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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缮令》桥道营修令文与诸司职掌

一、《天聖營繕令》概述

  天一閣藏《天聖令》卷二十八《營繕令》分宋令和唐令兩部分,其中宋令歸入“右並因舊文,以新制參定”部分,爲根據唐令修改後形成的令文。唐令歸入“右令不行”部分,爲因制度變化不再行用的令文,保存了唐令的原貌。該卷中,共有令文32條,其中宋令28條,唐令4條,是研究唐代都城及地方土木建築、津橋道路、軍仗器物營造和修理的珍貴史料。
  《天聖營繕令》從內容上分爲兩類,一爲營造類,二爲修繕類。前者包括城郭、宮廟、王公至士庶宅舍等營造規格制度,後者包括橋梁道路、軍器儀仗、舟船堤堰、公廨等營修及管理。都城的營造雖然在隋代已成規模,但是隋祚不長,入唐以後,圍繞城市建設有關的一系列土木营建的客觀要求,決定了作爲第一個獨立成篇的《營繕令》應運而生。《營繕令》的內容、形式以及所反映出的唐宋制度上的變化,乃至對日本《養老令》的影響,都是極具研究價值的。

二、一條令文的理解

  唐代將作監主營造之事。因隋制而置,於龍朔二年(662年)、光宅元年(684年)分別改名爲繕工監和營繕監。“掌供邦國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1],有內外作之分,其中“大明、興慶、上陽宮,中書、門下、六軍仗舎、閑廄,謂之內作;郊廟、城門、省、寺、臺、監、十六衛、東宮、王府諸廨,謂之外作。”[2]諸街、橋、道也屬於外作。《營繕令》中有關橋道管理營修內容的有三條:宋18“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條”、宋19“津橋道路條”、宋20“堰穴漏造絙及供堰雜用條”。[3]前兩條在《養老令》中分別爲第11“京內大橋條”和第12“津橋道路條”,池田溫《唐令拾遺補》復原唐令爲補3“兩京城內諸橋條”和補4“津梁道路條”。WWW.11665.cOM

  《天聖營繕令》宋18條內容爲:

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分作司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的《營繕令》復原中沒有此條。池田溫《唐令拾遺補》根據《唐會要》卷八六《橋梁》開元十九年(731年)六月勅,並參照《養老令》,復原爲開元七年(719年)令:‘諸兩京城內諸橋,及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餘州縣料理。’該條編號爲‘補3’。從與《天聖令》的比照來看,勅文與之非常接近,《唐令拾遺補》據以復原是正確的。
  令文中所謂“城門街”,以長安而言,是指在郭城內南北向大街十一條、東西向大街十四條当中,通南面三門和東西六門的六街,即京城交通主幹道。其中除最南面連接延平門和延興門的東西大街寬55米外,其餘各條大街的寬度皆超過百米,尤其是明德門內南北大街朱雀大街的寬度達150米至155米。除此以外,還有寬度在35米至65米的不通城門的街、寬度在20米至25米的順城街,以及坊內15米左右的十字街等,[4]各種街道的功能及重要性從其規格和寬度上已經區分和界定得非常清楚。
  此次依據天一閣藏《天聖令》復原唐令時,發現此條有兩個問題:
  其一,宋18條 中‘自餘州縣料理’一句,《唐會要》無‘自’,《令集解》卷三0《營繕令》“京內大橋條”作“自餘役京內人夫”,其“自餘”與《天聖令》同,疑《唐會要》脫“自”字,唐代在形成令文時應該也有“自”字。所以復原時據《天聖令》、《令集解》補“自”字。
  其二,《唐會要》與《天聖令》宋18條首句的差異還在於,《唐會要》中沒有“道”字,復原時是否應該補上此字?對於令文文字上的復原,應該建立在對令文內容的理解基礎之上。從字面意思上看,宋令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明確的“道”字,规定了令文确切的含义,而《唐會要》卻不確定。一種理解是,如果按照唐令現在的句式來看,“及”後逕接“當城門街者”,其意思如果是指橋的話,那麽就和前面的“兩京城內諸橋”重復,因爲“兩京城內諸橋”已經包括了“當城門街”的橋,然而這樣的理解又確實可以和《養老令》相關條目相對應。按《令集解》卷三0《營繕令》:“凡京內大橋,及宮城門前橋者,並木工寮修營,自餘役京內人夫。”其中只涉及了橋梁而沒有道路。日本《養老令》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唐令原貌,這從通過《養老令》文與其他材料相互參照進行的唐令復原研究中已經得到證明。但是具體到本條來說,與唐令不同的是,《養老令》中明確地說是“京內大橋”和“宮城門前橋”,是指特殊规模和位置的重要桥梁,所以不會産生歧義。另一種理解是,如果依宋令的意思是指道,文义上是說得通的。從《天聖令》來看,《唐會要》與之相差的只是少了“自”和“道”字,既然可以證明丟掉了“自”字,“道”字的丟失也不是不可能。按照這樣的推理將宋令復原成唐令,即成爲:

諸兩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關鍵的问题是,應該如何理解這條令文的准确意思。如果按照兩種不同的斷句方式,此條可以有兩種含義:

1 諸兩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2 諸兩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按照第一種理解,是包括兩京城內所有橋和位於城門街的道路,都歸將作監負責修理和營建。而第二種理解是,將作監僅負責位於城門街的橋梁和道路。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此條的意思,這實際上涉及將作監的具體職掌以及京城道路橋梁的營建和維護的問題。
  按照將作監的職掌來看,似乎如《百官志》所說,街、橋、道等外作都是歸將作所管。事實上只是籠統的概括,而真實的情況如何,就像宋18條所遇到的具體的橋道問題,將作監的具體職掌如何,似乎並不清晰,只能憑比對和分析。
  這也就出現了另一種解釋。即楊鴻年《隋唐兩京考》推測“及”字“似應作其”[5]。首先,由於在此前沒有類似《天聖令》等相關材料的參考,只能從字面上推測。因爲“及”字確實有害理解,所以作者才認爲此字是錯字。今得見《天聖令》,與《唐會要》都作“及”字,可知此字不誤。
  那麽,要解決對此條令文的理解,关键要搞清楚將作監所負責的都城以内橋梁的范围,究竟是兩京城內所有的橋,還是只是當城門街的橋。
  《全唐文》卷三0玄宗《修整街衢坊市詔》:

京洛兩都,是唯帝宅,街衢坊市,固須修整。比聞取土穿掘,因作穢汙坑塹。四方遠近,何以瞻矚?頃雖處分,仍或有違。宜令所司,申明前敕,更不得於街巷穿坑及取土。其舊溝渠,令當界乘閑整頓疏決。牆宇橋道,亦當界漸修,不得廣有勞役。

其中提到了兩京城內街衢坊市的溝渠、房屋住宅設施以及橋梁道路,均由當界修理,即由所在地負責,就近於所在徵調勞力,而不必大範圍地動用人力。
  關於當界修理的問題,p.2507《開元水部式殘卷》[6]有一段材料於此可作參照。  

    110行 皇城內溝渠壅塞停水之處及道損壞,皆令
    111行 當處諸司修理。其橋,將作修造。十字街側,令當
    112行 鋪衛士修理。其京城內及羅郭牆各依地分,當坊
    113行 修理。   (下省)

從《水部式》在這段文字的前後規定來看,都是敍述關於橋梁番守役使和所須物料供應的事項。110-113行涉及各地段的設施包括橋道的修繕營造,是由不同部門分別負責的。不同地段的街道、溝渠、围牆由各處修理,其維護修理與前引《全唐文》玄宗詔書是一致的,都是由當處負責,只是地段劃分得更明確,分別針對皇城內和外郭城而言。十字街側意指其旁側的曲巷,[7]唐代“凡城門坊角,有武候鋪”[8],在規模不等的城門有大小鋪之設,衛士由五人至三十人不等。《水部式》中的當鋪指坊角各鋪,由所在衛士修理。修造橋梁歸於將作監,只是這裏的橋沒有明确具體所指。
  有關各處橋梁設施的維修,又見《唐會要》卷八六《橋梁》:

  大曆五年(770年)五月敕:“承前府縣,並差百姓修理橋梁,不逾旬月,即被毀拆,又更差勒修造,百姓勞煩,常以爲弊。宜委左右街使勾當捉,,勿令違犯。如歲月深久,橋木爛壞,要修理者,左右街使與京兆府計會其事,申報中書門下,計料處置。其坊市橋令當界修理,諸橋街,京兆府以當府利錢充修造。”

其年八月勅:“其坊市內有橋,不問大小,各仰夲街曲當管共修,仍令京兆府各差本界官,及當坊市所由勾當,毎年限正月十五日內令畢。如違,百姓決二十,仍勒依前令修,文武官一切具名聞奏,節級科貶。如後續有破壞,仍令所由時看功用多少,計定數修理,不得輒剩料率,及有隱欺。”
  以上敕文當中,府縣所調百姓修造的橋梁是京城以內的橋梁,即《天聖令》宋18條中所說的“兩京城內諸橋”,府爲京兆府,縣爲所屬的長安縣或萬年縣。在府縣修理橋梁的過程中,有左右街使參與辦理,核其出入,計會錄簿。此外,左右街使計會還包括“計會取城內諸街枯死槐樹充修灞、滻等橋板木等用,仍栽新樹充替”[9]等事項。左右街使,按《資治通鑒》卷二0九睿宗景雲元年(710年)六月中書舍人韋元徼巡六街條胡注:“長安城中左右六街,金吾街使主之。”主要職責是警戒清道、糾治不法、街鼓報曉昏等事。另如敕文所載,街使也參與街道橋梁的維護修理。另外,五月敕和八月敕中,都明确提到坊市內各橋則由所在各街曲當處修理。各處橋梁分別由不同職司管理,在《唐會要》卷八六《橋梁》敕文中是比較清楚的。在《文苑英華》(《全唐文》略同)中收錄的一些判文,如《縣令不修橋判》、《私僱船渡人判》等,也提供了相關的訊息。
     《文苑英華》卷五四五《縣令不修橋判》:

長安、萬年縣坐去嵗霖雨,不修城內橋,被推按。訴云各有司存,不伏科罪。

缺名《判對》曰:

天開紫極,地列鎬京,渭水即飲龍之津,橫橋得牽牛之象。而二縣稱劇,兩城攸壯,望雙闕而如雲,對九途而若厲。頻年淫雨,中逵泥濘,石梁隳構,鐡鏁不修,馬惜連乾遲廻於欲渡,人嗟揭厲歎息於無良,旣愆十月之期,須明三典之坐。然則據地雖從縣管,修橋乃合監營。……請凖此狀,各牒所由。

趙和《判對》曰:

中京帝宅,上洛星橋,宮城俯臨,九重密邇,康莊或斷,一切停留。架海黿鼉,誰看往迹;填河烏鵲,不見新營。冠蓋相喧,遏紅塵而不度;車徒競擁,駐白日而移隂。修構旣在,科須差遣,誠歸正典。事合屬於將作,不可責以親人。訴者有詞,請停推劾。

   《縣令不修橋判》明確了京城內橋梁的修理維護是由長安、萬年縣的縣令來負責的。而在兩篇判對中卻都涉及了將作監不容推卸的責任。在第一篇中提出,雖然橋屬於“縣管”,但是“修橋乃合監營”,即長安、萬年縣所屬的橋的修理將作監是有責任的。這裏就表明,城中的橋因爲處於長安、萬年縣的轄區內,所以要追究縣令的責任。而將作監總體上負責包括橋梁在內的外作,所以也要追究其責任。在趙和《判對》中,也明確了“事合屬於將作”,即修橋爲將作監的職權所屬,同樣強調了將作監的責任。   判中在承認縣令對所轄區內橋梁有責任維修的前提下,對於將作監應負的責任是明確的,即比較明確地表明了對兩者的連帶責任的追究。
  洛陽與長安制度相同。白居易有判對《得洛水暴漲,吹破中橋,往來不通,人訴其弊。河南府云:雨水猶漲,未可修橋,縱苟施功,水來還破,請待水定。人又有辭》[10]也涉及同類問題:

