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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周公载《康诰》中建立的法制体系
摘要:用公之制法。有一套完整的格局,这反映在《康诰》中。即“明德慎罚”的思想。它以“庸庸”、“祗祗”、“威威”三点为关键。其中又以“明德”为主,而“慎罚”的中心是“敬明乃罚”。“慎”是周公法制体系的主导思想。
 
  关键词:周公;《康诰》;法制
  
  周公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他对中华文明之格局有着重大的影响。夏曾佑先生曾说:“孔子之前。黄帝之后。于中国有大关系者,周公一人而已。”从当时来看,他对周初的国家政治定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武王在西周建国后之次年即逝。周王朝之种种制度,实为周公一手主持制定完善。要维护一个政权的运行,当然要制定与之相应的法制。此处专指法制而非法律者。盖法制之范围比法律大。包括了法律及操作法律之制度。周公之制法,有一完整格局,绝非仅限于律令。
  
  一
  
  周公所作之法的具体内容。今天已无从知晓。但根据《左传·文公十八年》中记有的鲁大史克对它的内容的追述。可见在春秋时期其中的条例还是可考的。现在用以研究周公法制思想的可靠材料主要是《尚书》中所收录的周公所作的诰命,尤其是《康诰》一篇,全文围绕如何在治理殷商遗民上正确使用法制的问题,以“明德慎罚”为中心,展开全面详尽的论述。内容涉及执法原则、权力监控、司法者自身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中刑慎罚、预防犯罪、重视犯罪意图和犯罪态度等观点。无论其法制体系之完备抑或其观念之时代先进性,在同时代的世界法制文明中都罕有能望其项背者。
  《康诰》是周公教导其弟康叔在治理殷民时如何正确用法的诰命。WWW.11665.COM《史记·周本纪》记载:
  “成王少,周初定天下,周公恐诸侯畔周,公乃摄行政当国。管叔、蔡叔髑弟疑周公。与武庚作乱。畔周。周公奉成王命,伐诛武庚、管叔,放蔡叔。以微子开代殷后,国于宋。颇收殷余民,以封武王少弟封为鞠康叔。”
  西周之初。如何治理前代留下的殷人,这个问题很棘手。因为殷商与周不仅是两个朝代。而且是东西两个不同的民族。它们之间不单有政治冲突。而且文化上也相冲突。殷人和周人本来是敌对人群,殷人战败后,人数还多,地也不小,还不服管制,“未戾厥心,迪屡未同”,民心不定,不受周公教化,“小人难保”,周公担心缺少政治经验的康叔不能担任起治理殷民这个任务,连作《康诰》、《酒诰》、《梓材》三诰教导他施政。其中《康诰》集中讲的是法制,《酒诰》讲的是执政者自律,《梓材》讲的是执政策略。
  三诰之中,《康诰》为首,此中大有深意。《康诰》讲治理殷民所用的法制。中心是“明德慎罚”。对殷民一方面要慎罚,另一方面,要推行教化。慎罚,是慎重地罚,不是不罚,所以要以法治理。慎罚即不罚无罪,本身也是明德。
  诰命中周公先回顾了文王的法制精神。即“明德慎罚”,推行德政,慎用刑罚;如何才能“明德慎罚”?周公认为关键在于“庸庸”、“祗祗”、“威威”,用可用之人,敬可敬之人,罚该罚之人,前两条讲的是“明德”,后一条讲的才是“慎罚”,也就是说,以施德为主,遇不可不罚之人才施罚,而且即便罚,也要非常慎重。为何“明德”为主?周公指出,文王正是以德得天下的,文王修德,“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纣以失德失天下,文王以明德得天下,天命不常,赐于有德之人。如何修德?就是要“用康保民”,“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上天是通过是否治理好民众来判断君主的德行的。但是,“小人难保”,如何治理?“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虽有德教,也只能用法制作为保障。因此,虽然全文的中心是“明德慎罚”,但在具体细节上,主要讲的还是如何“慎罚”。
  
