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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及风险防范研究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占很大比重日益加大。但同时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也造成了巨大危害,它不仅使信用证当事人遭受巨大的损失,也严重损害了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支付功能。文章通过对信用证软条款存在的原因的探询和分析,提出预防信用证软条款的方法和措施,以期提高国际贸易参与者的举一反三能力,从而有效规避风险,保证收汇安全。
  关键词:信用证 软条款 交易风险 防治措施
  
  0 引言
  近几年,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再次成为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大焦点。自1992年以来,仅以软条款信用证一种方式进行的诈骗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在数千万美元以上。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现在已经非常普遍存在而且严重影响到国际经济贸易的正规发展和秩序,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关注。在过去十年中,中外学者和业内人士对信用证软条款方方面面的争论和探讨颇多,但始终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国际权威机构至今没有对此问题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特点与原因进行深入的探讨,找出应对的方法,成功规避其中风险。
  1 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特点
  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外加一种条款,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WwW.11665.coM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通常是买方为实施欺诈而故意布下的陷阱,软条款的存在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隐蔽性。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的信用证。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二是申请人掌握着主动权。这些“陷阱”条款使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境地的同时,却赋予了申请人单方面变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的主动权。这是“软条款”最基本的特征。三是多样性。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软条款”越来越多,形式多样,五花八门,没有固定的模式,甚至还故意加上一些专业性的表述,使受益人放松警惕,很难引起警觉。
  那么受益人为什么会收到带软条款的信用证呢?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办理开证手续时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办理的(注意合同中不应存在软条款),开证银行是根据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来开立信用证的,依此推论,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应当与买卖合同一致。可是,在实际业务当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的内容并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进口商或开证行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请开证时故意设立陷阱,只保证进口商的权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获得货款,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既有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的客观原因,也有信用证操作方人为方面的主观原因。
  2.1 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的缺陷
  2.1.1 信用证本身的缺陷
  软条款信用证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在于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缺陷。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并不平衡:买方的权益保护程度高于卖方。因为根据信用证的运作机制,买方所承担的风险要比卖方大得多。卖方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因单证不符而无法结汇,而买方则要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付款之后获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买方在支付货款之后,力图获得关于货物的各种信息及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然而,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从卖方结汇到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会有较长一段时间的海上运输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卖方欺诈买方,以劣充优,或根本就不装货,然后伪造相关的单证去银行结汇,对此,买方将很难获得司法救济。所以,买方试图在信用证中对卖方做出一些限制,以降低被卖方欺骗的可能性,起到维护自身利益的作用。又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方权益保护程度高,这样买方很容易也很大胆地在信用证合同中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
  2.1.2 信用证国际保护的力度相对薄弱
  迄今为止,在能够检索到的文献中,没有看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禁止的书面文件和资料。各种法律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没有足够重视,也是软条款比较盛行的主要原因。
  2.2 信用证操作人员方面的原因
  2.2.1 开证申请人意图不正:出于诈骗目的
  第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的事件中。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义务,达到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我国近几年的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第二种情况:开证申请人通过设计特殊标的胁迫卖方将货物降价处理,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这类合同往往所交易的标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专为买方设计加工的,其做法是在信用证中设置某些软条款,使受益人交货后,得不到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进行交单议付的某些单据,造成货款的无法议付或银行拒付,而货物却已发运,使受益人处于两难境地。此时开证申请人再借口已到目的地的货物质量问题,从而胁迫受益人就地将货物降价处理,而由于该类货在其使用上有特殊性或专用性,同意开证申请人降价要求。
  第三种情况:一些奸诈的开证申请人利用世界商品市场行情风险投机倒把。
  国际市场风险很大,尤其是初级产品的交易价格,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交易风险。一些不法商人便利用软条款,根据世界商品市场的变动情况,把握合同的主动权。比如,信用证规定货物需由买方指定运输,但船名后告。当所交易商品的行情下跌,买方不能获取预期利润时,他便可以以不指定船名的方式使出口方无法交货,从而交易不能达成。
  2.2.2 开证申请人意图正常:但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
  开证申请人主观意愿是正常的,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但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也可能发生软条款事件。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市场对自己不利,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此时,就能认定开证申请人制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受益人的目的。
