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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家庭论及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兼与杜正胜先生商榷

   提要:商鞅的“分异令”规定成年兄弟必须分家,并非只能形成核心家庭。“五口之家”以“父母妻子”组成的简单主干家庭为其标准形态。不能把汉代家庭锁定为“核心家庭”。汉代还有相当数量的一般实行“亲死分家”的成年兄弟同居家庭。研究家庭结构应该注意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差别,注意它的发展变化。主干家庭、核心家庭、联合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按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可区分为“分异”型和“同居”型,历史上不同时代家庭结构呈现的不同面貌,主要是这两类动态家庭结构的消长引起的。

    关键词:“五口之家”、主干家庭、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动态家庭结构、“分异”型、“同居”型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学术界一般采用西方社会学的理论,把它区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这种分类对认识和分析历史上的家庭结构是很有用的,但它毕竟是西方学者根据现代家庭情况所作的概括,而且相当程度上是一种静态的平面式的概括。因此,在研究中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注意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努力揭示中国历史上家庭结构的特点及其运动规律。在这方面,学术界的同仁们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我对社会史是外行。2002年参加在天津南开大学举行的家庭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时,匆匆忙忙写了一篇讨论秦汉“五口之家”的文章,以后,继续对有关问题进行思考。本文就是思考的结果,敬请批评指正。

 

 

从“分异令”和“五口之家”看秦汉的主干家庭的地位

 

台湾学者杜正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写了《传统家族试论》[1]的长文,把中国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区分为秦汉的“汉型”家庭,魏晋南北朝隋唐的“唐型”家庭和宋以后“汉型”与“唐型”折衷的家庭。wWW.11665.CoM该文搜集了丰富的基础性资料,勾画了中国历史上家庭结构演变的脉络,它的论断和资料被广为引用。开拓之功自不可没,但有些问题尚可进一步讨论。

 “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指的是什么呢?杜正胜先生说:

家庭结构的基本类型有两种,家口平均数上,一种五口左右,一种可以高达10口。这五口之差便显示家庭成员身份上很大的区别,表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家庭结构。本文将前者称为“汉型家庭”,后者称为“唐型家庭”。

    汉代的家庭结构似多承袭秦制,虽不见得限于父子两代的核心家庭,兄弟通常是分居的,平均家庭人口数不超过五口,我们称为‘汉型家庭’。

……汉代家庭是以夫妻和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体,父母同居者不多,兄弟姐妹同居者更少,家口大约在四五人之间。这就是“汉型”家庭结构的特色。

“唐型”家庭的特点是尊长犹在,子孙多合籍、同居、共财,人生三代同堂是很正常的,于是共祖父的成员成为一家。否则,至少也有一个儿子的小家庭和父母同居,直系的祖孙三代(主干家庭)成为一家。《仪礼·丧服传》所讲的家庭经秦汉四百多年后,才逐渐体现,而以盛唐为典型,即我们所谓的“唐型”家庭。[2]

在杜正胜先生看来,所谓“汉型”家庭的特征,在家庭规模上,是“五口之家”(家庭人口在5口左右或不超过5口),在家庭结构上,则是核心家庭。杜氏主要用江陵凤凰山10号墓的贷谷帐和居延戍卒的家庭资料等为证。从这两项资料看,每户平均人口的确在5口以下,家庭结构的类型的确以核心家庭为主。这似乎有根有据、无懈可击,实际上还需要推敲。问题在于:杜氏把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割裂开来孤立地考察,片面强调汉代核心家庭的地位,视汉代的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为无关轻重;同时,对不同社会阶层家庭结构的差别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就不能不影响他对汉代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规律的全面正确的把握。

杜正胜先生之所以片面强调汉代的核心家庭而忽视主干家庭的存在,与他对商鞅“分异令”的误解有关。他在解释商鞅“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3]的法令时说:“儿子或兄弟成年后就必须分家,只允许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同居,塑造了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社会。” [4]“大体上,自战国中期商鞅在秦鼓励成年男子分家(《史记本传》),家庭结构便以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5]他又认为“生分”是“指父子分居、别籍、异财,儿子一旦成人皆自立门户,谁也不奉养父母”[6]。也就是说,商鞅的“分异令”及由此形成的“生分”习俗,是不准一家内有两个已婚成年男子,包括户主和他的儿子(或父亲)。杜氏显然把“分异令”提到的“男”理解为成年男性。

在古汉语中,“男”字有多个义项,他固然可用以指称“男子”,也可用以指称“儿子”。从《史记》、《汉书》等记载看,春秋战国至秦汉,称儿子为“男”是当时的一种习惯,按儿子的大小还可分别称之为“长男”、“中男”、“少男”[7]。故云“某某有若干男”者,就是说“某某有若干儿子”。如“孝文在代时,前后有三男”;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8],均属此词例。准此,《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是指老百姓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成年儿子就必须分家[9]。“分异令”因此又称“异子之科”。与此相联系,“生分”是指父母在世时兄弟分家。这点,颜师古已说得很清楚:“生分,谓父母在而昆弟不同财产。”[10]由于成年的儿子不能同处一个家庭,所以父母也就不能同时与两个(或更多)成年儿子同居。在这个意义上讲,也就是父子异居。《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有父亲控告已分居的儿子的爰书[11],《日书》甲种也有“离日”“唯利以分异”的记载,说明商鞅的法令是获得贯彻的。不过,父亲与一个(或几个)儿子分居的同时,却往往与另一个儿子同居,睡虎地秦简明确区分了父子同居与否的这两种情况。如《法律答问》:“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简390—391)“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简478)拥有“奴妾”的“主”,当然是成年男子才能担当的户主;而这些“主”与其父母或同居,或不同居。可见决不是“只允许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同居”。《日书》甲种记载当时住宅的居室中有家长夫妇居住的“大内”和家长的儿子儿媳居住“小内”之分;“取妇为小内”(简873反),即娶儿媳妇时要建造“小内”供小两口居住。从《封畛式》“封守”爰书和“穴盗”爰书看, “一宇二内”是当时有代表性的民宅结构,“二内”分别供家长夫妇和一个儿子夫妇及其幼年子女居住[12],适于简单的主干家庭居住。《日书》甲种又说:“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内,大人死。筑右*[土+阝],长子妇死。筑左*[土+阝],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简829—830)说明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可以包括家长的已婚儿子,也可以三代同堂,并非清一色的只能由一对成年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13]。

