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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逻辑与宪政逻辑一霍布斯与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之比较
     论文 关键词:主权逻辑  宪政逻辑  性恶  权威  自由
    论文摘要:霍布斯与洛克同为自由主义的契约论阐述者,但他们却得出了两种不同的 政治 学说,霍布斯遵循的是主权逻辑,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国家主权,而洛克却遵循宪政逻辑提出了有限政府的主张。两种逻辑反映的是权威与自由这两个对立范畴的复杂关系。这两种逻辑有其差异,却又需要共存于自由主义的政治设计之中。
    霍布斯是近代西方伟大的政治 哲学 家,其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近代的国家学说。由于霍布斯主义的个人主义的研究方法、国家产生于公民的同意的主张以及对个人权利的论述等因素,其被视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甚至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但霍布斯主义与洛克版的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即,霍布斯通过契约论得出了一个强大的“利维坦”式的国家主权,并一再强调国家主权的至上性,蕴涵于其契约论中的是一种主权逻辑,而洛克却通过同样的契约论路径得出了一个有限的法治国家,其所揭示并遵循的是一种宪政逻辑。
    霍布斯通过契约论的阐释得出了他的主权逻辑,其基本原则是:人们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而通过同意建立了国家主权;主权至高无上,不受制约;主权是一个统一的人格,不可分割;主权的宗旨是抵制人们无限追求私利的本性,确保安全稳定的社会生活,即保护人的安全;君主制是最能实现主权的宗旨和特征的国家形式;主权衰败在于主权者对绝对的权力的放松。www.11665.COm霍布斯的主权逻辑处处体现出他对人的卑劣的品行的恐惧,在此恐惧之上,他才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利维坦”。
    而洛克通过契约论构建的国家却完全是另一副面孔,是一种与主权逻辑相对的宪政逻辑:国家、政府产生于人民的同意;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并且政府行为受此目的限制;政府运作要采取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如果政府不能履行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能,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人民可以重立政府。霍布斯的主权逻辑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国家主权,而在洛克的宪政逻辑中,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于国家权力可能对权利产生威胁的优虑是其明显特征。两者存在着甚大的差异。
    首先,尽管霍布斯与洛克都以性恶论为其预设前提,但霍布斯的主权逻辑强调的是被统治者的性恶,而洛克的宪政逻辑则强调统治者的性恶。霍布斯认为人的理性教导人们“自我保存”,人们对财富、荣誉、权势的争夺使人们相互猜疑、战争,惟有建立一强大的主权使人们心生畏惧,并且这畏惧大于对于邻居的畏惧,才能克服人们极端自利、卑劣的品行,维持社会存在。主权之意义即在于抑制被统治者的卑劣。至于主权者,由于他没有参与订立契约,因而仍旧留在 自然 状态,其品行如何无关宏旨,只要其能够使人们害怕他甚于相互害怕。
    而在洛克的视野中,人性普遍优良了许多,至少其能够自己组成社会而过社会生活。但是,人是理性自私的,总是倾向于谋求利益最大化,掌握权力者更是倾向于使用其手中的权力扩大自身的利益,而导致侵害他人的权利。虽然被统治者也是理性自私的,但由于其没有掌握公共权力,对他人权利构成的威胁远远小于统治者。这里出现了与霍布斯截然相反的论调,洛克似乎在说,统治者必然是恶的,因为他们掌握着权力,随时会侵犯人们的权利,这与阿克顿勋爵那则宪政名言不谋而合: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其次,由于对“谁性恶”的强调有所区别,霍布斯与洛克对需要加以限制的对象的侧重也就有其不同。霍布斯的主权逻辑建构在对民众性恶的担忧之上,因而其强调保证主权者的绝对地位,以此对被统治者加以严格限制。主权至高无上,不受制约,不可分割;而被统治者必须臣服于主权者,“如果他拒绝遵守或声言反对他们的任何规定,便是违反了自己的信约,因之也就是不义的行为。不论他是不是属于这个群体,也不论是不是征求了他的同意,他要不是必须服从他们的决定,就必然会被抛弃在原先所处的战争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为不义。”川但洛克却在“权力是腐败的温床”这一认识基础之上将权力视为对个人权利潜在的威胁,因而反对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它(立法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这是除了实施保护以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所以决不能有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贫困的权利。
    再次,两者所追求的国家形式及政府运作方式也有很大差异。由于霍布斯的主权逻辑限制的是作为被统治者的人民,因而主权务须强大,而最能体现主权特性的当然是君主专制制度,由此,霍布斯背负了专制主义的恶名。而对于洛克来说,由于其宪政逻辑要限制的是国家权力,因而政府的运行要遵循法治原则,还要实行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在立法、执行分离的基础上,洛克主张议会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位置,而议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受人民制约,因而,洛克的宪政逻辑体现出明显的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民主色彩。

