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文化论文 >> 社会文化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历史论文   传统文化论文   当代中国论文   西方文化论文   社会文化论文   文化研究论文   文化战略论文
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
   中国历代统治者讲究以“礼”治国,其重要理念之一,便是使民无争,民无争则无讼,这既是“礼”的表现,也是天下太平的标志。孔子曾经自我标榜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无讼”也就成为儒家治国行政的最高境界。《唐律疏义》之为后世奉为立法圭臬,也是因为律文简要、“一准乎礼以为出入”[2]。但社会的发展却并不按照统治者所定下的规则行进,社会矛盾、经济纠纷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不管统治者愿不愿意,听讼实际上已经成了地方官员的主要事务。[3]正如明代学者丘浚所说:“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茍非聴讼者中而聴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则相争,次则相鬬,终则至于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是以为治者,必择牧民之官、典狱之吏,非独以清刑狱之具,亦所以遏争鬬之源而防祸乱之生也。”[4]明清时期,不仅诉讼已为社会生活中习以为常之事,一些社会关系复杂、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讼风”更成了令人注目的社会现象,江西、湖广即今日之湘鄂赣地区尤为典型。
 
一、江西的“讼风”
 
    江西“讼风”始于唐末而盛于宋明,并在明清时期随着江西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而向湖广以及四川、云南、贵州、河南等地扩散。[5]
《隋书·地理志》说:“豫章之俗,颇同吴中,其君子善居室,小人勤耕稼。……俗少争讼,而尚歌舞。”[6]《宋史·地理志》则说:“永嘉东迁,(江南东西路)衣冠多所萃止。Www.11665.CoM其后文物颇盛,而茗荈、冶铸、金帛、粳稻之利,岁给县官用度,盖半天下之入焉。其俗性悍而争,丧葬或不中礼,尤好争讼,其气尚使之然耳。”[7]是在唐初以前江西尚无诉讼的风气,历唐至宋,则风气大变。
    《隋书》和《宋史》的修撰者言及江西习俗,无论是隋时的“俗少争讼”,还是宋时的“尤好争讼”,都将其和“吴中”、“江东”即今日江苏省的南部、昔日人们所说的“江南”地区联系在一起。但是,比起吴中、江东,江西的“好讼”引起了社会的更多关注。
晚唐民谚说筠、袁、赣、吉四州民风:
筠袁赣吉,脑后插笔。[8]
北宋沉括在他的名著《梦溪笔谈》中,直指江西人“好讼”:
    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劫之。盖“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9]
    南宋周密《癸辛杂识》也说:
    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10]
江西人的“好讼”,也引起宋廷的关注。《宋会要辑稿》载:
    (绍兴)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礼部言臣僚札子: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乞付有司禁止。国子监看详,检准绍兴敕: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从学者各杖八十。今《四言杂字》皆教授词讼之书,有犯合依上条断罪。[11]
       可见,在两宋时期,江西人“好讼”的风气遍及城乡,其影响则远远超出江西自身的范围;并且,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超出了民众自发的阶段,形成了专门的职业,为了适应这一职业的需求,“讼学”悄然产生。
宋元易代,但江西的讼风却在延续。
明太祖朱元璋凭借农民战争摧枯拉朽的力量和新政权的高效机制,以重典治天下,希望将所有的社会活动纳入政府控制的范围之内,“讼风”自然不允许继续存在。为此,明太祖一再命户部向既为财赋之地又是“好讼”之乡的江西及浙江、苏松等地发布“榜文”,要求这里的民众息争止讼、应役输粮:
    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忠孝仁义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今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12]
    两浙江西等处人民,好词讼者多,虽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设若法司得人,审理明白,随即发落,往往亦要盘缠。如法司囚人数多,一时发落不及,或审理不明,淹禁月久,死者亦广。其干连之人,无罪而死者不少。详其所以,皆由平日不能互相劝诫,不忍小仇,动辄经由官府,以致身亡家破。如此者连年不已,曾无警省。今后老人,须要将本里人民恳切告诫,凡有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项细微事务,互相含忍。设若被人凌辱太甚,情理难容,亦须赴老人处告诉,理事轻重,剖断责罚,亦得伸其抑郁,免致官府系累。若顽民不遵榜谕,不听老人告诫,辄赴官府告状,或径赴京越诉,许老人擒拏问罪。[13]
    在发布告民榜谕的同时,对热衷参与讼事的“刁民”进行严厉打击。兹列《大诰》所举洪武十八、九年间明太祖亲自过问的几个案例。
江西郭和卿状告王迪渊等四十五人,称其为害民之胥吏、皂隶、豪民。经通政司提审,令原、被告面质,但原告郭和卿竟“默然无对”,坦言所有被告人的姓名、劣迹,都是一个名叫周继奴的人所提供,自己只是代人投诉。[14]又浙江处州松阳县民杨均育,与同乡叶惟宗不和,便以惟宗的名义,告其兄叶允名为积年老吏、弟叶允槐为逃军。待官府勾提原告,叶惟宗愕然不知。[15]又有福建沙县县民罗辅等十三人,不务生理,专在城乡搬弄是非、起诉词状。经官擒获严惩,仍然不改旧习。[16]




[1] (魏)何晏撰(梁)皇侃疏:《论语集解义疏》卷六。
[2] 《四库全书总目》卷八十二《史部三十八·政书二·唐律疏义》。
[3] 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六《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
     [5] 关于明清时期江西的“讼风”,拙稿《明代吉安的诉讼》(载《南昌职业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4期)和《明清江右商与商事诉讼》(载《南昌大学学报》1995年《赣文化研究专辑》)曾经作过初步考察,许怀林教授则在《民俗“好讼”》(同上)一文重点讨论了宋代江西的讼风。但两湖地区明清时期的诉讼则未见论列。2001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我的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成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在该书中,我论及了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并将其与当时的人口流动联系起来,但未暇作深入的讨论。
[6] 《隋书》卷三一《地理志下》。
     [7] 《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四·江南东西路》。
[8] 《御定全唐诗》卷八七七《江右四郡谚》。按,(元)于钦《齐乘》将这一民谚移于山东:“登莱沂密,脑后插笔。”(卷五《风土》)可见流行之广、影响之大。
     [9] 沉括:《梦溪笔谈》二十五·十四条。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说:“尝见人戏呼一哗讦者为‘邓思贤’。初不可晓,后读《笔谈》,始得其说云: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卷十五《邓思贤》)可见“邓思贤”之说流行甚广。
     [10]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上。
     [11] 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六。又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九:“绍兴十有三年七月丁未,度支员外郎林大声言: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言,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乞禁示刑部,请不以赦,前后编管邻州,从之。”是所谓“臣僚札子”,乃度支员外郎林大声所上。
[12]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
[13] 张卤:《皇明制书》卷九《教民榜文》。
[14] 《大诰三编·代人告状第三十一》。
[15] 《大诰三编·诡名告状第三十二》。
[16] 《大诰续编·断指诽谤第七十九》。

这类事情,本来各地都在发生,按《大明律》论处,不过徒、流,但在“治乱世用重典”思想的指导之下,均被“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诛之,妇女迁于化外”。[1] 同时,又令各布政司和府、州、县所在官司,以及“贤良方正、豪杰之士”,如有在役之吏、在闲之吏,以及城市乡村老奸巨滑的“顽民”,“起灭词讼、教唆陷人”,即行绑缚赴京治罪。[2]不仅如此,明太祖对江西的“刁民”和“讼风”,比浙江、苏松似乎有更多的成见和警惕,故在处理了郭和卿诬告之事后,特别指出:“天下十三布政司良民极广,其刁顽者虽有,惟江西有等顽民,奸顽到至极之处,变作痴愚。”[3]
    在明初的高压政策的严厉打击之下,江西有组织的“讼学”及“讼风”曾一度沉寂,但随着严酷冷峻的洪武、永乐时期的消逝,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讼风”重又死灰复燃,并有越演越烈之势。
成化十八年二月,镇守江西太监在奏疏中对当时江西的“讼风”作了全面的描述:
    江西地方,虽曰文献之邦,然民俗刁顽,素称健讼。有等刁泼之徒,不务生理,专以捏词告人,图利肥己。有因争斗小忿,就将远年病死人命,捏作打死;有被强盗窃去家财,就告平昔有仇之人强劫;有因争竞一事理,作不干己数事,牵告百十余人。所司审出虚诈,不予准理,私忿不遂,辄便赴京,捏词奏告。及行提问,百无一实。中间又有一等豪恶之徒,因事打死人命,或占人田土、奸人妻女、抢人家财、骗人财物。被人告,自知罪恶深重,不肯出官对理。……妄捏谋逆重情,赴京伸诉,声动朝廷,烦渎圣听。[4]
著名学者、弘治初年官至大学士的丘浚在其《大学衍义补》中也说:
臣按近制,有诬告人十人以上者,发口外为民。盖欲以止嚣讼之风也。然此法行而天下之顽民皆知所警,独江右之民略不以为患,乃有如布(按:指宋曾布)所言者。盖其地狭民贫,游食四方,乃其素业。乞下法官集议,别为法以处之。今日健讼之风,江右为甚,此风不息,良善不安,异日将有意外之变。[5]
江西的“讼风”,又以有“文章节义之邦”美誉的吉安为最盛。
    成化四年七月,新任吉安知府许聪刚刚受命,就忐忑不安地向朝廷诉说他所听到的传闻:
    吉安地方虽广而耕作之田甚少,生齿虽繁而财谷之利未殷,文人贤士固多而强宗豪右亦不少。或相互争斗,或彼此侵渔,嚣讼大兴,刁风益肆。近则报词状于司府,日有八九百;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发有三四千。往往连逮人众,少不下数十,多或至百千。其间负固不服者,经年行提不出;恃顽变诈者,累发问理不结。[6]
    不仅是许聪,当时的各级官员也都对吉安的“讼风”给予密切关注。成化十五年三月,巡视江西南京刑部右侍郎金绅上疏,反复陈述“吉安地广讼繁”,明廷为此升南京大理寺署寺正黄韶为江西按察司佥事,“专分巡吉安府地方”。[7]二十三年七月,吉安知府张锐上疏:“江西多大家,往往招纳四方流移之人,结党为非。如吉安一府,健讼尤甚,囚犯监禁,常累至千人。缘官少不能决断,多致瘐死。今宜增设推官一员,专理词讼,不得以他事差遣。”刑部支持了张锐的请求,增设吉安府推官一员,专司理刑。[8]弘治十七年,巡抚江西都御史张本上疏,极言江西“吉安、瑞州等府刁民妄起词讼”,刑部为此下令:“禁军民奏诉泛及七、八人以上,……仍治其人。”[9]
江西的“讼风”,又随着江西人口的外迁和江西商人的活动而向外省传播,成为朝野高度关注的影响全局的社会问题。
    宣德十年五月,河南南阳县知县李桓疏称:该县有江西流民,“多越讼告讦”[10]。正统十四年十月,河南布政使年富上疏,说江西在河南的“逃户”,“诱人刁泼”,请示朝廷批准,将在河南的江西人尽皆驱逐出境。[11]天顺二年九月,刑部所上题本说,该衙门几乎每天都要收到各地商人赴京投诉的案子,其中最多的是江西商人在湖广一带有关债务的纠纷。[12]成化时,刑部题本再一次指责江西等处流民“进入湖广等处禁山寄籍并捏词”[13]。成化十年八月,刑部题本又说,“江西人民”携带火药、布匹等物,至四川交易铜铁,屡起词讼,请命江西有司严给文引、西南各省严加盘查。[14]万历时王士性任云南腾冲兵备道,屡屡受理江西特别是江西抚州商人的案子,但其中多有欺诈。一怒之下,王士性表示,凡江西抚州人的案子,概不受理。[15]
    好讼之风、告讦之习,也影响着朝野上下对于江西民风士习的看法。洪武时定制,苏州、松江二府及浙江、江西二省之人不得在户部任职,舆论即认为,这是因为苏松、浙江为财赋之地,而“江西士风谲诡”[16]。由于江西商人在河南经商放债、累起词讼,河南邓州籍的新科进士李贤竟然拒见江西泰和籍大学士杨士奇[17],并且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将河南民众的贫困归之于江西商人的盘剥。[18]由于江西籍在京官员卷入派系斗争,明武宗便将其原因归之为“江西土俗,自来多玩法者”[19]。还是由于江西人的好争喜讼,遂落了“浮躁”、“蹊跷”的名声,《金瓶梅》的作者特别将其拎出,进行数落。[20]




