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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斠补举例——以《太平御览》引《唐书》为中心(一)

 《太平御覽》(以下簡稱《御覽》)是考訂《舊唐書》的最重要的參考書之一。由於《御覽》引《唐書》的內容大多與《舊唐書》出於同一史源,《舊唐書》中的許多錯誤,都可以根據《御覽》的記載加以校訂[1]。但是長期以來,學術界對《御覽》引《唐書》與《舊唐書》之間的關係存在一些錯誤或模糊的認識,受傳統觀點的影響,人們往往只是將《唐書》看作《御覽》摘引自《舊唐書》的內容,迄今爲止,尚未對《御覽》引《唐書》進行科學整理[2],既影響了對《御覽》引《唐書》的史料價值的認識,也使得《舊唐書》中一些明顯的失誤長期沒能得到糾正。

我們在系統輯錄、整理見於《御覽》的《唐書》資料的基礎上,將《御覽》引《唐書》的內容逐條與《舊唐書》進行了比勘,發現了許多可以利用《御覽》加以考訂的《舊唐書》的錯誤,本文擬將其中涉及到史實判斷或文義理解的錯誤分爲四種類型舉例討論:第一類屬於前人及時賢沒有注意到的,可以利用《御覽》引《唐書》加以考訂的《舊唐書》的失誤。第二類屬於前人已經注意,但還有必要進一步探討的《舊唐書》的錯誤。第三種情況是前人根據《御覽》的記載,已經對《舊唐書》的錯誤進行了正確的考訂,但是中華書局點校本《舊唐書》仍然延續了原有錯誤,沒有吸納有關的校勘或研究成果[3]。此外,在編纂《新唐書》及《通鑒》等史書時,曾大量參考和利用了《舊唐書》的資料[4],而《舊唐書》的錯誤也影響了這些史籍的內容,通過尋繹《御覽》的有關記載,對這類失誤也可以加以訂正。本文將分爲四節對以上四類情況分別加以探討,通過討論,希望能引起或加深對《御覽》引《唐書》史料價值的認識,同時對《舊唐書》的整理和研究工作有所助益。wWw.11665.COm

這裏還要強調的一點是,除了第三節點校本失收前人校勘成果諸條外,第一、二、四節討論的《舊唐書》的失誤,在點校本中也全都未出校記。也就是說,本文涉及的所有條目都屬於中華書局點校本失校或誤校的內容,正文中對此不再具體說明。

 


自清代以來,學術界對《舊唐書》已經做了大量的校勘和考訂工作,並由中華書局組織人力,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整理出版了點校本,對研讀和利用《舊唐書》的資料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由於對《御覽》引《唐書》的史料價值認識不足,在以往的整理工作中也遺漏了不少可以利用《御覽》加以糾正的錯誤,試舉證如下。

 

    1. 卷二《太宗本紀》上,1/22[5]

     太宗自南原率二騎馳下峻坂,沖斷其軍,引兵奮擊,賊衆大敗,各舍杖而走。

僅以二騎何以能“沖斷”敵軍,事頗可疑。《御覽》卷三一一(2/1432)[6]稱:“太宗自南原遙見塵起,知義師退,率二百騎馳下峻坂,殺一賊將,遂沖斷其軍,出於陣後,表裏齊噪,響若崩山,隋師大潰,各舍杖而走。”《冊府》卷七亦作“二百”。本段與《舊唐書》史源相同,但記述詳盡,文意完足。當以《御覽》“二百”爲是,《舊唐書》“二”下奪“百”字。

 

2. 卷三《太宗本紀》下,1/54

    丁卯,宴武功士女於慶善宮南門。酒酣,上與父老等涕泣論舊事,老人等遞起爲舞,爭上萬歲壽,上各盡一杯。

“萬歲壽”,《御覽》卷一○九(1/526)作“千萬歲壽”。今按,“千萬歲壽”是唐人上壽祝酒習用語,如裴度在朝廷宴會上爲憲宗祝酒慶壽稱“願與四海九州之人,同上千萬歲壽。”[7]《舊唐書》卷一《高祖紀》高祖宴西突厥使,長孫無忌“上千萬歲壽”,卷一○《肅宗紀》肅宗即位靈武,裴冕跪稱“臣稽首上千萬歲壽。”都是顯例。在時人詩文中,也屢見“千萬歲壽”的祝詞,鮮見“萬歲壽”的史例。如李賀《拂舞歌辭》“樽有烏程酒,勸君千萬壽。”[8]沈佺期《歲夜安樂公主滿月侍宴》“聖皇千萬壽,垂曉御樓開。”[9]劉禹錫《漢南書事》“陛下好生千萬壽,玉樓長御白雲杯。”[10]元稹《和樂天初授戶曹喜而言志》“各稱千萬壽,共飲三四巡。”[11]蕭至忠在重陽節所作應制詩中也有“重陽千萬壽,率舞頌昇平”的描寫[12],此類例證甚顆,不贅舉。當從《御覽》,《太宗本紀》“萬”上奪 “千”字。

 

3. 卷八《玄宗本紀》上,1/166

    分遣萬騎往玄武門殺羽林將軍韋播、高嵩,持首而至,衆歡叫大集。

《御覽》卷一一一(1/533)稱:“分遣萬騎往玄武門殺羽林將軍韋璿、韋播、高嵩,持首而至,衆歡叫大集。”《通鑒》卷二○九景雲元年正作“斬韋璿、韋播、高嵩以循”。《舊唐書》當漏書“韋璿”。

 

 

4. 卷八《玄宗本紀》上,1/168

    延和元年六月,兇黨因術人聞睿宗曰:“據玄象,帝座及前星有災,皇太子合作天子,不合更居東宮矣。”睿宗曰:“傳德避災,吾意決矣。”

   兇党因術人聞睿宗,《御覽》卷一一一(1/533)“聞”作“間”。據上下文,術人所進,顯係離間之語,當以《御覽》“間”字爲是,疑《舊唐書》因形近而誤“間”爲“聞”。

 

5. 卷九《玄宗本紀》下,1/234

    明年九月,郭子儀收復兩京。十月,肅宗遣中使啖廷瑤入蜀奉迎。丁卯,上皇發蜀郡。

收復兩京,《御覽》卷一一一(1/536)“兩”作“西”。今按,此“明年九月”,即唐肅宗至德二載九月。據《舊唐書》卷一○《肅宗本紀》及《通鑒》卷二二○記載,至德二年九月癸卯,唐軍克西京;甲辰,遣啖廷瑤入蜀奏捷;十月丁未,啖廷瑤至蜀;而克東都則更在十月壬戌。肅宗遣啖廷瑤入蜀在收復西京之後,攻克東都之前,當從《御覽》作“西京”,《舊唐書》“兩京”之“兩”,是“西”之訛字。又,十月爲啖廷瑤抵蜀的時間,《舊唐書》及《御覽》均稱十月遣入蜀,亦不確。

 

6. 卷一○《肅宗本紀》,1/255

    兩省官十日一上封事。

本條《御覽》卷二二三(2/1066)作:“乾元二年四月,兩省諫官十日一上封事。”《唐會要》卷五五“諫議大夫”亦稱:“乾元二年四月四日敕。兩省諫官十日一上封事,直論得失,無假文言,冀成殿最,用存沮勸。”《舊唐書》“兩省”下應奪“諫”字[13]。

 

7. 卷一一《代宗本紀》,2/279

    時懷恩誘吐蕃數十萬冦邠州,客將尚品息贊磨、尚悉東贊等冦奉天、醴泉……

客將,《御覽》卷一一二(1/544)及《通鑒》卷二二三永泰元年作“蕃將”。當從《御覽》,《舊唐書》“客”爲“蕃”之訛文。

 

8. 卷一二《德宗本紀》上,2/336

    丙子,哥舒曜進軍至潁橋,大震雷,人死者十之三四,乃退保襄城。

因震雷而死者“十之三四”,事殊可疑。《御覽》卷三二九(2/1512)記此事稱:“哥舒曜欲攻李希烈於許州,師次潁橋,大電雷而雨,營中震不能言者三四十人,驢馬死者有七。曜惡之,乃退。”揆諸事理,當從《御覽》,《舊唐書》“十之三四”應作“三四十人”,且諸人只是“震不能言”,並非震死。《舊唐書》誤。又,《册府》卷四○○称:“營中震不能言者三四千人”,“千”疑爲“十”之誤。

 

9. 卷一三《德宗本紀》下,2/385

    夏四月壬戌,上幸興慶宮龍堂祈雨。乙丑,大雪。

祈雨得雪,事屬可怪。《御覽》卷九二五(4/4111)詳載此事本末:“貞元十三年四月,上以自春已來,時雨未降,正陽之月,可行雩祀。遂幸興慶宮龍堂,兆庶祈禱。忽有白鸕鷀沉浮水際,羣類翼從其後,左右侍衛者咸驚異之。俄然,莫知所徃,方悟龍神之變化,遂相率蹈舞稱慶。至乙丑,果大雨,遠近滂沱,於是宰臣等上表陳賀。”《唐會要》卷二二“龍池壇”與本條內容相同,亦作“後大雨果下。”《舊唐書》“大雪”之“雪”當爲“雨”之訛文。

 

10. 卷一五《憲宗本紀》下,2/447

    以前朔方靈鹽節度使王佖爲右衛將軍。將相出入,翰林草制,謂之白麻。至佖,奏罷中書草制,因爲例也。

本條“至佖”以下,文意幾不可解。《御覽》卷一一四(1/552)記此事稱:“元和中,以前靈鹽等節度使王佖爲右衛將軍。佖在鎭無智略以馭下,居常猜忌,及多殺人以懼之,衆益不附。乃召至,踰月而授以[右]衛將軍。凡將相出入,皆翰林草制,謂之白麻,佖始以責罷,中書草制。”《新唐書》卷一五四《王佖傳》亦正作“至佖,以責罷,遂中書進制。”當從《御覽》,《舊唐書》“奏罷”之“奏”應爲“責”之訛文,標點亦連帶而誤,應正作“至佖責罷,中書草制,因爲例也。”[14]

 

11. 卷一五《憲宗本紀》下,2/466

    迎鳳翔法門寺佛骨至京師,留禁中三日,乃送詣寺,王公士庶奔走捨施如不及。

乃送詣寺,“送詣”文意略嫌重復。殿本與點校本同,百衲本作“乃送諸寺”。今按,《御覽》卷六五四(3/2923)本條作“乃送諸寺”。《舊唐書》卷一六○《韓愈傳》亦作“留禁中三日,乃送諸寺。”且在韓愈上疏中,也有“令諸寺遞迎供養”、“更歷諸寺,必有斷臂臠身以爲供養者”等語,可知諸本“詣”必爲“諸”之形訛。又,“捨施”不詞,《御覽》作“施捨”,或《舊唐書》爲倒文。

