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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论文关键词]:明代  北京  治安管理  制度  特点

  [论文摘要]:明代北京的治安管理制度以以保卫皇权为中心,维护封建专制体系为目的,在治安实施原则、治安主体及治安过程中体现出明代治安管理方面的许多特点。

  古代治安管理作为一个长期性的社会工作,一直以来备受统治者的重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古代封建专制的社会特色,使得这种统治板块一直沉浮于其他行政、军事的职能之中,而相比之下,现代治安管理制度的研究进展却是非常迅速,为此,研究古代社会的治安管理制度无疑有现实性的意义。在明代中后期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在这种结合体系中,治安职能与治安实践产生了明显的差距,治安主体之间由于职能相同也会相形悖逆,许多治安职能出现了空白区域。北京治安管理制度也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治安的实施原则与治安的实践结果产生了明显的距离

  此差距有两层含义,一则为:不能按法律的原则实施治安的职能,或严刑酷法或藐视枉法;一则为:治安惩罚条文繁多,而实践中却不能按其原则实施从而漏洞百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能按法律的原则实施治安的职能。背离法律原则一方面是因为皇权的干扰,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背景时而变化使得法律无法及时更新。皇权干扰治安职能的司法程序。皇帝的圣旨包括他的御口所出之言都被当成法律,任何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凡是冒犯皇帝的人,不按规定的任何司法程序及法律依据,只是凭皇帝的个人决定来执行,为此皇帝还专门培养了自己的爪牙,这些爪牙多半由厂卫充当。www.11665.COm以明代骇人听闻的廷杖、法外刑为例来释疑:廷杖由锦衣卫、司礼监来执行,并按事件的性质,规定不同的惩罚力度,实施廷杖后往往要被下诏狱,从表面上看,他好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但实质上只是代表了皇帝个人的淫威,以皇帝的喜怒为准则,从而严重地干扰了治安职能实施的法律程序。如按规定:犯罪或违反治安规定的客体,先由侍卫逮捕或缉获送入大狱,[1]再由专门的审判机构来审理,京师的案件主要的审判机关以三法司为主,其具体程序为:一般的京师案件,初审由刑部或都察院来完成后移交大理寺复审,大理寺的审判就是终审,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案件只有二个审级;重大的京师案件,由三法司会审,这时的会审有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初审完结后的第二审,也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大理寺复审后的第三审,对于一些京师情节重大的案件也有可能是第一审。可以看出原则上“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鞠问,或主评审,权奸不得以恩怨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生重轻。”[2]移送刑部或都察院审理之京师案件,由通政司准行,由五城兵马司或五城御史或锦衣卫或东厂或六科给事中或其他五府及六部衙门参送。[3]即使廷杖,锦衣卫拿人犯也必须持有刑科签发的驾帖,在《三垣笔记》中有这样的记载:“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驾帖至科,俟签押持去。予初谓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归,见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应杖官已解衣置地。予问何侍,答曰:‘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然后知此为封驳设也。”[4]

  但是在实践中,廷杖、法外刑实质上依据的是皇帝或权臣的喜好及阴谋,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来实施。如舒芬谏南巡受杖,最终在嘉靖年间议大礼义而又被杖,在明人著的《静志居诗话》中记载“舒芬首犯逆鳞,毙于杖”,[5]本来应交由三法司以法量刑,结果则当场捶死。又如谢肃“坐事被逮,孝陵御文华殿亲鞫,肃大呼曰‘文华非拷掠之地,陛下非问刑之官,请下法司。’乃下狱,狱吏以布囊压死。”[6]谢肃再三辩驳也是无济于事。兵部主事王守仁疏救戴铣,惹怒了刘瑾,“瑾怒,矫诏杖五十,毙而复苏,谪贵州龙场驿丞。”[7]看来权臣也可以乱施刑法,无论是上疏不当或劝言还是忤逆,只要皇帝及权臣认为不恰当就可以实行廷杖,且不说朱厚照时两次廷杖人数将近一百六十八人,打死一十五人。[8]法外刑更是惨不忍睹。诏狱也是屡见不鲜,若投入此中,其悲剧可想而知,如“泉孟昭心多测隐,为刑官三十年,初入狱,见重囚皆三木仰卧于床,不能转动,被鼠夜啮,流血涔涔,甚悯之,遂买数猫置狱中,鼠患顿息。囚多感泣。”[9]朱元璋在胡惟庸、蓝玉两案中就杀戮达数万人之多,以至于到朱祁镇时,达到狱舍不能容,而在城西武库隙地增置之,魏忠贤当政期间,更是大兴诏狱,草菅人命。被他害死的朝臣不计其数,从第一次兴大狱,处死杨涟、左光斗等六人开始,又相继害死周起元、周顺昌、高攀龙、李应升、苏继欧、张汶,吴怀贤等。所有这些行都严重偏倚了治安的实施原则,从而干扰了治安职能实施的司法程序,它实质是与封建专制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色彩,在明代尤其表现明显。