那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14]应该如何理解?难道它不是证明了商鞅变法禁止父子兄弟同处一个家庭吗?我们知道,“分异令”颁布于商鞅第一次变法(前356年),“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则是第二次变法(前350年)中的规定。不应把它理解为“分异令”的重申,商鞅雷厉风行地推行变法,不能想象“分异令”经过6年后还得不到贯彻。我认为,“同室内息”应理解为不但同息于一“室”(居宅),而且同息于一“内”(住房),或者说是栖息于“室”、“内”无别的房子中。如果这种理解不错,那么,该禁令的用意是在第一次变法基础上革除父子兄弟异辈男女同房混居的戎狄习俗。商鞅谓“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15],殆即指此。目标是解决异辈“男女之别”而非同辈“二男分异”的问题。“一宇二内”式的住宅或者正是为此而设计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商鞅第二次变法“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恰恰证明了“分异令”贯彻以后秦国仍然存在父亲与成年儿子同处一家的情形;“分异令”所禁止的只是老百姓同时与两个已婚儿子同居共籍。

汉文帝时贾谊上疏云:“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强调了商鞅“分异令”实行后的消极面。但这只是讲述父母和已分家的子女的关系,并不能证明所有儿子都不与父母同居,也不能由此得出实行分异令后所有儿子都不孝顺父母的结论。上文已经提到,按秦律的规定,父母是可以用不孝罪控告已分家的儿子的。

由于杜氏误解了“分异令”并由此形成了先入为主的看法,这就难怪他对反映汉代主干家庭的材料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了。

杜氏关于“汉型”家庭的论述给人的印象是“五口之家”大体上等同于核心家庭。影响所及,有些人几乎把“五口之家”和核心家庭等同起来了。其实,在汉人心目中,所谓“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和他的“父母妻子”所组成的,这正最简单而又完整的主干家庭。如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春秋井田记》:“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他们把“五口之家”追溯到井田制时代,似乎井田制下的农民都是“五口之家”,实际上是以汉况古,起码是简单化了。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在汉人理念中,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才是标准的“五口之家”[16]。这种“五口之家”排除了已婚兄弟共处其内,我认为,它正是“分异令”获得贯彻并形成某种社会习俗以后的产物。“五口之家”首先是从晁错的口说出来的,晁错在其关于汉代农夫“五口之家”的著名论述中,谈到农民在沉重的赋役、天灾和高利贷的压迫下“卖田宅、鬻子孙”的悲惨境遇,也暗示了这种“五口之家”是“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也是这个晁错,为征调到边郡屯垦的贫民设计了“一堂二内”的住宅,其中的“二内”显然是分别为父母、子媳(及其幼子)准备的[17]。这和他所说的“五口之家”应该是相通的。

汉代文献讲家庭时往往提及“父母妻子”,以“父母妻子”为最亲密的亲属圈,可视为主干家庭存在的反映[18]。又,秦汉实行二十等爵制,爵位由长子或嗣子继承,他们与亲生父母或过继父母同居,一般会发展为主干家庭[19]。《汉书》、《后汉书》中记载了不少皇帝赐“为父后”(或“为人后”)者爵的诏书,说明这种主干家庭的存在并受到政府的扶持。

汉代与大量核心家庭同时存在的有相当数量的主干家庭。据我对65户居延戍卒家庭资料的统计,各类核心家庭占总户数的81.5%,总人数的78.4%;各类主干家庭占总户数的18.5%,总人数的21.6%[20]。主干家庭的比例确实远低于核心家庭。不过,居延的材料反映的是边郡下层老百姓的情况,如果把其他阶层和其他地区包括进来,主干家庭的比例当会提高。更为重要的是,汉代的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在一定意义上,各式核心家庭是围绕着“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旋转的(我这里讲的主要是农民和下层社会的情况)。因此,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忽视主干家庭在汉代家庭类型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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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原载《大陆杂志》第65卷第2、3期,1982年。收入“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2]《传统家族试论》,《家族与社会》第17、18、23、45页。

[3]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4] 《传统家族试论》,《家族与社会》第18页。

[5] 杜正胜:《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台)《历史月刊》第12期,1989年。

[6] 见《传统家族试论》,《家族与社会》第25页。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一文中,他又说:“核心家庭是父母犹在,父子兄弟分家的结果,当时叫做‘生分’。”

[7] 兹略举数例:《史记》卷5《秦本纪》:“庄公居其故西犬丘,生子三人,其长男世父。……宁公……生子三人,长男武公为太子。”卷8《吕太后本纪》:“老父相吕后曰:‘夫人天下贵人。’令相两子,见孝惠曰:‘夫人所以贵者,乃此男也。’”卷41《越王勾践世家》载陶朱公“中男杀人,囚于楚”,朱公“告其少子往视之”,“长男固请欲行”。《汉书》卷25下《郊祀志下》“易有八卦,乾坤六子”颜注:“乾为父,坤为母,震为长男,巽为长女,坎为中男,离为中女,艮为少男,兑为少女,故云六子也。”

[8] 《史记》卷11《景帝本纪》;卷91《陆贾传》。

[9] 如果“男”泛指成年男性,“二男”包括家长在内,就应说“家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10] 《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颜注。王先谦补注非颜注,认为“生分”是夫妻离异,没有什么道理。

[11] “某里士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敢告。”(简626—627)“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简63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2] 《封畛式》:“封守  乡某爰书:……(士伍)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简588—589)当时的“室”有外墙环绕,包括住房、庭院及其附属物,“宇”是居住区,带有屋簷的建筑物,“宇”中的“内”是住房。参阅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载《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尹氏对《日书》和《封畛式》中“大内”、“小内”的解释是正确的,他不同意把“一宇二内”中的“宇”等同于汉代“一堂二内”中的“堂”,也是对的,但不可否认“一堂二内”与“一宇二内”的渊源关系。

[13] 参阅尹氏上掲文。尹氏认为《日书》的这条材料“反映的‘室’是按以父母为中心,子女兄弟夫妇及孙子第三代同居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居住之结构设计的”,包括兄弟夫妇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就是当时民间最为普遍的家族形态”。我认为,该条文或可说明商鞅变法后联合家庭尚未绝迹,但说它是普遍的家族形态,则有夸大之嫌。