 

12. 卷一七下《文宗本紀》下,2/575-576

    十一月乙卯朔,是夜,彗孛東西竟天。壬戌,詔曰:“……當求衣之時,覩垂象之變,兢懼惕厲,若蹈泉谷。是用舉成湯之六事,念宋景之一言,詳求譴告之端,採聽銷禳之術……”

詳求譴告之端,文意欠安。《御覽》卷一一五(1/558)作“詳求譴咎之端”,《冊府》卷九一亦作“譴咎”,《舊唐書》之“告”當爲“咎”之訛字。

 

13. 卷一八上《武宗本紀》上,2/587

    五月辛未,中書門下奏:“據《六典》,隋置諫議大夫七人,從四品上……此皆大臣之任,故其秩峻,其任重,則敬其言而行其道。況蹇諤之地,宜老成之人,秩未優崇,則難用耆德。其諫議大夫望依隋氏舊制,升爲從四品……

“故其秩峻,其任重,則敬其言而行其道”句,文氣未順。《御覽》卷一一五(1/558)“敬”上有“君”字。今按,宰臣議論的主旨是認爲諫議大夫任重而秩卑,難以起到輔佐君主、補過拾遺的作用,應該委以峻秩重任,才能得到君主的敬信。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則”下脫漏了關鍵的“君”字。又,“蹇諤”不詞,《御覽》作“謇諤”,《舊唐書》因“謇”、“蹇”形近而誤。

 

14. 卷一八上《武宗本紀》上,2/604-605

    秋七月庚子,敕併省天下佛寺。中書門下條疏聞奏:“據令式,諸上州國忌日官吏行香於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聖尊容,便令移於寺內;其下州寺並廢。

《御覽》卷六五八(3/2940)作“上州各留寺一所,中、下州寺並廢。”今按,既有上、下州,則不應不及中州,當以《御覽》“中、下州”爲是,疑《舊唐書》漏書“中”字。

又,《唐會要》卷四八“寺”亦載此事稱:“中書門下奏,天下諸州府寺,據令式,上州以上,併合國忌日集官吏行香。臣等商量,上州已上合行香州,各留寺一所,充國忌日行香,列聖眞容,便移入合留寺中,其下州寺併合廢毀。”參照《御覽》判斷,疑《唐會要》“便移入合留寺中”之“中”與下文“其”字互倒,原文似應作“便移入合留寺。其中、下州寺併合廢毀。”所謂“併合廢毀”,就是指“中、下州”言。《舊唐書》的編者很可能是以“寺中”不文,在倒文的基礎上,將“中”妄改爲“內”。

 

15. 卷一八下《宣宗本紀》,2/617

    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爲時所知,皆以父兄見居重任,不得令中選。”詔令翰林學士、戶部侍郎韋琮重考覆,敕曰:“彥卿等所試文字,並合度程,可放及第……”

三十三人,《御覽》卷六二九(3/2819)作“二十三人”,《唐會要》卷七六“進士”、《冊府》卷六四一、《登科記考》卷二二俱同《御覽》,《舊唐書》“二十三”當誤。

又,“不得令中選”,與上下文意不合,《御覽》、《唐會要》、《冊府》作“不敢選”,《登科記考》作“不敢令中選”,當從《御覽》及諸書,《舊唐書》“不得令中選”之“得”,當是“敢”之訛字。

又,“並合度程”,《御覽》、《唐會要》、《冊府》俱作“盡合程度”,《登科記考》同《舊唐書》。今按,“度程”語涉生僻,疑應從《御覽》及諸書作“程度”,《舊唐書》及《登科記考》之“度程”或爲倒文。

 

16. 卷一九上《懿宗紀》,3/677

        《語》曰:如得其情,即哀矜而勿喜。

    即,《御覽》卷一一五(1/561)作“則”。《論語·子張》正作“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舊唐書》之“即”應爲“則”之形訛。

 

17. 卷二一《禮儀志》一,3/817

    今案封禪者,本以成功告於上帝。天道貴質,故藉用稾稭,罇以瓦甒。此法不在經誥,又乖醇素之道,定議除之。近又案梁甫是梁陰,代設壇於山上,乃乖處陰之義。今定禪禮改壇位於山北。

“近又案梁甫是梁陰,代設壇於山上”句,殊難索解。《御覽》卷五三六(3/2432)作“按梁甫是謂梁陰,近代設壇於山下[上],乃乖處陰之義。”《通典》卷五四亦稱:“又按,梁甫是謂梁陰,近代設壇於山上,乃乖處陰之義。”百衲本及殿本均正作“又案,梁甫是梁陰,近代設壇於山上”,點校本“近”字爲誤植,應移置於下文“代設”句前。

又,《舊唐書》諸本“梁甫是梁陰” 文理欠通。當從《御覽》及《通典》“梁甫是謂梁陰”,《舊唐書》奪“謂”字。

 

18. 卷二四《禮儀志》四,3/914

    開元二十六年,玄宗命太常卿韋縚每月進《月令》一篇。是後每孟月視日,玄宗御宣政殿,側置一榻,東面置案,令韋縚坐而讀之。

孟月視日,義不可解。《御覽》卷七○六(3/3147)“視”作“朔”。《唐會要》卷二六“讀時令”與《御覽》同。當從《御覽》,《舊唐書》“視”顯爲“朔”之訛字。

 

19. 卷三七《五行志》,4/1368

    調露元年,突厥溫傅等未叛時,有鳴鵽羣飛入塞,相繼蔽野,邊人相驚曰:“突厥雀南飛,突厥犯塞之兆也。”

前云“鳴鵽”, 後稱“突厥雀”,上下文意不相屬。《御覽》卷九二三(4/4099)稱:“初,突厥之未叛也,有鳴鵽羣飛入塞,相繼蔽野,邊人相驚曰:‘此鳥一名突厥雀,南飛,突厥入塞之候也。’”《唐會要》卷四○“雜災變”與《御覽》同,《舊唐書》“突厥雀”前疑當補“此鳥一名”數字[15]。

 

20. 卷四二《職官志》,6/1786-1787

    龍朔二年二月甲子,改百司及官名……詹事爲端尹府……

今按,詹事爲官名,端尹府爲衙署名,以“詹事爲端尹府”,文理不通。《御覽》卷二四五(2/1159)稱:“龍朔二年,改詹事爲端尹,詹事府爲端尹府。”《通典》卷三○與《御覽》完全相同[16]。當從《御覽》,《舊唐書》本文“改詹事爲”之下當誤奪“端尹詹事府爲”六字。

 

21. 卷四八《食貨志》,6/2095

    初,開元錢之文,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時稱其工。其字含八分及隸體,其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自上及左廻環讀之,其義亦通,流俗謂之開通元寶錢。

“其字含八分及隸體”,《御覽》卷八三六(4/3732)作“其字合[含]八分及篆、隸三體。”《唐會要》卷八九“泉貨”亦稱:“其字含八分及篆、隸三體,其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自上及左廻環讀之,其義亦通,流俗謂之開通元寶錢。”《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亦稱“其文以八分、篆、隸三體”。當從《御覽》及諸書,《舊唐書》本條顯有奪文[17]。

 

22. 卷五○《刑法志》,6/2133-2134

    高祖初起義師於太原,即布寬大之令……又制五十三條格,務在寬簡,取便於時。

“務在寬簡”,語義未安。《御覽》卷六三八(3/2856)作“務存寬簡”。《通典》卷一七○與《御覽》同,《唐會要》卷三九“定格令”作“務從寬簡”,與《御覽》文義略同。當從《御覽》,《舊唐書》“在”爲“存”之形訛。

 

23. 卷五四《王世充傳》,7/2233

    八月,秦王陳兵於青城宮,世充悉兵來拒,隔澗而言……太宗謂曰:“四海之內,皆承正朔,唯公執迷,獨阻聲教。東都士庶,亟請王師,關中義勇,感恩致力……

感恩致力,《御覽》卷一○七(1/516)作“咸思致力”,較《舊唐書》文義爲長。“感恩”、“咸思”字形相近,頗易訛誤,如《舊唐書》卷一四四《杜希全傳》引德宗《君臣箴》有“君之任臣,必求一德;臣之事君,咸思正直”語[18],《唐會要》卷七三“靈州都督府”便誤作“感恩正直”。疑《王世充傳》“感恩”亦爲“咸思”之形訛[19]。

 

24. 卷五四《竇建德傳》,7/2235

    縣以安祖驍勇,亦選在行中,安祖辭貧,白言漳南令,令怒笞之。

白言漳南令,“白言”嫌語義重復。《御覽》卷一○七(1/517)作“自言于漳南令”,較“白言”文義爲長。疑《舊唐書》之“白言”爲“自言”之形訛。

 

25. 卷五九《許欽明傳》,7/2329

     萬歲通天元年,授金紫光祿大夫、涼州都督。欽明嘗出按部,突厥默啜率衆數萬奄至城下,欽明拒戰久之,力屈被執。

《御覽》卷八四二(4/3764)本條云:“涼州都督計[許]欽明嘗出按部,有吐蕃數萬奄至城下,欽明拒戰久之,力屈被執。”一作“突厥默啜”,一作“吐蕃”。岑仲勉先生曾引《通典》“西戎序略”、“吐蕃傳”,《舊唐書》“則天皇后紀”、“吐蕃傳”,《新唐書》“則天皇後紀”、“吐蕃傳”等多種記載,證明本年進犯涼州者實爲吐蕃[20],但失引《御覽》本條非常關鍵的記載。《舊唐書》本條與《御覽》同源,惟改“吐蕃”爲“突厥默啜”,非是。

 

26. 卷五九《許欽明傳》,7/2329

    賊將欽明至靈州城下,令說城中早降,欽明大呼曰:“賊中都無飲食,城內有美醬乞二升,粱米乞二斗,墨乞一梃。”是時,賊營處四面阻泥河,惟有一路得入,欽明乞此物以喻城中,冀其簡兵陳將,候夜掩襲,城中無悟其旨者,尋遇害。

簡兵陳將,文意欠通。《御覽》卷八四二(4/3764)作“冀有[其]簡兵練將,候夜掩襲”《冊府》卷四二五亦稱“冀其揀兵練將,候夜掩襲”。《新唐書》卷九○《許欽明傳》稱:“欽明欲選將柬兵,乘夜襲賊也。”《通鑒》卷二○六神功元年作“意欲城中選良將、引精兵,夜襲虜營。”參照諸書,當以《御覽》及諸書“簡兵練將”爲是,《舊唐書》之“陳”應爲“練”之訛字。