  二
  
  要“慎罚”,就必须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制体系作为保障。可考的文献里,在西周之前,虽《皋陶漠》及一些钟鼎铭文中出现过关于“法”、“刑”的理论。但能成为体系的唯有《康诰》一家。而且它对中国法制传统思想影响之久之深,历史上能与之相比者。寥寥无几。尤其是在中国思想文明之形成期,诸子百家或史传论著所引各篇《书》中。《康诰》的文句屡屡出现,其中《左传》中竟引用了10次。由此可见当时人们对它的高度重视。
  《康诰》的法制体系包括了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
  立法之权显然属于卫国国君康叔。但他的意志并不决定法律。作为诸侯国君,他是要以维护周王朝政权的根本利益为立法之唯一导向的。“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如何才能维护王朝天命?必须保民。康叔必须要按敬天保民的原则、遵循“文王大法”来办事,“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民”,不能单凭主观意志武断行事,“勿庸以次汝封。乃汝尽逊,日时叙;惟日未有逊事。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
  周公认为要“明德慎罚”,那他是不是认为德政重要,法制不重要呢?不是。慎罚不是老子的废法思想,相反地,它体现了周公对法制的极端重视。周公承认德政不是万能的。很多情况只能用法律解决问题。说到一些滥用职权的官吏时,周公说:“亦有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这些人作威作福。大失王命,不是用德所能教育得好的,“非德用义”,必须用刑法进行惩治。
  所以,慎罚,不是不罚或者轻罚,而是慎重地使用刑罚,一方面要断定嫌犯是否有罪当罚,不罚无罪,也不放过有罪;另一方面,量刑不可过重过轻,这对司法者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为了慎罚。周公提出了一个完整的司法体系。这个体系涉及司法原则、司法内容、司法者自律,和集中司法权力四方面内容。
  周公此诰专对康叔而发,所以先从司法者方面谈起。司法者司法要“大明服”,以公正严明令人心服,首先就要严格依法按章办事,“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勿替敬典”,强调司法官应援法断狱、依法治罪,司法活动本身必须纳入严格的法律规范之中。
  其次,司法者办案。要做到“敬明乃罚”。“敬”即有高度的责任感,上要不负朝廷,“德裕乃身,不废在王命”,下要悯恤百姓,对民众之苦,要当成是自己的苦,仿佛是“恫瘰乃身”。周公为了激励康叔的责任感,先讲了文王武王艰苦创业,“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叙,乃寡兄勖,肆汝小子封,在兹东土”。希望康叔能够尽忠职守、勤奋不懈,“往尽乃心,无康好逸豫”。
  但司法者仅有高度的责任感是不够的,断案要“明”,这对于缺少政治经验的康叔来说,只能通过努力学习来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周公给康叔提供的办法是,首先要效法文王,“惟文王之敬忌”;然后要学习历史经验。遍求殷人先贤王用来安民治民的有德之言,“绍闻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衣”同“殷”,“衣德言”即“殷德言”;此外,还要虚心听取年长有德的殷人的教导,“汝丕远惟商成人,宅心知训”。以便了解当地情况。熟悉民风民情。
  周公还提出了司法者加强道德自律、道德自省和提高自身修养的问题:不能有失德之举,“勿用非谋非彝蔽时忱”,要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自省以求提高德信,“丕则敏德。用康乃心,顾乃德,远乃猷裕”即使没有什么失德的行为,也要“明乃服命,高乃听”,提高政治素养。
  从“用康民”的目的出发,周公要求司法者作到“敬明乃罚”。明确了司法官的职责,同时又列出种种办法提高其司法能力。其方案之严密科学,差不多已达到近代法制文明的程度。

  三
  
  《康诰》所建构之法制体系中的司法原则,意在“保民”。这从其司法内容中的律令可以看出。《康诰》中提出了四大罪行是严惩不赦的。其他过错则以德政教化为主,不轻易用刑。
  四大罪行中的第一条是:“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昏不畏死,罔弗憝。”寇即入室抢劫,攘是偷窃,奸指在内作乱,宄指在外作乱,寇、攘、奸、宄指的是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这种罪犯以身试法,自寻死路,一定要严惩不贷。这一条是基本所有文明刑法具备的内容,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即维护社会正义。
  第二条罪行具有伦理法的性质。“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日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公要求殷人社会遵守宗法制社会之维系关键:伦理秩序,不守者便是犯了元恶大憝,要“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本来是一种道德规范,是靠人自觉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来实现的。周公却用法律来强制执行,这在当时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有效的。宗法制度到西周初已经初步完备,社会以血缘相勾连。确立和维护血亲之问的伦常关系则是稳定社会之必要。周公用法律强制推行伦理规范。这不但是对民众道德的规范,而且是稳定社会、维护国家政治的必需之举。正如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中指出的:“社会需要一个不正常行为的概念。犯罪和惩罚标划出社会的道德界限,犯罪不仅因为它本质上的危险必须惩罚,而且因为它触犯了社会的团结,它是对‘共同良心’的打击”。在宗法制社会中,社会构成建立在以血缘相连接的家族之上。如果出现了“不孝不友”这种情况,对社会秩序的和谐、社会稳定就构成破坏,这时就必须使用社会控制。
  同时,这种控制是对等的,只要你具有父子兄弟中的一种身份。你就要遵守这个伦理规范。比如说,如果你不想履行“兄友弟恭”的规范,那除非你是独生子,这个伦理要求就因其前提不存在而自动解除。但是,你虽不需要对任何人“兄友弟恭”,任何人也没有对你承担“兄友弟恭”的义务。
  第三条法令针对的不是民众,而是阳奉阴违的官吏。“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瘰厥君;时乃引恶,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官吏们手持符节,不推行朝廷的政令,而是另行散布一套。诋毁政府形象,为自己制造声誉。这种人危害君主,误导民众,周公认为一定要迅速逮捕处死。这一条用于处置把握着国家授予的权力却心怀不轨,企图颠覆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的官员。周公认为如果出现官员造谣滋事,误导民众怨憎君主的情况,对被误导的民众可以从轻处理。对阳奉阴违的官员却绝不能放过。这样无疑减小了民众的政治压力,有利于在社会上创造比较宽松的政治环境。
  第四条法令针对的也不是民众,而是滥用职权的官吏。“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义”。做君长的不能与下级们一起为国效力,反而仗着国家给的权力作威作福,这种人周公认为都不可能用德政教化了。只能用刑罚重重处置。
  此外,据《左传》记载,昭公二十年,齐莞何忌转引周公的言辞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也”,也就是说,株连是施暴政者镇压民众最常用的手段,周公却明令禁止株连。这在东方的君主制法律中。是了不起的突破。
  