[14]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15]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16] 参阅黄金山《论汉代家庭的自然构成和等级构成》,《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

[17] 《汉书》卷49《晁错传》

[18] 如《汉书》卷72《鲍宣传》:“今贫民菜食不厌,衣又穿空,父子夫妇不能相保,诚可为酸鼻。”《汉书》卷51《路温舒传》:“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淮南子·主术训》:“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汉官仪》卷上载张敞、萧望之言:“……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等等。

[19]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简312—313)”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从后一材料看,户主的继承人应是与户主同居共户的,其他子男则有可能另户分居。

[20] 《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载张国刚、李中清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

秦汉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不容忽视

 

除了忽视主干家庭以外,杜正胜先生对汉代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杜先生称之为“同祖家庭”)也是估计不足的。如果说前者与对“分异令”的误解有关,那么后者则主要由于没有充分注意到不同阶层家庭结构的差别。

商鞅的“分异令”排斥成年兄弟的同居,但从上引《日书》的材料看,已婚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似乎并未绝迹。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的6号木牍和11号木牍的两封出征者的家信,记载了6号墓的墓主衷(中)的兄弟黑夫和惊在参加秦始皇二十四年(公元前223年)灭楚战争中的淮阳反城战役期间,向其母和兄衷索取钱及衣物。黑夫在信中问及他立功所获之爵是否已经通知到家。惊在信中问及他的新妇和女儿的近况,并嘱咐新妇“勉力视瞻两老”[1]。可见衷及其兄弟黑夫、惊是同居共财的,既然惊已结婚育儿,可以想见衷和黑夫也应结婚育儿,他们之上则有健在的“两老”。这是一个以衷为户主的三代同堂的联合家庭。墓主身份已非一般平民。秦代的这种情况入汉后有所发展。汉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诏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颜师古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2]说明西汉初年成年兄弟同居的家庭确实存在。如果说,这个诏令反映的是官吏高层情况的话,那么,《潜夫论·考绩》“设如家人有五子十孙,父母不察精愞,则勤力者懈弛,而惰慢者遂非也,耗业破家之道也。父子兄弟,一门之计,犹有若此……”,表明“父子兄弟”同居的家庭在民间也是存在的。[3]虽然终两汉之世,“异子之科”没有废除,父母在成年兄弟分家(“生分”)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但在道德上它已受到批评和贬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社会的舆论导向是鼓励“同居”的[4]。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济状况、婚姻生育和思想意识等方面的差异,不同阶层的家庭结构呈现不同的面貌。在农民和下层民众中,实行父母在世时“分异”的仍占优势。例如,凤凰山十号汉墓贷谷帐和居延汉简的戍卒家庭资料中,每户平均只有三、四口,绝大部分为核心家庭,少部分为主干家庭,不见联合家庭。我们虽然不能因此断言下层社会中一定没有联合家庭[5],但即使有也不多,则可断言。在官僚、士大夫和地主富民中,情形就不一样了。他们当中虽然也有实行“生分”的,尤其是在南方,但总的说来,能够找到的例子并不多[6],而实行成年兄弟“同居”在中原地区却已有一定的普遍性。



[1] 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图版167—168及页25—26。参阅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载《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

[2] 《汉书》卷2《惠帝纪》

[3]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置后律》:“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378)”这里说的是同胞兄弟相继承时同居者优先的原则,也说明成年兄弟同居的家庭确实是存在的。

[4] 《风俗通义·过誉》:“凡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可视为当时有代表性的舆论。

[5] 《汉书·平帝纪》载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六尸、四尸、二尸的死者家庭相应的家庭人口是七口以上、五口以上和三口以上。这里虽然泛指“民”,但主要应是农村的灾民。看来,富裕农民和乡村小地主家庭人口也有七口以上的,这些七口以上的家庭有可能包括部分联合家庭。

[6] 官僚士大夫实行“生分”的最著名的例子是西汉初陆贾分金五子,这点大家没有异议。在杜正胜所举的几条材料中,《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隶释》卷15)为“生分”例无疑义。徐氏嫁金季本,生子恭,早逝,收从孙广延立以为后,亦早逝。金季本另有庶子雍直,早已分家。徐氏是和她的继子的遗孀一起生活的。可见父母在世时兄弟即分家,但父母仍然和其中的一个儿子同居。陶潜《群辅录》载汝南周燕当官的五子各居一里,诚然已经分家,但何时分家不详,未可作“生分”例。《舜子巷义井碑》碑阴载斥资者中,有六十人`称“分子”,杜氏引证洪适意见,谓系指“土豪出分之子”。按“分子”语出《谷梁传·庄公三十年》“燕,周之分子也”,是“支子”、“别子”之意。我认为,这里是借用来指称未袭父爵的庶子,与分家与否没有直接的联系。《景北海碑》“鸮枭不鸣,分子还养”的“分子”,应已分家,可作“生分”例;《耿勋碑》“修治狭道,分子效力”的“分子”,则似未分家,否则应单独纳税服役,称不上“助役”。故应具体分析。至于许武所说的“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系指亲死分家,非指“生分”,下文还将详论。

 

兹把检得的两汉成年兄弟同居及相关家庭的实例列为下表:

 

 

以上共46例,虽然不少,其实只不过是实际生活中的“冰山一角”。兹按表中两种不同分类进行一些分析。

一种是按兄弟同居的不同情况分为af7类。

在这7类中,最重要的是对亲在同居、亲死分家和亲死仍然同居这两种情况作出区分。a6例,父母在世时同居,父母去世后是否分居不详,b2例,兄弟同居,但父母是否在世不详,f类“数世同居”6例,包含了亲在同居、亲死分居和亲死仍然分居这两种情况,需要分析。除此以外,c类“亲在兄弟同居,亲死兄弟分家”的实例最多,计20例,占总数43% d类“亲死后兄弟仍同居”者9例,e “亲死,长兄与幼弟同居,弟壮分居”4例,实际上也是c类的变例。ce两类合计24例,超过总数的一半,是d类的两倍多半。