 

27. 卷六三《封倫傳》,7/2395

    開皇末,江南作亂,內史令楊素往征之,署爲行軍記室。船至海曲,素召之,倫墜於水中,人救免溺,乃易衣以見,竟寢不言。

《御覽》卷三九六(2/1828)“召”上有“夜”字。今按,唯有“夜召”,下文“竟寢不言”始有着落。《舊唐書》當奪“夜”字。

 

28. 卷六七《李靖傳》,8/2479

    其年二月,太宗遣鴻臚卿唐儉、將軍安修仁慰諭,靖揣知其意,謂將軍張公謹曰:“詔使到彼,虜必自寬,遂選精騎一萬,齎二十日糧,引兵自白道襲之。”公謹曰:“詔許其降,行人在彼,未宜討擊。”

“引兵自白道襲之”句,文氣未盡。《御覽》卷三一六(2/1457)本條亦載李靖語曰:“詔使到彼,虜必自寬,若選精騎一萬,齎二十日糧,引兵自白道襲之,破虜必矣。”《通鑒》卷一九三稱:“若選精騎一萬,齎二十日糧往襲之,不戰可擒矣。”正與《御覽》同義。《舊唐書》本條當應從《御覽》增補“破虜必矣”四字,文意始稱完足。又,《舊唐書》“遂選精騎一萬”,《御覽》及《通鑒》“遂”作“若”,兩相比較,亦以《御覽》文意爲長。

 

29. 卷六七《李靖傳》,8/2481

    太宗將伐遼東,召靖入閣……對曰:“臣往者憑藉天威,薄展微効,今殘年朽骨,唯擬此行。陛下若不棄,老臣病期瘳矣。”太宗愍其羸老,不許。

“老臣病期瘳矣”句,語意未安。《御覽》卷二八三(2/1770)作“老臣病其瘳矣”,《新唐書》卷九三《李靖傳》作“病且瘳矣”,與《御覽》文義略同。《舊唐書》之“期”當爲“其”之誤字。

 

30. 卷七一《魏徵傳》,8/2549

    是月,長樂公主將出降,帝以皇后所生,有司資送倍於永嘉長公主。徵曰:“不可……天子姊妹爲長公主,子爲公主。既加‘長’字,即是有所尊崇。或可情有淺深,無容禮相踰越。”

“子爲公主”,與前文“天子姊妹爲長公主”殊不相類。《御覽》卷一五四(1/749)作“天子之女爲公主”,《貞觀政要》卷五亦稱“天子之姊妹爲長公主,天子之女爲公主”。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誤。

 

31. 卷七九《祖孝孫傳》,8/2709

    又祖述沈重,依淮南本數,用京房舊術求之,得三百六十律,各因其月律而爲一部,以律數爲母,以一中氣所有日爲子,以母命子,隨所多少,分直一歲,以配七音,起於冬至。

以律數爲母以一中氣所有日爲子,《御覽》卷五六四(3/2550)作:“以律數爲母,以氣候爲子,以一中氣所有,以日爲子”,詳繹文意,《舊唐書》“以律數爲母”下奪“以氣候爲子”五字,又復在“日”上奪“以”字。

 

32. 卷八五《唐臨傳》,9/2812

    高宗嘗問臨在獄繋囚之數,臨對詔稱旨,帝喜曰:“……然爲國之要,在於刑法。法急則人殘,法寬則失罪。務令折中,稱朕意焉。”

《御覽》卷二三一(2/1097)本條作:“高宗問大理唐臨獄繋囚之數,臨對曰:‘見囚五十餘人,唯二人合死。’上聞囚數不多,怡然形於顔色,謂臨曰……然爲國之要,在於刑法。刑急則人殘,法寬則失罪。務令折中,稱朕意焉。”稍事比較可知,二書史源相同,且《御覽》所引詳于《舊唐書》。“法急則人殘,法寬則失罪“,《御覽》前“法”作“刑”。今按,揆諸文意,上文稱治國之要在刑法,下文分述刑、法,“刑急則人殘,法寬則失罪”,文從字順,層次分明。當從《御覽》,《舊唐書》前“法”應爲“刑”之誤。

 

33. 卷九一《袁恕己傳》,9/2943

     後與敬暉等累遭貶黜,流於環州。尋爲周利貞所逼,飲野葛汁數升,恕己常服黃金,飲毒發,憤悶,以手掘地,取土而食,爪甲殆盡,竟不死,乃擊殺之。

何以“飲毒發”而食毒人竟爾不絕,必待擊殺方死,殊難索解。《御覽》卷九九○(4/4381)云:“袁恕己與敬暉等累被貶黜,流於環州。尋周利用[貞]左右逼令飲野葛汁數升,不死。因擊殺之。恕己素服黃金,故毒藥不發。”原來是因爲袁恕己常服食黃金,使野葛汁的毒性無法發作,故爾不死,最終不得已而“擊殺之”。文中所述掘地、食土等諸種“憤悶”情狀,也都是因“飲毒不發”而致。當從《御覽》,點校本《舊唐書》“飲毒發”[21]之“發”上誤奪“不”字,遂使文義扞格不通[22]。

 

34. 卷一○五《楊愼矜傳》,10/3225

     時太平且久,御府財物山積,以爲經楊卿者,無不精好,每歲勾剝省便出錢數百萬貫。

太平且久,《御覽》卷二三二(2/1104)“且”作“日”。當以《御覽》文意爲長,《舊唐書》“且”應爲“日”之訛文。

 

35. 卷一一八《元載傳》,10/3411

    又於近郊起亭榭,所至之處,帷帳什器,皆於宿設,儲不改供。

皆於宿設,文義殊嫌含混。《御覽》卷四九三(3/2257)作“所至之處,帷帳什器,皆如宿設,儲不改供。”“皆如宿設”,文意較“皆於宿設”爲長。《新唐書》卷一四五《元載傳》稱:“近郊作觀榭,帳帟什器,不徙而供。”正與《御覽》同義。當從《御覽》,疑《舊唐書》“皆於宿設”之“於”應爲“如”之誤字。

 

36. 卷一一八《王縉傳》,10/3418

    又設高祖已下七聖神座,備幡節、龍傘、衣裳之制,各書尊號於幡上以識之,舁出內,陳於寺觀。

《御覽》卷三二(1/152)與本條完全相同,唯“舁出內”下多一“庭”字。 《新唐書》卷一四五《王縉傳》:“設高祖已下七聖位,幡節、衣冠皆具,各以帝號識其幡,自禁內分詣道佛祠。”“禁內”與“內庭”同義。當以《御覽》文意更爲完足,《舊唐書》“內”下應據補“庭”字。

 

37. 卷一一九《楊綰傳》,10/3434

    今欲依古制鄉舉里選,猶恐取士之未盡也,請兼廣學校,以弘訓誘。

取士之未盡,《御覽》卷六二九(3/2817)作“取士之道未盡”。《唐會要》卷七六“孝廉舉”亦作“今依古制,恐取士之道未盡。”當從《御覽》,《舊唐書》“之”下奪“道”字。

 

38. 卷一三○《李泌傳》,11/3623

    初,肅宗重陰陽祠祝之說,用妖人王璵爲宰相,或命巫媼乘驛行郡縣以爲厭勝。凡有所興造功役,動牽禁忌。而黎幹用左道位至尹京。嘗內集衆工,編刺珠繡爲御衣,既成而焚之,以爲禳禬,且無虛月。德宗在東宮,頗知其事……

今按,據《舊唐書》卷一一八《黎幹傳》,黎幹任京兆尹在唐代宗大曆八年至十三年之間,且下文明言“德宗在東宮”,黎幹以下諸事不當置於肅宗名下。《御覽》卷七三五(3/3257)本條稱:“肅宗重陰陽鬼神之事,或命巫媼乘駟行郡縣,爲厭勝之術。有祆人王璵,遂以左道爲相。代宗亦篤信之,凡所築,動牽禁忌,而姧人黎幹得以左道尹京。又內集衆工,編刺珠繡爲御衣,既成而焚之,爲禳除法,且無虛月。”《舊唐書》“凡有所興造功役”句前奪“代宗亦篤信之”六字,遂使代宗事誤植于肅宗名下。

 

39. 卷一三三《李晟傳》,11/3662

    晟乃踰漏天,拔飛越,廓清肅寧三城,絕大渡河,獲首虜千餘級,虜乃引退,因留成都數月而還。

點校本在“漏天”、“飛越”、“肅寧”下標地名號,意即李晟踰越漏天,攻克飛越,並掃清了肅寧等三城。但《御覽》卷三二五(2/1496)載:“晟乃踰漏天,攻拔飛越、廊[廓]清、肅寧三城,絕大渡河,獲虜首千餘級,虜乃引去。因留成都數月而還。”《冊府》卷三五九亦作“攻拔飛越、廓清、肅寧三城”,《新唐書》卷一五四《李晟傳》稱:“踰漏天,拔飛越等三城。”則三城者飛越、廓清、肅寧,點校本因《舊唐書》省略“攻拔”之“攻”,遂致誤解原文。又,“首虜”,《御覽》作“虜首”,姑存疑。

 

 

40. 卷一三三《李晟傳》,11/3663

    晟留趙州三日,與孝忠兵合,北略恒州,圍朱滔將鄭景濟於清苑,決水以灌之。田悅、王武俊皆遣兵來救,戰於白樓。賊犯義武軍,稍却,晟引步騎擊破之,晟所乘馬連中流矢。

《御覽》卷三一三(2/1440)本段與《舊唐書》同,唯“晟所乘馬連中流矢”作“景濟所乘馬連中流矢”。今按,時李晟擊破敵軍,乘馬“連中流矢”者,指鄭景濟敗狀言。據上下文意,應以《御覽》爲是,疑《舊唐書》因編次失誤,遂將鄭景濟事植于李晟名下。

 

41. 卷一三三《李愬傳》,11/3680

    由是愬乘其無備,十月,將襲蔡州。其月七日,使判官鄭澥告師期於裴度。十日夜,以李祐帥突將三千爲先鋒,李忠義副之……

“其月七日”,《御覽》卷三一六(2/1457)作“先七日”。《通鑒》卷一四○元和十二年附《考異》稱:“《舊·愬傳》曰:‘其月七日,使判官鄭澥告期於裴度。十日夜……’《實錄》曰:‘愬以十月將襲蔡州,先七日,使判官鄭澥告師期於裴度。’按先七日,即是《平蔡錄》所云‘八月甲子’也;而《愬傳》誤云‘七日’。而又云‘十日夜帥軍行’,亦誤。”當從《考異》及《御覽》,《舊唐書》誤。

 