  四
  
  《康诰》中还涉及到司法权力监控的问题,所谓司法权力监控,即由专人司法,旁人不得越俎代庖,染指司法权力。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司法权力,不让窃权者有机可乘,用司法权谋求私人利益;另一方面,司法权力监控有利于加强对司法的审查和监督,司法权专人掌控,责任追究时即可以落实到人,起到了督促司法者断案严明的作用。“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日劓刑人,无或劓刖人”。除非司法官封你下令对人用刑或处死,没有人敢对人用刑或处死。周公认为司法权力必须由专人控制和负责,不让心怀不轨者窃取来谋求私利。此条中已暗蕴“司法独立”,专人掌控,余者不得干涉的思想萌芽。这个思想在《立政》一篇中发展得更加成熟:“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是违”。治狱之事由司法官专管。治理的过程直接由其向上承担责任,旁人不得干涉,甚至过问。这种思想虽然只是片言只语的总纲。没有用以维护司法独立的具体保障体系,但在三千年前。周公就已提出司法独立的观点。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个伟大的进步。
  周公同时关于具体的司法程序。对康叔也作出了相应的指导。断案时首先要根据四条律令断定嫌犯触犯的是否是不赦大罪。然后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其罪之轻重。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让犯人受到的惩罚与他的罪恶相应。周公认为。一个犯人的罪轻罪重。不单集中在罪行本身,还要看他的犯罪意图、认罪态度、是初犯还是惯犯等情况。他对康叔说:“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对初犯、过失犯罪和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宽恕;而对于故意犯罪的惯犯,认罪态度又不好。就不能不杀。
  断案的过程还需十分谨慎。“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要囚。即幽囚。幽囚的罪行都要反复考虑五、六天,甚至十几天才可以定罪。这样的谨慎小心。一方面是爱民恤狱,不能罪及无辜。另一方面也是要维护司法公正。
  这些指导虽然多为经验主义的。但周公已经认识到司法程序、司法规则的重要性。提出了一套具体的司法要则交由康叔实行,以避免司法中出现的不必要的失误。这是很有先见之明的。
  对于执法方面,周公认为,一旦认定罪行大小,就要进行处罚。严刑峻法当然要不得。但对犯人使用轻刑也不妥当。周公认为合理的措施是“中刑”。就是犯了多大的罪。就给予多大的处罚。是以他一方面认为应该以殷人的办法执殷地之法,要“罚蔽殷彝”,另一方面又认为殷刑过分严酷,不能全部使用,而是只能用其中的“义刑义杀”。不能用非谋非彝。相对于之前的商代来看,这是了不起的政治智慧。
  殷商是我国古代以酷刑闻名的朝代,《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一例殷刑即民众不小心把灰倒到了公共道路上就要砍手,“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从史料之记载来看,殷代之法以其刑罚之严苛传名后世。这是否就说明商代的法制比较发达呢?不是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一个观点——“刑罚的增减和人民距离自由的远近成正比例”。刑罚与刑法是两个概念。刑罚之严苛不但不能作为刑法先进的依据,而且就其本身来说,也不是刑律适用的标准。殷刑是不是有效的国家机器。看看商纣酷政亡国就可知道。刑律、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应以贴合其适用环境为上。周公一再提出要用中刑。是非常高明的政治智慧。其父文王在法制上就已经提出了“明德慎罚”、“庸庸、祗祗、威威”的两分法。而周公更是在“明德慎罚”定位上建立起完整的法制体系。虽然《康诰》中的法制是建立在君主专政的基础上的。但它以教化预防犯罪。在“慎罚”的原则下建立法制保护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较宽松的政治环境,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利益,从所处时代之早来看,它有着不言而喻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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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邓田田 [标签: 周公 建立的 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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