  (二)治安条文、规制繁多,而治安实践却漏洞百出。明代法律制定严格细化,规制繁杂冗多,但是由于明中后期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趋于败环,一些治安实施机构不尽其职,上层决策领导阶层不能做到调发自如,许多隐藏的治安客体渐渐浮出了水面,致使社会秩序混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治安机构的渎职也使一些法律不能有效的贯彻下去,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明代中后期。就《大明会典》《大明律》以及相关的法规对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及惩罚可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化,细致化了,而这些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却与实施原则相差甚远。

  以宫廷保卫为例:《明会典》中侍卫人员明确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值不值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值,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门应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如此严密的宫禁制度,却发生了万历时的“挺击案”,在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手持一根枣木棍,竟然冲进二道宫门,闯入太子居住的慈庆宫,试图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将之捉拿移交东华门守卫监收,一人独闯深宫,竟能冲破几道宫门直入殿檐,挺击太子,这正说明宫廷内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万历年间的“红丸案”为例,看看膳检诊录的治安漏洞。

  案例: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十一日,明光宗服用了鸿胪寺丞李可灼御进的三颗红丸,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驾崩。事后,首辅方从哲奖励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边远,内臣崔文升发配到南京充净军,方从哲仍安然无恙。

  分析:(1)红丸的由来。内医崔文升不能立治光宗之病,李可灼便炼制了红丸仙丹,先给皇帝吃了一颗,由于效果不错,皇帝要求再御进,此时李又御进了二颗。(2)内幕。按照宫规,皇帝的诊脉、开药要经太医院及御药房太监的监督尝试,并对所进之药进行药理分析,确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进药,虽然与太医院的御医讨论过,而太医院也不同意此种治疗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红丸服用剂量会造成极大的危险。如此冒险的行为太医院为什么没有阻止反对呢?李可灼难道会用自己的生命去做赌注而赢得皇帝的赞赏吗?为什么方从哲要奖励李可灼?(3)推断。方从哲是由郑贵妃引荐的,方又与李可灼关系甚密,因此这可能是由郑贵妃指使下李可灼御进红丸蓄意谋杀皇帝的一个治安案件。(4)治安漏洞。按照规定,太医院要检测药性,所进之药也必先由太监尝试。太医院没有尽到查检药理作用的责任;司礼监也没有安排好御进药品的服用与监督工作。

  以京师消防治安管理为例:《明会典中》明确规定 “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0],从治安职能中消防管理也可以看出其制度相当的完备。消防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扑火救火的过程,它的职能包括:昼夜由专人巡视城区,接受火灾报警,指导灭火、救火,并在救火的过程中防盗、防暴,组建火灾预防设施,制定防火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等,可见它是一个防火、扑火、救援、保民、保财的完整系统。北京人口众多,房屋密度大,如果发生火灾就对官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明代对消防的管理也十分重视。并形成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

  1、组建消防设施及救火队伍。首先,宫殿等易是发生火灾的地方建立许多外灭火的设施。明代在宫廷里用金属铸造了若干个大水缸,每口水缸高一米多,直径也有一米左右,重1500多公斤。缸内存水2000多升,每天安排太监往缸内挑水,以保证不时之需,冬天为了防冻,还要给水缸套上草垛或棉絮,此外还得预备好麻搭钓索等救火器具。皇宫内的护城河以及宫城内的金水河,除了有军事防御功能外,又解决了附近建筑起火时的水源问题,也算是和种类型的消防设施。为保证皇帝的銮仪仗仓库,建造了绝对可靠的防火墙,每隔7间房屋空出1间,并将这间房的四壁砌成无门窗的砖墙,然后在房间内充填三合土,直到顶部用夯压实后封砖盖瓦,实质上是一种防火隔离设施[11]。在京城内外,按其规定以一定的尺寸挖若干眼水井,所有柴草堆垛都要用泥巴涂抹,城墙上要放盛水容器,贮存砂土,准备长斧、锄头等救火工具。除此之外,明代还组建了一支救火的灵活快速反应部队,称之为“火兵”火兵与五城兵马司及巡城御史相互配合,以防城内火灾的发生。