42. 卷一五七《郗士美傳》,13/4146-4147

    及朝廷討王承宗,士美遣兵馬使王獻領勁兵一萬爲前鋒……士美親鼓之。兵既合,而賊軍大敗,下三營,環柏鄉,屢以捷聞。上大悅,曰:“吾故知士美能辦吾事。”

 故知,《御覽》卷二九六(2/1366)及《冊府》卷一四八俱作“固知”。《新唐書》卷一四三《郗士美傳》亦作“固知士美能辦吾事”。當以《御覽》及《冊府》爲是,《舊唐書》蓋涉“故”、“固”音近而誤。

 

43. 卷一五七《王彥威傳》,13/4156

    嘗紫宸廷奏曰:“臣自計司按見管錢穀文簿,皆量入以爲出,使經費必足,無所刻削……”

“臣自計司”句文意不通。《御覽》卷三三二(2/1527)亦載彥威語曰:“臣自掌計司,按見管錢穀文簿,皆量入以爲出,使經費必足,無所刻削……”《舊唐書》“自”下當奪“掌”字,標點亦連帶而誤。

 

44. 卷一六五《溫造傳》,13/4317

    又聞近日已來,應合[23]導從官,事力多者,街衢之中,行李太過。自今後,傳呼前後,不過三百步。”

事力多者,《御覽》卷二二三(2/1063)及《唐大詔令集》卷一○一《條貫兩省台官導從敕》俱作“手力多者”,手力是唐時官給雜役,如德宗時規定,十六衛將軍各給手力七至三人不等[24]。遞送內外官員家口,也要根據品級提供手力[25]。“事力”不詞,當從《御覽》及諸書,《舊唐書》“事力”爲“手力”之誤。

 

45. 卷一六九《王璠傳》,13/4406

    恃逢吉之勢,稍橫。嘗與左仆射李絳相遇於街,交車而不避,絳上疏論之曰:“……今或有仆射初除,就中丞院門相看,即與欲參何殊……”

即與欲參何殊,《御覽》卷二一一(2/1012)作“即與就參何殊”。詳以上下文意,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欲”爲“就”之誤字。

 

46. 卷一七二《令狐緒傳》,14/4465

    緒以蔭授官,歷隨、壽、汝三郡刺史。在汝州日,有能政,郡人請立碑頌德。緒以弟綯在輔弼,上言曰:“……臣伏覩詔書,以臣刺汝州日,粗立政勞,吏民求立碑頌,尋乞追罷。臣任隨州日,郡人乞留,得上下考。及轉河南少尹,加金紫。此名已聞於日下,不必更立碑頌,乞賜寢停。”宣宗嘉其意,從之。

以臣刺汝州日,《御覽》卷二五八(2/1211)本條作“以臣刺壽州日”。今按,這是令狐緒推辭汝州吏民請立碑頌的表文。文中追敍自己擔任隨、壽二州刺史時,郡人已有請立碑頌之事,而且自己的政績已爲朝廷聞知,所以沒有必要再立碑頌。“尋乞追罷”云云,表明事在任汝州刺史之前,如依《舊唐書》作“刺汝州日”,則文理扞格不通,應從《御覽》作“壽州”爲是。

 

47. 卷一八四《魚朝恩傳》,15/4764

    上優遇之,加判國子監事,光祿、鴻臚、禮賓、內飛龍、閑廄等使。赴國子監視事,特詔宰臣、百僚、六軍將軍送上,京兆府造食,教坊賜樂。

“特詔宰臣、百僚、六軍將軍送上”句,殊難索解。《御覽》卷八四八(4/3793)本條稱:“永泰中,軍容使魚朝恩加內侍監,判國子監事。丁未,詔魚朝恩赴國子監視事,將令宰相、大臣及常參並六軍將軍於國子監送,上仍令京兆府造食,出教坊樂以寵之。”《舊唐書》“六軍將軍送上,京兆府造食”句,“上”下當奪“仍令”二字,字從下句,標點亦連帶而誤。

 

48. 卷一八五上《韋景駿傳》,15/4797

    神龍中,累轉肥鄉令……及去任,人吏立碑頌德……累轉趙州長史,路由肥鄉,人吏驚喜,競來犒餞,留連經日。有童稚數人,年甫十餘歲,亦在其中。景駿謂曰:“計吾爲此令時,汝輩未生,既無舊恩,何慇懃之甚也?”咸對曰:“此間長宿傳說,縣中廨宇、學堂、館舍、隄橋,並是明公遺跡。將謂古人,不意親得瞻覩,不覺欣戀倍於常也。”

 此間長宿傳說,《御覽》卷二六八(2/1254)“此間”作“比聞”,文意較《舊唐書》爲長。《冊府》卷七○二亦正作“比聞”,疑《舊唐書》因涉形近而誤。

 

49. 卷一八五下《呂諲傳》,15/4824

    先是,張惟一爲荊州長史,已爲防禦使,陳希昂爲司馬。希昂,衡州酋帥,家兵千人在部下,自爲藩衛。

“張惟一爲荊州長史,已爲防禦使,陳希昂爲司馬”句,頗嫌雜沓含混,不知所云。《御覽》卷二六三(2/1233)本條稱:“張惟一爲荊州長史,以防禦使陳希昂爲司馬。希昂,衡州酋帥,家兵千人在部下,自爲藩衛。”《新唐書》卷一四○《呂諲傳》:“初,荊州長史張惟一以衡州蠻酋陳希昂爲司馬”,與《御覽》文義同。疑《舊唐書》“已爲防禦使”之“已”爲“以”之訛文。初涉音近,訛“以”爲“已”,又因文意不貫,復於“已”下妄加“爲”字,遂去眞愈遠。當從《御覽》作“以防禦使陳希昂爲司馬”,標點亦連帶而誤。

 

50. 卷一八五下《蕭定傳》,15/4826

    大暦中,有司條天下牧守課績,唯定與常州刺史蕭復、豪州刺史張鎰爲理行第一。其勤農桑,均賦稅,逋亡歸復,戶口增加,定又冠焉。

勤農桑,《御覽》卷二五八(2/1209)“勤”作“勸”。今按,刺史所職不在自“勤”農桑,《新唐書》卷一○一《蕭定傳》稱“而劭桑稼,均賦稅,業徠遊口,在鎰、復右。”“劭桑稼”,正與《御覽》“勸農桑”同義。當從《御覽》,《舊唐書》當涉形近,訛“勸”爲“勤”。

 

51. 卷一八七下《李景讓傳》,15/4891

    今朝廷公卿以至庶人,據《開元禮》,外祖父母及親舅喪服,小功五月,若親伯叔親兄弟即服齊縗周年,所以疏其外而密於內也。

外祖父母及親舅喪服小功五月,《御覽》卷二二五(2/1068)作“外祖父母及親舅喪,止服小功五月”,與下句“若親伯叔親兄弟,即服齊縗周年”適相符契。當從《御覽》,《舊唐書》“服”上脫“止”字,字從下文,標點亦誤。

 

52. 卷一八七下《辛讜傳》,15/4914

    時兩淮郡縣皆陷,慆守臨淮久之,援軍雖集,賊未解圍。時讜寓居廣陵,乃仗劔挐小艇趍泗口,貫城柵入城見慆。

貫城柵,《御覽》卷三二五(2/1496)作“貫賊柵”。今按,《舊唐書》及《御覽》下文俱稱辛讜出城求得救兵,又復“夜半斬賊柵,大呼,由水門而入”,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城”應爲“賊”字之誤。

 

53. 卷一九○中《席豫傳》,15/5035

    席豫,襄陽人,湖州刺史固七世孫,徙家河南。

湖州刺史固七世孫,《御覽》卷二一六(2/1031)作“周湖州刺史固七世孫”。席固,《周書》卷四四有傳。當從《御覽》,《舊唐書》“湖州刺史”上誤奪“周”字。

 

54. 卷一九○中《李邕傳》,15/5040

    及中宗即位,以妖人鄭普思爲祕書監,邕上書諫曰:“……唯堯、舜二帝,自古稱聖,臣觀所得,故在人事,敦睦九族,平章百姓,不聞以鬼神之道理天下。伏願陛下察之,則天下幸甚。”

“臣觀所得,故在人事”句,文義未安。《御覽》卷二二三(2/1062)“得”作“行”,較《舊唐書》爲長。《新唐書》卷二○二《李邕傳》也稱:“自古堯、舜稱聖者,臣觀所以行,皆在人事”,正與《御覽》同義,《舊唐書》“得”當爲“行”之誤字。

 

    55. 卷一九○下《李華傳》,15/5048

     華嘗爲《魯山令元德秀墓碑》,顔眞卿書,李陽冰篆額,後人爭模寫之,號爲“四絕碑”。

 李華文、顔眞卿書、李陽冰篆額,數止爲三,不當稱爲“四絕”。《御覽》卷五八九(3/2652)本條正作“三絕碑”,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四”爲“三”之誤。

 

56. 卷一九六上《吐蕃傳》,16/5222

    太宗伐遼東還,遣祿東贊來賀,奉表曰:“……夷狄纔聞陛下發駕,少進之間,已聞歸國。鴈飛迅越,不及陛下速疾。奴忝預子壻,喜百常夷。”

“少進之間”,文意不明。《御覽》卷九一九(4/4077)“進”作“選”,《冊府》卷九七○與《御覽》同。當從《御覽》,《舊唐書》“進”應爲“選”之訛字。

 

57. 卷一九七《眞臘國傳》,16/5271

    風俗被服與林邑同。地饒瘴癘毒。海中大魚有時半出,望之如山。

今按,“地饒瘴癘毒”,文氣未盡。《御覽》卷九三五(4/4154)作“地饒瘴癘毒(原注:音適)”《舊唐書》當奪“”字。

 

58. 卷一九七《訶陵國傳》,16/5273

     俗以椰樹花爲酒,其樹生花,長三尺餘,大如人膊,割之取汁以成酒,味甘,飲之亦醉。

 今按:異花或可“大如人膊”,但何以“割以取汁”,殊不可解。《御覽》卷九七二(4/4309)稱:“其樹生花,長三尺餘,實大如人脛,割之取汁以成酒,味甘,飲之亦醉。”割者非“花”乃“實”,《新唐書》卷二二二下《訶陵國傳》作“以柳花、椰子爲酒”,柳花未知何指,椰子則正與《御覽》同。《舊唐書》“大如人膊” [26]上當誤奪“實”字。

 

59. 卷一九七《南詔傳》,16/5282

    歲中,三使皆至京師,且曰:“牟尋請歸大國,永爲藩國。所獻生金,以喻向北之意如金也;丹砂,示其赤心耳。”

