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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竞争 机会均等 公平竞争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是以竞争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功能的经济运行机制,但这种竞争必须是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为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贯彻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为此,必须赋予各类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同时给予所有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待遇。唯其如此,才能实现经济竞争中内蕴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 
    经济竞争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相互之间竞逐经济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过程。作为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主导、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经济主体分散决策为前提、以价格信号为信息传递方式、以市场竞争为法则来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均衡的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这些属性中,竞争是其核心和灵魂。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市场竞争经济,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上以追求效率优先来优化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存在和市场经济之路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惟一可行的发展道路,是因为市场经济可以创造最有效的竞争条件,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1]212。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竞争必须是公平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是竞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糟。Www.11665.com为了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为各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竞争中内蕴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公平竞争原则?应该怎样实施这样的原则? 
  一、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的理论意蕴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原则只能是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如何理解经济伦理意义上的“公平”观念?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同于“平等”或“均等”这样一个相对客观的、能够用某种客观尺度加以衡量的概念(如等量货币等于等量实物,为收入平等;同工同酬、市场竞争,为“机会均等”,都是客观的存在),“公平”或“公正”则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范畴,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公平观;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体系或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公平观,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公平观,或者说在制度和体制当中所体现出的公平观都是不同的。之所以有不同的理解,是因为公平观往往受到不同的意识形态、伦理观念、社会思潮等等的影响。比如收入绝对平等、平均主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一度被认为是公平的,认为只有这样才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目标。但后来,它又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否定了多劳多得,否定了知识、能力、工作态度以及节俭(资本积累)、风险(市场机会的把握)、创新(超额利润)等等因素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对贡献较大的人,或具有不同生产率的生产要素的一种不公平。人们之所以做出这一“不公平”的价值判断,是因为实践中平均主义所导致的效率低下、普遍贫穷、国家日益落后的结果日益明显,这就使得人们改变了原来的看法,因而采取了新的评价标准,即市场经济所通行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观。此时,尽管收入更不平等了,但人们还认为这样更公平了。从上述意义上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竞争性市场经济也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何以理解这一原则? 
  通常认为,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是充分竞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任何竞争主体都可以通过自己的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但却无法操纵市场。在无数市场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与竞争对手的相互较量中,市场通过有效配置资源,在使单个市场参与者获得自身利益的同时,使整个社会利益也达到最大化。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充分竞争这种理想化的市场状态是无法实现的。要达到充分竞争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竞争起点的平等,即竞争主体具有参与竞争的同等机会;2)竞争过程的平等,即竞争主体遵守同一竞争规则;3)竞争主体素质的平等,即竞争主体在竞争能力上相差不大;4)竞争结果的平等,即竞争主体参与竞争后取得了大致相等的收益。其中最后一个平等是建立在前三个平等基础上的。如果说,竞争起点的平等和竞争过程的平等这两个条件易于满足的话,那么,竞争主体的素质平等则很难达到。这说明,由于竞争主体素质的差异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优胜劣汰。 
  既然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状态,那么,只能寻求一种相对理想的竞争性市场经济。这种较为理想化的竞争性市场经济只需要满足上述第1)、2)两项条件即可。相应地,也必须承认由于竞争主体素质不同而导致的竞争结果差异,市场经济的效率标准就体现在此。换个角度说,这正好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所谓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就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必须为所有经济主体提供同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与机会,以使他们都享有通过竞争获取经济
利益的同等可能性。亦即在参与市场竞争、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以及由此接受市场竞争规则的约束上对所有经济主体都是一视同仁的,因而称之为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 

  实施上述原则,有着重要意义:其一,它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最终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经济繁荣。因为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保证“意见”和“知识”的不断发现和产出,竞争机制是一种发现谁是最优者的机制[2]72。通过公平竞争这一客观评价机制,人们就会发现孰优孰劣,进而把资源真正配置到能够使资源效益最大化的最优者手中,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使竞争能够成为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其二,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同时有效防止人们深恶痛绝的非法“寻租”等行为。因为如果缺乏竞争压力,就势必使人们产生惰性而丧失提高其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动力,甚至可能会因此产生垄断,而垄断者由于缺乏潜在的竞争威胁,因而不惜采取掠夺或高压的手段向社会提供低劣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为了保障其存在的超额利润,就会想办法通过各种“寻租”活动游说主管部门,以达到维持其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而这又会为政府管理人员对外“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条件。这样就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廉政形象与社会的创新能力。其三,公平竞争状态下的收入差异相对来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更有利于培养良好的社会心态。作为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是按能分配,按劳分配,只有那些比别人能力更强、比别人付出更多辛劳的人,才能在竞争中获胜。竞争分配是对能力和辛劳的肯定和认可,得之正当,受之无愧。 
  二、实施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的必要条件 
  一般认为,市场经济中机会均等至少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地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3]1-3。据此,鉴于我国目前经济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要实施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必须着重做到下面两点: 
  一是必须赋予各类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从法律上讲,主体资格是指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其在经济上的体现就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资格。在此,机会均等首先意味着所有的经济主体只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都有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取得参与市场竞争和从事各种行业的均等资格与均等机会,不能因人而异,限制乃至取消一部分主体的参与资格。 
  二是必须给予所有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待遇。这是指在解决了主体资格问题后,对已进入竞争过程中的各类市场主体应给予其平等的待遇。就是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在生产要素获取、税赋负担、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待遇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在人员流动、就业选择、职业培训、劳保福利等方面为劳动者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就这方面而言,我国目前做得是不够的。往往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待遇实际上差异是极大的:如国有银行不给民营企业贷款,是为资金资源获取上的不均等;又如对有的企业搞所谓优惠政策,对有的企业实行歧视性政策,是为政策待遇上的不平等;再如市场准入问题上,不把企业竞争力作为标准,而往往是从经济成分上判断谁可以进入某些产业,谁不可以进入某些产业,是为市场准入规则的不均等;又如劳动者就业问题上的城乡限制、所有制限制、行业限制、性别限制等,是为劳动就业机会不均等。如此等等。鉴此,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在这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比如,该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同时还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也提出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和“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提出了要“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以上表述,对平等对待市场竞争主体、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将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银杰.市场经济理论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新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3]公丕祥.论当代中国法制的价值基础[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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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立林 [标签: 公平竞争 合同法 公平 公平竞争 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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