权逐渐适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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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晓健 [标签: 农村合作银行 产权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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