向北之意如金,《御覽》卷八一○(4/3600)作“向化之意堅如金”,文意較《舊唐書》爲長,《舊唐書》“北”當爲“化”之形訛,且在“意”下奪“堅”字。

 

60. 卷一九八《康國傳》,16/5310

    枝庶皆以昭武爲姓氏,不忘本也。

“以昭武爲姓氏”之“姓氏”,文字重沓,頗不類當時人語。《御覽》卷三六二(2/1666)本條作“枝庶皆以昭武爲姓,示不忘本也。”《舊唐書》涉音近而訛“氏”爲“示”[27],字從下句,標點亦連帶而誤。

 

61. 卷一九九下《鐵勒傳》

    十五年,太宗幸洛陽,將有事於太山,夷男謀於其國……因命其子大度設勒兵二十萬,屯白道川,據善陽嶺以擊思摩之部。

《御覽》卷二八九(2/1336)稱:“貞觀中,北狄鐵勒薛延陀發同羅、仆骨、廻紇等衆,合二十萬,度漢屯白道川,據善陽嶺,以擊突厥可汗李思摩之部。”稍事比較可知,二者史源相同,惟《舊唐書》在編次史料時,將“度漢屯白道川”,誤作“屯白道川”,遂致記述失實。

 

62. 卷二○○上《史思明傳》,16/5379

    肅宗大悅,封歸義王、范陽長史、御史大夫、河北節度使,朝義已下並爲列卿,秀巖雲中太守,以其男如岳等七人爲大官。使內侍李思敬、將軍烏承恩宣慰使,令討殘賊。

“使內侍李思敬、將軍烏承恩宣慰使,令討殘賊”句,文意不通。《御覽》卷一一二(1/541)作“使內侍李思敬、將軍烏承恩宣慰,便令討殘賊。”當從《御覽》,《舊唐書》“使”爲“便”之訛文,字從下句,標點亦連帶而誤。

 

63. 卷二○○上《史思明傳》,16/5379

    四月,肅宗使烏承恩爲副使,候伺其過而殺之……有頃,承恩與思敬從上京來,宣恩命畢,將歸私第。思明留承恩且於館中,明當有所議。已令幃其所寢之牀,伏二人於其下。承恩有小男,先留范陽,思明令省其父。夜後,私於其子曰:“吾受命除此逆,明便授吾節度矣。”牀下二人呼叫而出,以告思明。

明當有所議,《御覽》卷一一二(1/541)作“思明當有所議”。“吾受命除此逆,明便授吾節度矣”,作“吾受命除此逆胡,便授吾節度矣”。《通鑒》卷二二○乾元元年正作:“夜中,承恩密謂其子曰:‘吾受命除此逆胡,當以吾爲節度使。’”《新唐書》卷二二五上《史思明傳》亦稱“吾受命除此逆胡。”當從《御覽》,《舊唐書》前“明”上奪“思”字;後“明”當爲“胡”之訛文,字從上句,標點亦連帶而誤。

 

64. 卷二○○上《史思明傳》,16/5380

    思明於魏州殺三萬人,平地流血數日,即乾元二年正月一日也。思明於魏州北設壇,僭稱爲大聖燕王,以周贄爲行軍司馬。

“平地流血數日,即乾元二年正月一日也” 云云,行文頗嫌紛雜。且前云“數日”, 後稱“正月一日”,文理亦不通。《御覽》卷一一二(1/542)作:“思明於魏州殺三萬人,平地流血,數日即乾。乾元二年正月一日也,思明於魏州北設壇,僭稱爲大聖燕王,以周贄爲行軍司馬。”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即”下奪一“乾”字,字從上句。下文“乾元二年正月一日”,爲史思明設壇稱王之日,並非在魏州殺人之日[28]。標點亦連帶而誤。

 

65. 卷二○○上《史思明傳》,16/5381

    思明曰:“我朝來語錯,今有此事。然汝殺我太疾,何不待我收長安?終事不成矣。”因急呼懷王者三……

今有此事,《御覽》卷一一二(1/543)“今”作“合”。《新唐書》卷二二五上《史思明傳》亦稱:“思明曰:‘旦日失言,宜有此。然殺我太早,使我不得至長安。’”“宜有此”者,正與《御覽》同義。循覽上下文意,當從《御覽》,《舊唐書》因涉形近,訛“合”爲“今”。

 

66. 卷二○○下《朱泚傳》,16/5388

     八日……僭即僞位,自稱大秦皇帝,號應天元年,愚智莫不憤心。

“憤心”不詞。《御覽》卷一一三(1/548)正作“愚智莫不憤怒”,《舊唐書》當是因掉“奴”留“心”而誤爲“憤心”。


其實前人在校勘、整理《舊唐書》的工作中,已經注意並大量利用了《御覽》引《唐書》的資料,尤其是羅士琳、劉文淇等人在撰著《舊唐書校勘記》時,主要就是依據了《御覽》和《冊府元龜》的記載。但是由於認識上的誤差,前代學者更多地是將《御覽》引《唐書》的資料看作是傳世《舊唐書》的“它本”,而不是與《舊唐書》同一史源的資料[29]。這種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直接影響了對《御覽》引《唐書》的利用,使得一些本來應該解決的問題,沒能得出更接近真實的結論,以致《舊唐書》中的許多錯誤或校而未定,或改而未確,甚至錯上加錯,影響了《舊唐書》的整理工作。以下試對這類問題略作舉證。

此外,前輩學者在引用《御覽》引《唐書》的資料考校《舊唐書》的錯誤時,有時沒有注意到其他史籍或《御覽》他卷與引證條目相關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僅有助於對《舊唐書》錯誤的定讞,也從一個側面進一步證實了《御覽》引《唐書》的重要史料價值。本節中對這種情況也附帶略作討論。

   

1. 卷一《高祖本紀》,1/13

        夏四月己未,舊宅改爲通義宮,……賜從官帛各有差。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沈本‘舊宅’上有‘通義里’三字,王氏鳴盛云:‘校本‘舊宅’上有‘幸’字,是。按:《冊府》(十四)[30]四月,幸龍潛宮,舊宅改爲通義宮。又(一百十三)夏四月乙未,幸故宅,改明(當作名)通義宮。”今按:《御覽》卷一○八(1/521)引《唐書》正作“幸舊宅,改爲通義宮……賜從官帛各有差。”舊宅因高祖臨幸而改名,有“幸”字,下文“從官”始有著落。《舊唐書》奪“幸”字。

 

2. 卷二《太宗本紀》上,1/27

    建德列陣,自辰至午,兵士饑倦,皆坐列,又爭飲水,逡巡斂退。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逡巡斂退,《御覽》(二百八十九,2/1335)[31] ‘斂’作‘欲’,《通鑒》同。”今按:《御覽》卷一○九(1/524)亦正作“欲”,“逡巡斂退”不詞,《舊唐書》“斂”當是“欲”之形訛。

 

3. 卷二《太宗本紀》上,1/31

    朝臣多有諫者,曰:“先王制法,有以兵刃至御所者刑之,所以防萌杜漸,備不虞也。今引裨卒之人,彎弧縱矢於軒陛之側……”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今引裨卒之人,《御覽》(二九七,2/1370)作:‘不宜引卑碎之人’。”今按,《通鑒》卷一九三武德九年條亦稱:“今使卑碎之人張弓矢於軒陛之側。”“裨卒”不詞,當從《御覽》及《通鑒》作“卑碎”。

 

4. 卷七《睿宗本紀》,1/153

    甲辰,少帝詔曰:“……叔父相王,高宗之子……神龍之初,已有明旨,將立太弟,以爲副君……欽奉前懷,願遵理命。上申天聖之旨,下遂蒼生之心……擇今日,請叔父相王即皇帝位……”相王上表讓曰……制答曰:“皇極大寶,天下至公,王者臨之,蓋非獲已。王先聖舊意,蒼生推仰,龍光紫宸,貴允係望。請遵前旨,勿或讓推。”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上申天聖之旨,《御覽》(卷百十,1/531)作‘上申先聖之旨。’”[32]今按,“先聖之旨”,是指上文“神龍之初,將立太帝”事言,下文“先聖舊意”,正同此義。《唐大詔令集》卷三八《溫王遜位制》作“上申先帝之意”,可證。當從《御覽》及《詔令集》,《舊唐書》“天聖”蓋因“先”“天”形近而誤。

又,《舊唐書》“擇今日”,《御覽》作“起今日”,上引《溫王遜位制》及《冊府》卷一○亦作“起”,文意較“擇”爲長,《校勘記》失校。

 

5. 卷八《玄宗本紀》上,1/167

    制曰:“……第三子平王基孝而克忠……”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第三子平王基,錢氏大昕云,明皇本名隆基,而制詞但稱‘基’一字。王氏鳴盛云,元宗名皆作基,校本皆作‘某’者,校者從宋板也。作‘基’乃明人所改。其實二名單稱下一字,在唐雖已間一有之,然畢竟草野不曉事人所爲,唐時朝廷宮掖未必有此。”今按,《舊唐書》本卷下文引制文中亦多作“基”,如“皇太子基仁孝因心”、“皇太子基有大功於天地”等,《御覽》卷一一一(1/533)正作“皇太子某”,諸人失引。又,《唐大詔令集》卷三○《睿宗命皇太子即位詔》亦作“皇太子某有大功於天地”。益可證作“某”是,“基”確爲後人妄改。

 

6. 卷八《玄宗本紀》上,1/169

    先天二年七月三日,尚書左仆射竇懷貞……等與太平公主同謀,期以其月四日以羽林軍作亂。上密知之,因以中旨告岐王范、薛王業、兵部尚書郭元振、將軍王毛仲,取閑廄馬及家人三百餘人……執蕭至忠、岑羲於朝堂,皆斬之。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將軍王毛仲’下,《御覽》(百十一,1/534)又有‘少監姜皎中書侍郎王琚吏部侍郎崔日用等定計因毛仲’二十三字。”[33]今按,《通鑒》卷二一○開元元年亦稱:“上乃與岐王范、薛王業、郭元振及龍武將軍王毛仲、殿中少監姜皎、太仆少卿李令問、尚乘奉御王守一、內給高力士、果毅李守德等定計誅之……甲子,上因王毛仲取閑廄馬及兵三百餘人……執蕭至忠、羲於朝堂,皆斬之。”所列具體人數微有差異,但敍事與《御覽》完全一致。比較《御覽》可知,《舊唐書》必是因“王毛仲”前後復出,誤脫漏“將軍王毛仲”以下二十三字,遂使唐玄宗與衆人謀議之事,與王毛仲取閑廄馬事混而爲一。

 