  2.2.3 开证申请人意图是为了自保:为防止出口商的毁约或欺诈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一种情况:进口商希望能保证和控制进口商品的质量,但由于进口商品产于国外,进口方无法实现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往往只能对到手的货物进行检验。这样质量问题往往是在进口方已履行完付款责任,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慢慢暴露出来,等到这个时候再向出口商索赔,通过国际仲裁,昂贵的费用、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仲裁判决的执行将会令进口商十分头痛,因此我们将目光转向贸易支付过程,以期能利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来控制商品质量。为防止受益人欺诈,最有效的方案就是使用信用证软条款。此时,开证申请人的目的并不是坑害卖方,而是为了防范自己受骗。
  第二种情况:昔日受过骗的开证申请人,渴望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一些买方以前在生意上过于相信不配信任的卖方,上了软条款的当。现在他们同另外的卖方打交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思维一下子难以改变过来。他们在证里加列了一些较为苛刻的软条款,目的是为了防范自己再被卖方坑蒙拐骗。信用证里列明了这样的软条款,卖方在货上就不能装头盖面、偷工减料,敷衍塞责了,交货时间须恪守信用。

2.2.4 出口商自身的原因
  出口商接受软条款信用证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有意识接受。从进出口商人之间的实力对比来看,这样的出口商往往是在出口交易中某个方面处于劣势,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竞争对手众多,于是,降低条件,放弃原则,被动接受软条款。第二,无意识接受。从信用证的交易实务来看,有的出口商由于是新手,对信用证这种支付工具还不甚了解,对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不清楚,只看到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和可靠性,而没有看到其真正的“陷阱”条款所在,审查合同和信用证不甚严谨,对进口商存有侥幸心理,结果使自己处处被动。
  3 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从产生到发展,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所产生的危害已经为和学者认识到,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很多企业还是难以摆脱信用证软条款这个“陷阱”。因此,对于出口商而言,除对信用证软条款要严格预防,一旦发现问题要理性应对,运用合同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实践中也要求具体业务人员具备敏税的洞察力、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时外贸公司、银行等各相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很好维护外贸企业的正当权益。
  3.1 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
  对出口商来说,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在选择贸易伙伴时,应避免选择诈骗多发地的国家及地区、有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银行信誉不佳的国家及地区的贸易商。那么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对于陌生的交易对象,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尤其在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那么在实践中想要了解对方贸易商的资信状况,可以向该贸易伙伴所在地的银行调查有关信息,可以向与他之前有过业务往来的公司了解,亦可通过一些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或者是在网上进行调查。在已经获取的信息基础上出口商还需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
  3.2 选择口碑好的开证行
  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因此出口商应高度重视开证行的选择。尽管开证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来选择,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与进口商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这些银行很注意自身的声誉、操作很规范、服务质量高,一般会很严肃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风险概率会大大降低。
  3.3 业务操作必须规范,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
  信用证软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如果合同条款规定得非常严密,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卖方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
  目前,我国出口竞争激烈,国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的心理,以有利的价格条件为诱饵,致使我方对合同其他条款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预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我方公司必须对任何要求我方预付款项的合同提高警惕,一定不可草率签订合同,合同生效之前,应确保其条款具体、明确、严密,对于各种可能发生的争议问题要考虑周全,这样,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机率就会降低。
  3.4 严格审核,防患未然,理性对待
  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此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在审证环节严格把关,及时、细致、谨慎、逐条逐句审核信用证的每一条款、每一细节、甚至每一单词和字母,做到防患未然。一旦发现与合同不符条款,应以及时予以澄清,按合同为基础要求修改;如变更利益对卖方损害不大,卖方又不难做到,可以接受而不要求修改信用证:如变更利益对卖方损害大,或者卖方很难做到则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如装运期过短的,要求展期;我方无法办到的条款坚决要求删除;对于模棱两可的条款要求澄清,堵塞一切漏洞,为安全、及时收汇打下扎实的基础。
  3.5 究其弱点,争取主动,通过信用证本身找到解决方法
  在收到单据后,银行经办同志对信用证条款的每个细节进行了透彻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及矛盾之处,比如,“免费放单”条款与开证行承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矛盾,信用证索汇指示中存在的内在冲突等。始终抓住信用证的这些薄弱环节,果断地向偿付行电索,先收回货款,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已手中。
  3.6 大力提高单证操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种类越来越多,斑驳复杂,而且还会不断变化其形态,许多单证人员往往容易被其表面所蒙蔽,因此外贸公司还应当组织单证人员不断地学习,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识别“软条款”的能力,才可能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信息化这两个新特征的出现,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所以加大力度培养高素质的的国际经贸人才,出口企业才有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要银行和出口企业业务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等方面的法规及惯例,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办事小心谨慎,保证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就能在实际业务中从容回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准时收汇。
  3.7 加强银贸合作,共同防范
  银行是信用证结算的必经部门,也是外贸收汇的核心部门,外贸企业应加强与银行间的合作,及时沟通,对于审证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模糊条款,可以请求银行帮助辨别,齐心协力把单证工作做好,以减少软条款对我国外贸收汇的损害。总之,银贸合作有利于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银企双方应紧密合作,增强防范意识,使不法商人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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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国强 [标签: 信用证 条款 风险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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