这种情况在分家规则方面所显示出来的意义,下文还要分析,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c类中绝大部分(20例中的18例)是从“让财”中见“同居”之例。本表之所以比以往学者所举证的多,主要是增加了这部分内容。两汉文献中提到的兄弟之间的“让财”,多发生在父母去世后分家时。史称韩延寿为吏,“举行丧让财,表孝弟有行。”[1]按,让财与行丧相连,显然是应指亲死行丧后分家而言。这表明,父母去世前这些兄弟是同居的,其中就包含了成年兄弟同居的情形。亲死分家中的让财行为是受到政府表彰的。《后汉书·百官志》:“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2]《后汉书·何敞传》载何敞任汝南太守时,“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李贤注:出居谓与父母别居者。其亲先亡者,自恨丧礼不足,追行丧制也),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注:《东观记》曰:高谭等百八十五人推财相让)”[3]。何敞推行的教化既然不赞成亲在兄弟分家,那么,“推财相让者”必定发生在亲死兄弟分家中,可见当时不反对亲死分家,亲死分家之“推财相让者”和“归养其父母”的“出居者”一样,受到肯定和表彰。本表所举实例中的主角,绝大部分就是由于在分家析产中发扬风格,推让财物,被作为道德楷模记载下来的。这种乐意让财的人不会是很多的。而且表彰让财者正是因为有争财者的存在。表中录有因亲死分家兄弟争财而获罪除爵者一例,因分家析产发生争讼的当然并非仅此一家。“分别争财,亲戚兄弟构怨,骨肉相贼”(《淮南子·泰族训》),以至为争财动刀动枪的现象屡见史载[4],韩延寿和许荆都处理过“兄弟讼田”或“兄弟争财”的案件[5],西汉末年的樊重也曾以赠田的方式调解其外孙何氏“兄弟争财”的忿讼[6]。在现实生活中,争讼者要比让财者多。《史记·平准书》称战国以来的风俗是“先富有而后推让”。《潜夫论·遏利第三》也说:“世人之论也,靡不贵廉让而贱财利焉,及其行也,多释廉甘利。”我们也不必把分家争讼看作当时的主流,多数人恐怕会在亲情和实际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在分家析产时既不争亦不让,而他们一般是不会被记录下来的。因此,这些“让财”记载的后面应该隐藏着大量不让财的事实,而无论让还是不让,都是发生在亲死分家之时,其默认的前提是亲在时兄弟的同居。

另一种是按实行兄弟同居者的身份分为贵族、官僚、士人、地主富豪、一般平民5类。其比例与实际生活有一致处,也有不一致处,需要加以说明。

表中贵族只有7例,比较少,但不能因此认为贵族家庭很少兄弟同居。从c6侯须因母死服未除兄弟(分家)争财而获罪致死看,毋宁说父母在世时兄弟同居应是当时贵族家庭的常态,而亲死服终后正常的分家也是允许的[7]。贵族多妻多子,既贵且富,家庭规模一般比较大。以c2史丹为例,“僮奴以百数,后房妻妾数十人”,“有子男女二十人,九男皆以丹任并为侍中诸曹”[8]。史丹从任中庶子开始,为宦四十余年,起码活了六十岁,九个儿子应该都结婚育子了,他们应按祖宗传下的规矩同居共财,其家庭规模之大可以想见。这在贵族中绝不会是特例。

官僚12例,数量不少。其实,从前引《汉书·惠帝纪》所载诏书看,官僚家庭实行兄弟同居者已颇常见,入汉以来即如此。这些同居家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展为累世同居。f1石奋是从平民上升为官僚的。他原是一个小吏,和双目失明的母亲以及一个姐姐相依为命,组成残缺的核心家庭。跟随刘邦后官越做越大,家庭规模也越来越大。他有4个儿子,若娶妻后各育儿女3人,三代起码有二十多人。石奋活到九十多岁,这个家庭中应该包括第四代。以8个孙儿娶妻各育儿女3人计,这个家庭就会再增加三十多人,成为一个五六十人的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依附的宗亲和服役的僮仆还没有计算在内[9]。表中士人12例,加上官僚共25例,超过总数的一半。士人和官僚实际上难以截然分开,士人虽有终身不仕者,亦有下降为自耕农或佃农从而只能形成规模较小的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者,但一般而言,他们是官僚的后备军;官僚子孙也往往成为士人。他们的经历和教养,比较容易接受儒家孝悌观念而实行兄弟同居。当然,士人中也有言行不一实行“生分”的,东汉末年的顺口溜——“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10],即指此。但这是抨击贡举不当,非指士大夫的普遍情况。而且“父别居”是受谴责的(从前引《后汉书·臧宫传》看,贵族中还有因“与母别居”而被除国的),不能认为汉代官僚士大夫仍然普遍实行“生分”。

地主富豪13例,比例较高,反映地主富豪中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比较多。汉代豪民地主势力发展十分迅猛,西汉中期已是朝野侧目的社会力量,到了东汉末年,如崔寔所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11]。这样庞大的家业绝非五口七口之家所能支撑的。豪民地主本身没有政治权力,为了维持家业,实现对农民的剥削,除了勾结官府之外,还要依托宗族。地主家庭必须成为宗族的中心,才能支配它,没有必要的规模是不行的。适应这种现实的经济要求,豪民地主的家庭规模必然大大超过农民和下层平民,其中就应该有大量兄弟同居的大家庭[12],以至出现若干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如表中f5f6)。

以上4类共44例,超过总数的95%,而一般平民只有2例,不到总数的5%,且都有田业财产,似不属贫苦农民之列。这与凤凰山十号汉墓郑里廪簿和居延戍卒家庭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大量核心家庭、少量主干家庭,不见联合家庭——基本上是一致的。

总之,在汉代,农民和下层平民中虽然罕见联合家庭,但在贵族、官僚士大夫和地主富豪中,成年兄弟同居却是比较普遍的。联合家庭在汉代社会中决不是无足轻重的特殊现象。表中所举例子虽然是有限的,但它所蕴含的事实和意义却大大超出例子本身的范围。

研究历史上的家庭结构,除了要注意不同阶级阶层的差别外,还应该注意不同地区的差别。汉代成年兄弟同居的事例虽然南北都有,但主要发生在当时政治经济中心的黄河流域。上表可以查考籍贯或居地的43例中,发生在淮河以北的有37例,发生在淮河以南的只有6例(表1“地”项中有“*”号者)。《宋书》卷82《周朗传》称:“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这虽然是当时实行的赋役制度所致,但也与南方的家庭细小的传统有关[13]。这种传统维持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以上叙述说明,汉代主干家庭、联合家庭是和核心家庭并存的,片面强调核心家庭,把它视为汉代家庭的常态、主流和区别于后代的特点,并概括为“汉型家庭”的概念,是欠妥当的。



