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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补逻辑与辩证逻辑——兼评关系实在论

内容 提要 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一种以波尔互补原理为其语义模型的逻辑系统,称之为“互补逻辑”。它使得一个命题a与其否定za的合取a∧za不必为假,从语义上讲,a和za 同时为真的条件是二者属于超越世界中的不同子世界。第二部分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辩证矛盾,即用经验语言表述的现实矛盾,用形式语言表述的互补矛盾和只能用诗语言表述的生命矛盾。这三种辩证矛盾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一、互补逻辑与关系实在论
  1、从关系实在论谈起
读完罗嘉昌先生的力作“关系实在论:纲要和 研究 纲领”(即[8]),笔者颇受启发同时颇有不谋而合之感。这种不谋而合主要体现在认识论上,即强调人们的认识对于认识对象之间特别是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之间的具体关系的依赖性。由于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可变的,因此,即使同一个主体对于同一个客体而言,其结论可以是不同的。
例如,一个人测量一列静止的火车并断言它的长度恰好为500米;当这列火车以极高的速度行驶着, 此人再次测量它并断言其长度少于500米;这两次测量结果并不构成逻辑矛盾, 因为这两个貌似冲突的测量结果分别得自于测量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两种不同关系,即相对静止与相对运动。
其实,这一例子只不过是 现代 相对论物 理学 中的常识。然而,有意义的是,关系实在论从此出发,把相对论一举推上 哲学 认识论以及本体论的高度。我们知道,在西方传统哲学中,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是区分物体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WwW.11665.cOM所谓第一性质就是物体固有的因而独立于观察者的那些性质,如物体的广延性(如长度)、质量等。所谓第二性质就是由物体的第一性质作用于观察者的感官而派生的那些性质,因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观察者的,如颜色、气味等。然而,从关系实在论的立场上看,这种区分是误入岐途的。因为现代 科学 已经表明,包括所谓第一性质在内的任何性质都只有在主客体之间的某种具体关系中才具有确定性或实在性,而且各种性质的主次地位也会随着主客体之间关系的改变而改变。正因为此,关系实在论者反对西方传统的绝对实体观,而强调关系本身的实在性。
关系实在论进而从语言表达方式上把关系的作用突现出来。我们知道,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到现代数理逻辑,都把诸如“月亮是圆的”“北京是首都”等性质命题,用符号表达为:f[x], 意思是:个体x具有性质f。但是,从关系实在论的观点看, 这种表达方式过于粗略因而是令人误解的;这类命题的正确表达方式应为:f[x,r], 意思是:相对于关系r,x具有性质f(文[8]中采用y[,r]=f[,r][x,r]);这就是关系实在论的说话方式。按照这种说话方式, 我们不应简单地宣称“x有三尺长”,而应说“在关系r中x有三尺长”;也不应简单地说“a、b两事件同时发生”,而应说“在关系r中a、b两事件同时发生”,等等。不难看出,关系实在论的这种说话方式与现代相对论物理学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文[8]指出,这种说话方式导致一系列重要结果, 其中之一是“允许看上去相互冲突的陈述可以同时为真。”([8],p.87)例如:
p:“这朵花是红的”是真的——对于视觉正常的人来说。
~p:“这朵花不是红的”是真的——对于视觉不正常的人来说。在这种意义下,同时断定p和~p即p∧~p,并不导致逻辑矛盾。然而,按照通常的说话方式,p∧~p意味着“这朵花既是红的又不是红的”,因而是一个逻辑矛盾。
再如,按照

  二、三种辩证矛盾初探
