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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黑格尔伦理学的几个突出创见
  [ 论文 关键词]伦理;道德;自由;辩证;共同体精神 
  
  [论文摘要]较传统伦 理学 之仅仅讨论价值领域或礼风民俗,黑格尔的伦理学关注远为宏大的视域,它是对人类整体的自由生存的集中探讨,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许多突出创见。在黑格尔的伦理法 哲学 中,在 历史 上和学术上被割裂的各个概念和领域,比如伦理和法,被完整地统一了起来,使伦理成为一种全整性的社会生活方式,大大地扩展了伦理学的领域;他丰富了伦理学的内涵,以“精神”统一了伦理意识和伦理现实,将权利和需要作为伦理的基础,并系统地阐述了伦理的辩证内涵;他厘定了道德和伦理的差别;他将伦理视为自由的实现,将自由视为伦理的目的;他将伦理的真谛指向了由自由意志所塑成的普遍性——共同体精神。 
   
  黑格尔的伦理学,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就蕴含在他的法哲学中。海德格尔说,伦理学是对人的生存之自由或自由之生存的关注,是“深思人的居留”。作为对自由之生存的关注,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是表面上抽象,而实质上是现实和实践的。它在那个后启蒙的时代最需要面对、思考和批判的东西是:伦理的缺失。这种伦理的缺失,其实质不仅是习俗风尚的纷乱、社会等级的崩溃、宗教慰籍的减少、信仰的丢失和各种神圣事物的祛魅,关键在于,在一个一统天下的帝国崩溃之后,在一个一统天下的信仰崩溃之时,在独立的民族国家登上历史舞台之时,统治性的哲学思想和文化,是以原子主义的个人主体性为基础的,以纯粹抽象的个体权利和利益为基础的,或者以主观性的道德为主张的。www.11665.Com新型的文明,需要现实化的普遍性,需要共同体意识,民族国家,需要在巩固自由这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建立现实的共同体意识和共同体制度,而共同体意识和共同体制度,就是黑格尔心目中的伦理精神。如何将自由、主体性、个体权利和利益以及主观性的道德这些经过长期的思想 发展 而产生的文明成果,纳入共同体的意识和现实中,是黑格尔伦理法哲学的主题。深思人的居留,是深思在那个时代中,甚至在历史的长河里,自由的生存和生存的自由,应该是个体的,还是共同的,亦或是兼而有之,这种兼而有之,是否可能。从这个主题出发,黑格尔重构了传统伦理学的外延和内涵,对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进行了厘定,并从辩证发展的视角将伦理的真谛指向为一种共同体精神,这些都是黑格尔在伦理学上的突出创见。 
   
  一、伦理学领域的扩大 
   
  与几乎所有的法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都不同,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最核心部分是伦理,而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又是作为自由意志的法的形象和内容表现于外的。虽然康德曾经将法哲学与道德哲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将伦理与广义的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将伦理视为法的最高形式,无疑是黑格尔的创造性成就。不仅如此,正如《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副标题所示,黑格尔的伦理,也是一种国家学或者说 政治 学。黑格尔的法哲学伦理思想是独特的、创造性的、自成体系的,其核心的概念就是自由意志,而法哲学就是对于人或者人类的自由意志的外在的、历史的表现的研究。自由意志是理性的精神,是理念发展和历史发展的过程,而作为它的外在定在的法,则是权利法、道德和伦理的统一。如果将康德的法哲学称为道德法哲学的话,黑格尔法哲学就可以被称为伦理法哲学,在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中,在历史上和学术上被割裂的各个概念和领域,比如伦理和法,被完整地统一了起来,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般轻描淡写的所谓“联系”的关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依存。传统上认为,根据西方经典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对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也基本接受这一认识),法主要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外在强制性是它的根本属性之一。而伦理则更加重视内在的约束和价值领域,诸如德性和善。换言之,二者虽然可能相互关联,但在外延上是基本无法产生交集的。而黑格尔将二者的外延都同样加以大幅的扩展,对于伦理而言,它不仅包含价值领域的要素,甚至也不是像麦金太尔所说的“部分的社会生活方式”,它成为一种全整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或者说,伦理就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生活,它不仅包括价值领域的理念,还是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它甚至还是一个需要体系的综合、一个社会基本制度的整体性背景,一个社会乃至人类的最高目的之一。与以往的仅仅关注抽象价值领域或民族习俗的伦理思想不同,黑格尔赋予伦理的是一个全面的囊括性的外延,他大大地扩大了伦理学的领域。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是统合理性精神与需要、个体与普遍性的复杂体系,也是统合各种社会组织形态的、囊括人类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复杂样态的体系。换言之,黑格尔是将伦理作为解决人类近代化以来的各种内在和外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的唯一的手段,’乃至作为他视为最为神圣的外在实体、最和谐统一的社会单位——国家的最高目的和最终发展形态。 
   