[1] 《汉书》卷76《韩延寿传》。

[2] 在汉代,“生分”已经受到舆论的谴责,“生分”时的让财不属表彰的范围,且“生分”应由父母作主,兄弟让财的事不会突显出来;因此,这里的“让财”主要应是指亲死分家时兄弟之间的礼让行为。

[3] 《后汉纪》卷13《和帝纪上》记其事曰:“百姓化之,其归养老母,推财相让者数百人。”与此稍异。

[4] 《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高凤》载:“邻里有争财者,持兵而斗,凤往解之。”高凤自己也曾为了“不仕”而诈与寡嫂讼田。

[5] 《前汉纪》卷20《孝宣皇帝纪》:韩延寿守冯翊时,“行县至高陵,邑人有兄弟讼田自言者。延寿伤之,深自责,称病不听事,卧传舍。而县令丞三老亦自系待罪。於是讼者深自悔,皆髡钳肉袒谢罪,请以田相让,及死不复敢争”。《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许荆》:许荆为桂阳太守时,“尝行春到耒阳县,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互相言讼”。

[6] 《后汉书》卷32《樊宏传》

[7] 《后汉书》卷18《臧宫传》载,朗陵侯臧宫的曾孙臧松,“元初四年,与母别居,国除。永宁元年,邓太后绍封松弟由为朗陵侯。”可能是兄弟分家的同时“与母别居”,可见,贵族阶层母亲在世时是禁止分家的。

[8] 《汉书》卷82《史丹传》

[9] 黄金山认为:万石君是一个同财异居家庭,家庭的一切财产皆归于家长石奋名下,子孙围绕着家长形成一个居住集团。《汉书·万石君传》记石建(按,石奋长子)‘为郎中令,每五日沐浴归谒亲,入子舍’,颜师古注:‘入诸子之舍,自之所居也,若今言诸房矣。’颜师古的解释是对的,子何相对于父居而言,是居住结构中的不同层次。(《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祖孙三代居住同地而不同舍,仍然属于同居。

[10] 《抱朴子·审举篇》

[11] 崔寔《政论》

[12] 豪民地主家庭规模有多大?比照石奋之例,一个三代的同居家庭,如果户主有四个儿子,应为二十多人,如果户主有两个儿子,应为十来人,奴仆不在其内。《颜氏家训·止足篇》谈到拥有良田十顷的二十口之家,这是中等地主的家庭规模,看来汉代的情况也差不多。有人估计,汉代地主家庭人口数在十几到二十几人之间,这个估计并不过分。

[13] 《越绝书》卷5《请籴内传第六》载:“父子之亲,张户别居,赠臣妾、马牛,其志加亲,若不与一钱,其志斯疏。” 《周书》卷35《薛慎传》:“蛮俗婚娶之后,父母虽在,即与别居。”吕思勉谓系北方华人带去的分家习俗,不确。

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把“汉型家庭”锁定为核心家庭,就是把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割裂开来,把它凝固化。但实际上,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

我是从研究“五口之家”中获得这种认识的。晁错当着皇帝的面说汉代的农夫是“五口之家”,从来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这种说法应该是可信的。如前所述,在汉人的观念中,“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简单的主干家庭。但凤凰山十号汉墓贷谷帐和居延戍卒家庭等资料表明,汉代农民家庭规模以3、4口为多,平均每户只有4口多,不到5口;其家庭结构则以各式核心家庭为主。这是明显的“悖论”,用“差不多”、“大概齐”是抹不平这一矛盾的。如何解释这种“悖论”?我思考的结果是,应该对家庭结构进行动态的考察。

家庭和房子不一样,房子盖好以后,三居室、四居室、一居室,基本定型,很难改变,但家庭的人口、规模以至其结构却是变动不居的。商鞅变法后,父母在世时已婚兄弟分家成为通行的规则,在这种规则下,由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成为理想的家庭模式,这就是“五口之家”的由来。但实行这种分家规则的家庭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五口之家”只是一个“目标”、一种“理想”,不会锁定为五口,也不会锁定为主干家庭,它在不断复制“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的同时,派生出大量两三口、三四口的核心家庭,而两三口、三四口的核心家庭也会发展为“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也就是说,在这过程中,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这样,就单个农民家庭看,表现为各式主干家庭和各式核心家庭周期性演替的系列;就无数农民家庭的集合体看,则呈现出各式主干家庭和各式核心家庭杂然共存的局面。这些变化虽然是以“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为目标、为中心展开的,但其现实形态则以核心家庭居多,以不足五口的家庭居多。用动态的眼光考察和理解“五口之家”,上面所说的“悖论”,就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必然的了。[1]

上述思路同样可以用来分析成年兄弟同居家庭的发展变化。

家庭结构变化的机制,或者说制约家庭结构发展演变的主要因素,就家庭自身而言,应该是分家制度或分家规则。我国战国秦汉以后实行诸子析产均分制,在这一基本制度下,存在着不同的分家规则。作为一种动态的家庭模式的“五口之家”,它的分家规则是“生分”,即父母在世时实行成年兄弟、尤其是已婚兄弟分家析产。这种分家规则,是“五口之家”成立和延续的必要条件,甚至是它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或机制。

那么,成年兄弟同居家庭分家的规则又是什么呢?