  2、夜巡督察。明代北京和前代都城一样,夜间以击柝敲梆方式提醒民众防火防盗。而在京城中,红铺七十二是专职的防火防盗机构,并形成了铜铃夜巡制。皇城外红铺七二座,铺设官军十八夜巡,铜铃七十有八,派军役一一摇振,环城巡警。除此之外,在京城内外巡逻的官军及附近居民一但发现火灾,应及时迅速地报告给本城兵马司,兵马司率官军火甲前去扑救,附近的居民要义不容辞的协助,《明会典》就记载:“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2],若坐视不管,官员及百姓都要以罪论处。消防的原则是“以防为主”,因此,在城内除了设置防火设施外,还应开展大力宣传及稽查工作,在巡查时,禁止遇大风而通夜张灯烧纸,如遇雷电更要加大巡逻力度,在夜间,无论宫外还是宫内,都有人专门巡查督促定时熄灯,以断火患。平时政府派人走街串巷,检查火禁的执行情况,清查一些容易发生火灾的隐患,特别注重粮仓、火药库等容易起火的地方,每日总甲1名,火夫5名,沿门轮流督查。

  但是仅《明实录》就记载了如此多的火灾现象,这无疑又说明了消防治安和漏洞。如下表:

表一[13]

类别

时间

火灾发生地点

出处

正统六年

京城安定门火

《英宗实录》卷86,正统六年十一月丁卯

正统十年

通州义勇右卫仓火,焚毁米谷一万八千五百四十石有奇

《英宗实录》卷131,正统十年秋七月癸巳

天顺元年

夜承天门灾

《英宗实录》卷280,天顺元年七月丙寅

天顺七年

京城南薰坊火,焚民居数十家,延毁文德坊牌楼

《英宗实录》卷351,天顺七年四月已卯

弘治十七年

正阳门内西廓房火燔开功坊

《孝宗实录》卷212弘治十七年五月癸巳

万历二十二年

大雷风火,灾西华门楼

《神宗实录》卷274,万历二十二年六月已酉

万历三十五年

通州西仓火

《神宗实录》卷432,万历三十五年四月丁酉

万历三十八年

正阳门箭楼忽火,至次日辰未熄

《神宗实录》卷470,万历三十八年丁丑

天启二年

旗纛庙正殿灾,火药尽焚,匠役死伤甚众

《熹宗实录》卷二十二,天启二年五月内申朔

天启六年

朝天宫灾

《熹宗实录》卷七十一,天启六年五月癸亥

崇祯元年

北新草厂火

《崇祯长编》卷六,崇祯元年二月丙辰

崇祯元年

丁字库积麻生火,毁屋十五楹

《崇祯长编》卷八,崇祯元年五月丁亥

崇祯二年

京师火药局灾

《崇祯长编》卷三十二,崇祯三年三月戊戌

崇祯五年

西城北新草场,朝天日中坊草场俱火

《崇祯长编》卷六十,五年六月壬年

  这此都说明了在明中后期,治安实践已经背离了治安实施的原则,从韩非子提出“法、术、势”之后, 中国古代法制观念才开始系统的发展起来,历经数朝礼法之争,到了明代可以说是发展到了一个成熟的阶段,但是明政府虽然在思想观念上明其理,但是却不能运用到实践中,而是依靠法律来维持已经腐朽的统治,但是这种方式未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特务政治在治安管理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与历朝的统治比较,明朝非常重视特务政治的统治,因此,在他的管理制度中无时无刻不渗透着这种思想,当然,治安作为明代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特务政治在其中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务机构分驻在全国各地,在京师中驻守的主要有锦衣卫,东西厂。厂卫中除锦衣卫之外,其余都由宦官来把持。此为明代特有的政治现象,它在皇帝的保卫及京师的社会治安管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充当皇帝的耳目,成为皇帝的私人警察。皇帝除了自己的亲军侍卫外,主要从事保卫及稽查工作的就是厂卫,厂卫实质上就是皇帝的私人警察。特务政治中的厂卫相互倚结从而构成了皇帝的耳目,这些特务的职责可以说是无所不包,他们通过和下层的一闲散人员集结,以“听记、坐记、打事”的方式访缉京城各个区域,对所有的官员及百姓都有监察与监督之权。宪宗时,妖人李子龙以左道幻术迷惑宫禁侍卫,夜入万岁山共谋不轨,企图发动政变,但被锦衣卫缇骑秘密侦稽识破,朱见深对它的这支私人卫队更是信赖,并任自己的心腹内侍御马太监汪直为耳目行西厂之事,汪直果然不负帝望,使人数不但超过东厂,职能也更加完备广泛,其员着华丽之衣、操京师口音,以旧灰厂为办事大堂,言承密旨,妖狐夜出,侦察皇亲国戚、大臣要员,密辑京城巷闾之民、穷乡僻壤百姓。这此厂卫使皇帝个人的安全有了保障,但是他们与下层一些流氓、恶棍联结为一体,压制其它的治安机构,并大兴诏狱,权限越来越大,从而形成了“士大夫不安其职,商贾不安于途,庶民不安于业”[14]的混乱局面。严重的危害了社会的治安,打乱了社会的正常的生产生秩序,只是在保卫皇帝时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从古代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务来看那就是保证统治者尤其是皇帝的人身安全,这是第一位的,达到这个目的就算是有效的实施了其治安职能,从这一点来说,这种政治仍然有它存在的理由。