  二、伦理学内涵的丰富 
   
  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也大大地丰富了伦理的内涵。首先,他将伦理界定为精神性的存在。黑格尔并不希望抛弃理性这一人类的珍贵价值和理念,而是希望将纯粹思辨的、关注人的主体性从而舍弃整体性的理性加以扬弃,使其上升到一个更为和谐统一的阶段,这就是精神。精神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是黑格尔的本体论、一元论哲学和辩证法的顶端上的概念。精神是绝对的实体和主体,是体系化的全体,是活的理性,是自在自为的现实,因此黑格尔说:“绝对即精神。”精神是宇宙的本体,是存在与思维的统一与同一。黑格尔的精神是扬弃了过度自信的理性,也就是“扬弃观察理性的这种无意识状态,”使其面对目身的片面性。这个扬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理性对自身的确证过程,使理性达到其客观化。所谓理性的客观化,就是理性的实践过程。实践理性不能被视为道德和伦理本身,道德和伦理既包括了实践理性,也可能包含着其他的因素或特质,而道德和伦理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康德的实践理性的概念,而是精神。正如黑格尔说,这种既认识到自己即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同时又客观地将自身呈现在自己面前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就是精神。它的精神性的本质,就是伦理实体,在精神本身,则是伦理现实。在哲学上,黑格尔以自由意志所塑成的精神统一了思维和存在,在伦理学上,黑格尔同样以精神统一了伦理意识和伦理现实。 
  精神包括了两个发展阶段,一个是意识阶段,在这个阶段,意识的诸形态是作为精神的抽象性的存在,它包括了狭义的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在理性达到它的真理性,也即现实性之后,就从抽象范畴的理性进入到了精神的现实阶段——伦理阶段。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精神学说是“神秘的”,但是显然黑格尔自己是试图说明,精神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现实的实体。同时,它也不是什么天赋的东西,或者说是 自然 而然而不用进行努力和发展的东西,在这一点上,黑格尔既继承又批判了笛卡儿的思想,他认为,精神固然如笛卡尔所说的那样是永恒绝对的普遍性,但是这种永恒和绝对不应该被理解为天赋,或者说自然的产物,毋宁说,永恒的普遍真理是基于人类的精神的本质和本性,即自由,而自由的精神具有能动性。 
  换句话说,精神的概念不仅应该从范畴的角度和静止的角度去理解,更应该从发展过程的角度理解。正如黑格尔自己指出的:“事实上,精神从来没有停止不动,它永远是在前进运动着。……成长着的精神也是慢慢地静悄悄地向着它新的形态发展,一块一块地拆除它旧有的世界结构。” 
  传统上,伦理和道德一样,被认为是仅仅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对于社会习俗和伦理准则的遵守,还是对内心道德律的敬奉,伦理的本质一直被认为是对某种人伦 规律 的服从义务。这也是为什么伦理、道德被认为是在本质上不同于法权自由的原因。功利主义讲求伦理上的个人需要,将快乐视为善的重要来源和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善和快乐是一种权利。伦理法则仍然是从快乐和善出发而达到的规律,这样的规律是建立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上的,规律一旦建立或被普遍承认,个人的特殊性的需要、偏好、利益和价值观,便都丧失了一般合理性的基础。在普遍的伦理法则之下,特殊性是没有位置的,权利也是没有位置的,因此在伦理学的概念中,权利不仅不是一个重要概念,而且甚至不能被纳入伦理的范畴中加以考虑。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伦理不仅是义务性的,它还必须包括权利的内容,必须包括对个体的特殊性和具体需要的满足。权利和个体的特殊性成为伦理的基础性内容,成为伦理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也是黑格尔的独特认识。
  黑格尔也对伦理的辩证内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抽象法权利和道德与整体性的伦理精神既不是互相等同的关系,也不是差异的关系,而是伦理精神辩证发展的阶段和不同的基础部分。在这样一个辩证发展理论下,伦理被视为一种发展中的人类精神,它既是历史性发展的现实,也是概念性、逻辑性发展的理念。在概念和逻辑上,它是人类从感性到知性到理性,再到自由意志的客观精神的必然发展之路;在历史和现实上,它是人类从他律到自律到二者统一的发展之路、从自然存在到主体性存在再到个体向整体的复归的发展之路、从不自由的状态向意志自由的状态的发展之路。伦理精神不是一个既定的、现成的东西,也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而是一个概念、逻辑、历史和现实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实体,它本身就是一个发展过程。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伦理的范畴的界定与《法哲学原理》中的界定是不太相同的,在《精神现象学》中,是伦理、教化、道德的发展过程,在《法哲学原理》中是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过程。应该说,黑格尔对他的伦理概念作了重大的修正。在精神哲学中,伦理阶段指向的仍然主要是礼俗伦常,和自然和谐状态下的国家,如古希腊;但是在法哲学中,伦理阶段则指向后启蒙时代的统合法治、道德和伦理宪政的 现代 国家,此处的伦理,不仅包含了前述伦理概念的内容,而且必然是在对启蒙后的法权乃至道德的统一和超越,它是在对法权和道德的反思的基础上达到的统一,是对早期伦理分裂之后的再一次统一。 
   