从上表罗列的事例看,兄弟同居大多是在父母或母亲健在的情况下实行的。表中6类同居家庭,c类“亲在兄弟同居,亲死兄弟分居”的实例最多,而且是家庭成分唯一包括了贵族、官僚、土人、地主富豪和一般平民在内的一个类型。可见,亲死兄弟分居析产是被社会认同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则。所以薛苞亲死服丧后,“弟子求出居,苞不能止”(c13)。表中e2许荆例,以往论者多视为汉代士大夫仍实行“生分”之证,但从有关分家事宜都是许荆一个人说了算看,父母已不在世,这应是父母死后兄弟同居,“二弟年长”后分居之例。当时法律上虽未禁止“生分”,但不能说“生分”是符合当时的道德规范(“礼”)的。许荆之所以受到舆论的谴责,不是由于分家,而是由于在分家中多占财物;而二弟由此获“克让”之名而“并得选举”。可见,许荆的分家不是“生分”,“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中的“分异”和“别居”也不是指“生分”,而是指亲死后兄弟的分居。为了与“生分”区别,则不妨称之为“死分”——这是符合通行的分家规则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我们还可以看到,在d类“亲死后兄弟仍同居” 的9例中,7例是“早孤”[2]或幼小丧亲者。由于父亲早丧,诸弟尚幼,长兄代行父亲的职责抚养诸弟,实行兄弟同居。这时的同居,并不属于成年兄弟同居。在幼弟成年后,往往就要分家,如表中e类(“亲死,长兄与幼弟同居,弟壮分居”)之例,它实际上只是b类(“亲在兄弟同居,亲死兄弟分居”)的变例。也有幼弟成年后仍然维持同居的,这或因长兄已年迈需要抚养(如表中d7、d8例),或因长期生活建立了感情(如表中d1例),或因恪守儒家道德规范(如表中d2、d6例)[3]。这类家庭虽然被树为道德的楷模,但政府并没有作硬性规定,亲死后兄弟仍然同居不构成普遍性的规则。兄弟妯娌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也使它难以普及和稳定地维持下去。d7缪肜亲死后兄弟同居共财,“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应视为正常合理的要求。e3戴昱“年六十二,兄弟同居二十余年”,后“为宗老所分”,应该就是长兄抚养幼弟成长后,宗老根据惯例让他们分家的,戴昱本年身不乐意也没有办法。亲死兄弟分家,或亲死弟壮兄弟分家应是常例,亲死弟壮后兄弟仍然同居只是特例,不过,由于它符合儒家“昆弟之义无分”的教义受到表彰,反而更多被记载下来了。

累世同居的家庭有的也是实行亲死分家的规则的。从石奋的例子看,实行亲在成年兄弟同居的家庭,如果老家长的寿命足够长,也可以形成累世同居的家庭。史称樊重“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4],但从其曾孙樊梵分家时让财看,樊重去世后,这个家已经是分开了,实行的仍然是亲死分家的原则。如果累世同居超过四世,应该是亲死后兄弟仍然同居,大家庭才可能延续下去。不过这类家庭虽然历代史书屡有记载,实际上只是凤毛麟角[5],不足以说明亲死后兄弟仍然同居是普遍的规则。

亲死服阕后或亲死弟壮兄弟分家的规则,一直延续至后世。到唐代,这种分家规则在法律形式上获得了肯定。《唐律·户婚律》规定:“即于法应别立户而不听别……主司杖一百。”《疏议》云:“‘应别’,谓父母终亡,服纪已阕,兄弟欲别者。”[6]由于现实生活中亲死兄弟分家产生许多磨擦和争端(这反证由于“推让”被记载下来的亲死兄弟分家的实例只是这类情形中的很少一部分),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有人又在生前预先进行财产的分配。著名的有姚崇的“遗令”等[7]。这些都说明亲死兄弟分家是自汉以来普遍实行的分家规则。

这种成年兄弟同居、亲死分家的家庭同样不是死的,而是“活”的,不是静止的,而是处于不断变动和发展之中;而且只有在这种发展和变动中才能实现和复制自己。其变化的周期与实行“生分”、以“五口之家”为目标的家庭类型相同,大致是男子(后来的户主)从出生到养育第一个孩子所经历的时间。我把它称之为“亲子岁差”。“亲子岁差”是男子的成婚年龄加上结婚到生育第一个儿子的时间。我在《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一文中根据居延汉简的有关材料把“亲子岁差”(即家庭变化周期)推定为25—30年,并取其中28年进行计算(设成婚年龄为26岁,婚后生育第一个儿子为两年,从生第一个儿子到生第二个儿子亦为两年)。这是一个颇为有用的概念。一个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若要得以成立,父家长的年龄必须是“亲子岁差”的两倍。仍以“亲子岁差”为28年计算,只有老家长到了56岁(28×2)时,他才有一个长孙,可能形成祖孙三代的主干家庭;同时次子也到了结婚年龄,如果实行“生分”,次子这时就要另立新家,开始家庭演变的新周期。如果次子结婚后仍然与父兄同居,就形成一个联合家庭,这个联合家庭人有7个成员(父、母、长子、长媳、长孙,次子、次媳)。一个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如果要在发展中直接复制自己,老家长的年龄必须是“亲子岁差”的三倍。以28年计就是84岁(假如老家长84岁去世,他去世时长子56岁,长孙28岁,并且有一个孩子,长子的次子——老家长的次孙26岁,到了结婚年龄,有了直接复制一个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的条件)。如果老家长在这以前任何一年去世,都会导致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形式的中断。当时人们一般活不到84岁。假设老家长活到65岁,这样,在双亲去世前,大儿37岁,大儿所育两个孙子分别为9岁和7岁,二儿35岁,二儿养育的两个孙子分别为7岁和5岁,这是一个10口人组成的相当完整的理想联合家庭(第一代父母2人,第二代两个儿子及其配偶4人,第三代4个孙儿)。亲死分家,它不是马上复制出一个联合家庭,而是分裂为两个分别由4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要待大儿的次孙结婚,大儿之家才能形成为一个联合家庭。时间为19年(设次孙26岁结婚,26-7=19)。这是该类家庭发展周期的第一阶段,家庭结构由核心家庭发展为主干家庭,家庭规模由4口发展为6口(假设长孙结婚并育1子)。由次孙结婚起,这个家庭进入其发展周期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为9年,家庭结构表现为联合家庭,家庭规模由6口发展为10口(设长孙、次孙夫妇均育2子)。9年后,原来的大儿65岁(37+19+9=65),已经到了我们设定的“大限”,新的一轮周期又要开始了。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家庭演变的周期和过程取决于成婚年龄、育儿间隔时间、生育率、人的寿命等因素。比如说,若男子18岁结婚,育儿间隔为两年,“亲子岁差”就会缩短为20年,则父亲60岁时,大儿所育次孙已届婚龄,亲死分家就可能在派生若干核心家庭的同时,直接复制出一个联合家庭来。又假如父家长的寿命延长至75岁,即使“亲子岁差”为25年,也可能在亲死分家时直接复制联合家庭。一般说来,早婚、多妻、长寿的官僚、地主、大户,容易形成较大的家庭规模,并且直接复制和延续联合家庭。反之,如果男子的婚龄延后,育儿间隔加大,“亲子岁差”就会增长,联合家庭的形成和复制就越加困难。按照上面父亲65岁双亲亡故的假设,若男子29岁以后结婚,育儿间隔为3年,则“亲子岁差”超过32年,则当父亲65岁时,次子尚不到结婚年龄,即使实行亲死分家的规则,也不可能形成联合家庭。又如果父亲的寿命只有55岁,“亲子岁差”仍为28年,联合家庭也无法形成。同时,现实生活中还会发生各种意想得到和意想不到的变故,并不是每一个联合家庭都能顺利地通过各个发展阶段而将自己复制出来的。