[1] 《大诰续编·断指诽谤第七十九》。
[2] 《大诰·乡民除患第五十九》。
[3] 《大诰三编·代人告状第三十一》。
[4]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五十。
[5]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0五《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明流赎之意》。
[6] 《明宪宗实录》卷五六,成化四年七月。
[7] 《明宪宗实录》一八八,成化十五年三月辛巳。
[8] 《明宪宗实录》卷二八八,成化二十三年七月壬戌。入清,推官革除,由同知理刑,江西各府同知及通判的养廉银每年六百两,独吉安一府为九百两(据《皇朝文献通考》卷四十二《国用考四·俸饷》)。
[9]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一,弘治十七年闰四月辛酉。与吉安同处赣江中游且经济发达的临江、瑞州等府,也是“讼风”盛行。成化时由扬州知府改任临江的周源,到任伊始,就感觉到此处比扬州更难治理,并将这一感受告诉友人:“临江民好讼,株连蔓引,动千百人,比扬尤号难治。”(吴俨《吴文肃摘稿》巻四《明故广西左政致仕周公合塟墓志铭》)而宋元以来盛行、在明初受到打击的“讼学”,也在这一带出现。张景《疑狱录》明言:“今古筠等府,书肆有刋行《公理杂词》,民童时市而诵之。”(《疑狱集》卷九《虔效邓贤》)诸晦香《明斋小识》也说:“凡村垫蒙师,多取呈状课童子。”(《明斋小识》卷一《打轿夫》)
[10] 《明英宗实录》卷五,宣德十年五月丙申。
[11]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四,正统十四年十月辛亥。
[12]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三九。
[13]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十二。
[14]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九。
     [15] 王士性:《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云南》
     [16]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遗补卷三《历法·算学》。
     [17] 《明史》卷一七六《李贤传》。
[18] 李贤:《古穰集》卷九《说·吾乡说》:“吾乡地广土肥,民亦竭力其中,而卒无千石之富者何也?岂上之人侵渔,或下之俗侈靡邪?已而觇之,盖非二者之弊,乃贾人敛之耳。吾乡之民朴钝少虑,善农而不善贾。惟不善贾,而四方之贾人归焉,西江来者尤众。岂徒善贾,谲而且智,于是吾人为其劳力而不知也。方春之初,则晓于众曰:“吾有新麦之钱,用者于我乎取之。”方夏之初,则白于市曰:“吾有新榖之钱,乏者于我乎取之。”凡地之所种者,贾人莫不预时而散息钱,其为利也不啻倍蓰。奈何吾人畧不计焉,一有婚丧庆会之用,辄因其便而取之。逮夫西成,未及入囷,贾人已如数而敛之。由是终岁勤动,其所获者尽为贾人所有矣。专此之利,宁有既乎。吾乡之民,坐是卒无千石之富,尚不觉悟,若恃贾人以生者,宁与之利而甘心焉。呜呼,朴钝少虑,一至于此。惟长人者能禁其弊,不数岁而吾民富矣。”
     [19] 《明武宗实录》卷五九,正德五年正月己卯。
     [20] 《金瓶梅》第四十九回叙西门庆宴请蔡御史及巡按宋御史,费去千两金银,但宋御史只坐片刻即回。如此叙述,本来正常,不料中间却插出一段话来:“那宋御史又系江西南昌人,为人浮躁,只坐了没多大回,听了一折戏文,就起来。”西门庆送了一大堆礼物,回头对蔡御史说:“我观宋公,为人有些跷蹊。”这也本属正常,却又让蔡御史说出一番话来:“他虽故是江西人,倒也没甚跷蹊处。只是今日初会,怎不做些模样。”作者对江西人的成见溢于言表。