大水爲災,中橋其壞。車徒未濟,誠有阻於往來;修造從宜 ,亦相時之可否。顧茲浩浩,阻彼憧憧。人訴川梁不通,壅而爲弊;府慮水沴薦至,毀必重勞。苟後患之不圖,則前功之盡棄。將思濟衆,固合俟時。征啓塞之文,雖必葺於一日;防懷襄之害,未可應乎七星。無取人辭,請依府見。

以下所引《文苑英華》卷五四五《私僱船渡人判》各篇同樣是對中橋而言,判文爲:

洛水中橋破,絶往來渡。縣令楊忠以爲時屬嚴寒,未可修造,遂私僱船舫於津所渡人。百姓杜威等連狀舉忠將爲幹濟,廉使以忠懦弱,不舉職事以邀名,欲科,不伏。

其一爲不具名者所對:

上洛飛湍,中橋施構,參差危柱,若星影之全開,斷絶浮梁,似虹光之半起,望九衢之車馬,未見川流,瞻兩岸之風煙,更疑波委。楊忠宣風帝輦,作宰神州,以修造之辰,當沍寒之節,私估船舫,公然來往,論惠雖是恤人,語事便非濟物。且雨畢理道,水涸成梁,莫不率由舊章,抑亦編諸甲令。故違憲法,自寘刑科。廉使以懦弱繩愆,正符厥理,杜威以幹濟連狀,未識其宜。

篇中提出“雨畢理道,水涸成梁,莫不率由舊章,抑亦編諸甲令”,說明橋道修理應該在雨水停歇之後進行,如此規定早已形成制度。“甲令”即法令。按《唐會要》卷二九《節日》:“開元十七年(729年)八月五日,左丞相源乾曜、右丞相張說等上表,請以是日爲千秋節,著之甲令。”其甲令即指《假寧令》。上引《判對》中所說的“編諸甲令”,今檢《天聖營繕令》,沒有找到相應的令條。作者在此強調了法令實施的重要性,“故違憲法,自寘刑科”,縣令楊忠不能遵循,廉使所爲,正符合制度即甲令的要求。雖然縣令未能及時修橋,但雇船渡人還是遵循制度的做法。這裏所依據的制度,可見《天聖雜令》宋16條復原唐令:“諸要路津濟不堪涉渡之處,皆置船運渡,依至津先後爲次。州縣所由檢校,及差人夫充其渡子。”[11]可見,縣令是按照《雜令》規定執行的。《判對 》只是側重于指摘縣令的“不舉職事”。
  另一篇缺名判對對此不以爲然:

當此沍寒,難於修葺,役徒未集,且叶愛人,船舫有私,何乖蒿事,杜威藴德,載述風猷。廉使繩違,遽投霜翰,究其所以,蓋取義於隨時;觀其所由,亦何煩於褒貶。

又有李孝言判對認爲,中橋“衣冠之所往來,商賈於焉交集,所以亙茲星柱,架此虹橋,疑海上之浮黿,似天津之飛鵲。誠合因人啟塞,隨事修營,……楊忠蒞斯劇縣,輙樹私恩,不遵十月之規,有損二周之化。造舟之義,自有公營,浮航之機,詎宜私僱;道橋有闕,懦弱可知。請依直指之科,寘以曲從之坐。”文中所稱“不遵十月之規”,是唐代營繕強調的遵循時令的原則,所謂“繕理通衢,必遵時令”[12],此即農閒修營的原則。按《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在《天聖營繕令》中宋19津橋道路條規定:“諸津橋道路,每年起九月半,當界修理,十月使訖。若有阬、渠、井、穴,並立標記。其要路陷壞、停水,交廢行旅者,不拘時月,量差人夫修理。非當司能辦者,申請。”对津橋道路的修缮时间做了规定,當界修理则指所在州县。此条宋令基本上延续了唐制,复原唐令时,文字上没有不同。圍繞《營繕令》所謂的“每年起九月半,當界修理,十月使訖”的制度的实施,也可從《文苑英華》卷五四五《不修橋判》得到說明。判文稱:

得丁爲刺史,見冬渉水者哀之,下車以濟之。觀察使責其不順時修橋,以徼小惠。丁云恤下。

對曰:

津橋不修,何以爲政;車服有命,安可假人。丁職是榮班,體非威重,輕漢臣之寵,失位於髙車;徇鄭相之名,濟人於大水。志雖恤下,道未葉中。與其熊軾渉川,小惠未遍,曷若虹橋通路,大道甚夷。啟塞旣闕於日修,揭厲徒哀其冬渉。事關失政,情近沽名,宜科十月不成,庻辨二天無政。

  《判對》中“宜科十月不成”,即對刺史未依制度按時修橋的科責,所依據的應該就是《營繕令》“津橋道路條”這條令文。

最后是崔釋的《判对》:

三川朝市,六合樞機。冠蓋如雲,擁金錢之馬埒;軒車若水,赴鐡鎻之虹橋。遐邇所資,往來爲要。不謂波湍溜激,柱朽梁摧,捉烏鵲填河,空餘處所;驅黿鼉駕海,尚有規模。自合修營,豈宜停廢。……雖當冬月,況屬閒時。造橋用功,冀暫勞而永逸。渡船費力,但有損而無成。官橋自可官修,何關縣長。私船輙爲私估,便累宰君。郡人褒揚,將何稱首;廉察附請,即可甘心。以狀告知,庻無喧訴。

  前引各判都涉及将作与州府县司的连带责任。可见,具体城内诸桥因在州县所辖范围内,故其長官负有直接责任,而實施營修則有下屬各專當官。
  對洛水中橋損壞事宜的判文,白居易判對只提及河南府一級長官,而崔釋則進一步提出,洛水中橋屬於官橋,位置重要,所以要由官修,而與所在地方官無涉,即判對中說的“官橋自可官修,何關縣長”。這裏,作爲官橋,中橋之所以地位特殊,是因爲中橋的位置恰好是與城門相對。據《舊唐書》卷八七《李昭德傳》:

初,都城洛水天津之東,立徳坊西南隅,有中橋及利涉橋,以通行李。上元中,司農卿韋機始移中橋置於安衆坊之左街,當長夏門,都人甚以為便,因廢利涉橋,所省萬計。然嵗為洛水衝注,常勞治葺。昭徳創意積石為腳,銳其前以分水勢,自是竟無漂損。

  經過韋機的改建,中橋被移到了安衆坊左街,所謂“當長夏門”,即“從立德坊曲徙於長夏門街”[13],亦即《天聖令》宋18條的“當城門街者”。因爲位置特殊,所以由將作監負責維護修理。這也就是說,官橋因爲其處於交通要路,關係重大,所以要由將作管理,以區別于普通橋梁。
  同樣,與中橋並列于洛水之上的天津橋,更是如此。隋煬帝授命宇文愷營造東都,因洛水貫穿都城,有河漢之象,所以取橋名爲天津。天津橋亦爲官橋。白居易《雪後早過天津橋,偶呈諸客》[14]中首句爲:“ 官橋晴雪曉峨峨,老尹行吟獨一過。”首先,因爲“天津接帝畿”[15]、“名實帝道”[16],其“正對端門,當車駕出入之途”[17],爲重要的御路,位置和地位尤爲殊要。唐高宗弘道元年(683年),高宗自奉天宮還東都時,文武百官聚集于天津橋南迎奉。其次,該橋還是衣冠商賈往來交集之樞紐,因而,人頭攢動,熱鬧非凡。所以,許多昭示百姓的大事選在這裏舉行。如高宗永隆元年(680年)廢太子賢爲庶人,遣送長安,“幽於別所,黨與皆伏誅,仍焚其甲于天津橋南以示士民”[18]。武周證聖元年(695年)薛懷義造像,並“張像于天津橋南,設齋”[19]。中宗神龍元年(705年)正月,宰臣崔玄暐和張柬之起羽林兵迎太子,誅殺張易之、張昌宗,其黨“並梟首于天津橋”[20]。而熙來攘往的鬧市中也不乏一如李白的酒樓那樣的店肆。據說,有洛陽人董糟丘爲李白在天津橋南造酒樓,以其奇偉卓絕而名聞天下[21]。
  宋18條中的理解,之所以要理解爲將作監僅負責管理所在城門街的道路橋梁維護修理,也是因爲作爲營繕諸司最高長官的營繕官不大可能負責所有的城內橋道,而城門街的重要意義所在,使之將其作爲自己的專管是有意義的。這樣也體現了一種統領全局的至高權威和重要地位。
  官橋與一般普通橋梁的區別,還可見《唐六典》卷七《工部》水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天下造舟之梁四,(河三,洛一。河則蒲津;大陽;盟津,一名河陽。洛則孝義也。)石柱之梁四,(洛三,灞一。洛則天津、永濟、中橋,灞則灞橋也。)木柱之梁三,(皆渭川也,便橋、中渭橋、東渭橋,此舉京都之衝要也。)巨梁十有一,皆國工修之。其餘皆所管州縣隨時營葺。[22]