7. 卷一一《代宗本紀》,2/302

    夏四月戊申,乾陵上仙觀天尊殿有雙鵲銜紫泥補殿之隙缺,凡一十五處。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御覽》(九百二十一,4/4085)‘乾陵上仙觀三尊殿有雙鵲啣柴及泥補葺殿之隙壞凡一十五處[34],《冊府》(二十五)及(三十七)俱同。’”今按,《舊唐書》卷三七《五行志》亦作“銜泥及柴”。當從《御覽》及諸書,《代宗本紀》“紫泥”之“紫”爲“柴”之形訛。

 

8. 卷一三《德宗本紀》下,2/367

    貞元五年正月壬辰朔,詔曰:“四序嘉辰,歷代增置,漢宗上巳,晉紀重陽。或說禳除,雖因舊俗,與衆共樂,咸合當時……”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咸合當時’,《冊府》(六十)‘咸’作‘誠’,‘合’作‘洽’《御覽》(三十,1/141)同。”今按,《唐會要》卷二九“節日”、《唐大詔令集》卷八○《以二月一日爲中和節敕》亦同作“誠洽”,當從《御覽》及諸書,疑《舊唐書》因掉漏偏旁,又改“成”爲“咸”,從而誤“誠洽”爲“咸合”。

 

9. 卷一三《德宗本紀》下,2/385

    癸未,廻紇、南詔、劍南西山國女國王並來朝賀。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詔劍南西山國’,《御覽》(百十三,1/547)‘國’上有‘八’字,是。”今按,《舊唐書》卷一四○《韋臯傳》,貞元九年,韋臯曾招撫西山羌八國入貢,而且他本人也在貞元十一年“加統押近界諸蠻、西山八國兼雲南安撫等使。”[35]當從《御覽》及《校勘記》,《德宗本紀》“西山”下奪“八”字,標點亦連帶而誤。

 

10. 卷一八下《宣宗本紀》下,2/633

    三月,試宏詞舉人,漏泄題目,爲御史台所劾……考試官刑部郎中唐枝出爲處州刺史……

《舊唐書校勘記》卷二九:“刑部郎中唐枝,《御覽》(六百二十九,3/2819)‘枝’作‘扶’。出爲處州刺史,《御覽》‘處’作‘虔’。《冊府》百五十三亦作‘虔’。”今按,《東觀奏記》卷下、《唐會要》卷七六“制科舉”、《登科記考》卷二二俱作“虔州”。當從《御覽》,《舊唐書》“處”爲“虔”之訛字。

又,唐枝,《唐會要》、《登科記考》同《御覽》作“唐扶”,《東觀奏記》作“唐技”。今按,《舊唐書》卷一七下《文宗本紀》下、《舊唐書》卷一九○下《唐次傳》唐扶附傳,唐扶在文宗開成四年就已卒于福建觀察使任上,諸書“唐扶”必誤。據《舊唐書·唐次傳》唐枝附傳,枝與唐次之子唐扶、唐持等爲從兄弟,依唐氏兄弟起名規律,應以《東觀奏記》之“唐技”爲是,《宣宗本紀》及本傳之“枝”,俱是“技”之形訛。

 

11. 卷二三《禮儀志》三,3/891

    登封壇南有槲樹,大赦日於其杪置金雞樹。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一:“於其杪置金雞樹,‘樹’字疑衍。”點校本“校勘記”在“金雞樹”下引《舊唐書校勘記》本條入注,無異議。今按:《御覽》卷九六一(4/4266)云:“萬歲登封元年春,封嵩山,御朝覲壇,受朝賀。登封壇南有槲樹,大赦日於其杪置金雞,改名爲金雞樹。”兩相比較,“樹”字非衍文,《舊唐書》因涉二“金雞” 復出,奪“改名爲金雞”五字,《舊唐書》及兩“校勘記”俱誤。

 

 

12. 卷二四《禮儀志》四,3/916

    貞觀十四年三月丁丑,太宗幸國子學,親觀釋奠。祭酒孔穎達講《孝經》,太宗問穎達曰……制旨駁之曰……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一:“孔穎達講孝經太宗問穎曰,《御覽》(六百十五,3/2766)引作‘孔穎達講《孝經》,右庶子趙弘智問之曰’。”今按,《冊府》卷五九九亦稱“右庶子趙弘智問之曰”云云,與《御覽》完全相同。《舊唐書》或是因爲下文有太宗“制旨”,在編次史事時,將趙弘智問難之語,誤當成了太宗本人發問。

 

13. 卷二四《禮儀志》四,3/917

    制旨駁之曰:“朕聞《家語》云:曾晳使曾參鋤瓜,而誤斷其本,晳怒,援大杖以擊其背,手仆地,絕而復蘇……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一:“手仆地,《御覽》(六百十五,3/2766)作‘稱手仆地’。沈本‘手’作‘身’。”點校本“校勘記”也在“手仆地”下稱:“此句文字疑有誤。《冊府》卷四○作‘應手仆地’,《合鈔》卷二八《禮志》作‘身仆地’。”今按,影宋本《御覽》卷六一五(3/2766)作“參手撲地”,《冊府》卷五九九作“曾子仆地”,正與《御覽》相合。《舊唐書》誤奪 “參”字,兩“校勘記”俱未得要領。

 

14. 卷二四《禮儀志》四,3/919

    二十六年正月,敕:“諸州鄉貢見訖,令引就國子監謁先師……弘文、崇文兩館及監內得舉人,亦聽預焉。”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一:“及監內得舉人,《唐會要》(五十三)無‘得’字,又於(七十六)作‘及監內得解舉人’。《通典》(五十三)作‘及監內學生’。”今按,《御覽》卷六二九(3/2816)正作“兩館及監內得解舉人”,《舊唐書》“得”下誤奪 “解”字。

 

15. 卷二四《禮儀志》四,3/919

    其日,祀先聖已下,如釋典之禮。青宮五品已下及朝集使,就監觀禮。遂爲常式,每年行之至今。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一:“青宮五品已下,《唐會要》(三十六)‘青’作‘清’。”點校本“校勘記”亦稱:“青宮五品已下,‘青宮’疑爲‘清官’之誤。”今按:《御覽》卷六二九(3/2816)及《唐會要》卷七六“緣舉雜錄”俱作“清官”,《冊府》卷五○作“朝請官”。當從《冊府》,“青宮”、“清官”俱爲“朝請官”之誤,“校勘記”所疑非是。

又,“五品已下”,《御覽》及《唐會要》、《冊府》俱作“五品已上”,揆諸文意,當以諸書爲是,《舊唐書》“下”當是“上”之誤字。兩“校勘記”俱漏校。

 

16. 卷三七《五行志》,4/1371

    貞觀中,汾州言青龍見,吐物在空中,有光明如火。墮地,地陷,掘之得玄金,廣尺,長七寸。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九:“《御覽》(九百二十九,4/4130)同《通考》(三百十二)作‘八年,汾州言青龍、白龍見。白龍吐物在空中’。”[36]今按,《唐會要》卷二八“祥瑞”亦作“青龍、白龍見,白龍吐物”,《舊唐書》編次失誤。又,《舊唐書》“廣尺,長七寸”,《御覽》作“形圓,斜廣尺餘,高六七寸。”既然形圓且“廣”尺,則無“長”可言,《舊唐書》“長七寸”之“長”,當亦從《御覽》作“高”爲宜。《校勘記》失校。

 

17. 卷三七《五行志》,4/1376

    元和小兒謠云:“打麥打麥三三三。”乃轉身曰:“舞了也。”及武元衡爲盜所害,是元和十年六月三日。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九:“按《御覽》(八百三十八,4/3744)載:‘元和九年六月三日,宰臣武元衡爲盜所害。先是,長安謠曰:打麥麥打三三三,既而旋其袖曰:舞了也。解者謂,打麥者,打麥時也;麥打者,蓋謂闇中突擊也;三三三,謂六月三日也;舞了者,謂元衡之卒也。’”今按,《舊唐書》卷一五八《武元衡傳》亦作“打麥麥打三三三”,當從《御覽》及本傳,《五行志》之“打麥打麥”當爲“打麥麥打”之誤。

 

18. 卷四八《食貨志》,6/2128

    貞元九年正月,初稅茶……自此每歲得錢四十萬貫。然稅無虛歲,遭水旱處亦未嘗以錢拯贍。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亦未嘗以錢拯瞻,按,《御覽》(八百六十七,4/3843)‘錢’上有‘茶稅’二字,《通考》(十八)亦有‘稅’字,是。”今按,“然稅無虛歲”,《御覽》亦作 “然稅茶無虛歲”,較《舊唐書》文意更爲明晰。

又,《舊唐書校勘記》稱:“初稅茶,《唐會要》(八十四)、《御覽》、《通考》‘初’作‘復’。按建中時,已從趙贊之議稅茶矣。後出奉天,乃悼悔下詔,亟罷之。至是從張滂奏,復稅茶,當從《通考》。”今按,影宋本《御覽》、《唐會要》卷八四“雜稅”本條均正作“貞元九年正月,初稅茶”,不作“復”,《校勘記》誤。

 

19. 卷五一《中宗韋庶人傳》,7/2171-2172

    及中宗復立爲太子,又立后爲妃。時昭容上官氏常勸后行則天故事,乃上表請天下士庶爲出母服喪三年。

今按,前稱立爲“妃”,而下文徑以“后”相稱,上下殊失照應。《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二本條校記稱:“又立后爲妃,《冊府》(一百八十)作‘神龍初,立妃韋氏爲后。’”今按,立妃、立后,自是二事,《校勘記》雖對《舊唐書》文氣不貫有所覺察,但《冊府》本條與立妃無涉,仍未中鵠的。《御覽》卷一四一(1/687)本條“及中宗復立爲太子,又立后爲妃,中興初,復立爲皇后。帝在房州時……”當應據《御覽》,在“又立后爲妃”下補“中興初復立爲皇后”數字,前後文意始能相貫,《舊唐書》當有奪文。

 

20. 卷六一《竇威傳》,7/2364

    武德元年,拜內史令,威奏議雍容,多引古爲諭,高祖甚親重之。或引入臥內,常爲膝席。

“常爲膝席”文意未安。《舊唐書校勘記》卷三四:“常爲膝席,張氏宗泰云,據文義當作‘常與接膝’方順。”今按,《御覽》卷四七○(3/2160)載此事稱:“竇威拜內史令。威奏議雍容,多引古爲證,高祖甚親重之。或引入臥內,帝爲前席。”本條與《舊唐書》出於同一史源,“常爲膝席”當是“帝爲前席”的訛文,張宗泰臆改爲“常與接膝”,亦不確。

 