  三、道德与伦理概念的厘定 
   
  道德和伦理这一对概念在历史上总是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下,这一模糊在黑格尔伦理法哲学中得到非常坚决的厘定。道德被黑格尔视为主观意志的法,或者说主观意志的普遍化。而伦理则是客观意志的法,这是道德和伦理的本质差异,道德作为反思的自由意志,仅仅具有自为的性质,还不能作为自在自为的实体而存在。而伦理则是主客观的结合,是在概念和定在上都得到完全发展的统一的实体,是自在自为的存在,它是人类的客观精神的主要内容。黑格尔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界定道德与伦理的区别和关系,有助于清晰地确定长久以来对于道德和伦理之间的模糊关系。黑格尔认为,道德和伦理的关系,是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环节,它们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形式,都是客观精神领域内的“善”的基地。它们的区别在于道德主要是自由意志的主观性的反思环节,而伦理则是客观性的东西,或者说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实体。 
  “善”在道德范畴内,仍然是抽象的东西,也正因为其主观性,“善”在道德范畴内是欠缺客观的实在内容的。而伦理则是对这种主观性和片面性的扬弃。因此,“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很明显,黑格尔是试图扬弃康德意义上的空洞的形式道德,将康德的先验道德落实到客观中来_,并以道德和法的结合,进而进入到统一的伦理阶段,从而将停留在康德那里的抽象的、形式的“善”,变成真正现实意义上的“善”。因此黑格尔指出,“其实,如果道德是从主观性方面来看的一般意识的形式,那么伦理不仅仅是主观的形式和意志的自我规定,而且还是以意志的概念即自由为内容的。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白为地生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这种现实意义或者说客观性,并不是简单的外在表现,而是符合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符合自由概念的理念,因此,道德与伦理也不能简单地说是一个扬弃的过程。伦理所扬弃的,仅仅是道德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伦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应该符合道德的要求,因为既然主观和客观应统一在自由的概念和理念之下,那么反过来说,自由的实体也应该与其主观性内容相一致。换句话说,虽然这两个意志的环节是有差别的,但除了主观性的形式之外,没有其他任何道德内容应该被伦理所抛弃,甚至连主观性本身,也不在被抛弃之列。“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 

  康德和黑格尔的根本分歧之一,就在于到底应该以应然为导向,还是以实然为导向构建自由意志的大厦。康德是从个体的主体性出发,得到主观确信的绝对命令作为普遍性的法则,而黑格尔则认为,现实性才是客观精神领域所应达到的目的,也是客观精神环节的最主要的要求。但黑格尔并不是为了抛弃康德的应然道德,而是希望在康德的道德的基础上,依据应然而建构实然,并且使这种应然必然能够得到实现。 
   
  四、伦理的现实性 
   
  伦理的现实性是和它的客观性相关联的,黑格尔的伦理法 哲学 也坚决地指向伦理的现实性。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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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冯川 [标签: 黑格尔 伦理学 突出 创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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