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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信访合理性分析
【摘 要】信访具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功能,但是涉法信访影响到司法机构的公正权威,如何平衡行政权和司法权就显得特别重要,由于当前缺乏信访方面统一的法律,信访机构的杂乱,导致分工不明确,特别是处理涉法信访方面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这直接考验着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关键词】涉法信访;纠纷解决;司法权威
  信访制度是指长期以来,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生产、生活中的各种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揭发、控告而形成的一种纠错机制。①涉法信访,则是信访的一种类型,主要是公民将有关法院、检察院的处理结果来信进行申诉或要求解决问题。信访是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其担当着当前社会维持秩序、稳定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功能。
  一、涉法信访的原因分析
  1、司法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中国从秦统一开始便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大国体制,且建立了严密的官僚体制,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百姓有事敲鼓伸冤都找“衙门”,县太爷是被称为是父母官,形成了“官老爷”的称呼,百姓寄托清官办案的思想,民间形成了清官文化。随着清朝末期,西方文化的入侵,西方司法文化才打破了中国自古以来的政治制度。
  2、司法与行政的博弈,行政命令的替代功能。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实行审判独立,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两院与政府同时对人大负责,可是实践操作中,体制出现了不可回避的矛盾,其一就是行政权的过于强大,体现在司法人员的收支由财政给付,这不可能实现司法人员办案的真正中立,也不能让司法机构真正独立于行政机关。wwW.11665.com其二是行政机关延伸到了乡村一级,而司法机关并没有延伸到这么远,特别是一些偏僻地区的人民仍然不知道法院检察院的具体职能,所以有事直接找政府。具体的信访案件中,政府为了维稳,往往会采取折中考虑满足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下达行政命令,给司法机构造成压力,只能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大政方针。②
  3、信访缺乏规范的制度引导。我国目前只有《信访条例》作为信访的统一规定,缺乏具体分类,并且这是否同样适用于司法机关,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当前信访机构的设立多而乱,相关人员的分工混乱,一种现象的产生与其制度的好坏是成正比,我国当前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有相关的信访设置,机构的职能分工不明,产生大量的信访重复、信访越级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一直倡导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将信访数量作为考核政绩的指标,这导致了“劫访、堵访”现象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再者一些地方公务人员用此进行信访寻租,产生腐败。。
  4、司法自身问题。司法是最后一道救济保护,但是因其诉讼成本高,时间漫长,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相关的诉讼期限,无论是刑诉法关于两个月的规定还是民诉中的六个月,对于一般百姓来说,这已经是很长的期限了,他们更希望“立竿见影”的效果,更何况在实践中,超期现象突出,导致“拖不起”“打不起官司”,相比之下,信访就显出其优势,除了上京信访等远程上访以外,一般来说信访成本更低,尤其是网上政府信箱的开通,更加便利了信访人采用信访的方式进行。即使愿意采用诉讼的方式处理纠纷,但是还涉及到很大的风险,即司法腐败和执行难等问题,这些因素的出现,不得不让百姓望而却步,可望而不可即。这些体现了司法自身能力不足,成本高、风险大、执行难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能。
  二、涉法信访的合理性分析
  1、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需要。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积压,纵观其他国家,这不是中国所特有的现象,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类似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俄罗斯信访工作量较大,一些公民在遇到问题时,无力承受较高的诉讼费用,不愿意诉诸于法院,而是习惯于“找上级”“找莫斯科”,俄总统办公厅信访局每年收到公民来信70万件左右,接待公民来访3万多人,俄联邦政府办公厅信访处04年收到公民来信4.3万件;美国同样要在每年收到4到5万件公民来信。③因此,信访是社会的自然现象,这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方式需要。
  2、信访的价值功能优势。信访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具有监督功能。信访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督机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实行信访监督,有助于听取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揭露

僚主义作风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推进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政。④信访具有疏堵功能,当前社会矛盾的积压,需要积极疏导,积极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处理群众事件,才能化解群众的不满,担当起社会维稳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正义的重要方面。
  三、涉法信访的解决措施
  1、文化引导,树立司法观念。司法这一舶来品,从其产生的源头上来看,其最先出现是在租界产生,是西方文明入侵而来,其产生更多的是为了保护洋人的特殊利益,百姓从一开始压根都不信服其权威。后来改为人民的司法,倡导涉及法律的问题由法院、检察院专案专办,但是这丝毫没有改变普通民众根深蒂固两千年的文化观念和一开始就产生的怀疑精神。我们一直在倡导司法独立,法院、检察院也加大了其司法力度,推行能动司法,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但是我们不妨在每年的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看出,法官检察官由于违法违纪导致落马的数量大有人在,加上新闻媒体平常的报道,贪污腐败数额巨大,平常办案时候相关人员的态度与不作为这加大了司法的不公等现象,加剧了百姓的信任危机。
  2、完善法律制度。《信访条例》是目前在信访方面的规定,随着信访数量的激增,应该有相关完善的法律制度,一个社会只有当法律与相关的制度有了完善,相关的现象才会得到高效的解决,且在制定此类法律的时候,多参考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实情,对新现象进行详细规定。我认为可以参考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问题先行向处理机构进行复议,对于复议不服,可以向上述机构和小组进行处理,其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减少当前的信访接收机构数量,将信访案件进行归口,统一成立由省级人大信访机构受理,然后具体处理再直接归类到上述专家组,同时法律应该严格限定相关的受理处理主体、期限。
  3、人员精选,上层带动下层,营造法治氛围。处理涉法信访案件,需要具备较高法学素质的专业人才,美国、芬兰、瑞典在这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积极借鉴。即在这方面请一些高校德高望重的学者、退休的律师、人大代表、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士组成,在年龄、工作经验、资格认证上予以限制,只有相关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精神,其相关的结果才会被社会所接受,权威需要有关领头人的带头构建,树立典型,类似雷锋精神的树立需要一个社会团体的推动,当前我们不要求每一个人都有高度的法律意识觉悟,也不要求每个人都具有圣人的贤能,⑤我们可以有一个精英团体,通过这类人员来带动大部分的司法人员和守法公民,逐渐实现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唐敏,张邻群.我国信访制度的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9).
  [2]天津市检察机关联合课题组.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j].法学杂志,2009(2):92.
  [3]邹守卫.信访工作概论[m].南方出版社,2007:37.
  [4]肖萍.信访制度功能定位研究[j].政法论丛,2006,12(6).
  [5]龙宗智.重建司法伦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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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理性 理性 作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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