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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的差异分析
摘要: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首次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系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又重新作了内外资企业统一的规定,因而导致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关于职工薪酬部分的差异进一步加大,本文对此进行了总结分析,探讨了二者今后的发展与融合。
关键词:工资薪金  会计准则  税法
        1 新准则中职工薪酬的内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应当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除主要包括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传统意义上的薪酬之外,还增加了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职工薪酬形式,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首次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准确内涵。
        2 会计和税法关于职工薪酬部分的主要差异分析
        2.1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准则》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wwW.11665.COM这一规定和新税法上工资的口径基本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明确了税法对于工资薪金的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职工人员方面的认定,会计上所说的“职工人数”包括三类:第一层次,是指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第二层次是指虽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第三层是指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也不是企业员工,但是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应当纳入《准则》所说的职工范畴。
        税法对此的规定是: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只要符合上述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符合税法所认定的员工范围,企业为其支付的工资均可以据实列支扣除。
        2.2 职工福利费。对于企业内部设置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属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属于职工福利的各项支出,《准则》采用了据实列支的处理办法。
        税法则规定应当按照比例列支,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扣除标准,因此将福利费的计提基数由原来的“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现在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等同于相应提高。
        2.3 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


        关于有关保险的税前扣除,《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可见对于保险费,税法强调的是依国家有关规定缴交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
        2.4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5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应当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2.5%计提。
        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得到提高。
        2.6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以及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税法上对非货币性福利,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存在争议,按照税法及条例规定来看,具体确认与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原则上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项目处理。
        2.7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员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税法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2.8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各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从薪酬的涵盖时间和支付形式来看,职工薪酬包括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会计上核算的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较广,税法上应仔细鉴别,凡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这类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可继续参考执行: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等。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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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珏 李晓红 [标签: 税法 差异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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