  (二)在其他治安管理中特务政治也承担了许多治安任务。明代中后期,社会混乱,治安任务繁重,许多治安机构不能各尽其职,在这个时期,特务政治就能发挥它与生俱来的重要职能。明后期兵马司的人数增加,但是已经无法控制社会的治安状况。明后期,社会生活靡然向奢,越礼逾制成为社会的风尚,民间社会也是游杂多变,人人自危,奸顽之民大肆猖獗,寻衅闹事;市闾游逛,不务生理,招摇撞骗,城市治安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于是在弘治之末,设捕营参将把总等官,专捕盗事,武宗正德初年,又在京城内添设把总二人,每位把总下辖四名军官,每经负责城内外的巡逻与捕禁之事,在正德十年,嘉靖六年以及万历二十年,因京师多盗,各个机构又治事不力,管理松懈,又先后增加了巡逻士卒,到万历,京师又增提督一名,参将二员把总十八个,巡逻士卒达一万一千人,但这时明代已进入穷途末路,用强化专制制度的方式来校正整个日渐没落的世风实乃扬汤止沸,既是政府的实施力度再大,但内部的官员大部分却是荒于职守,导致京城内外盗贼猖獗,流氓恶少充溢市闾,地棍无赖横行乡里,政府屡禁不止,难以尽绝。在这种窘境中,皇帝更多的反应是:

  “京畿多盗,命都察院锦衣卫各遣官擒捕,仍命都察院揭榜,禁约官校扰民。”[15]“命锦衣卫指挥佥事陈端捕盗于顺天、保定二府,时京城内外多盗故也。”[16]“以京师内外多强盗,命都察院出榜申谕诸人擒捕,若得实其原捕及首告人,赏钞二千贯贼赀,官旗、军校升一级,民匠加赏银十两,” [17]“时京师多盗。……仍乞命锦衣卫兵马司、各卫巡捕官,每夜各卒旗校、兵牌、火夫、军人十五名,于所莅地方巡警。”[18]“‘京师属有一人杀一家三人者,又有日中杀人者,今尚不不获,乞严为之禁。’上命停巡城御史及巡捕官俸,现限捕之。”[19]“召锦衣卫官于日升,刘侨跪槛外,上曰:‘京城内外盗贼纵横,严行缉捕是尔等职掌,如再玩忽,当即处治。’”“帝以‘城内劫杀屡闻,城外道路梗塞,锦衣卫东西司房,巡捕五城衙门职掌安在?乃令盗贼充斥至此。’责令回话”[20]

  京城内外的巡察缉捕等任务,本是由五城兵马司及巡城御史来承担,而锦衣卫虽然有这个权力,但不是它的专职,从以上史料可见看出:在明中后期,遇到一些治安问题,皇帝大半让都察院、锦衣卫去解决,对于一些不渎职的机构如五城衙门,一同与锦衣卫治罪,可见锦衣卫已经理所当然的成为京城治安的主要力量,责无旁贷的担任起京城内外捕盗之事,锦衣卫也奉皇帝旨命,专理捕盗奸事,如“有强盗席英先为达官指挥使,犯法避罪达舍。……。一日忽骑马露刃白昼入京城,寻其仇不得,去而俞肆。锦衣卫指挥使陈玺令止千户赵承章捕之”,[21]这时的五城兵马及巡城御史也因明代每况愈下的社会风气而不能尽到职责,相反这时特务政治却是皇帝及统治阶级得心应手的工具,本来社会治安管理就是以统治者为中心以保护皇权为目的的,所以这时的特务政治在北京治安管理的职能实施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明代治安管理制度充分突出了以保卫皇帝为中心的特色