互补逻辑是关于互补矛盾的,我们曾在一些文章(如[3] )中把互补矛盾称为辩证矛盾。对此,以 研究 黑格尔辩证逻辑著称的邓小芒教授曾向我们提出质疑:你们所谓的互补矛盾的双方a和za 分别处于不同的子世界,这是对辩证矛盾的钝化,无异于抽取辩证矛盾的精髓。不久,邓小芒教授发表文章“辩证逻辑的本质之我见”(即文[9])。 尽管此文中的不少观点是很有见地的,但是,其中也有些观点是笔者所不完全同意的。本文并不打算详细讨论文[9]的是非对错, 而是着重谈谈笔者从该文中所得到的最大收获即比较地看清了黑格尔辩证逻辑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笔者进而区分了三种不同但却相互联系的辩证矛盾。
  1、逻辑矛盾是辩证矛盾的出发点
人们通常认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矛盾,前者应被禁止,而后者却不应被禁止,相反应当被推崇。文[9] 语出惊人地宣称,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不是两种矛盾,而是一种矛盾,二者都是“自否定”,都具有“a并且非a”即“a∧~a”的逻辑形式。从某种意义上我赞同文[9]的这种提法,即辩证矛盾并不排斥逻辑矛盾, 而是把逻辑矛盾作为自己的出发点而包含在内。这也就是说,逻辑矛盾是辩证矛盾的组成要素。对此,我提出如下两条理由。
首先,“ 科学 始于 问题 ”这几乎已成为当今科学 哲学 界的一个共识。问题是什么?从根本上讲,问题就是一个 理论 体系内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包括理论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因为经验科学是把任何有关的事实命题作为可接受命题纳入理论体系之内或背景知识之内的。正是当遇到这样的逻辑矛盾时,科学家们才试图提出新的理论予以解决,从而推动了科学事业的向前 发展 。可见,逻辑矛盾为科学事业或科学思维提供了动力。如所周知,在科学上解决逻辑矛盾的典范之一是波尔的互补 方法 ,而互补方法的关键就在于把逻辑矛盾转化为互补矛盾。因此我们说,逻辑矛盾是互补矛盾的出发点,当然也就是互补矛盾的组成要素。
其次,从逻辑的角度讲,如果一个理论体系出现逻辑矛盾a∧~a,就意味着任何命题都可以从这个理论体系推出来,而无论这些命题多么荒谬。显然,这样的理论体系无异于胡说八道因而毫无用处,这就是为什么逻辑矛盾被任何理论体系所禁止的原因。但是,追求自由可以说是人的一种本性,既然这种语言上的绝对自由已被逻辑予以限制,那么,人们便将自由的冲动转移到非语言的意志中即保持意志自由。从抽象的意义上讲,意志自由就是随心所欲;意志必定导致行动,因此随心所欲必定导致为所欲为。然而,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为所欲为是不可能的,人们至多只能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为所欲为,这就形成了主观意志与客观条件之间的对立和统一。正是这种主客观的对立统一,决定了人的生命过程以及整个人类 社会 的 历史 进程。
生命过程和历史进程所呈现出的矛盾都是现实存在着的矛盾,我们称之为“现实矛盾”。现实矛盾的基本结构就是由双方构成统一体,如主观与客观、工人与资本家等等。由上述 分析 不难看出,现实矛盾的出发点最终也可归结为逻辑矛盾,即由不可言说的逻辑矛盾向自由意志的转移和升华。
下面将要谈到互补矛盾和现实矛盾都属于辩证矛盾。既然逻辑矛盾是这两种辩证矛盾的共同出发点,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看作同一种矛盾也未尝不可。不过,文[9] 似乎是在某种我所不能接受的更强的意义上看待二者的同一性的。
  2、两种辩证矛盾:互补矛盾与现实矛盾
互补矛盾也具有a并且非a的逻辑形式,不过为了与逻辑矛盾a∧~a相区别,在互补逻辑系统z中引入一个新的否定词“z”,从而把互补矛盾表示为a∧za。za是对a的否定,但是,它们不是在绝对同一的条件下相互否定的,而是在不同条件下相互否定的。按照系统z的语义模型,a和za不是处于单一原世界,而是分别处于超越世界中的两个不同的子世界。正因为这样,在系统z中,a和za是可以同真的。
例如, “斯巴达克斯既属于奴隶阶级又不属于奴隶阶级”具有“a并且非a”的逻辑形式。如果这句话是笼而统之地被说出的,那么, 这是相对原世界而言的,因而这是一个逻辑矛盾;如果这句话是从两个角度来谈的,如,从出身地位来看,斯巴达克斯不属于奴隶阶级而属于奴隶主阶级,但从奴隶起义的实际斗争或从思想意识来看,斯巴达克斯属于奴隶阶级,那么,这个命题是相对于超越世界而言的,因而不属于逻辑矛盾而属于互补矛盾。即使只从一个角度,如从思想意识上看,“斯巴达克斯既属于奴隶阶级又不属于奴隶阶级”也可作为互补矛盾而成立;因为思想意识有不同的方面,他可以在思想意识的某一方面属于奴隶阶级,而在思想意识的另一方面属于奴隶主阶级。