但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复杂,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实行亲死分家、以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为目标的动态家庭结构中,联合家庭和核心家庭、主干家庭不是互相隔绝、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联合家庭不但不断派生出新的核心家庭,而且在发展中表现为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的时间,可能比表现为联合家庭的时间还要长得多。

上面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作了一些假设,舍象了一些具体的细节,把千差万别的社会现象整齐化。现在让我们再看看具体的例子吧。

西涼建初残籍和西魏大统计帐是人们经常用来研究魏晋南北朝下层社会家庭情况的材料,兹分别列表如下并予以分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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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载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版。

有的学者提出,历史上的“八口之家”是理想的家庭规模,“五口之家”则是现实的平均户量,历代的户均人口大致是围绕五口上下波动的。我们知道,“五口之家”最初是汉人谈论农民家庭时提出的概念,后世是否取得全国户均人口的意义,尚须论证。不过,如果历代户均人口确实是五口上下的话,恰恰说明农民家庭的规模基本上不到五口。以全国户均5口计,假如在全国总户数中官宦地主富人占10%,他们平均每户20口,则其他90%家庭(农民、下层百姓)户均为3.3口;假如把这10%户均降为10人,其他90%的家庭户均则为4.4口。若要90%农民和下层百姓家庭保持“五口之家”的水平,其他10%的家庭仍以户均20口或户均10口计,则全国户均人口就要提升到6.5口或5.5口。汉代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户均人口为4.87,晁错生活的西汉初年还未必能达到这一水平,农民的户均人口当在4.5以下,以至更低,在这种条件下,当然不可能形成“平均户量”意义上的农夫“五口之家”的概念。我们指出,在汉人的理念中,“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简单主干家庭,它是实行“生分”条件下家庭结构动态变化中的目标和理想模式。但“五口之家”和其他概念一样,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后世人们所称“五口之家”,或泛指农民和下层民众的小型家庭,或与“八口之家”、“四口之家”等并列,指称一定规模的家庭。

[2]在这些“早孤”的兄弟中,可能有的母亲仍在,若然,则同于a类“父母在(或母在)兄弟同居”者,但记载有缺,已难判别。

[3] d类中有些事例没有明言弟壮后是否分家,不排除分家的可能。

[4] 《后汉书》卷32《樊宏传》

[5] 李卿在其博士论文《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庭、宗族关系研究》中指出,从汉到唐(安史乱前),户均人口在4—6.5之间,核心家庭和比较核心家庭更简单的家庭占家庭总数的绝大多数(超过2/3)。据此测算,百口之家在家庭总数中一般不超过2%,20口之家的家庭一般不超过15%,否则,户均就会超过7口。如果百户中既有百口之家,又有20口之家的话,这个比例还要更低。王善军收集了宋代同居共财大家庭142例,这类家庭最集中的陕州湖城县、池州铜陵县、徽州婺源县,分别只占该县总户数的万分之十二,万分之五点四、万分之三点五。见王善军《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p141—155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6] 《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

[7] 《旧唐书》卷96《姚崇传》:“崇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仍为遗令以诫子孙,其略曰:……皆见诸达官身亡以后,子孙既失覆荫,多至贫寒,斗尺之间,参商是竞。岂唯自玷,仍更辱先,无论曲直,俱受嗤毁。庄田水碾,既众有之,递相推倚,或致荒废。陆贾、石苞,皆古之贤达也,所以预为定分,将以绝其后争,吾静思之,深所叹服。”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可参阅冻国栋《中国人口史·隋唐五代时期》第六章第二节之“三、唐代的‘财产预分’与家族形态——以姚崇遗令为例”。

[8] 据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p109—119,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

 

该残籍比较完整的家庭资料共8例,计34口,平均每户4.25口,其中核心家庭5,占62.5%;主干家庭2,占25%;联合家庭1,占12.5%。亲子岁差7个数据,最高48,最低26,平均超过34年。

3号户是一个联合家庭,说明当时下层民众中确实有实行亲在兄弟同居、亲死分家规则的。这一联合家庭之所以能够成立,与老家长长寿(已66岁)、老家长与长子的“亲子岁差”较小(27年)有关。但儿子与孙子的“亲子岁差”较大(37年)。该户若要直接复制出联合家庭,分家时必待大儿子养了次子(老家长的次孙),而且次子到了结婚年龄才有可能,至少也要20年,66岁的老家长恐怕等不到这一天。看来,亲死分家时,该户只能分裂为两个核心家庭。1号户是一个主干家庭,户主的两个儿子都到了结婚年龄,如果两个儿子都结了婚,这应是一个联合家庭;但大儿子并没有结婚,是由于经济困难,还是由于身体残疾?不得而知。但该户也是实行成年兄弟同居、亲死分家规则的。

6号户是一个主干家庭,只有一个儿子和儿媳与户主同居。这可能是独子单传,也可能是其他成年儿子分出去了,即实行“分异”的规则。

21号和3号户主,4号和5号户主,6号和7号户主可能分别是兄弟。从3号户为联合家庭看,1号户和3号户应是从一个联合家庭中分裂出来的。6号的随嵩和7号的随扬可能是异母兄弟,随嵩生母早丧,其父续弦,生随扬,随嵩成年后分出,随扬则与其父母(生母)同居。如果这种推测不错,则这是实行“分异”规则的实例。

 

 