  (一)从皇宫的建筑上来看。“幽燕之地,龙蟠虎踞,形势雄伟,南控江淮,北连朔漠。且天子必居其中以受四方朝觐。”[22]而皇帝以天帝之子自诩,他居住的紫禁城是整个北京城的中心,也是整个国家的中心。《荀子·大略》中曰:“王者必居天下之中,礼也”,实质上这是中国天子至尊,皇权至上的封建宗法礼制,“紫禁城的中轴线作为北京城的中轴线向南北两方向延长,以此来强调和突出宫城的显赫地位,……。在这种中轴线上著名的建筑有紫禁城前朝的三大殿和后寝的两宫一殿,其中以奉天殿为核心主殿,象征着‘帝王接受天命,代天统治群民’的含义。”[23]紫禁城的意思也表明了这里是皇帝之所,因为按古人对太空的理解,紫微垣是天帝的住所,皇帝为天之子当然可以居住在这里,但此城却是庶民百姓的禁地,故称紫禁城。皇城环围相拥宫城,南从大明门起,经端门、午门,进入承天门、奉天门,才到皇极殿、中极殿、建极殿,这三殿是整个宫城的的三中心位置,三大殿面阔为九,进深为五,以示九五之尊。而北从北安门、玄武门可进此三殿;西从西安门、长安右门经西华门右进此三大殿;东从东安门、长安右门经东华门也可进此三大殿。每次入殿,层层门禁的巍耸开阖,九重宫殿的嵯峨起伏,映衬出这里的雄伟格局,他向人们展示,这里是天子的所在地。天子居住之所也被称为乾清宫,按中国文化的寓意来解释,乾为上,坤为下;乾属阳德,坤属阴德;乾为刚,坤为柔;乾为天道,坤为地道,因此皇帝理当居住在乾清宫,皇后应住在坤宁宫。乾清与皇极尤如柔与刚,阴与阳。共同构成了内外两廷的统摄主殿,左光斗曾曰:“内廷之有乾清,犹如外廷之有皇极”,[24]同时这也突出了皇帝之上、天道、刚的尊贵地位,与皇后不可替代的阴柔之美。

  (二)从皇宫的安全戍卫管理上来看。明代北京治安区域划分明确。明代以其治安对象的不同将北京治安管理划分为三个空间区域:宫城、皇城、京城。这种治安区域的形成并不是统治者随意的切割,而是依据封建统治的需要及治安主体所应对目标的不同,自然的彰显了其治安区域的脉络。在宫城内,治安的对象主要是皇帝,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以及后宫嫔妃等。

  四、明代北京治安主体之间相形相悖、治安职能重叠不分使治安业务不能正常实施

  (一)在中央决策机构中,内阁与其他机构相互制约,使许多治安业务无法正常实施。内阁首辅的权力坐大直接威胁到皇权的正常运转,且阁臣为争夺首辅之职,勾心斗角,互相倾轧,使政局动荡不安,如杨廷和,张璁被迫致仕;夏言被诛于市;严嵩被罢官抄家;高拱被赶出朝廷;张居正死后被籍没等,因此在首辅张四维上疏论议此事后,内阁经重新调整,阁员的选定有严格的程序,要通过特简(皇帝直接任命)、廷推(朝廷大臣推举)、私荐三种方式,且考满后才可成为正式的阁员。阁员在拟好文稿后,由皇帝和司礼监批红转至六科,经六科给事中审议才可执行。到明未阁权渐入维谷,其实已被司礼监的秉笔太监掌控,君主专制制度出现了衰落的趋势。内阁及六科有时也在他的压制之下,刘瑾专权时,李东阳曾上疏:“臣备员禁近,与瑾职掌相关。凡调旨撰敕,或被驳再三,或径自改窜,或持归私室,假手他人,或递出誊黄,逼令落稿,真假混淆,无从别白。”[25]由此可知,在阁票批红上,司礼监动辄径自窜改,驳回再三,或私带其室,假于他人批阅,或僭越内阁,直接发诏降敕。他们不但以自己的喜好或意图歪曲、更改口御,有时还假传圣旨,威胁他人。后来由于事务繁忙,设立了文书房,为其助手,“掌收通政司每日封进本章,并会极门京官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阁票,在内之搭票,一应圣谕旨意御批,俱由文书房落底薄发。” [26]因此在皇帝怠政时,司礼监权限之在而盖过内阁、六部及六科等行政衙门,且在奸臣当监期间,更是无所事人,如:“魏忠贤擅窃国柄,恣成狼性”[27]