互补矛盾确实刻划出许多辩证命题的逻辑结构。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波尔对命题“光既有波动性又有粒子性”所给予的互补性阐释,即:在某些实验装置下,光具有波动性,在另一些实验装置下,光具有粒子性。在此,我们不妨再举两个例子。
毛泽东的一句名言“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就是对“一切反动派既可怕又不可怕”这一矛盾命题的逻辑阐释,其具体内涵是:反动派的样子是可怕的,其实并不可怕。这也就是说,这一矛盾命题是相对于包含两个子世界即表面世界和实质世界的超越世界而言的,因而属于互补矛盾。
毛泽东的另一句名言“我们应在战略上藐视敌人而在战术上重视敌人”就是对“我们既要藐视敌人又要重视敌人”这一矛盾命题的逻辑阐释。它是相对于包含战略世界和战术世界的超越世界而言的,因而也属于互补矛盾。
既然互补矛盾事实上刻划了许多辩证命题的逻辑结构,因此,我们有理由把互补矛盾纳入辩证矛盾之列。
值得指出,互补矛盾所相应的超越世界及其子世界是指观念世界或语言世界,并不直接指现实世界;相应地,互补的矛盾双方是相互否定的两个命题,而不是相互冲突的两个实体。如果把辩证矛盾双方理解为相互冲突的两个实体,我们当然认为矛盾双方共处于同一个现实世界中,如主体与客体、奴隶与奴隶主等等。我们已经把这后一种矛盾称为现实矛盾。既然现实矛盾是辩证哲学所讨论的主要 内容 之一,因此,现实矛盾也应被看作一种矛盾。当然,现实矛盾不是互补矛盾所要刻划的对象。因为从观念世界或语言世界来讲,主体和客体、奴隶和奴隶主并不构成矛盾,既然它们均非命题,更谈不上相互否定的命题。这表明,互补矛盾与现实矛盾属于两种不同的辩证矛盾,具体地说,互补矛盾是一种语言性质的或观念性质的矛盾,而现实矛盾是一种行为性质的或对象性质的矛盾。
  3、辩证矛盾的精髓:自我否定与自我实现的统一
文[9]指出, 尽管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是同一种矛盾即自否定亦即a∧~a,但二者对这同一种矛盾却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在我看来,这意味着,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相同仅仅是表面的,而其实质是不同的。正如同一句格言出自一个幼儿之口与出自一个老人之口,其含义是不同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可以说,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是两种不同的矛盾,因为其内涵是不同的。
互补矛盾恰恰是对逻辑矛盾赋予一种具体的深入的理解,互补矛盾a∧za在形式上类似于逻辑矛盾a∧~a,但其内涵不同。a与za已经不是针锋相对的自否定,而是分别属于超越世界的两个子世界的a与za 之间的间接否定,因而可以说是一种“他否定”。这样一来,互补矛盾是否抽取了辩证矛盾的精髓呢?我不这样看。我认为, 自否定即逻辑矛盾a∧~a仅是辩证矛盾的要素之一即出发点,而不是辩证矛盾的终点, 更不是全部。辩证矛盾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上,不仅有暂时的起点,而且有暂时的终点即自我实现。这也就是说,真正的辩证矛盾亦即辩证矛盾的精髓是自我否定和自我实现的统一。
一个显然的事实是,逻辑矛盾a∧~a只具有自我否定性而不具有自我实现性,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现实的事物a 就不会同时实现其自否定~a,尽管~a可能同时潜在于a中,以致将来某一时刻成为现实的, 但那时a又成为非现实的。总之,a和~a不可能同时实现, 而只能一个实现另一个潜存。因此,a和~a的同时成立只能是相对于两个不同的世界即现实世界和潜在世界而言的,这恰恰是我们所说的互补矛盾。由此可见,逻辑矛盾要么不能自我实现,要么转化为互补矛盾,这进而表明,体现辩证矛盾精髓的不是逻辑矛盾而是互补矛盾。
  4、第三种辩证矛盾:生命冲动
前面谈到,由逻辑矛盾可以推出任何命题,因而被形式逻辑严加禁止,以致它无法自我实现。然而,不可言说的逻辑矛盾却可以以两种方式转化为可以言说的辩证矛盾,一种是互补矛盾,另一种是现实矛盾。互补矛盾具有自否定的形式但却有他否定的内涵,对它可用符号逻辑系统严格地加以表述。现实矛盾是由两个对立实体构成的统一体,它连自否定形式都不具备;对它的研究很大程度上是经验性的,即在对现实矛盾的实际考察的基础上加以概括和 总结 。在我看来,毛泽东的《矛盾论》是一部关于现实矛盾的典范之作。