二、江西人口的迁入与湖广“讼风”的盛行
 
明亡清兴,改朝换代,江西“好讼”之风仍在延续,湖广则有后来居上、超越江西之势。
康熙十三年,于成龙为黄州知府,就任伊始,便极言“楚黄健讼,从来久矣,而安邑刁风,于今为烈”;此处奸棍,“专以起灭词讼为长技、鱼肉良善为儿戏、破人家产为得志、诬蔑绅衿为威风”。 [1]康熙三十九年,湖广总督郭琇条奏湖广的八项“陋弊”,第四项即为“讼棍包揽词讼”。[2] 
    到干隆时期,有关湖广“讼风”的记载已是连篇累牍。干隆四年十一月,署湖南按察使彭家屏奏:“湖南民风健讼,或因细故忿争,服毒自缢;或因伙夺坟山,抢亲厮闹。”[3]次年十月,湖北巡抚张渠奏:“楚省民风刁悍,加以吏治废弛,急宜大加整顿。”[4]干隆二十五年正月,湖广总督苏昌奏:“两湖民情刁健,地方官不实时审断,遂致讼牍日繁。”[5]干隆五十五、六年之交,湖广总督毕沅与干隆帝有关湖广“讼风”的公文往来以及干隆帝给军机大臣的谕旨,更可以看出湖广特别是湖北“讼风”之盛:
    干隆五十五年十一月,湖广总督毕沅奏:楚北民气浇漓,讼风最甚,一经控准,即窜迹远扬,以遂其迁延拖累之计,致民间有“图准不图审”之谚。批:实在可恶。又奏:现饬令各州县每届放告之期,控案稍涉紧要,即将原告押送藩臬,立时审办。倘有原告逃避,行提已逾两月者,即将被告人讯明销案。批:似此恶人,莫若竟以不审结案,则恶徒或敛迹矣。[6]
    干隆五十五年十二月丁未,谕军机大臣等:……楚省民情刁悍,素以健讼为能。……嗣后该督等务,须经所属,遇有控案,立即管押原告,迅速审断。倘敢潜行逃避,情虚已可概见。莫若照原告两月不到、立案不行之例,竟可毋庸审办,详明销案。其任听原告逃匿之地方官,即行从严参处。仍俟缉获原告到案,重治其罪,庶使此等刁恶讼棍,知所警惧,或可稍为敛迹也。[7]
    干隆五十六年正月己丑,谕:向来各省民人赴京呈控案件,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不敢壅于上闻,即行据呈转奏。朕勤求民隐,惟恐乡曲小民,含冤莫诉,每遇来京具控之案,无不特派大臣前往审办。其中屈抑者固有,而近日不安本分之徒,见来京者控无不准、准无不办,赴诉求理者,遂觉接踵而来。及钦差大臣提集案犯,认真研鞫,所控情节,多属子虚,不过挟嫌逞忿、妄砌诬捏之词,冀遂其拖累之计。即被控之人,讯明省释,而辗转审解、拘禁囹圄,胥役等又复借事生风,从中吓诈,事虽得白,而身家已破。情形殊堪怜悯。……此等刁健讼棍,各省多有,而湖北、湖南为尤甚。[8]
    上述记载显示,清代湖广“讼风”之兴有一个渐进过程。康熙前期,“讼风”开始引起统治者的关注,但所涉地区有限;干隆前期,“讼牍日繁”,“健讼”在湖广成为普遍现象;干隆后期,湖广特别是湖北则被视为“讼风最甚”、“素以健讼为能”,而各省“刁健讼棍”更以“湖北、湖南为尤甚”。可见,“讼风”不仅已在湖广蔓延,而且在最高统治者看来,其严重性更超过江西。但湖广的“讼风”,恰恰与江西有关,或者说,是江西“讼风”向湖广的蔓延和扩散。只是江西“讼风”之向湖广蔓延或扩散早在宋代已经开始,而并非始自清代康、干时期。
《宋史·地理志》对宋代荆湖南北路即明清时期湖广的地位和社会习俗进行了分区叙述:
    江陵国南巨镇,当荆江上游,西控巴蜀;澧、鼎、辰三州皆旁通溪洞,置兵戍守;潭州为湘岭要剧,鄂、岳处江湖之都会,全、邵屯兵以扼蛮獠。大率有材木茗荈之饶,金铁羽毛之利,其土宜谷稻,赋入稍多。而南路有袁、吉壤接者,其民往往迁徙,自占深耕溉种,率致富饶,自是好讼者亦多矣。北路农作稍惰,多旷土,俗薄而质,归峡信巫鬼重淫祀。故尝下令禁之。[9]
这段记载明确指出,在湖南的某些地区,宋代已开始“好讼”;而致其“好讼者”日多的原因,则是江西吉安、袁州人口迁入。历元至明,湖广各地的习俗都在陆续发生变化,在这些变化中,“讼风”的发生和盛行最为令人瞩目。
首先见于记载的仍是黄州。皇甫汸《明慎堂记》说:“楚俗谲诡而好讼,动抵谰词相报怨,其所株染以百数,经岁莫可竟案,麻城为最,蕲黄次之,广济而下又次之。”[10]虽说是“楚俗”,其实是“黄俗”。
各地习俗的变化也先后见于记载。
嘉靖《衡州府志》记,成化、弘治以前,当地风俗简朴;正德、嘉靖间,“客户渐多,主俗颇变,健讼之风近年浸长”,“客户间主,军民相杂,耳濡目染,以讼为能,环坐聚谈,多及讼事”[11]。 
    嘉靖《常德府志》记:“吾郡人多淳朴、少宦情,厥惟旧矣。风气日开,则向文绩学、擢巍科、跻朊仕者,项背相望,而应贡、纳例、胥吏之流,亦皆争相效用。……第以郡当孔道,人聚五方,气习日移,尚侈靡者僭礼逾分之不顾,习矫虔者竞利健讼之弗已。所谓淳朴之风或几于熄矣。”[12]
万历《宝庆府志》记:成化、弘治间,本府风俗,“士耽经术,重清议;小民职勤治生,多不事商贾。”正德、嘉靖以后,“户口日增,民渐殷庶,彼鼠此雀,未免讼狱繁兴云。”[13]
张居正《荆州府题名记》说荆州:
    余闻里中父老,往往言成化、弘治间,其吏治民俗、流风蔑如也。……荆州为楚中巨郡,户口蕃殖,狱讼希简,民各安其乡里。……其继也醇俗渐漓,网亦少密矣。一变而为宗藩繁盛,骫权挠正,法贷于隐蔽。再变而田赋不均,贫民失业,民苦于兼并。又变而侨户杂居,狡伪权诡,俗坏于偷靡。……嗟乎,明兴才百九十年,而变已如是。[14]
    《古今图书集成》记明代郴州:
    (旧时)食无纷华,敦朴崇素。近因四方射利者沓至杂处,转相唆诱,邑始多事,浸失其初。明官制于兴宁号曰简淳,迄今民心烦缛,扰扰多事,则简者安在;民心险诈,机变百出,则淳者安在。顷年屡事刁讼,假公注私,令人莫可穷诘。一邑骚扰,上下摇动,弱肉强食,害无底止矣。奸民倡党,匿名飞诬,扛帮舞断,取债索偿。[15]
    万历《兴宁县志》记该县习俗:
    (旧时)器用服食无纷华,语言无所调掉,敦朴崇素,十室八九。近岁四方射利者,习闻本土易畜,舁父母,携妻子,群然沓至,杂处不逊,转相唆诱,实繁有徒。日渐月化,民之无守者翕然效慕。迩来机诈相习,误信地棍挑唆成讼,甚至服毒图赖,猾变百出,邑始多事,浸失其初。[16]
    嘉庆《宁远县志》引万历志记该县有明一代风俗的变化:
    明之初年,士多耕读,不求仕进;景泰天顺间,风犹古朴,虽仕进为公卿者,居家不耻为耒耜之事,出入乘款,仅一仆自随,凡遇旧知于委巷,必下马握手,相与敷寒温。……今者风斯靡矣,无先辈之显达,习晚近之恣讼,多捕风影,理必求胜。屠儿贩竖,奢侈是尚,布帛菽粟之风阙然不讲,而越礼犯分莫可言也。[17]
万历时湖广籍著名学者李维桢对安陆县社会风尚的变化作了阶段性划分,其实也是整个湖广地区的缩影:
成化、弘治以前,县之俗椎鲁少机械,有小忿辄能遣恕,不相质论。其读书为士者,虽被儒服彬彬,齿于缙绅学士之列矣,亦长厚。食不重味,衣无绮纨之饰,宴会招宾客,幅纸单报,转相传视。至则罗短案,妻子出拜,剌剌笑语,不以为嫌。长老有事,后生小子为之执役,若子弟童奴,其忠厚少文如此。自后声名渐辟,文物转盛,生齿繁多,机心猬起。强弱之势一分,侵蚀之计从入。甚或巧文舞断,愚氓敛手。故仅当道言俗美下移者,盖在壬午、癸未(1522-1523即嘉靖元、二年)之间;县之风俗实一变矣。自后密迩郡邑,车马繁会,五方奇巧之选,杂然并集。盖在丙午、丁未(1546-1547即嘉靖二十五、六年)之间,县之风俗又一变矣。[18]
    上述记载都强调了一个基本事实:成化、弘治以前,湖广各地的风俗大抵是“敦朴崇素”、“狱讼希简”,但至正德,特别是嘉靖中期以后,则陆续变得“越礼犯分”、“讼狱繁兴”。而且,这些记载又都特别强调,造成风俗变化的根本原因,就是外地人口特别是外地工商人口的迁入,并由此导致当地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当时迁入湖广的外地人口特别是工商人口,又以江西人口为主,故有“江西填湖广”之说。




[1] 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二《黄州书·请禁健讼条议》。
[2] 《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九,康熙三十九年五月。
[3] 《清高宗实录》卷一0五,干隆四年十一月。
[4]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九,干隆五年十月。
[5] 《清高宗实录》卷六0六,干隆二十五年正月。
     [6]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七,干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7]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八,干隆五十五年十二月丁未。
[8]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0,干隆五十六年正月己丑。
[9] 《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四·荆湖南北路》。
[10] 皇甫汸:《皇甫司勋集》卷四九《记·明慎堂记》
[11] 嘉靖《衡州府志》卷一《风俗》。
[12] 嘉靖《常德府志》卷一《风俗》。
[13] 《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一二三四《宝庆府风俗志》。
[14] 张居正:《张文忠公全集·文集九·荆州府题名记》。
[15] 《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一二九二《郴州风俗考》。
[16] 光绪《兴宁县志》卷五《风俗》。
[17] 嘉庆《宁远县志》卷二《风土》。
[18] 《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一一四二《安陆府·风俗考》。

成化时,丘浚有一篇著名的文章《江右民迁荆湖议》,专论江西人口向湖广的迁徙:       臣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自荆湖之人观之,则荆湖之民异于江右;自江右之人观之,则江右之民殊于荆湖;自朝廷而观,无分于荆湖、江右,皆王民也。……以今日言之,荆湖之地,田多人少,江右之地,田少人多。江右之人,大半侨寓于荆湖。盖江右之地力所出不足以给其人,必资荆湖之粟以为养也。……凡江右之民,寓于荆湖多历年。所置成产业者,则名以“税户”之目;其为人耕佃者,则曰“承佃户”;专于贩易佣作者,则曰“营生户”。[1]
江西人口之迁入湖广,更见于各地的记载之中。
武昌府为湖广首府,又居南北东西交通要冲,“五方杂处,商贾辐辏,俱以贸易为业,不事耕种”[2]。而在这五方杂处的人口中,大多来自江西。正如徐世溥所说:“豫章之民为商者,其言适楚,犹门庭也……故南昌之民客于武汉而长子孙者十室居九。”[3]
黄州府地邻江西、南直:“元末流贼之扰,至明初,而土著者多迁四川,所有江右迁来之家,又或各自为俗。”[4]是黄州一带的居民在元末明初大量迁往四川,而江西居民则填补黄州,这是湖广接受江西人口最多的地区之一。
承天府本为安陆州,嘉靖十年为承天府,清代改名安陆府。史称:“湖多易淤、土旷易垦,食物旋给,他方之民萃焉,而江之右为甚。”[5]“地多异省之民,商游工作者,僦屋以居,小民恒以赋役烦重为之称贷,质以田宅,久即为其所有。……语言服食之间,杂于中州、江右。”“地多异省之民,而江右为最,商游工作者,赁田以耕,僦屋以居,岁久渐为土著。”[6]
荆州、襄阳本是湖广开发较早的地区,但经多次战乱特别是宋元之际及元末明初的大动荡之后,人口骤减,经济凋敝。但至弘治、正德时,荆州已是“四方客云集,娼船附(江)面”[7]。襄阳也“为商贾所萃荟,自西来者尚循朴俭,自南来者多习侈靡”[8]。所谓“四方客”,所谓“自南来者”,多为江西商人,“南北之民随处游食,而江右尤众”[9]。
郧阳府是明代大规模流民运动的产物:“陕西之民五,江西之民四,德(安)、黄(州)、吴、楚、山东、河南之民二,土著之民二,皆各以其俗为俗焉。”[10]
长沙府当湘江之冲,清代为湖南省会,“四方游民转多就食其间”,而“江西人尤多”[11]。岳州府在洞庭湖区,人“多以舟为居,随水上下,渔舟为业者十之四五。……江湖渔利亦惟江右人有”[12]。所属石门县,“城市肆店贸易多江右人,其盐铁杂货多取给于津市”[13]。
常德府为鱼米之乡,也是江西人口特别是江西商人的重要集结地。正德时府志的编撰者说:“版籍每十年一更制也。吾郡屡更屡绌者何哉?土民日敝而客户日盛矣。客户江右为多,膏腴之田、湖泽之利,皆为彼所据,捆载以归东。去住靡常,因有强壮盈室而不入版图、阡陌遍野而不出租米者矣。” [14] 
衡州、永州二府和郴州直隶州地处湖广南部,“土少出产,河道险隘,不通贩运,惟常德、江右有受厘此地者,土人任负贸迁谋夕而已”,在这里从事手工业和商业的,也“皆两粤、江右及祁阳等处人为之。”[15]“民多汉语,亦有乡谈,军音类茶陵,商音类江西。”[16]可见江西商人在这里的势力。
上述记载也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明代湖广各地“讼风”的兴起,其根源是由于“客民”的进入,而进入湖广的“客民”又多来自江西。那么,顺理成章的结论便是:“江西填湖广”在造成江西人口居住地转移的同时,也造成了江西地域风尚向湖广的转移,其集中表现,便是江西的“好讼”之风向湖广的扩散。
经过明清易代时的战争摧残,湖广的许多地方人口锐减。康熙二十年“三藩之乱”平定后,大量的江西人口重又涌入湖广,掀起了新一轮的“江西填湖广”的运动[17],湖广的“讼风”也重又兴盛。与明代不同的是,清代湖广的“讼风”不仅引起当地民众和政府的关注,更引起最高统治者的关注,认为湖广已经取代江西,成为“讼风最甚”的地区。
而且,由江西人口迁入而带入湖广的“讼风”,又随着江西及湖广人口向四川的流动而继续扩散。康熙五十二年的谕旨说:“湖广、陕西,人多地少,故百姓皆往四川开垦。闻陕西入川之人各自耕种,安分营生;湖广入川之人,每每与四川人争讼。所以四川人深怨湖广之人。” [18]这里所说的入川之“湖广人”中,其实有相当多的来自江西,或者是江西移民的后裔。[19]半个多世纪后,署四川总督孙士毅乃奏:“川省五方杂处,民情犷悍,命案倍于他省,应从重办理。”[20]此时四川所发生的情形,竟与明代正德、嘉靖间及清代康熙、干隆时期在湖广所发生的情形极其相似。