  (二)治安机构中的治安职能模糊不分,从而使影响了治安业务的正常开展。五军都督府统领亲军之外的京师军队以及地方军,但是它只有统兵之权而无调兵的权力,调兵只能听命于兵部,而兵部却唯皇命是从,其实是皇帝才是全国最高的军事总部。三十三卫中除中军都府属下的五卫一所参与巡视京城、朝廷大典仪仗,后军都督府属下的六卫有一定的京城守卫分工外,其余的三府主要是承担全国各项行政事务,但是对于京城的防卫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五城兵马司仅有缉捕的职责而无处治之权,还要受其他机构的压制。在御史的督导之下,五城兵马司虽然都各尽其力,各司其职,但是对于庞大的北京城和繁多的治安业务,他们的的人数显得有些微薄,于是在治安管理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京师巡捕权力出现了分流,除专职的辑捕治安机构五城兵马司外,皇帝的侍卫亲军及厂卫也有这个权力。尤其是宦官专权时,厂卫更是嚣张。厂卫盛行之际,五城兵马司的大部分权力被取代,没有真正的实权,几乎形同虚设。在权力搁浅后其地位也很不起眼,而职位自然就成为一个出力不讨好的虚衔,兵马司中的官员不但要受到巡城御史的监督查考,还要在厂卫的骄横淫威之下唯唯诺诺,缄口受气,幽黑的夜禁工作使得他们的疲惫不堪的身躯还没有得到放松之时,而大清早那些精力充沛,吹毛求疵的兵部、刑部官员,撇眼相望的御史,凌气横秋的厂卫,却在皇帝面前抱怨兵马司权益过重,并以“不守其职,无所事听”的恶名贯于其身。大理寺的设置是明代司法审判中的一个进步,其职多在驳正、纠错,但是由于程序繁多,在操作过程中难免贻误审案时机,在一个案件多次往返驳辩时,又出现在了寺官与原问官对律例的互异理解,原问官往往以此为借口不与辩驳,酷刑相逼,锻炼成狱,淹累众囚,一个案件在屡驳不合中常常悬而未决。这种现象在明代中后期,由于宦官专权表现的极为突出,从嘉靖大狱到李福达之案就可以看出大理寺虽然具有驳正审狱之功能,但也无法改变“明代大案多枉”[28]的局面。

  五、明代中后期,治安管理面临严重的挑战,这主要以社会风气糜烂与京城兵变民变最为突出

  (一)北京社会风气急剧恶化。明代处于封建社会的未期,这段特殊的历史赋予这个时代沉幕与开新的双重品格。这时宋明理学形成体系,封建专制空前强化,故在明前期社会文化在传统的礼教中轮回、沉寂。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与发展,以社会风尚为代表的“新文化”因素开始萌动,社会风气在文化的蜕变中经受洗理,一切以当时为参照的前位思潮一触即发,以越礼逾制的社会风尚为代表的社会文化不断地冲击着封建礼教。随着悖离礼教的社会观念的出现,主体意识的觉醒,社会许多不良风气也乘机抬头。明代城市经济的发展使得市民在社会风尚的演变中思想产生了裂变,以士大夫放给声色,骄奢淫逸的生活趋向为引擎,明代城市出现了许多悖礼越制的风气。当生活突破僵化刻板的程序时,必然会带来观念的变异,一种背离传统礼教的社会观念开始潜滋暗长,价值观念和人生追求的异动,主体意识的觉醒,婚恋观念的突破,西学渐入,这些新质文化因素从根本上消蚀着传统的封建文化结构,[29] 从有关明代北京史料的部分文献资料可以看出:

  表二[30]