  《唐六典》此段內容中,注文“此舉京都之衝要”在“木柱之梁三”內,似乎專指便橋、中渭橋、東渭橋。實際上,此處所列巨梁十一座(造舟之梁四、石柱之梁四、木柱之梁三),皆爲沖要大橋。《日知錄》卷十二《橋梁》引《唐六典》與此大致相同,僅“此舉京都之衝要也”書於“皆國工修之”之後,即爲此意。在此,僅沖要大橋由國工修理,“國工,良工也”[23],即技藝精湛之人,不限於百工,其醫者、樂人中皆有國工。除重要橋梁由其修理以外,其餘皆由所屬州縣隨時修理。所以,包括中桥在内的冲要大桥即“官桥”是不归州县修理的。前述将作与州县关系时,《县令不修桥判》是以长安城内桥为对象的,而《私雇船渡人判》则针对冲要大桥中桥而设判,所以才产生“公”“私”之辩,公屬將作官營,私謂州縣私雇。前述州府縣官與將作的責任劃分也以此爲准,這也就是爲什麽要將宋18條的理解最終認定爲第二種解釋,即“諸兩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自餘州縣料理”的原因所在。
  從以上材料來看,將作和諸司相對應的關係是上下級的關係,作爲營造諸司最高級別的將作監,對於各級執掌營修的官司都負有職責,雖然對於某些具體事項,處理不當時,當司長官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就將作監而言,亦當負其職責,這種連帶責任的追究在其他事項上也是如此。比如,文宗太和五年(831年),“上以太廟兩室破漏,逾年不葺,罰將作監、度支判官、宗正卿俸”[24]。宗廟不修,連罰三司之官,原因是將作監掌土木工程營繕,度支掌調度支用,而宗正卿掌太廟齋郎,都負有責任,故皆以失職而受罰。
  上述主要討論了唐將作監對於“當城門街”的橋梁的管理。至於在宋代的實施,意義更加重要。北宋以開封爲都城,橋梁的重要性也非常突出。在當時,這個位於中原的陸路交通發達的城市,更以水路交通而著稱。就漕運而言,以汴河、黃河、惠民河(蔡河)、廣濟河(五丈河)所構成的水利網,使東京成爲“四方所湊,天下之樞,可以臨制四海”[25]。在河道縱橫的東京開封,穿城而過的河道有蔡河、汴河、五丈河和金水河,河上橋梁林立,名目繁多。據《東京夢華錄》卷一《河道》載:

穿城河道有四。南壁曰蔡河,自陳蔡由西南戴樓門入京城遼繞,自東南陳州門出。河上有橋十一(三)。自陳州門裏曰觀橋(在五嶽觀後門),從北次曰宣太橋,次曰雲騎橋,次曰橫橋子(在彭婆婆宅前),次曰高橋,次曰西保康門橋,次曰龍津橋(正對內前)……出戴樓門外曰四裏橋。
中曰汴河,自西京洛口分水入京城,東去至泗州入淮,運東南之糧。……河上有橋十三。從東水門外七裏曰虹橋……次曰順成倉橋,入水門裏曰便橋,次曰下土橋,次曰上土橋 ,投西角子門曰相國寺橋,次曰州橋(正名天漢橋),正對於大內禦街……
東北曰五丈河,來自濟鄆,般挽京東路糧斛入京城,自西曹門北入京。河上有橋五。東去曰小橫橋,次曰廣備橋,次曰蔡市橋,次曰青暉橋、染院橋。
西北曰金水河,……河上有橋三。曰白虎橋、橫橋、五王宮橋之類。[26]