[1]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十三《治国平天下之要·固邦本·蕃民之生》。
     [2] 《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一一二0《武昌府部·风俗考》。
     [3] 徐世溥:《榆溪集选·楚游诗序》。
[4] 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四《黄州府》。
     [5] 嘉靖《沔阳志》卷八《食货》。
     [6] 万历《承天府志》卷六《风俗》。
     [7] 祝允明:《前闻记》。
     [8] 同治《襄阳府志》卷四《风俗》。
[9]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三十五《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屯营之田》。
[10] 《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一一六0《郧阳府部·风俗》。
     [11] 《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一二一0《长沙府部·风俗考》
     [12] 弘治《岳州府志》卷首《风俗志》、《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一二二三《岳州风俗考》。
[13] 嘉庆《石门县志》卷十八《风俗》、同治《石门县志》卷一《风俗》。
[14] 正德《常德府志》卷之六《食货志·户口》。
     [15] 同治《江华县志》卷十《风土》
[16] 嘉庆《宜章县志》卷七《风俗》。
     [17] 关于明清时期江西人口特别是工商人口向湖广的流动,谭其骧先生《湖南人由来考》(载《长水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傅衣凌先生《明代江西的工商业人口及其移动》(载《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曹树基教授《湖南人由来新考》(载《历史地理》第九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及《中国移民史》的明代卷和清代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张国雄教授《明清时期的两湖移民》(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以及拙著《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有较为详尽的论述。
[18]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六,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
[19] 这从四川本地的史料记载中即可看出。嘉庆《南溪县志》记:“(本县)江西早,种自江西来,一岁可栽两次。” (卷四《物产》)光绪《威远县志》记:楠竹,“欧阳氏自江西带来”。(卷二《食货志》) 民国《中江县志》记:“纺线织成各种式样,最坚牢,刘氏自江西来,携匠自此,独专其利,今绝矣。”(卷二《物产》)民国《合川县志·工业志》记:“淡豆豉制法,……由江西传来。城中程姓,江西瑞州府人,干隆时来合,即业此。程有孙某,媳亦江西娶也,尤擅此,今继其业,每岁所制销售绥定七属,其获利足以赡家。近虽有能仿制,然较程姓不及远甚。”可见江西移民对当地的影响。
[20]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一,干隆五十五年三月庚子。

三、“讼风”的主要特征和表现
 
即使没有江西人口的迁入,湖广各地仍然存在着各种社会矛盾,诉讼也就自然不可避免,但未必形成“讼风”。任何一次较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或迁移,也都必然导致地域文化的转移,却未必导致“讼风”的发生与扩散。
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社会生活中的常数,特定意义上的“讼风”则是社会生活中的变量;诉讼是“讼风”的基础,“讼风”则是诉讼的变异。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重大的区别。
与一般的诉讼相比,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有三个显著特征,或者说主要表现:一、从一般的民众中分离出专门从事或者热衷于从事诉讼并从中获得利益的群体或社会职业,诉讼成为职业;二、民众对基层调解及审判丧失信任,越讼成风乃至成为时髦;三、普通的民事、刑事诉讼往往转化为行政诉讼,民告官形成风气。
在所有涉及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讼风”的文献中,几乎都要谴责那些在诉讼中或者推波助澜或者无风起浪的“刁泼之徒”。正是因为有他们的存在和积极活动,才造成了江西、湖广及其它一些地区“讼风”的盛行。这既是“讼风”的主要表现及特征,也是判断一个地区“讼风”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来自社会底层的于成龙,在康熙十三年出任黄州知府后,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对那些在民间诉讼中起教唆和鼓动作用的“刁泼之徒”的类型进行了细分,并概括了他们的活动方式。其一为“讼棍”,活动方式是“代告”:“小民之讼也,非尽原告之失也。止因稍有口角,在傍讼棍,陡起风波,挺身代告,书名作证,即原告亦不能自主之也。且牵告无辜,或以泄宿忿,或以食弱肉。及至提审,彼飞扬远遁,脱身事外,致原被两败俱伤。”其二为“光棍”,活动方式是“包揽”:“有一等光棍,聚集省会,出入衙门,开张客店,专以包揽词讼为生涯。或有愚民,一时小忿,投入罗网,便成惊天动地之词。”其三曰“讼师”,活动方式为“代书”:“有一等讼师,凡告诉不准之词,一经毒手,无不耸准。……有以田土之事而捏称伙兵活杀者,有以口角之微而捏称杀伤人命者,诬之以不得不准之词。及至质审,不曰代书张大其词、已不知情,则曰事不告大、不得上准;不曰无谎不成词,则曰路遇人误写。加以反坐,哀号乞命,是原被证佐之家,尽沦丧于讼师之笔端。”[1]
于成龙说的虽然是清康熙时的湖广黄州府,却反映了整个湘鄂赣地区“讼师”、“光棍”、“讼棍”们活动的一般情况。[2]这些人一般没有政府所认定的正当职业,既不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从事手工业或商业活动。但他们却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接受过教育,有的曾为生员、监生、塾师、儒士,属于知识阶层;同时,又都仕进无门,既不愿或不屑从事农、工、商、贾,又耐不住塾师、学究的清苦,遂干起了代告、包揽、代书的勾当,并以此为职业。与一般的腐儒不同,他们见过世面,懂得法律,不惧官府,敢于对簿公堂,如果说他们是“无赖”、是“光棍”,那也是知识“无赖”、知识“光棍”。按明代江西镇守太监的界定,他们是“不务生理,专以捏词告人,图利肥己”的群体。因此,他们理所当然被官府视为好逸恶劳者,视为“异端”,视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抨击。
既然以诉讼为职业、为生计,则“讼棍”、“光棍”、“讼师”们首先考虑的自然是经济利益;既然被视为“异端”,其手段则没有道德的限制,无中生有、颠倒是非、夸大事实、牵连无辜,无所不用其极。经他们之手,平常小事或许成了惊天大案、个人恩怨可能牵连数百上千人、片言只语可以协调的关系或者成年累月无法结案。但不管其动机如何贪婪、手段如何卑劣,也不管官府如何厌恶、舆论如何指责,他们的活动却无疑在一定范围内为希望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民众提供了法律帮助,也可能在弹指挥臂间为事主排忧解难,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府的胡作非为起着制约作用。因而,他们的活动也得到一定范围的认可。正是因为有这种社会的需求,有存在的合理性,这一职业、这一群体遂能长期存在,并在部分地区如江西、湖广、江浙、苏松等地民众的社会生活中发生重要作用。在江西广为流传的《邓思贤》、《四言杂字》、《公理杂词》等讼书,以及散布于城市乡村的“讼学”,正适应了这一需求,培养出一代又一代、一批又一批热衷诉讼的人群。[3]
“越诉”既是湘鄂赣地区“讼风”的主要表现和特征,也是影响统治者及社会舆论对某一地区的看法并将其视为“好讼”的重要因素。明太祖指责两浙、江西之民“好词讼者多”,是因为这里的民众“虽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吉安知府许聪称吉安人好讼,是因为这里的诉讼者“近则报词状于司府”、“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干隆帝说湖广人好讼,“讼风最甚”,也是因为“赴诉求理者,遂觉接踵而来”。据《清高宗实录》所载,仅干隆五十五年下半年,赴京告状并惊动干隆帝的湖广诉讼案就有五起。其中,湖南湘乡县民童高门为了呈控该县折勒重征事,甚至直赴密云途次“叩阍”。[4]干隆帝关于“讼风”以“湖北、湖南为尤甚”的结论,正是在此时形成。