类别

类别

时间

案件

出处

宣德年间

朱高煦谋反案

《明史·汉王高煦传》

景泰元年

宽河卫指挥佥事石享谋反

《明史·石享传》

天顺五年

太监曹吉祥与嗣子昭武伯曹钦拥兵谋反

《明史·宦官一》

《明史·英宗后纪》

正德五年

刘瑾谋反

《明史·武宗本纪》

朱寘鐇叛逆案

《明史资料丛刊》第一辑

正德十四年

朱宸濠谋反案

《明史·王守仁传》

成化元年

人妖公案

《庚巳编》卷四

弘治年间

欺兄虐嫂案

《棠阳比事补编》

正德十六年

江彬大逆不道案

《明史资料丛刊》第一辑

嘉靖七年

杨梓弟殴兄案

《谳狱稿》卷三

嘉靖十年

雇工人奸家长女案

《谳狱稿》卷二

嘉靖年间

丁暹殴父母案

洪熙年间

僧人奸妇案

《新镌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卷三

景泰年间

恶僧奸杀妓女案

《廉明公案》卷二

明代

游僧拐妇案

《新镌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卷五

明代

寺庙淫乱案

《廉明公案》卷二

明代

僧藏妇人案

《廉明公案》卷四

明代

僧人强留妇女案

《廉明公案》卷四

  从宣德以后,社会风气渐趋恶化,谋反、大逆不道、僧人悖道已是屡见不鲜。按明代规制,直房内官与司房宫人稍有紊乱,即以“淫佚”罪治之,而在晚明,宫中的太监不但与宫女结为伉俪,而且还经常光顾坊曲与娼妓交好,并成为当时一种风尚。在民间一些不轨子弟,将眉脸绞剃,分作三柳,妆作妇人身首后,亦学描剪花样、扣绣鞋顶等项,以帮工为隐,或哄说喜允、或以药喷迷、同歇行奸。社会风气已经到了无法整治的时候,而且社会风气中以逾礼越制为时代风尚的各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明代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根基。治安管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二)兵变民变起伏坦荡。明中后期,“京城内外,迩来奸恶之徒日滋月盛,三五成群,日则在于行凶害人,夜则荒淫赌博,甚至占人妻女及为人报复私仇,为害不可枚举。强窃盗贼多起于此。”[31]就连都御史王公也“恐盗入其室也,终夜防守多至废寝”,[32]社会治安管理混乱,就《明实录》中就有其盗贼、杀人越货等记载,如下:

  正德年间:大学士杨廷和等言:“近日武清、东安等县……,俱有盗贼生发,少则四十人,多则百余人,披甲盔兵器,……,烧毁房屋,杀掳人口,抢夺财物,往来公差内外官员悉被其害,道路为之不通,而京城之内,东直门及大时雍等坊,强贼白日剽杀,”(《明武宗实录》卷一百五十七,正德十二年闰十二月);

  万历年间:“京城内外盗贼生发,各该巡捕后备官,虽不系本管地方,有能协力捕获者,纪录擢用。”(《明神宗实录》卷十二,万历元年四月壬戌);

  宣德年间:“严京城捕盗之禁。时京城多盗,都御史刘观等议于五城兵马司各增官军一百人与同捕捉,每五十家置巡更捕一,遇夜以十人守之,有盗贼有违夜禁者皆听捕以闻。上从其议,命英国公张辅同五军督府按坊遣军助之。”(《明宣宗实录》卷十三,宣德元年春正月甲子);

  天顺年间:“以京师内外多强盗,命都察院出榜申谕诸人擒捕,若得实其原捕及首告人,赏钞二千贯贼赀,官旗、军校升一级,民匠加赏银十两”(《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七,天顺二年十一月壬寅);      

  弘治年间:“先是,京师奸民马纪,夜聚诸恶少马聪等,持刀入民妇家,逼而淫之,劫其财,为逻者所获。”(《明孝宗实录》卷一百零九,弘治九年二月甲子);

  嘉靖年间:“盗入杨威营把总指挥采雄家,杀其妻并子女四人,巡按御史以闻。诏下所司缉捕。”(《明世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九,嘉靖十年八月甲午);

  天启年间:“巡视皇城御史徐杨先、王一中、主事黄文星目击疏虞,且盗贼生发,议欲严启闭以防奸盗。”(《明熹宗实录》卷十三,宣德无年春正月甲子)。


  明实录中记载兵变民变的数量分析

  表三[33]

类别

年间

记载的民变兵变数量起(单位)

存在时间年(单位)

民变兵变数量/存在时间

永乐

1

22

0.05

宣德

4

10

0.40

正统

4

14

0.27

景泰

7

7

1.00

天顺

2

9

0.22

成化

4

23

0.17

弘治

7

18

0.39

正德

24

16

1.5

嘉靖

11

45

0.24

隆庆

2

6

0.33

万历

9

48

0.19

天启

21

7

3.00

崇祯

10

17

0.59

                                 明代北京年发生兵病民变数量变化表
 

 \s        图一[34]