    尽管在霍布斯的主权逻辑与洛克的宪政逻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霍布斯与洛克同属自由主义范畴,其政治哲学都遵从着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主张。第一,两者都坚持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麦可弗森认为,霍布斯“不仅是个个人主义者,而且是个占有性个人主义者。”所谓的“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核心是,“个人是自由的,这仅仅因为他是他的人身及赋的所有者。‑[3}这种占有性的个人主义为洛克所继承,无论在自然状态,还是在政治社会中,洛克所关注的都是个人的广泛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洛克的整个政治哲学就是围绕着个人财产权利而论述的。

   第二,两者都认为国家的产生来源于人民的同意。霍布斯认为, 自然 状态中的人出于自我保存的愿望,而在普遍同意的基础上缔约结成一个用来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并且,在协议缔约的过程中,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1在洛克的契约论中,人民同意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同样体现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一个共同体“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第三,国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前近代的 政治 哲学 大都预设某种善或秩序作为国家的目的,霍布斯否定了传统政治学,而以感情、经验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逻辑体系,其出发点是自然权利,即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 法律 、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起源。‑}4)这样,霍布斯式主权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而建立,其职责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这一点在洛克的论述中更为明确,人享有生命、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权利才缔结契约建立国家,在这些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是最根本的权利,“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以上几点是自由主义的原则,尤其是对于个人权利的强调更是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核心。在此意义上,霍布斯也被划人了自由主义的阵营,如同列奥·施特劳斯所说:“倘若我们把自由主义称之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人的权利视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或维护那些权利,那么,我们必须说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sl但是,如上文所述,霍布斯的政治学说与自由主义也有着深刻的矛盾,此矛盾来自于霍布斯对于专制主义的嗜好,而一个强大的国家主权(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历来为洛克以降的自由主义者所恐惧。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差异甚至某种程度上的对立,显现的是权威与自由这一对范畴的复杂关系。
    近代以来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 发展 基本上遵循着洛克的自由宪政逻辑,个人自由和权利处于至上地位,政府权力被严格控制,其只能扮演消极的“守夜人”角色,杜会 经济 生活要由市场自发调控。资本主义在 工业 革命后经历了其发展的黄金时期,但市场自发调节的膨胀导致了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经济能力、政治参与能力及文化水平等的差距日益扩大,经济寡头主义对社会经济的运行造成了极大的的弊病。而国家权力的式微及其调控能力的衰退导致政府对此无能为力。这是洛克式自由宪政逻辑的窒碍,这窒碍来自于其对个人行为合理性及个人自由的过分强调,以及对公共权力的腐败性、无效性的夸大,即对公共权威的价值和意义的贬抑。
    究其根源,洛克的窒碍来自于其性恶观的自我矛盾。如果他们视其人性恶假设为真,或者认为其有实际意义,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公共权力执掌者会因腐败而侵犯公民权利,而社会大众则会通过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为人性是对人的本性所做出的普遍论断,是一个全称概念。
    虽然霍布斯的思想中也有在经济领域中保持个人自由的观点,但他的国家是强大的,可以在社会危机时刻予以干预调整。与洛克等人相比,霍布斯强调的是大众的自私恶劣和反社会性,因而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权力辐射社会,监视着人们的行为。我们可以从霍布斯的学说中引申出这一观点:需要发挥国家权威的作用,以此对治社会自身的弊病。
    近代以来,由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人们在自由与权威的天平上不断地左右摇摆,他们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点,以实现两者的平衡。这种努力即开始于霍布斯和洛克,但两者的倾向是大异其趣的,霍布斯更倾向于权威,洛克则更倾向于自由。但是,正是两者的这种差异的互补才使得  自由主义得以持续发展,因为,自由主义及自由国家既需要宪政,以保障自由,也需要主权权威,以对治社会自身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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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国军 [标签: 逻辑 宪政 逻辑 霍布斯 洛克 自由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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