[1] 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二《黄州书·请禁健讼条议》。
[2] 雍正时江西按察使楼俨所说江西情状,与此极为类似:“有一种乡愚无知之辈,事本细微,初意并不欲告,亦不知如何可以诬人。乃有揽讼刁棍,见其有事,或乘机图骗伊财,或素与被告有隙,或藉此包讼,以为讹诈张本,于是吓以利害之言、骗以决胜之说,凭空代作词状,使之控告。而听唆之人,遂视彼为靠山,供其食用,任其指使。及至庭审之时,虚诬毕露。诘问主唆之人,该犯则一口咬定,坚供并无其事。复究其状,系何人所作,非称过路外客,即云算命先生。反复根究,抵死不吐。迨招案既定,而讼师置身局外,又复别图包揽。此等刁恶讼棍,实堪痛恨,各处皆然,若不设法矫偏救弊,急除唆使恶棍,恐讼端无由而息。”(《朱批谕旨》卷六八《朱批楼俨奏折》,雍正九年三月十二日江西按察使在任守制臣楼俨奏疏) 另据吴芗岸《客窗闲话》,江西已有包揽诉讼的团体:“江右有所谓‘破靴党’者,诪张为患,无所不至,讼者咸师事之。”
[3] 在江西,专门从事诉讼以及准备从事这一职业的队伍是十分庞大的。干隆十一年正月江西巡抚塞楞额奏:“乡民争讼,虽由讼师教唆,然又有无赖之徒,充当歇家,唆使成讼。应照讼师例,一体治罪。”(《清高宗实录》卷二五七)这些“无赖之徒”,实为讼师的后备军。
[4]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九,干隆五十五年七月丙午。

社会矛盾是否能在基层解决,从来都是中国统治者判断“治世”与“乱世”的标准。无论地方官府如何敲剥百姓,如何草菅人命,只要民众不闹事、舆论不揭露、“圣聪”不受惊动,统治者照例认为是太平盛世。而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以及管理着他们的最高统治者,只要民众不闹事,一般也不希望矛盾被揭露。但“越诉”恰恰是揭露矛盾,是将社会的不公、将被基层掩盖的矛盾揭示并加以放大,是对作为政权基石的地方官府的一定程度的否定,是将统治者理想中的“治世”描绘成“乱世”。因此,越诉者所诉之事即使属实,也要受到惩罚。但在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越诉恰恰成了风气乃至时髦。
按照明初制定的社会管理模式,民间发生婚姻财产纠纷,首先应由“里老”进行协调或仲裁,不得贸然告官,否则便是越诉。顾炎武《日知录》说:“今人谓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是不然。《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1]
其实,乡间词讼经由“里老”处分,早在洪武二十七年以前就有明令。洪武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户部奉“圣旨”: 
自古人君代天理物,建立有司,分理庶务,以安生民。……奈何所任之官,多出民间,一时贤否难知。儒非真儒,吏皆猾吏,往往贪赃坏法,倒持仁义,殃害良善,致令民间词讼,皆赴京来。如是连年不已,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民人敢有紊乱者,家迁外化。前已条例昭示,尔户部再行申明。[2]
是“里老”处分乡间词讼作为法律制度,有其特殊的背景。这个背景就是,当时的明太祖既严厉制裁江西等地的好讼“刁民”,也重刑惩治贪官污吏。他认定,地方官吏大多贪赃枉法、殃害百姓,民间词讼赴京越诉,乃是迫不得已。因此,他希望通过宗族或亲情的作用,将社会矛盾解决于底层,以减轻越诉对政府造成的压力。
但是,里老对民间纠纷的裁决,严格地说只是民间调解和仲裁,它不可能取代官方的法律审判。何况,里老可能解决的只是发生在家庭、家族内部及邻里之间的纠纷,如户婚、土地、继承、债务、孝悌等,却无法解决新形势下的新纠纷,如主客矛盾、商业诉讼等。而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所发生的诉讼,大多恰恰是这类诉讼。
国家制定法律、设立官员,其公共职能之一就是协调社会矛盾、解决民间的争端和纠纷。既然通过科举考试产生、又有严酷的法令进行约束的官员也不可能发生应有的作用,那就更不可能指望由地方官员挑选的“里老”在处理词讼方面有太多的作为。而且,里老如果没有势力,则无权威,解决不了问题;如果有势力、有权威,则可能成为乡间恶霸,欺压民众,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洪熙元年七月,廵按四川监察御史何文渊上疏说:“太祖高皇帝令天下州县设立老人,必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者,使劝民为善,乡闾争讼,亦使理断。……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隶仆,规避差科。县官不究年德如何,辄令充应,使得凭借官府,妄张威福,肆虐闾阎。或遇上司官按临,巧进谗言,变乱黒白,挟制官吏。……窃虑天下州县类有此等,请加禁约。”[3]实际上对里老理断乡闾诉讼的否定。[4] 
既然乡间里老的徇私舞弊层出不穷,基层官员及吏员又贪赃枉法、理断不公,越诉乃至动辄赴京告状便成自然之理。一旦胜诉或案情有所转机,无疑对新的越诉又是一种鼓励。在刑部的一个报告中,越诉的过程几乎成了江西越诉者的节日:
    成化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刑部等衙门奏,都察院即将江西等处军民人等赴京奏告原籍户婚田土等事,具照诏书事理,问罪所决,送回原籍,官司问结,以此人知警惧,词讼顿简。近日以来,法司即将抱本状之人,不行照例问罪,径送顺天府,给引照旧听理。以此刁泼之徒,既不见问越诉之罪,又图径送给引之利,成群结党,闻风而来。有因官解军匠物料到京者,又有因公差生理顺便者,辄将户婚田土小事,捏人命诈言等重情。或隐下自己姓名,捏作户丁抱本,雇请外人胃顶家人名字,擅动实封,烦渎圣听。其间牵告人名多者动至二三百,少者不下六七十。又送给引之后,有责执文引,中途逃去别处,以致原籍官司提取被告之人在官,盗禁囹圄,经年累月,不得结绝。[5]
从实质上说,越诉其实就是告官、告吏、告里老,告他们的无能和徇私。这也是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讼风”的主要特征或表现之一。
从现有记载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例看,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民众越诉的内容多与官吏相关,其中一部分则由一般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转化为行政诉讼。以发生在干隆五十五年下半年、令干隆帝感到烦恼的湖广地区的几起越诉案为例:
这年七月,湖南湘乡县民童高门,在密云途次叩阍,告的是该县粮书莫青桂等,碾谷代漕,折勒重征。[6]九月,湖北应城县已革武生李杜,告仓书陈开雨、萧有成等科派买谷、浮收钱米,又派令村民敛钱买马,折收草赉。[7]十月,湖北江陵县民赵学三,告书吏何良弼等包揽堤工、偷减土方。[8]十一月,湖南长沙县保正王泽远,告监生李敬思、生员李楷等,串通该县仓书黄克明等,勒派采买仓谷、短发价值。[9]
告的虽是“粮书”、“仓书”、“书吏”,而他们所干的勾当,却是秉承地方有司的旨意。童高门越诉案在当年九月有了结果,已经改任的前湘乡县知县李玳馨革职审讯,长沙府知府陈嘉谟一并解任候质。[10]李杜越诉案也被干隆帝认为是典型的蠹书骫法殃民事例。[11]
越诉者的身份也同样值得注意:李杜为已革武生,其被革原因多半是包揽词讼;赵学三之兄赵五登为讼棍,正被地方官府监禁审讯,因此,官方认为不能排除赵学三有拖累泄愤、干涉逃避的可能。
同一时期在江西发生的几起越诉案,也是民告官。干隆五十六年十月,江西崇义县民周鼎生告,因同村周圣传等毁其家祖坟,多次向本省督、抚、司、道、府、县提起诉讼,各官不但不为审断,反而帮助圣传等销毁证据。[12]十二月,江西广丰县民严梦魁告,知县曹德元诬陷其兄严梦彪,并将未完秋粮,勒令花户交银,以及浮收仓粮、抑派交仓等不法行为。[13]
对于职业讼师,越诉的过程或许带来心理上的满足,但对于一般民众,越诉告官实为迫不得已之举,无法设想普通平民会无缘无故与官府作对。《皇明条法事类纂》关于江西民众诉讼的一段记载,可以看出他们的艰辛和无奈:
江西地方小民,多被势要大户占种田地、侵占坟山、谋骗产业、殴伤人命。(小民)状投里老,(里老)畏惧富豪,受私偏判。反告到县,平日富豪人情稔熟,反将小民监禁,少则半年,多则一二年以上,贿属官吏,止凭里老地邻保结,妄行偏断。小民屈抑,又逃司、府伸诉,(司、府)又行审查原案,本县妄称问结,一概朦胧申覆。(小民)屈抑不伸,及赴御史处伸冤,御史又行查审,曾经司、府、州、县、里老剖断过者,不行准状。以致小民率至含冤受苦。[14]
这可以说是越诉或告官的一般情况。但也就在同一时期,巡按御史赵敔在奏疏中却指出了江西“讼风”的新动态:
切见江西小民,俗尚健讼。有司官吏,稍不顺其情者,动辄捏词告害。其风宪官之忠厚正大者,必先察其贤否。若果贪酷,然后就逮黜;若廉勤,则极力扶持之。其用意深刻者反是,惟欲张威扬誉,不复顾事体、惜人材。不问贤否是非,一概逮系,刑逼招承。甚至刁民自知所告不实,潜行远避,致将被害人久禁不治。[15]
干隆二十年五月江西巡抚胡宝瑔的奏疏,也说到这一事实:“江省民情狡黠,浮议最多,稍有不公,舆论立起。贪污之吏,断无所容。”[16]
从上述记载看,江西、湖广的告官已经成为风气,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由无奈演变为蓄意。讼师、讼棍们深谙官场游戏规则的套路,并利用这些规则来保护自己、打击对手。官员们一旦成为打击目标,往往身败名裂。谢肇淛《五杂俎》记明代官场谚语:“命运低,得三西。”[17]“三西”指的是山西、陕西和江西。山、陕固然是“近边苦寒之地”,生态环境恶劣,农民生活贫困,官员难以中饱私囊;江西地处江南腹地,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得官于此,也说是“命运低”,也难以中饱私囊,则与江西民告官成风,“贪污之吏,断无所容”有关。[18]
诉讼成为职业、越诉成为时髦、告官成为风气,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讼风”的这三大表现或特征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没有专门从事诉讼、以诉讼为职业的讼师、讼棍,越诉和告官之事或难以发生,至少不可能形成风气,民间诉讼也不可能造成牵连成百上千的声势;没有越诉,讼师、讼棍们便缺少了活动的空间,“讼风”更不可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果没有告官的胆量和手段,讼师、讼棍们便无从生存,越诉也就没有了前提和条件。
 