互补矛盾和现实矛盾虽然是两种不同的辩证矛盾,但是二者之间却有一个连续点,那就是不可言说的逻辑矛盾,逻辑矛盾是这两类辩证矛盾的共同的原动力,我们说逻辑矛盾不可言说是从逻辑意义上讲的,并不排斥用别的说话方式,如用文学语言来表述它。在我看来,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就是对那个不可言说的逻辑矛盾亦即自否定在很大程度上用文学语言表达出来的,并以其强大的感染力使之得以实现,从而成为另一种辩证矛盾。对此,文[9]已经有所指出, 它说:“辩证逻辑使形式逻辑的自否定推到极端,用违背形式逻辑的理解(而不是违背形式逻辑——原文注)的矛盾命题形式激发人对内容本性的逻辑感受力,暗示出自由生命本身的必然要求,以导向行动的意志。在这一点上,逻辑就与诗接近了”。文[9]这段话的意思同我以上所说的意思大致相同, 所不同的是,文[9]把这种接近诗的理论仍然叫做“逻辑”, 而我则情愿把它叫做一种“哲学”,而不叫做逻辑。在我看来,辩证逻辑与辩证哲学是应当加以区分的(我在文[5]就是这样处理的)。不过, 这种分歧毕竟不是根本性的,而只涉及“逻辑”一词的用法。我甚至可以接受文[9]对“逻辑”一词的这种用法,象文[9] 那样把这种接近诗的逻辑叫做“生命的逻辑”,而生命的逻辑,正如文[9]直率指出的, “它立足于自由生命的‘体验’和内在的感悟,而不是符号化、数学化的形式所能表达和规范的”只要我们记住生命逻辑的这种特殊含义,那么,把它看作一种逻辑也就无妨了。生命逻辑所要刻划的是生命的冲动,正如文[9]所说,它“暗示出自由生命本身的必然要求,以导致行动的意志。”
至此,我们处理了三种不同的辩证矛盾,即可以用符号语言表达的互补矛盾,可用经验语言表达的现实矛盾和可用诗语言表达的生命矛盾亦即生命冲动。相应地,我们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辩证逻辑,即关于互补矛盾的辩证逻辑亦即互补逻辑,关于现实矛盾的辩证逻辑亦即毛泽东的矛盾论,和关于生命冲动的辩证逻辑亦即黑格尔逻辑。在我看来,这三种辩证逻辑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它们合起来就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完整的辩证逻辑或辩证哲学的画面。
最后顺便指出,我们关于辩证逻辑的这种多元态度是与我们关于实在论的多元主义态度相一致的,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具体 应用 和 自然 产物。


参考 文献
〔1〕波尔:《原子物 理学 和人类认识论文续编》,商务印书馆, 1978年。
〔2 〕张金成:“对辩证逻辑形式化的研究”, 《武汉大学学报》,1992年第6期。
〔3〕陈晓平、桂起权:“辩证逻辑形式化的新进展”, 《武汉大学学报》,1992年第6期。
〔4〕张清宇:“关于系统z的一些意见”,《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
〔5〕陈晓平:“对‘关于系统z的一些意见’的意见”,《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
〔6〕桂起权、陈晓平:“辩证逻辑形式化的研究纲领”, 《哲学动态》,1992年第10期。
〔7〕陈晓平:“也谈实在概念与实在论”,《学术月刊》,1995年第3期;《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1994年第1期。 (前者比后者略有缩减,后者为内部刊物)
〔8〕罗嘉昌:“关系实在论:纲要和研究纲领”,《场与有》第1辑(罗嘉昌、郑家栋主编),东方出版社,1994年。
〔9 〕邓小芒:“辩证逻辑的本质之我见”, 《逻辑与语言 学习 》,199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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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晓平 [标签: 逻辑 辩证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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