21. 卷六三《蕭瑀傳》,7/2400

     高祖常有敕而中書不時宣行,高祖責其遲,瑀曰:“臣大業之日,見內史宣敕,或前後相乖者,百司行之,不知何所承用。所謂易必在前,難必在後。臣在中書日久……比每受一敕,臣必勘審,使與前敕不相乖背者,始敢宣行。遲晚之愆,實由於此。”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四:“所謂易必在前,《御覽》(二百三十,2/1046)‘必’作‘雖’,《通典》(二十一)同。”今按,詳繹上下文意,《舊唐書》“易必在前”之“必”應爲“雖”之誤。又,《舊唐書》“責其遲”,《御覽》與《通典》俱作“責其遲由”。《舊唐書》下文蕭瑀解釋稱“遲晚之愆,實由於此”即承“責其遲由”而來。當從《御覽》、《通典》補“由”字,文氣始能上下貫通,前後呼應,《舊唐書》當奪“由”字,《校勘記》失校。

 

22. 卷七○《岑文本傳》,8/2536

    初,武德中詔誥及軍國大事,文皆出於顔師古……時中書侍郎顔師古以譴免職,頃之,溫彥博奏曰:“師古諳練時事,長於文法,時無及者,冀蒙復用。”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六:“長於文法時無及者,《御覽》(六百三十二,3/2831)、《冊府》[37]‘法’作‘誥’。”今按,上文明謂“詔誥”皆出於師古之手,則當以“文誥”爲是。又,《新唐書》卷一○二亦正作“師古練時事,長於文誥,人少逮者,幸得復用。”《舊唐書》“法”當爲“誥”之形訛。

 

23. 卷七○《杜正倫傳》,8/2542

    太宗嘗謂侍臣曰:“朕每日坐朝,欲出一言,即思此言于百姓有利益否,所以不能多言。”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六:“所以不能多言,《冊府》(五百五十四)、《御覽》(六百三,3/2715)‘能’俱作‘敢’,是。”今按,“不能多言”與前後文意不屬,《貞觀政要》正作“不敢多言”[38],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能”爲“敢”之誤字。

 

24. 卷七二《李守素傳》,8/2584

    守素尤工譜學,自晉宋以降,四海士流及諸貴勳,華戎閥閱,莫不詳究,當時號爲“行譜”……世南但撫掌而笑,不復能答,歎曰:“行譜定可畏。”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六:“當時號爲行譜,《御覽》(六百十二,3/2752)‘行’作‘肉’,《新書》同。按,據下文許敬宗以爲非雅目,則此當從《御覽》作‘肉譜’爲是。”今按,《隋唐嘉話》卷上及《大唐新語》卷八亦俱作“肉譜”,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誤。

 

25. 卷七四《馬周傳》,8/2616

    往者貞觀之初……百姓知陛下甚愛憐之,故人人自安,曾無謗讟……而百姓皆以爲陛下不憂憐之,咸有怨言。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六:“百姓知陛下甚愛憐之,《唐文粹》(二十七)、《英華》(六百九十五)同《冊府》(五百四十二),‘愛’作‘憂’。”今按,《御覽》卷八一七(4/3635)正作“憂憐之”。又,《貞觀政要》卷六、《新唐書》卷九八《馬周傳》亦同《御覽》。此“憂憐之”與下文“不憂憐之”爲對文,當從《御覽》及諸書,《舊唐書》“愛”爲“憂”之訛文。

 

26. 卷七五《蘇世長傳》,8/2628

    從幸涇陽校獵,大獲禽獸於旌門。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七:“大獲禽獸於旌門,《冊府》(五百四十二)作‘是日大獲,陳禽獸於旌門。’《御覽》(八百三十一,4/3709)同。”今按,《御覽》卷七三九(4/3279)亦正作“陳禽獸於旌門”,《舊唐書》“禽獸”前當誤奪 “陳”字。

 

27. 卷七七《楊纂傳》,8/2673

    俄又除吏部侍郎,前後典選十餘載,銓敘人倫,稱爲允當。然而抑文雅,進酷吏,觀時任數,頗爲時論所譏。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七:“進酷吏,《冊府》(六百三十八)‘酷’作‘黠’,《御覽》(四百二十九,2/1976)同,是。”今按,《御覽》卷二一五(2/1024)亦作“黠吏”,《新唐書》卷一○六《楊纂傳》亦稱纂“有俗才,抑文雅,進黠吏,度時舞數以自進。”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酷”爲“黠”之訛文。

 

28. 卷八四《劉仁規傳》,8/2789-2790

    貞觀十四年,太宗將幸同州校獵,屬收穫未畢,仁軌上表諫曰:“……今年甘雨應時,秋稼極盛,玄黃亙野,十分纔收一二,盡力刈獲,月半猶未訖功……臣願陛下少留萬乘之尊,垂聽一介之言,退近旬日,收刈總了,則人盡暇豫,家得康寧。輿輪徐動,公私交泰。”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九:“退近旬日,《冊府》‘近’作‘正’。” [39]今按,劉仁軌表文的意思非常清楚,認爲當時正值收穫季節,大規模狩獵活動妨害農時,請求將校獵的時間稍稍推後,則公私兩便。“退近旬日”或“退正旬日”,俱未安妥。《御覽》卷八三一(4/3710)本條作“退延旬日,收刈揔了,則[人]盡閒暇,家得康寧”。《通鑒》亦載仁軌上言稱:“願少留鑾輿旬日,俟其畢務,則公私俱濟。”[40]“少留旬日”,正與“退延旬日”文意相當。《舊唐書》及《校勘記》俱誤,應從《御覽》,“近”、“正”俱是“延”之訛字。

 

29. 卷九一《袁恕己傳》,9/2942-2943

    將作少匠楊務廉素以工巧見用,中興初,恕己恐其更啓遊娛侈靡之端,言於中宗曰:“務廉致位九卿,積有歲年,苦言嘉謀,無足可紀。每宮室營構,必務其侈,若不斥之,何以廣昭聖德?”由是左授務廉陵州刺史。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九:“若[苦][41]言嘉謀,《冊府》(三一七)‘苦’作‘讜’。《御覽》(四百五十四,2/2089)作‘忠’。”[42]今按,“苦言”不詞,“讜言”、“忠言”俱通,但影宋本《御覽》作“若言嘉謀”,並不作“忠”。就字形言,《舊唐書》“苦言”當是“若言”之訛字,疑《校勘記》誤。

 

30. 卷一二二《楊朝晟傳》,11/3505

    朝晟曰:“鹽州之役,諸軍蕃戎盡知之……今請密發軍士,不十日至塞下,未三旬而功畢。”吐蕃始乘障,數日而退。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四:“不十日至塞下,《冊府》(四百十)此下有‘蕃人始知已無可奈何帝從之事畢軍還至馬嶺’。”今按,《御覽》卷三三四(2/1537)載此條,個別字句外,與《冊府》完全相同[43]。稍加比較可知,三書出自同一史源,而《舊唐書》奪以上十九字,致使文意不通。《通鑒》卷二三五貞元十三年:“二月,朝晟分軍爲三,各築一城……三月,三城成。夏四月,庚寅,楊朝晟軍還至馬嶺,吐蕃始出兵追之,相拒數日而去。”正得其義。

又,“諸軍蕃戎盡知之”,當亦應從《御覽》及《冊府》作“諸蕃戎盡知之”,疑《舊唐書》衍“軍”字。《校勘記》失校。

 

31. 卷八九《王方慶傳》,9/2897

    當時議者以爲有唐以來,治廣州者無出方慶之右。有制褒之曰:“朕以卿歷職著稱,故授此官,既美化遠聞,實副朝寄。今賜卿雜綵六十段並瑞錦等物,以彰善政也。”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九:“有制褒之曰,《御覽》(八百十五,4/3623)‘有’作‘手’。”今按,《冊府》卷六七三本條亦作“則天手制褒之”[44]。詳審制文,當以“手制”更爲妥切,《舊唐書》“有”應爲“手”之誤字。

 

32. 卷九三《王孝傑傳》,9/2977

    長壽元年,爲武威軍總管,與左武衛大將軍阿史那忠節率衆以討吐蕃,乃克復龜茲、於闐、疏勒、碎葉四鎭而還。則天大悅,謂侍臣曰:“昔貞觀中具得此蕃城,其後西陲不守,並陷吐蕃。今既復於舊,邊境自然無事。孝傑建斯功効,竭此欵誠,遂能裹足徒行,身與士卒齊力。如此忠懇,深是可嘉。”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九:“貝得此蕃城,聞本‘貝’作‘具’。按,沈氏炳震云,‘貝’二字疑誤。”今按,《御覽》卷二七六(2/1288)本條稱:“長壽初,蕃軍逼安西府,則天令武威軍緫管王孝傑、將軍阿史那忠節等率師拒之。孝傑至安西,合戰屢捷,大破蕃軍,收復龜茲、於闐、踈勒、碎葉四鎭而還。則天大悅,謂侍臣曰:“昔貞觀中俱統得此蕃域,其後西陲不守,並陷吐蕃。今既復舊,邊境自然無事。孝傑建茲功効,竭盡欵誠,遂能裹足徒行,身與士卒齊力,如此忠懇,深足可嘉。”兩相比較,當出自同一史源,“貝”、“具”俱爲“俱統”之訛文,《校勘記》及沈炳震失引《御覽》,故未中肯綮。

又,《御覽》“深足可嘉”亦較“深是可嘉”文意爲勝,疑《舊唐書》“是”爲“足”之訛文。《校勘記》失校。“蕃城”、“蕃域”意皆可通,此存疑。

 

33. 卷九六《姚崇傳》,9/3021

    聖暦初,則天謂侍臣曰:……姚元崇對曰:“自垂拱已後,被告身死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誣而死。告者特以爲功,天下號爲羅織,甚於漢之黨錮。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告者特以爲功,《御覽》(六百三十六,3/2850)‘特’作‘持’。”今按,《唐會要》卷四一“酷吏”亦稱“比破家者,皆是冤酷自誣。告者持以為功,天下號為羅織。”當從《御覽》及《唐會要》,《舊唐書》因“特”、“持”形近而致訛[45]。

 

34. 卷一○二《元行沖傳》,10/3178

    今行沖等解徵所注,勒成一家,然與先儒第乖,章句隔絕,若欲行用,竊恐未可。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一:“然與先儒第乖,《御覽》(六百十,3/2744)‘第’作‘義’。”[46]今按,《大唐新語》卷七本條亦作“義乖”。《舊唐書》“第乖”疑應爲“義乖”之誤。

 