[1] 顾炎武:《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
[2] 张卤:《皇明制书》卷九《教民榜文》。
[3] 《明宣宗实录》卷二,洪熙元年七月丙申。
[4] 按:虽然如此,里老断讼的影响却是深远的,直到明万历年间,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民间发生纠纷,仍然是“必经投乡老而始讼于公庭”。《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一二九二《郴州风俗考》。
[5] 《皇明条法类纂》卷四七《有司决囚》。
[6]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九,干隆五十五年七月丙午。
[7]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三,干隆五十五年九月甲辰。
[8]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四,干隆五十五年十月丙辰。
[9]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六,干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壬午。
[10]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三,干隆五十五年九月丁酉。
[11]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三,干隆五十五年九月甲辰。
[12]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八九,干隆五十六年十月己未。
[13]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九二,干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壬子。
[14]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九。
     [15]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四,正统十四年十月辛亥。
[16] 《清高宗实录》卷四八九,干隆二十年五月。
[17] 谢肇淛:《五杂俎》卷四《地部二》。
[18] 与江西相似的是苏松杭嘉湖地区。《五杂俎》同时指出:“江南繁华富庶,未尝乏地也。而奸胥大驵,舞智于下,巨室豪家,掣肘于上,一日不得展胸臆,安在其为善地哉?”(卷四《地部二》)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一《吏部·掣签授官》记:有一陕西老儒,掣签得任杭州府推官。这个职务本为肥差,但杭州与吉安、苏州、松江,号为“难治”,老儒惊惧而泣,不敢赴任。

四、“讼风”产生的社会基础及影响
 
对宋明时期江西“讼风”的发生,当时的人们就进行了各种解释,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生存环境的严峻,养成了江西人克勤克俭、事事认真乃至执拗的性格。
郑晓《地理述》称:“江西之民,质俭勤苦,时有忧思,至争曲直、持官府,即费财不吝。”[1]王士性《广志绎》的描述则更为细化:
江右俗力本务啬,其性习勤俭而安简朴。盖为齿繁土瘠,其人皆有愁苦之思焉。又其俗善积蓄,技业人归,计妻孥几口之家,岁用谷粟几多,解橐中装籴入之,必取足费。家无囷廪,则床头瓶罂无非菽粟者。余则以治缝浣、了征输,绝不作鲜衣怒马、燕宴戏剧之用。[2]
郑晓和王士性都是浙江人,在目睹了苏松杭嘉湖地区城市的繁荣和民间的奢华之后,他们对江西人的勤苦和节俭有特别深刻的印象。既然一饭一粟、一分一厘的获得都要通过艰辛的劳动,自然不愿任意挥霍,更不容他人侵夺,由此而使江西人不惜破家费财,也要维护自身的利益。
其二、讲究气节,好论是非曲直,其流弊则为“健讼”。
罗洪先《舆图志》说:江西“俗尚气节,君子重名,小人务讼。”邓元锡《方域志》也说:江西“君子尚名,小人尚气,颇多讼,称难治。” [3]罗洪先和邓元锡都是明代江西著名学者,他们对江西人的“气节”津津乐道,但也认为江西“小人”的“务讼”、“尚气”与此有关。王守仁在《重修文山祠记》中则直截了当地指出,江西“讼风”实由“气节”而起:
吉士之以气节行义,后先炳耀,谓非闻公(按:指文天祥)之风而兴不可也。然忠义之降,激而为气节;气节之弊,流而为客气。其上焉者无所为而为,固公所谓成仁取义者矣;其次有所为矣,然犹其气之近于正者也;迨其弊也,遂有凭愤戾粗鄙之气,以行其妒嫉偏骜之私。士流于矫拂,民入于健讼,人欲炽而天理灭。而犹自是以为气节,若是者容有之乎?[4]
郑、罗、邓、王诸人从生态环境与习性气质内外两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和解释,对于揭示宋明时期江西“讼风”的盛行具有重要意义。而《宋史·地理志》的作者也在看似不经意间,揭示了包括江西在内的一些地区由“少争讼”到“好争讼”变化的两个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是人口的迁入,而且迁入的人口来自经济文化发达地区:“永嘉东迁,衣冠多所萃止。”二是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发展使本地区在全国的经济格局和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岁给县官用度,盖半天下之入。”
三国两晋,特别是唐末五代及两宋之交、宋元之交,当中原、江汉、江淮乃至江南部分地区陷于战乱时,江西是既没有遭受战争破坏而又与政治中心最为接近的省份,因而,接纳了大量来自于先进地区的人口,这使江西在两宋时期成为国内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之一。但同时也造成了人口对土地的巨大压力,致使生存环境趋于严峻。江西又从来没有营造出像苏州、杭州、扬州这样大的消费中心,克勤克俭、事事较真遂为一种生存方式,这正符合儒家传统道德要求,气节固然由此而生,民风士习的执拗也因此而形成。这些,构成了导致宋明时期江西“讼风”盛行的基本因素或社会背景。但如果没有以下因素,江西的“讼风”不可能像已经发生的那样引人注目,也难以有上述的种种表现。
首先是书院教育的发达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科举的兴盛和异端的张扬。
北宋抚州籍学者吴孝宗《余干县学记》说:
古者江南不能与中土等,宋受天命,然后七闽、二浙与江之西东,冠带《诗》、《书》,翕然大肆。人才之盛,遂甲于天下。江南既为天下甲,而饶(州)人喜事,又甲于江南。……为父兄者,以其子与弟不文为咎;为母妻者,以其子与夫不学为辱。[5]
吴孝宗记的虽然是“余干县学”,说的却是中国教育重心的地域性转移。尽管在早在唐后期,江西就已经有了东佳(德安)、李勃(德安)、桂岩(高安)、虎溪(新建)、皇泰(永丰)等由家族兴办的书院,但整个江南地区的教育仍无法与中原相提并论。两宋时期,随着全国经济重心的南移,教育的重心也由北方转移到了南方,主要是浙江、江西、福建和江苏省的长江以南地区,而江西尤为兴盛。仅据光绪《江西通志》,两宋时期江西的新建书院就有126所,其中包括著名的濂溪书院、白鹭洲书院、白鹿洞书院和鹅湖书院。从元到清,有记载的江西书院又新增了415处。[6]
这些书院既继承了儒学传道、授业的传统,也吸收了禅学自由论辩的精神。因而,既灌输了卫道报国的思想,也培养了独立思考的意识;正统学说既得推广,异端思潮也同时张扬。
沉括《梦溪笔谈》、周密《癸辛杂识》所说的分布于江西城乡的“讼学”,与两宋江西书院的兴盛有密切关系,或者说,它正是书院教育的一部分。而朱熹和陆九渊在鹅湖书院的论战,与“讼学”中的“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在形式上倒是十分相近,只是前者讨论儒家学说,后者讨论甲乙是非。
王士性对于宋明时期江西讲学之风的盛行有一段论述:
江右讲学之盛始于朱、陆二先生,鹅湖、白鹿,兴起斯文。本朝则康斋吴先生与弼、敬斋胡先生居仁、东白张先生元祯、一峰罗先生伦,各立门墙,龙翔凤起。最后阳明先生发良知之说,左朱右陆。而先生勋名盛在江右,古今儒者有体有用,无能过之。故江右又翕然一以良知为宗,弁髦诸前辈讲解,其在于今,可谓家孔孟而人阳明矣。[7]
王士性以南宋初年朱熹与陆九渊的论战作为江西“讲学之盛”的起点,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既揭开了宋明时期儒家学说内部不同学术流派公开论战的序幕,也是儒家学说内部的异端公开向正统挑战的开始。
宋元明清时期,就江西的文化精神而论,可分为两种类型,即附庸文化和异端文化。江西的附庸文化,可以官学和科举的发达来说明。但江西的异端文化,却更能反映地域文化的特征。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载:
永乐三年,饶州府儒士朱友季着《书传》,专攻周、程、张、朱,献之朝。上命行人押回原籍,杖遣之,焚其书。……(朝廷禁毁其书)盖皆以崇正学为主也。然书中亦未必无可采者,概火之置之,士之留心经学者盖寡矣。[8]
可见,虽然在元代确立了朱学的正统地位,但一些江西学者仍在继承陆九渊的“异端”学说,对程朱理学进行批评。正是有了这样的基础,更大的“异端”王学才得以在江西盛行并为江西学者所继承。黄宗羲《明儒学案》说:“姚江之学,惟江右为得其传。东廓、念庵、两峰、双江其选也。……盖阳明一生精神,俱在江右。”[9]而当王学成为显学之后,将王学异端精神推向极致的,也是江西学者。《明儒学案》又说:
阳明先生之学,有泰州、龙溪而风行天下,亦因泰州、龙溪而渐失其传。泰州、龙溪时时不满其师说,益启上瞿昙之秘而归之师。盖跻阳明而为禅矣。然龙溪之后,力量无过于龙溪者,又得江右为之救正,故不至十分决裂。泰州之后,其人多能以赤手搏龙蛇。传至颜山农、何心隐一派,遂复非名教之所能羁络矣。[10]
这“赤手搏龙蛇”、“复非名教之所能羁络”,被黄宗羲称为“掀翻天地,前不见有古人、后不见有来者”的颜山农(钧)、何心隐(本名梁汝元),与捍卫阳明精神的邹守益(东廓)、罗洪先(念庵)、聂豹(双江)、刘文敏(两峰),都是江西吉安府人。