  在宋代,原來由將作監負責的事務由東西八作司管轄。按《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在如此多的橋梁中,将八作司責任認定爲令文中“兩京城內諸橋及道”中“當城門街者”更具意義。由此亦可見該令文的形成過程,即 前述《唐會要》開元十九年(731年)六月勅,在開元二十五年(737年)編定《開元後令》時被寫進《營繕令》,至宋天聖年间修令,以唐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爲基礎,根據宋代制度的變化,經過刪改增減,即令中所說的“並因舊文,以新制參定”的過程,再次成爲《營繕令》條文。

 

三、橋道使司與街道司

  爲了保障道路橋梁的暢通無阻,唐宋時期,除經常性的橋道維護之外,還臨時爲特殊需要的橋道修治設置專門的人員。
  首先,爲皇帝出巡沿線的橋道修護的需要。《舊唐書》卷八四《劉仁軌傳》:貞觀十四年(640年),太宗將幸同州校獵,正值收穫未畢,仁軌上表進諫曰:

今年甘雨應時,秋稼極盛,玄黄亘野,十分纔收一二,盡力刈穫,月半猶未訖功,貧家無力,禾下始擬種麥。直據尋常科喚,田家已有所妨。今既供承獵事,兼之修理橋道,縱大簡略,動費一二萬工,百姓收歛,實為狼狽。臣願陛下少留萬乘之尊,垂聼一介之言,退近旬日,收刈總了,則人盡暇豫,家得康寜。輿輪徐動,公私交泰。

  爲了保證太宗出行安全順暢,從長安到同州一路橋梁道路需要維護修理,時值農忙,沿路百姓要應付收穫,還要供承校獵的一應力役驅使,這是造成附近州縣勞役繁重的主要原因。
  又開元四年(716年),玄宗將幸東都,以京兆尹蕭璿充置頓使,戶部侍郎崔皎為副使,太常少卿崔子璟充橋道使。“自華州東北趨同州,於渭水造一浮橋。”[27]所造浮橋是臨時之舉,專爲隨駕通過。
  至五代,也有橋道使之置,供巡幸沿路橋梁道路建設維護,如,晋天福六年(941年),高祖幸雒都,“沿路供頓並委所司以官物排比,州縣官不得科率人户”。此行以前均州刺史劉禧為隨駕橋道使,鄆州節度使杜威為隨駕御營使。[28]
  其次,爲護送帝后靈駕至陵寝而設專使。憲宗荘憲皇太后妹壻李翛,元和十年(815年),以京兆尹為山陵橋道置頓使。
  據《舊唐書》卷一六二《李翛傳》:

(翛)恃能惜費,毎事減損。靈駕至灞橋頓,從官多不得食。及至渭城北門,門壊。先是,橋道司請改造渭城北門,計錢三萬,翛以勞費不從,令深鑿軌道以通靈駕。掘土既深,旁柱皆懸,因而頓壊,所不及輼輬車者數歩而已。初欲壊城之東北墉,以出靈駕,中人皆不可,乃停駕,徹去壊門土木而後行。翛懼,誣奏輼輬軸折,山陵使李逢吉令御史封其車軸,自陵還,奏請免翛官。上以用兵務集財賦,以翛前後進奉,不之責,但罰俸而已。

又《舊唐書》卷一六三《崔元略傳》記載:

寳厯二年(826年)四月,京兆府以元略前任尹日為橋道使,造東渭橋時,被夲典鄭位、判官鄭復虛長物價,擡估給用,不還人工價直,率斂工匠破用,計贓二萬一千七百九貫。敕云:“元略不能檢下,有渉慢官,罰一月俸料。”

按穆宗長慶四年(824年)正月穆宗死於寢殿,十一月葬於光陵。其間崔元略任京兆尹,時在七月。元略以京兆尹爲橋道使時物料不實,後任京兆尹劉栖楚 “准御史臺勘光陵造作”[29]予以彈劾。
  此外,还有为战事填道造桥需要所设置的桥道使。後橋道使又爲南郊五使之一,成爲定制。據《五禮通考》卷十二記載:

五代以來,宰相為大禮使,太常卿為禮儀使,御史中丞為儀仗使,兵部尚書為鹵簿使,京府尹為橋道頓遞使。宋制大禮、頓遞如舊,而大禮使或以親王為之。又耑以翰林學士為禮儀使,其儀仗、鹵簿使或以他官充。太平興國元年(976年),始鑄五使印。

  另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與車駕行幸有關的道路修整等事還設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積水則疏導之”。 街道司隸屬都水監,而不歸東西八作司管轄。至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六月,“並東西八作司、街道司爲一司”, 街道司隸屬八作司。至天聖元年(1023年)五月又分爲兩司。[30]寶元元年(1038年)六月“罷街道司,令東西八作司領之”[31]。至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置街道司指揮兵士,以五百人爲定額”[32]。宋以降,街道司也“掌川澤、津梁、舟楫、河渠之事”,有“掌灑掃街道,修治溝渠”之责。[33]
  從職能上看,街道司與唐代橋道營修諸司以及宋代文献中出现的橋道司[34]的相互關係,尚有待於進一步研究。總之,隨着《天聖營繕令》的發現及復原研究的開展和深入,對於唐宋時期有關城市公共工程建設修繕諸方面的研究領域也將隨之拓展,相應的職能部門的操作也會逐步細化,而不再局限於類似《職官志》或《百官志》的粗略概述,爲我們進一步瞭解和把握都城乃至全國營造體系的構成及有序運作程序提供幫助。

 

 

参考文献:

[1]《唐六典》卷二三《將作監》。
[2]《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
[3] 《天一 閣藏明抄本天聖令校证——附唐令復原研究》,    中華書局2006年。
[4]宿白《隋唐長安城和洛陽城》,《考古》1978年第6期,409頁。
[5]楊鴻年《隋唐兩京考》,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194頁。
[6]劉俊文《 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 中華書局 1989年 ,333頁。
[7]史念海《唐代長安外郭城街道及裏坊的變遷》,見《唐代歷史地理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297—301頁。
[8]《新唐書》卷四九上《百官志》。
[9]《唐會要》卷八六《橋梁》。
[10]《白居易集》卷六七《判》,中華書局1985年,1404頁。
[11]《天一 閣藏明抄本天聖令校证——附唐令復原研究  》,  中華書局2006年。
[12]《全唐文》卷九五六馬光粹《對科木作道判》。
[13]《舊唐書》卷一八五上《良吏》上《韋機傳》。
[14]《白居易集》卷二八《律詩》,649頁。
[15]《文苑英華》卷一八九張光朝《天門街西觀榮王聘妃》。
[16]《冊府元龜》卷四七六《台省部》奏議七。
[17]《舊五代史》卷六八《崔沂傳》。
[18]《資治通鑒》卷二0二高宗永隆元年(680)八月條。
[19]《朝野僉載》卷五,中華書局1997年版,116頁。
[20]《舊唐書》卷七八《張行成傳附易之昌宗傳》。
[21]《李太白文集》卷十一《憶舊遊寄譙郡元參軍》
[22]《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略同,無“此舉京都之衝要也”等。
[23]《 白孔六帖》卷五八《戈殳矛戟》“六建既備謂之國工”注文。
[24]《資治通鑒》卷二四四文宗太和五年(831)五月條。
[25]《宋史》卷九三《河渠志》。
[26]中華書局2004年版,27—28頁。
[27]《冊府元龜》卷一一三《帝王部》廵幸二。
[28]《冊府元龜》卷一一四《帝王部》廵幸三。
[29]《冊府元龜》卷一五三《帝王部》明罚二。
[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五。
[3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三。
[3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六。
[33]《金史》卷五六《百官志》。
[34]按《端明集》卷二八《通逺橋記》,寳元二年(1039),“命三班奉職勾當橋道司王懐吉専董其役”營橋,“蓋西屬於陜,達於秦雍,盡關中地方數千里。又西南踰襄漢,通巴蜀,其王官之奔職,邦士之修貢,傳郵之將命,商旅之遷貨”,“凡東走京師以往來者,車蓄背負,蹄軌相軋,莫不出此”。故以“通逺”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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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牛来颖 [标签: 道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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