35. 卷一二○《郭子儀傳》,11/3463

    二年二月,子儀入朝,宰相元載、王縉、仆射裴冕、京兆尹黎幹、內侍魚朝恩共出錢三十萬,置宴於子儀第,恩出羅錦二百匹,爲子儀纏頭之費,極歡而罷。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五:“內侍魚朝恩共出錢三十萬,《御覽》(八百十五,4/3623)作‘各出錢三十萬’。”今按,《冊府》卷一一○詳載此事稱“大曆二年三月丙戌,郭子儀至自河中府。癸卯,許宰臣元載、王縉及左僕射裴冕、戶部侍郎·判度支第五琦、京兆尹黎幹各出錢三十萬,宴郭子儀于子儀私第。內侍魚朝恩參其會焉。朝恩出錦三十段、綵羅五十疋、綵綾一百疋,爲子儀纏頭之費,極歡而罷。”《類說》卷二一引《大唐遺事》 “軟脚局”亦稱“郭子儀自同州歸,詔大臣就宅作軟脚局,人率三百千。”與《御覽》、《冊府》文義正同。《舊唐書》“共”應爲“各”之訛文。

 

36. 卷一二四《令狐通傳》,11/3532

    十四年,徵爲右衛將軍,制下,給事中崔植封還制書,言通前刺壽州失律,不宜遽加獎用。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四:“言通前刺壽州失律,《唐會要》(五十四)作‘言通嘗刺壽州,用兵失律,前罪未塞。’”今按,《御覽》卷二二一(2/1053)亦稱“用兵失律,前罪未塞”,與《唐會要》完全相同。“失律”一詞專用於軍戎,此稱“刺壽州失律”,殊嫌未當,《舊唐書》“失律”前當應據補“用兵”二字。“前罪未塞”四字,或是《舊唐書》刪略的內容,此存疑。

 

37. 卷一二六《李揆傳》,11/3559

    乾元初,兼禮部侍郎。揆嘗以主司取士,多不考實,徒峻其隄防,索其書策,殊未知藝不至者,文史之囿亦不能摛詞,深昧求賢之意也。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五:“文史之囿亦不能摛詞,丁氏子復云,《冊府》(四百五十六)作‘居文史之囿,亦不能摛其詞’。按,《御覽》(六百二十九,3/2817)同,惟‘詞’下有‘藻’字。”今按,《唐會要》卷七六“進士”亦作“居文史之囿,亦不能摛其詞藻’”。《新唐書》卷一五○《李揆傳》“葄枕圖史,且不能自措於詞。”正同此義。《舊唐書》“文史之囿”上誤奪“居”字。

   

38. 卷一二六《李揆傳》,11/3559

    由是數月之間,美聲上聞,未及畢事,遷中書侍郎、平章事、集賢殿崇文館大學士、修國史。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五:“丁氏子復云,‘月’,《冊府》(四百五十六)作‘日’。”今按,《御覽》卷六二九(3/2817)及《唐會要》卷七六“進士”俱作“數日之間”。此稱“未及畢事”而遷官,則當以《御覽》及諸書“數日”爲是,《舊唐書》“月”應爲“日”之訛。

 

39. 卷一三三《李愬傳》,11/3679

    忠義,亦降將也,本名憲,愬致之。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六:“愬致之,《冊府》(四百二十二)‘致’作‘改’,是也。《御覽》(二百七十九,2/1301)同。”[47]今按,《通鑒》卷一四○元和十二年亦稱:“吳秀琳以文城柵降李愬……秀琳將李憲有材勇,愬更其名曰忠義而用之。”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之“致”爲“改”之形訛。

 

40. 卷一三五《韋渠牟傳》,11/3728-3729

    旬日,遷右補闕、內供奉,僚列初不有之。在延英既對宰相,多使中貴人召渠牟於官次,同輩始注目矣。歲終,遷右諫議大夫。時延英對秉政賦之臣,晝漏率下二三刻爲常,渠牟奏事,率漏下五六刻,上笑語款狎,往往外聞。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八:“僚列初不有之,《御覽》(二百二十三,2/102)作‘僚列初輕之’。在延英,《御覽》‘在’上有‘上’字。歲終遷右諫議大夫,《御覽》‘終’作‘中’,‘右’作‘左’。秉政賦之臣,張氏宗泰云‘賦’字疑衍。按,《御覽》‘賦’上有‘財’字。”

今按,當從《御覽》“作秉政財賦之臣”,張宗泰因未參考《御覽》,所以懷疑《舊唐書》有衍文。《御覽》之史料價值於此可見。又,《新唐書》卷一六七《韋渠牟傳》亦稱“歲中,至諫議大夫”,適與《御覽》符契,疑《舊唐書》涉“終”、“中”音近而誤。

 

41. 卷一三六《齊映傳》,11/3750

    興元初,從幸梁州,每過險,映常執轡。會御馬遽駭,奔跳頗甚,帝懼傷映,令捨轡,映堅執久之,乃止。帝問其故,曰:“馬奔蹶,不過傷臣;如捨之,或犯清塵,雖臣萬死,何以塞責。”上嘉獎無已。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七:“上嘉獎無已,《御覽》(二百二十六,2/1072)‘獎’作‘歎’,《冊府》(五百十三)同。”今按,“嘉獎無已”,殊犯語病,《新唐書》卷一五○《齊映傳》作“帝嘉歎,擢給事中”,正與《御覽》相同,《舊唐書》“獎”顯爲“歎”之訛文[48]。

 

42. 卷一三八《趙憬傳》,12/3779

    上問曰:“近日起居注記何事?”憬對曰:“古者左史記言,人君動止,有實言隨即記錄,起居注是也……若不宣旨宰相,史官無以得書……”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七:“古者左史記言,《御覽》(六百四,3/2717)作‘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人君動止,有實言,《御覽》作‘人君動止,有言有事’。若不宣旨宰相,沈本‘旨’作‘自’,《御覽》、《會要》(五六)俱同。”

今按,當從《御覽》,《舊唐書》“左史”下誤奪“記事右史”四字,“宣旨”爲“宣自”之誤。這裏應該補充的是,據查,“人君動止,有言有事”,見於《唐會要》,影宋本《御覽》作“人君動止,有事、言”,疑《校勘記》誤以《唐會要》爲《御覽》,且失引“有事言”。兩相對照可知,《舊唐書》“有實言”當與《御覽》“有事言”出於同一史源,因涉“事”、“實”音近而誤。《校勘記》猶未達一間。

 

43. 卷一四八《李吉甫傳》,12/3995

    八年十月,上御延英殿,問時政記記何事。時吉甫監修國史,先對曰:“……永徽中,宰相姚璹監修國史,慮造膝之言,或不可聞,因請隨奏對而記於仗下,以授于史官,今時政記是也。”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或不可聞,沈本‘可’作‘下’。按,《會要》(六十四)等書皆作‘可’,未知沈本何據。”今按,“或不可聞”,殿本同,百衲本作“或不下聞”。又,《御覽》卷六○四(3/2717)本條及《冊府》卷五五七俱與百衲本同,作“或不下聞”,《校勘記》失檢。揆諸文意,當以“或不下聞”爲是,“可”應爲“下”之誤字。

 

44. 卷一五一《趙昌傳》,12/4063

    六年,除華州刺史,辭於麟德殿。時年八十餘,趨拜輕捷,召對詳明,上退而歎異,宣宰臣密訪其頤養之道以奏焉。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召對詳明,《御覽》(二百五十五,2/1199)、《冊府》(七百八十四、八百三十六)‘召’作‘占’,是也。”今按,《新唐書》卷一七○《趙昌傳》正作“德宗召昌問狀,時年逾七十,占對精明。”當從《御覽》及《校勘記》,《舊唐書》“召”顯爲“占”之誤字。

 

45. 卷一五二《張萬福傳》,12/4075

    李正己反,將斷江、淮路,令兵守埇橋、渦口。江、淮進奏舡千餘隻,泊渦下不敢過。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一:“江淮進奏舡千餘隻,沈本‘奏’作‘奉’,張本同,云一本作‘奏’,非。依下文改。”今按,《御覽》卷二七九(2/1299)正作“奉”,與下文“立馬岸上,發進奉舡”合,當以沈本及《御覽》“奉”字爲是。

 

46. 卷一六四《李絳傳》,13/4288

    而愚夫愚婦假時日鬼神者,欲利欺詐,參之見聞,用以刺射小近之事,神而異之。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五:“用以刺射小近之事神而異之,聞本上‘之’字作‘其’。按,《會要》(五十二)同。”今按,“用以刺射小近之事”句,文氣欠順暢,《御覽》卷七二六(3/3217)正作“小近其事”,可證聞人本及《會要》不誤。“小近其事”屬下句,標點亦連帶而誤。

 

47. 卷一六五《崔玄亮傳》,13/4313

    宰相宋申錫爲鄭注所構,獄自內起,京師震懼。崔玄亮首率諫官十四人,詣延英請對,與文宗往復數百言。文宗初不省其諫,欲置申錫於法……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五:“與文宗往復數百言文宗初不省其諫,《冊府》(五百四十七)兩‘文宗’皆作‘帝’,《御覽》(六百四十七,3/2896)脫‘初’字,‘諫’誤作‘計’。”今按,影宋本《御覽》本條作“不省其詐”,《校勘記》所引之“計”,當是“詐”之訛文。“不省其詐”者,謂文宗不省鄭注等詐構申錫之罪而言,“不省其諫”,文理未安,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之“諫”亦應爲“詐”之訛文,《校勘記》誤。

 

48. 卷一六五《溫造傳》,13/4316-4317

    敕曰:“憲官之職,在指佞觸邪,不在行李自大……其參從人則各隨本官之後,少相辟避,勿言衝突……”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五:“勿言衝突,《御覽》(二百二十三,2/1063)‘言’作‘信’。”今按,《唐大詔令集》卷一○一《條貫兩省台官導從敕》稱“少相僻避,勿任衝突”,與《御覽》文義相當。當從《御覽》,《舊唐書》之“言”,當是“信”字掉“亻”而致誤[49]。

 

49. 卷一八五上《薛大鼎傳》,15/4787-4788

     貞觀中,累轉鴻臚少卿、滄州刺史……時與瀛州刺史賈敦頤、曹州刺史鄭德本,俱有美政,河北稱爲“鐺脚刺史”。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二:“曹州刺史鄭德本,《冊府》(六百七十七)‘曹’作‘冀’。”今按,《御覽》卷一五八(2/1209)、卷七五七(4/3360)、《新唐書》卷一九七《薛大鼎傳》俱作“冀州”。既稱“河北”之“鐺脚刺史”,則諸州當在河北道,而唐曹州在河南道,與文意不合,當從《御覽》及諸書,《舊唐書》“曹”應是“冀”之形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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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吴玉贵 [标签: 旧唐书 太平御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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