[1] 光绪《江西通志》卷四八《风俗》。
[2] 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江西》。
[3] 光绪《泰和县志》卷二《风俗》。
[4] 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七《文录四·重修文山祠记》。又,王士性《广志绎》说:“吉安夙称节义之乡,然至宋而盛。”(卷四《江南诸省·江西》)江西的“节义”,至宋而盛;江西的讼风,也开始盛行于宋。这两个现象的同步发生,也并非完全偶然。
[5] 洪迈:《容斋随笔·五笔》卷五《饶州风俗》。
[6]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左行培教授生前编写了《宋、元、明、清江西书院简表》(1987年油印本),可参考。
[7] 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江西》。
[8] 《万历野获编》卷二五《著述·献书被斥》。关于朱友季献书事,明人多有记载,以杨士奇所记最详,但其名为朱季支:“永乐二年,饶州府士人朱季支献所著书,专斥濓洛闗闽之说,肆其丑诋。上览之,怒甚,曰:‘此儒之贼也。’时礼部尚书李至刚、翰林学士解缙、侍读胡广、侍讲杨士竒侍侧,上以其书示之。观毕,缙对曰:‘惑世诬民,莫甚于此。’至刚曰:‘不罪之无以示儆,宜杖之,摈之遐裔。’士竒曰:‘当毁其所著书,庶几不误后人。’广曰:‘闻其人已七十,毁书示儆足矣。’上曰:‘谤先贤、毁正道,非常之罪治之,可拘常例耶?’即勅行人押季支还饶州,㑹布政司府县官及乡之士人,明谕其罪,笞以示罚,而搜检其家所著书,㑹众焚之。又谕诸臣曰:‘除恶不可不尽,悉毁所著书最是。’”(《东里集别集》卷二)
[9] 黄宗羲:《明儒学案》卷十六《江右王门学案·序》。
[10] 黄宗羲:《明儒学案》卷三二《泰州学案·序》。
从严格意义上说,宋明时期江西的“讼风”,也正是这种异端思潮的表现。江西多讼师而浙江出师爷,也反映出这两个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不同文化精神:前者为异端,其内在精神却是气节;后者为附庸,其内在精神则是投机。
教育的发达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他们中的不少人在科举失败之后成了讼师、讼棍,成了江西“讼风”的主体;教育发达产生的另一个更为人们关注的结果是科举的兴盛,它使江西成为宋明时期提供官员最多的省份之一。
洪武四年(1371)到成化二年(1466),近一百年间,进行了29届科举考试,录取进士5 406人,其中江西1 054人,占19.50%。居全国首位。其中,永乐二年(1404年)甲申科,江西籍进士111人,占全国的23.52%;永乐十九年(1421年)辛丑科,江西籍进士72人,占全国的35.8%。泰和籍大学士杨士奇不禁得意:“天下之大,士之出于学校者,莫盛于江西、两浙,吉安又江西之盛者。”“四方出仕者之众,莫盛大于江西。”[1]在整个明代,江西籍进士共2 690人,次于南直、浙江而居全国第三位。吉安府则仅次于苏州府而排在全国的第二位。[2]在十三个布政司中,江西的举人名额一直居于首位,浙江每届少于江西5人,福建、湖广更少十人。这些进士和举人们进了仕途之后,成了江西“讼风”的保护伞。江西人的越诉和告官往往奏效,与他们的支持有直接关系。正统、景泰时泰和籍吏部尚书王直就公开为吉安的“讼风”辩护:
江西之郡十又三,而吉安为易治。其人多读书知道理,其出赋税力役以供公上,皆不后诸郡,而或者以好讼病之,此不善为理也。夫生民有欲,有欲则不能无争,争则狱讼兴焉。顾吾所以理之者何如耳。苟有公平正大之心,是非必明、操纵必当,则无实者不敢至其前,将自然无讼。其所以纷纷,皆为之长者不能是故也,岂独民之过哉!夫民患不读书,昩于道理,则告之而不知、谕之而不从,肆其嚣顽,以抵牾其长,如是则难治。吉安岂其然哉![3]
遇事有争,诉于官府,绝非“好讼”,而是“读书知理”的表现,以王直为代表的江西士大夫的观念与儒家正统理念有着重要的分歧。走上仕途正道的进士、举人,与走上异端邪道的讼师、讼棍,在江西“讼风”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其次是生存环境的严峻,加以宗族势力强大,造成江西人口职业的多样化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
明景泰时江西泰和籍大学士陈循在一份奏疏中说:
江西及浙江、福建等处,自昔四民之中,其为士者有人,而臣江西颇多;江西诸府,而臣吉安府又独盛。盖因地狭人多,为农则无田,为商则无资,为工则耻卑其门地,是以世代务习经史。……皆望由科举出仕。[4]
王士性《广志绎》的一段话更耐人寻味:
江、浙、闽三处,人稠地狭,总之不足以当中原之一省,故身不有技则口不糊,足不出外则技不售。惟江右尤甚,而其士商工贾,谭天悬河,又人人辩足以济之。又其出也,能不事子母本,徒张空拳以笼百务,虚往实归,如堪舆、星相、医卜、轮舆、梓匠之类,非有盐商、木客、筐丝、聚宝之业也。故作客莫如江右,而江右又莫如抚州。[5]
由于人多田少、生存环境严峻,读书入仕成了江西人体面脱贫的出路,而外出经商或从事各种手工业,以及无需资本投入的堪舆、星相、医卜、僧道诸行当,更成了江西人通常的谋生手段。职业的多样化成为江西社会的一大特色。这些职业既为原有的经济生活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在原有的经济生活中增添了更多的矛盾和纠纷。而在书院、讼学以及社会实践中所训练出来的“谭天悬河”、“辩足以济之”的本领,无疑又是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须,同时,也使他们对于越诉、对于告官无所顾忌。
手工业者固然是凭手艺生活,商人主要面对的也是一般民众,但术士、医卜、僧道却上可通天,下可彻地,皇帝、后妃、宦官、文臣武将及平民百姓都需要他们祈福祛祸、预测吉凶,因而他们往往是下层民众与上层显贵沟通的渠道。而江西恰恰以多僧道术士而著称。道教天师府在江西贵溪龙虎山,“张真人”每年赴京朝贺,其待遇高于曲阜的“衍圣公”[6];元末西支红军的领袖彭莹玉 (彭和尚)和曾经帮助明太祖战胜陈友谅的术士周颠(周颠仙)、张中(铁冠道人)等,都是江西人;替明清皇室选择宫殿、寝陵位置的风水师,如“样式雷”家族,也来自江西;清雍正时,河南移建贡院,也要奏请“差人往江右,延请堪舆傅烶”选择新址。[7] 
成化时为吉安知府的许聪,特别强调江西“文人贤士固多,而强宗豪右亦不少”。其实,江西的文人贤士多出身于强宗豪右,而强宗豪右中,有不少就是是文人贤士,二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江西民户多聚族而居,或一村一姓,或数村一姓,家有祠、族有谱,有共同的族田族产和严格的尊卑长幼秩序。许多家族都有子弟乃至大批子弟通过科举、荐举或其余途径进入仕途。这些官员既将家族视为本根,又是家族的靠山;既为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而效劳,又为维护家族的自身利益而干扰国家的政策。而且,许多家族不但以血缘为纽带,而且以诗书相凝聚,父子、叔侄、兄弟、族姻,自为师友,并通过师承关系与其它家族、其它群体发生联系。苏州太仓籍著名学者陆容,对江西宗族的礼义之风赞不绝口:
乡党莫如齿,此先儒之论也。然礼亦有“一命齿于乡、再命齿于族”之文。今学校老生,凡遇仕而返乡者,辄以齿自居,略无贵贵之义。彼为命士大夫者,又皆避嫌从厚,不以自明。于是先王之礼,遂成偏废而不明。……闻安福彭文宪公(时)省亲还家,族党以三命不齿于族致隆于公。公不敢当,乃受异席。盖其族党,多读书知礼之士故耳。[8]
于此也可以看出江西家族传统在全国的影响。
上述因素,又构成了宋元明清时期错综复杂而又几乎无所不在的江西社会关系网。
永乐二年,吉水解缙为会试主考官,新科进士中便有111位江西人,而且三名一甲进士及二甲进士的前四名全是吉安府人。王世贞在羡慕的同时特别提醒:“(廷试)内阁学士读卷五人:解缙(吉水)、胡广(吉水)、杨士奇(泰和)、胡俨(南昌)、金幼孜(新淦)皆江西,中三人皆吉安府。”[9]洪熙元年,杨士奇主持复位乡试名额,江西遂高居于十三布政司之首。[10]这是江西关系网在乡人入仕时发生的作用。成化时,南昌术士李孜省向宪宗上了“江西人赤心报国”的乩语,遂有尹直入阁、谢一夔等五位江西籍官员为吏、户、礼三部尚书或侍郎及都察院都御史的任命。[11]万历时,临川人乐新炉在京城捏造“飞语”,以江西邹元标等十人为十君子,抨击赵卿等八人为八狗、杨四知等三人为三羊:“若要世道昌,去了八狗与三羊。”[12]这是江西关系网为同乡势力的扩张而制造的政治舆论。永乐十三年,太监王房等督夫六千人在辽东黑山淘金,十五年,又命内臣在广西南丹州开金矿;成化十年,命内臣在湖广宝庆府开金矿,每年役夫五十五万人;万历时,矿监税使遍天下。不管是否确实,沈德符认定这是江西吉水胡广、安福彭时、新建张位执政时为照顾江西商人所致。[13]还是这位“新建张相”张位,为了安排江西同乡而干预吏部铨选,吏部尚书孙丕扬无奈之下,竟创“掣签”法,用抽签的方式来安排中下级官员职务,成为千古笑柄。[14]
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使得江西的一些被视为“负贩贱夫”之类的人物,也往往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强宗豪右固可通天,孱弱小民或许也可能通过种种关系达于当路。明成化时期,吉安知府许聪“请敕”便宜行事,对吉安的“讼风”大加惩治,却因拷讯了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而触动了关系网,被置于死地。《明宪宗实录》对此事有详细的记载:
(许)聪以吉安民好讼,劫盗方炽,且奉诏行事,特严刑立威,以禁制其下,死于狱者五十余人。……遣锦衣卫千户金章核实,械聪至京,仍命都察院会官廷鞫之。乃比故勘律拟斩。命即如所拟处决。刑科都给事中白昂等以未经审录为请,不从,且命毋覆奏。遂以是日夜四鼓押赴市曹斩之。……说者谓其凶暴致祸固宜,但系比律,不许覆奏,又乘夜行刑,则以司礼监黄高纳其所厚吉安人洪僧官,以聪尝笞辱其徒,至以瓦擦其首流血,积恨之潜所致。[15]
正是这些社会背景,造成了江西“讼风”的种种特征和表现,也使得江西“讼风”长盛不衰而治理尤难,成为困扰历代统治者的社会问题。也正是这些社会背景,构成了江西地域文化的特征。
明清时期江西人口的大量涌入湖广,导致了湖广人口结构的重大变化。包括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在内的湖广中心地区,居民的主体已经不再是湖广土著,而是江西的客民及其后裔;在湖广的非中心地带,也分布着大量的江西客民。七十年前,谭其骧先生在《湖南人由来考》一文中曾提出:“湖南人来自天下,江、浙、皖、闽、赣东方之人居其什九;江西一省又居东方之什九;而庐陵一道、南昌一府,又居江西之什九。”[16] 而早在万历时期,李维桢在所作《刘处士墓志铭》中,也分析了湖广承天府竟陵县皂角市的人口结构:“竟陵东六十里聚曰皂角市……市可三千家,其人土著十之一,自豫章徙者七之,自新都徙者二之。农十之二。贾十之八,儒百之一。自豫章徙者,莫盛于永丰,至以名其闾。”在这篇《墓志铭》中,已入湖广籍的李维桢也自称:“余先世亦徙自豫章,为君同郡人。”[17]
同样值得重视的是,虽然江西移民构成了明清时期湖广居民的主体,但湖广的移民又不仅仅来自江西,还来自经济文化比江西更发达的江南和浙江、来自比江西更节俭也更善于经营的山西、来自执拗而不服输的个性丝毫不让江西的广东和福建、来自生性豪阔动辄闹事的山东和河南及陕西,所有这些地区的地域文化,包括各种被统治者认为的恶俗陋习、邪教异端,也无不在湖广各地泛滥,并与湖广的民风蛮习相冲突、相斗争、相融合。这样,湖广遂为国内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最为复杂、统治者认为最难治理的地区之一。
而以江西移民为主体的各地移民的迁入,又加速了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的开发,“湖广熟、天下足”由预言成为现实,各种经济作物也在湘鄂西丘陵、山地推广种植;汉口及沙市、湘潭等巨镇的发展和繁荣,遍布各地的乡镇墟市的涌现和发展,以武汉为中心的湖广大区域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使湖广的经济地位越居江西之上,成为中国内陆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整个西南地区的加速开发,特别是四川成为新的经济发展区,更加强了湖广在全国经济格局中的地位。
因此,明中期以后特别是清干隆以后,湖广成为比江西更具活力、更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地区,其“讼风”之盛于江西自然也不足为怪。影响所及,使其成为中国近代变革和许多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核心地区。
 