  从图一分析:兵变民变年发生率从永乐时的0.05起一下增到景泰进1.00起,增长20倍;从天顺时0.22起又增到正德年间的1.5起,增长6.8多倍;从正德时1.5起增到天启时的3.00起,增长2倍,而从永乐算起到天启,年发生兵变民变的记载次数就增长60倍。正统、正德、天启三个时期是三个变化的转折点,也是三个高峰点。而总的趋势是增长这应该是无疑的,虽然这只是文献的记载而已,记载次数也因有许多原因在微观上不能解释这年所发生案件的多少,但从宏观上来年,从永乐到天启一直到崇祯这几百年,这种记载就能说明期间兵变民变的次数增长趋势。同时也说明明代各个时期社会治安的严峻程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就明代中后期,社会治安问题一直困扰着明朝统治者。

  注释:

  [1] 此“大狱”所在京师也,一为刑部狱,二为都察院狱,三为锦衣卫狱,锦衣卫狱又称镇抚司狱,所监禁者多为钦犯奸盗重犯,以拷讯这最惨。依据犯者的身份及罪行的轻重分别投入不同的狱类。

  [2] 明世宗实录.卷三十三[m] .嘉靖二年十一月辛卯。

  [3] 那斯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50页。

  [4] (明)李清撰.三垣笔记:笔记上·崇祯 [m].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料丛刊, 1981年版,第20页。

  [5] (明)朱彝尊著.静志居诗话:卷十·舒芬 [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6页。

  [6] (明)朱彝尊著.静志居诗话:卷四·谢肃 [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页。

  [7] (清)谷应泰编.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十三《刘瑾用事》[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 (清)张廷玉撰.明史·黄巩、夏良胜、何遵、陆震传.[m];(清)张廷玉撰.明史·武宗本纪.卷十六[m];(清)夏燮撰.明通鉴:卷四十八[m]。

  [9] (明)王锜.寓圃杂记:卷四·狱中畜猫[m] .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笔记丛刊, 1984年版 第28页。

  [10](明)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五[m].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华民国25年9月,第1109页。

  [11] 古晋.中国古代消防[j].安全与健康,2004年第15期,第58页。

  [12] (明)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五[m].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华民国25年9月,第1109页。

  [13]  此表参考了李四祥主编的《明实录类篡·北京史料卷》[m](武汉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1~1158页,但只是针对收录了比较典型的火灾,除上所载的火灾之外,还有许多如此类似的记载没有收录进去。

  [14] (清)张廷玉撰.明史:卷一百七十六 [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690页。

  [15] 明英宗实录:卷八十五[m].正统六年十一月癸卯。

  [16] 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五[m].正统十年十一月丙申。

  [17]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七[m].天顺二年十一月壬寅。

  [18] 明孝宗实录:卷二十一[m],弘治元年十二月丁酉。

  [19] 明孝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三[m].弘治十年三月辛酉。

  [20] 崇祯长编:卷二十三[m].崇祯二年六月。

  [21] 宪宗实录:卷二百六十五[m].成化二十一年闰月四丁未。

  [22](清)于敏中等编篡.日下旧闻考一:卷五[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北京古籍丛书,1983年版第77页。

  [23] 秦海轩、卢路著.中国皇帝制度 [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页。

  [24] (清)李逊之.三朝野记(外四种):卷二 [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明代野史丛书,2002年版第23页。

  [25] (清)张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823~4824页。

  [26] (清)张廷玉.明史:卷七十四 [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21~1822页。

  [27] (明)朱长祚撰.玉镜新谭[m].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料笔记丛刊,1989年版,第120页。

  [28] 参考了刘长江的《“明代大案多枉”的原因探析》(《淮阴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3~26页),。它主要是原因是:明代朝廷派系集团矛盾、皇权对刑狱的制约、勋戚后妃对刑狱的掣肘以及法外刑的存在。

  [29] 冯天瑜.中华文化史 [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4~790页。

  [30] 郭成伟.中华法案大辞典[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年版,第547~658页。

  [31] 明宪宗实录:卷二百六十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乙未。

  [32] (明)李乐撰.续见闻杂记(下)卷十[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瓜蒂庵藏明清掌故丛刊,1986年版第41页。

  [33] 主要参阅了李国祥主编的《明实录类篡》之《北京史料卷》,并将《明实录》中记载的京城兵变民变的次数进行了详细的统计。

  [34] 此图以表十六为基础,其中x轴代表兵变民变发生的所在时间,y轴的值域是民变兵变数量/存在时间, 存在时间以年为单位,代表的是这一年所记载的兵变民变数量,其实质含义是年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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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高晓波 [标签: 北京 治安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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