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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证券市场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思考
   论文 关键词:注册 会计 师  法律 责任 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加,这既有其主观违规的原因,也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范不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的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 经济 后果性增强、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增强的因素,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势在必行,而且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根据

  4.注册 会计 师行业的职业建设不完善
  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健全,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因此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轻者想方设法“压缩”审计成本,无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建设,重者则与被审计单位串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有限责任制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逃避 法律 责任的“防火线”。一部行业 发展 史告诉我们,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无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构成了审计质量提高的强大压力和保障。另一方面,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的素质不高,不仅缺乏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对新业务、新法规、新制度置若罔闻,没有及时拓展专业知识面以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不强,审计程序应付了事,甚至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WwW.11665.coM这些来源于行业内部的原因成为注册会计师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致命因素”。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适用的责任定位与归责原则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合同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是基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目前,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此外,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还应当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形成恶意通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轻微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实现与完善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个方面。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先进;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事责任即对遭受损失的审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相应的 经济 赔偿。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表明,行政处罚,收入归公,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仅是间接的,只有民事处罚才能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直接的补偿,广大投资者积极起诉的结果是使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各个责任主体承担巨额赔付风险,因而能够大大提高注册会计师出具假审计报告的门槛要求。在我国应当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追究模式:(1)结合行业的特点明确相关民事诉讼的受理和裁决程序。应改进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并适当借鉴英美集团诉讼制度,以创出适合国情的集团诉讼制度。在人民法院中应设立专门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裁决机构,负责对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2)应当明确民事赔偿中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制定具体明确的责任认定要件,即主体、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五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应当统一赔偿金的认定方式,以及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的责任承担。
  总之,证券市场审计中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完善要注意三个问题。其一,在立法中注意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其二,明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性质,即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下,各合伙人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固然有助于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但当有吸纳新合伙人或合并的情况出现时,参与各方均需慎重考虑风险,通常要求相互之间有完全的了解和充分的信任,而这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现实,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事务所扩大规模。有限责任合伙制保留了普通合伙制的优点,摒弃了它的不足之处,合伙人无需为其他合伙人的审计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新合伙人或分所的加入并不增加原有的风险责任。从而更有利于我国事务所“上规模、上质量”。其三,法律责任是系统存在的,证券民事责任的建立与完善不能独立地进行,仍要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配合。因为行政责任追究的效率是较高的,而且 现代 国家的大行政特点决定行政责任的设置是必不可少的,而刑事责任的威慑、预防作用是较为有效的,特别是对市场理性与法治程度不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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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曹晓燕 [标签: 证券市场 审计 中注 会计师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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