该计帐比较完整的资料7例,计46口,平均每户将近6.6口。但这个数字很大程度上是6号白家一家14口拉起来的,如果除去这家,6家共32口,平均每户为5.3口。7户中,核心家庭6,占将近86%;联合家庭1,占14%强。亲子岁差数据6个,最高49,最低23,平均将近35年。如果除去白家,5家平均亲子岁差高达37.2年。亲子岁差这么大,经济因素的制约应是最根本的,同时可能与婴儿死亡率高有关,甚至可能与生子不举、不养女婴的习俗有关。从表中年龄资料看,这些家庭男性的寿命都不长,男性家长没有超过60岁的。男性家长寿命短,亲子岁差大,是难以形成联合家庭或三代同居的主干家庭的直接制约因素。

6号户白丑奴一家在这一组材料中情况比较特殊。它之所以能够形成规模较大的联合家庭,一是由于白母高寿,86岁,二是由于白氏兄弟结婚生育早,亲子岁差才23年,而且孩子也养得多。这种情况在当时下层社会中,应该是比较罕见的。白母一死,这个家庭马上就会分裂为两个核心家庭。

以上两个材料看,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下层社会既有实行亲在兄弟分家规则的,也有实行亲死兄弟分家规则的。从规模看,以小型家庭为主,平均每户5口上下;从结构看,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并存,而以核心家庭为主。这种情形与汉代下层社会大同小异。这也说明,即使实行亲在成年兄弟同居的原则,也不可能形成联合家庭的一统天下,联合家庭的存在和发展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它与核心家庭、主干家庭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的。

动态家庭结构的“型”及其在不同时代所表现的“相”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区分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对认识家庭结构是有用的,但切不可把这种划分凝固化和绝对化。事实上,家庭结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上述家庭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断相互转化之中。因此,我们还可以根据家庭的动态变化划分家庭结构的类型。

家庭结构变化的机制,或者说制约家庭结构发展演变的主要因素,就家庭自身而言,应该是分家制度或分家规则。我国战国秦汉以后实行诸子析产均分制,在这一基本制度下,分家规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父母在世时儿子成年即行分家,实行这种分家规则所形成的动态变化的家庭结构,可以称之为“分异”型;另一种是父母在世时兄弟同居、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家,实行这种分家规则所形成的动态变化的家庭结构,可以称之为“同居”型[1]。“分异”和“同居”都是我国历史上存在的名词,并非舶来品,但我们用它们来命名这两种动态的家庭结构时,赋予了它们特定的含义,这里的所谓“分异”和“同居”是用以区分父母在世时成年兄弟是否分家,而非泛指。这种家庭结构的分类着眼于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它并不排斥和替代“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的分类,而更有利于揭示这些家庭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分异”型动态家庭结构排斥联合家庭,它以简单的主干家庭为标准形式,在其发展中除复制主干家庭外,还派生出大量的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同居”型动态家庭结构则以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为其标准形式,在其发展中同样派生出相当数量的核心家庭,而它的复制一般也要经历从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到联合家庭的过程;联合家庭、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这两种动态家庭结构中不同的亚型或过渡形态。例如,虽然实行亲在成年兄弟分家的规则,但不一定严格在庶子到达成婚年龄时分家,而是在婚后分家,这样就可能形成暂时的、不稳定的联合家庭,相对于严格的分异型,可称为“宽松分异型”。又,兄弟同居家庭一般在亲死后分家,但也有亲死已婚兄弟继续同居以至形成四代以上累世同居家庭,相对于普通同居型,我们不妨称之为“特殊同居型”。为了醒目起见,我们把两类动态家庭结构的同异列为下表:



[1] 这里说的“同居”型动态家庭结构并不等同于联合家庭,这是实行亲死分家规则的多种家庭形式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动态过程,而且实行这种分家规则未必就形成联合家庭。例如独子或亲死时次子未婚,均不和形成联合家庭。

 

 

战国秦汉以来,“分异”型和“同居”型这两类动态家庭结构是同时并存的,只是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中它们实行的程度和比例各不相同,从而显示出家庭结构变化的不同形态而已。

商鞅变法强制推行“分异令”,这时上上下下可能都是“分异”型家庭结构占优势。入汉,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异子之科”虽然没有废除,但政府提倡儒家的家庭伦理,“生分”习俗受到非议,农民、下层社会仍然流行“分异型”家庭,上层社会,地主富人、官僚士大夫,则是“分异”和“同居”两种规则和两种家庭并行,后者已相当普遍。但在社会上总的来看,家庭规模细小,核心家庭在数量上占优势。

曹魏废除“异子之科”,唐律又明令禁止父祖在世时子孙别籍异财。在上层社会,在地主富人、官僚士大夫中,尽管仍有“分异”型家庭存在,但“同居”型家庭及其规则,已逐渐占居优势,出现了相当数量的规模较大的联合家庭和一些累世同居的家庭,并在总体上使当时的家庭规模有所提升。在下层社会,在农民和其他贫苦民众中,尽管也有少量联合家庭以至个别累世同居家庭存在,但小型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始终占居主要地位[1]。这主要是由于经济境况、健康、寿命、婚育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他们或者钻政策的空档(包括政策本身的空档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空档),仍然在父母在世时分家析产;即使实行亲死分家的规则,也会形成或派生出大量小型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而难以形成像社会上层那样的较大规模的联合家庭。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和累世同居家庭是并存的,由于农民是主要的居民,所以从家庭的数量而言,仍然是小型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占优势。

由于杜正胜先生没有充分注意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家庭形式的相互联系,没有充分注意不同阶层中家庭结构及其演变的差异,他把“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分别锁定为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共祖家庭(大体相当于本文所说的“联合家庭”),从汉至唐家庭结构的演变被说成是由核心家庭为主向以共祖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的转变,这种机械的划分相当程度上背离了历史的实际。在我看来,秦汉至隋唐以降家庭的变化,主要是由“分异”型和“同居”型两种动态家庭结构的消长引起的。秦汉和魏晋南北朝隋唐家庭结构的不同面貌,不足以构成家庭结构不同的“型”,而只是家庭结构历史发展中呈现出来的不同的“相”。



[1] 这方面的研究已经不少,可参阅下列著作的有关部分: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岳麓书社,1997年;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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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根蟠 [标签: 秦汉 家庭 家庭 结构 动态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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