[1] 杨士奇:《东里续集》卷十《送徐崇威佥宪致仕还乡序》。
[2] 据《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统计。
[3] 王直:《抑庵文后集》卷十六《赠陈太守诗序》。
[4] 《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景泰七年七月丙申。
[5] 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江西》。
[6] 陆容《菽园杂记》卷八:“袭封衍圣公每岁赴京朝贺,沿途水陆驿传,起中马站船廪给。回日,无马快船装送。而张真人往回水陆,起上马站船廪给,且有马快船之从。”
[7] 《朱批谕旨》卷一二六之二二《朱批田文镜奏折》。
[8] 陆容:《蓬轩类记一》,见邓士龙辑《国朝典故》卷六八。按:《周礼》原文为“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周礼注疏》卷十二)
[9]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三《一郡三及第》。
[10] 《明会典》卷七七《礼部·科举》。
     [11] 《明史》卷三0七《佞幸传》。泰和人尹直《工部尚书谢公墓志铭》不无得意地声称:“吾江右士夫,素以刚介寡偶,一旦联陟,舆论翕然称快。”(见徐纮《明名臣琬琰续录》卷十四)苏州太仓人王世贞对此十分不满,讥讽道:“尹之典密务与五公皆自李孜省引之,而所谓舆论翕然称快者,宁实录也!”(《弇山堂别集》卷二十八《史乘考误九》)
     [12]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刑部·山人蜚语》。
[13] 沈德符:《万历里获编》卷二《列朝·矿场》。又按:近人丁文江在为《天工开物》的作者、江西奉新人宋应星所作传记中有这样一段话:“先生生于豫章,广信之铜、景德之瓷,悉在户庭。滇南、黔、湘冶金采矿之业,又皆操于先生乡人之手。《天工开物》之作,非偶然也。”(《奉新宋长庚先生传》,载武进陶氏编《天工开物》)可见当时在中国西南地区从事矿冶业的多为江西商人,沈德符的猜疑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14]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一《吏部·掣签授官》记:“吏部掣签之法,始自迩年孙富平太宰,古今所未有也。孙以夙望起,与新建张相寻端相攻,虑铨政鼠穴难塞,为张所持,乃建此议。” 
[15] 《明宪宗实录》卷九七,成化七年十月壬申。 
[16]  谭其骧:《湖南人由来考》,载《长水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原载《方志月刊》第六卷第九期,1933年) 所谓“什九”固为概数,但湖南人口主要来自江西却是不争的事实。
[17] 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八七《刘处士墓志铭》。

五、余论
 
对于明清时期在江西、湖广盛行的“讼风”,官方从来就持批评态度。而将这一现象称之为“好讼”,将从事这一职业的群体称之为“讼棍”乃至“光棍”,本身就是从管理者或统治者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对于类似于明清湘鄂赣地区“讼风”的种种表现,政府虽然屡有禁令,法律却为其留有空间。
    对于讼师人等的活动,《大明律》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大清律例》沿用了这一条文。[1]这条法令的前半段是禁止,禁止的是教唆、诬告;后半段则为讼师们留下了活动空间,这个空间在虚妄与真实、恶意教唆与善意指导之间,其范围是巨大的。
    对于越诉,《大明律》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大清律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2]但其中的矛盾也是明显的,其实为赴京越诉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和精神上的鼓励。薛居正对此作了解释:“越诉得实而犹坐者,所以明体统也;奏诉得实而免罪者,所以达民隐也。”[3] 
既要明体统,又要达民隐;既有民众迫不得已的越诉,又有讼师精心策划的告官;既有民众的蛮狠和无理,更有官吏的贪婪和不公。法律为讼师的存在、为越诉和告官的行为保留空间,并非是因为法律制定者的疏漏,而是因为社会矛盾的复杂。当然,也是为了在国家意志和民众意愿之间,在统治的有序和无序、有为和无为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对于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所发生的“讼风”,各级统治者和社会舆论不是谴责民众的无理和刁顽,便是斥责下级官吏的徇私和无能,却并不考虑社会的变革需要有新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法律必须面对现实、规范现实、指导现实,但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只希望规范现实、指导现实,恰恰不愿意面对现实。明清政府在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发生之时,虽然也不断有“新例”出台,不断对理刑不公、办案疲塌的官员进行惩治,但基本精神并不是创新和疏导,而是守旧和压制。以刑法为中心而忽视民法、以统治者的意志为中心而轻视民意、以传统道德为中心而漠视社会发展的现实,法制建设中的这些基本指导思想,使得明清统治者始终将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户婚、田地、财产、债务等关系视为“小事”,不是不予立案,就是立案不行。[4] 
问题不仅仅在于立法理念的本身,也在于大一统的政治体制。政治上的大一统导致了立法思想的大一统,但全国统一的法律既解决不了发展不平衡的各地现实,也使得法律的解释权在于中央,这就为民间的越诉提供法理上的依据。政治上的大一统也决定了所有官员都由中央任命和罢免,这就使得越诉更加合情合理。民间流传“冤有头、债有主”谚语,它为越诉、告官者提供了精神上和道义上的支持:既然皇帝是万民之主、百官之首,那么,遇事去北京、“告御状”乃是天经地义之事。虽然这种做法令统治者不满和厌烦,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说,又都表现出民众对政府特别是对最高统治者一定程度的信任。它既对僵化的国家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及统治理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反映了民众法制意识的加强。他们希望通过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是通过械斗、通过自我了断乃至通过爆发革命来解决问题。
因此,“好讼”之风的兴起,与其说是民众刁顽、风俗浇漓的表现,倒不如说是政府无能、制度僵化的结果。历代统治者对其进行的压制和打击,不仅使政府自身不断陷于被动,也不利于新的生产关系的成长。
始自唐末、盛于宋明的江西,明清时期随着江西人口的流动而扩散到湖广乃至四川的“讼风”,既是湘鄂赣地区社会风气变化的重要表现,也是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产物,同时,它又对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事实上,凡是“讼风”发生的地区,伴随着的总是社会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如宋明时期的江西、明清时期的湖广、鸦片战争前后的广东。在这种变化中,社会经济一般都出现了超常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宋明时期江西的“讼风”及其在明清时期向湖广的扩散,正反映出湘鄂赣地区宋元明清时期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轨迹。
 




[1] 《大明律》卷二二《刑律五·诉讼·教唆词讼》、《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教唆词讼》。
[2] 《大明律》卷二二《刑律五·诉讼·越诉》、《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越诉》。
[3] 薛居正《唐明律合编》卷二十四《刑律·斗讼四》。
[4] 如对于江西等地商人所遇到的债务问题,明政府制定了“新例”,但这“新例”的内容竟然是:“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明会典》卷一六九《律例十·刑律二·诉讼·越诉》)王士性万历年间为云南腾冲兵备副使,鉴于江西抚州商人在云南的欺诈行为,遂公然宣称,凡遇江西抚州人的案子,一概不予受理(《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云南》)。
  • 上一篇文化论文:
  • 下一篇文化论文:
  •  作者:方志远 [标签: 清湘 地区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论明清时期兰州汉族主要节日食俗与文化内涵
    从明清紫砂壶看中国封建社会文化体系的循环
    明清家具所体现的中国传统文化
    略谈明清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制约——与战国秦…
    明清东南地区疫情研究
    四论中国古代天文历法是儒家之学───明清…
    “西学中源”说在明清之际的由来及其演变
    明清时期江南泰伯信仰的儒家化
    浅论明清浙东学术对儒家和谐文化的传承和创…
    明清时期湘鄂赣交界山区的地界纷争与社会控…
    浅析从阐扬幽韵到独抒性灵 —明清散文的审美…
    日本八十年代以来的明清地域社会研究述评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