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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 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本文从思考该倍增计划可行性着手,结合陪审制度的功能价值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得出纯粹的倍增陪审员计划不是理性可取的做法,其结果极可能事与愿违。要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应当修改陪审员任期、审判权限以及适用范围等具体运作规则。
  关键词:人民陪审;陪审制度;倍增计划;功能价值
  决定增加一项制度的运作规模,其前提条件应该是该制度目前运作的效果非常好,又或者是现行的规模不足以发挥其本应具备的功能作用,因而才需要有所增强。除此之外,毫无依据的加大制度的运行规模,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将进一步扩大原制度本身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为“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应“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其中包括“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①对此笔者在思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运作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需要“倍增”人民陪审员的必要条件?“倍增计划”的意义何在?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目的与价值。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与作用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具体观察西欧国家的现代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则发现其由中世纪法庭裁判中由当事人邻居组成的“调查陪审团”制度演变而来。当时他们的主要负责协助法官调查案情,以证人的角色出现在法庭上。后来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权的裁决者。WWW.11665.coM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反对专制及司法擅断的斗争结果。
  毫无疑问,陪审制度核心的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的独断专横。通过保证普通公民参加审判,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以防止法官专断。这体现了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
  而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中,陪审制度也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其中陪审制度在法庭中吸纳了公民参与审判,使得这些参与审判的公民第一时间获得法庭审判的原始信息,是庭审公开的最佳途径。同时也是监督审判的最高效方法。体现了陪审制度的司法监督价值。
  于此同时,有公民参与的审判,为法庭提供了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较之于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相比,普通公民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②尤其是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公民参与审判能够弥补法官的职业空白,与法官互补实力。这主要体现了陪审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
  我国的陪审制度沿袭了原苏联的模式,虽然建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但直到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争议之声不断。毋庸讳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却长期流于形式。争议主要源于人民陪审沦为“陪衬”的现状,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在多数的基层法院中,这些专职陪审员被用于补充法院的劳动力,名为陪审员实则做法官助理的工作。更不可思议的是陪审员甚至无需出庭听审,裁判文书就会出现他们的名字。这确实与设立之初人们对该制度寄予的厚望形成了强烈的落差。
  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之讨论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尽人意,于是引发了很对学者对此的讨论,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建议全面引进西方的陪审团制,有的则建议全面撤销人民陪审员制度。
  诚然,美国是陪审制度运行最好的国家,但20世纪后期,“以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为代表的一些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引发民众对陪审团制度的思考,美国也出现了对陪审制度批评和要求改革的声音。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的效率;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有人说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等等。面对这些批评,有些专家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如刑事案件陪审团的判决不必一致同意等。”③不难发现,国内大多数人对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运作成果有过高的评价。对于这些制度的舶来品,

们多多少少存有误解,却不知很多时候其是在经过打磨、剖光、包装后呈现给我们的不完整的事物。就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而言,其运行中也遇到不少的阻碍,产生了许多消极作用。但往往我们只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全然不去理会和研究是什么因素导致产生消极影响,只是一股劲儿地倡导将陪审团制度引入我国。
  再者,每一项得到良好运作的制度,都需要具备合适其扎根发芽并且成长的土壤。基于我国陪审员制度短暂的法律历史、与陪审制度相匹配的相关制度以及国民性格素质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具备实施美国式陪审团制度的条件。一味地强行植入,其结果只能是“橘逾淮为枳”罢了。
  此外,笔者也不支持全盘撤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观点。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作用,是因为该制度目前存在缺陷,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因噎废食”不是理性的做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赞成最高法院提出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倍增计划”强调的是增加陪审员的人数总量,但制度具体的运作配套措施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进。其所体现的发展方向是单一的壮大陪审员的规模。难免让人产生这样的怀疑,即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遇到瓶颈有所倒退的情况下,陪审员倍增计划只是一个转移观众视线的幌子,实在没有任何有意义的价值。此时,我们不禁要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该何去何从?
  四、改进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于以上思考,以及结合多种考虑因素,笔者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继而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第一,修改人民陪审员的任期时间。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笔者认为五年的任期时间似乎有些过长。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是从居民身份证、纳税名单或者驾驶证中临时随机抽选的,被抽中的陪审员在审理完该特定案件之后,通常不会再被选中担任陪审员;而在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法律规定的陪审员任期都很短。我国将陪审员的任期规定为5年,其弊端之一就是将陪审员异化成为职业法官,这无非变相剥夺了其他民众参与审理案件的权利。再者,五年的任期时间足以改变陪审员的思维模式,在熏陶渲染之下极可能变得与法官的思维模式,那么人民陪审员不再是“人民陪审员”,而是“职业法官”。如此一来,陪审员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了。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修改陪审员的任期,不宜过长或过短,具体任期时间应在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之后确定。   第二,修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限。虽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具有于法官同样的权利,具有事实认定和决定法律适用的权力。但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先天欠缺法律知识,难以形成应如何适用法律的有效意见,因而根本无法行使决定法律适用的权力。换句话说,这项权力形同虚设。众所周知,人民陪审员的强项在于他们对社会现象的认知,代表广泛社会道德和社会意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关系实际是一种互补的状态,人民陪审员擅长于对事实的认定而法官则是法律的适用专家。人民陪审员审判权限的确定应基于自身的决策能力和决策特点,避开其认知盲区。④因此,陪审员的审判权限仅限于事实认定和在缺乏法律适用时,需凭借社会公序良俗形成裁判的情况。除此之外的法律适用问题,交由专业的法官。
  第三,修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可以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然而实践中,民众广泛关注的“广州许霆案”、“邓玉娇案”、“我爸是李刚”、“薄熙来案”或者是引发众怒的一些黑社会性质贪污性质的案件中,本应当采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却没有人民陪审员的身影。
  对此有学者认为,要想在我国推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要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强制适用,使民众形成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认知和权威性、可信度认知。其次,法律还应授权公共组织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等有权要求、督促法院依法组建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⑤笔者赞成这种观点,我国应当修改人民陪审员制的适用范围,使之由粗变细,由模糊变明确,对该制度的适用与否的最终决定监督权交由审判法院之外的机构或组织。
  无论是过去的“邻人审判”,还是今

天的英美陪审团制,法德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参与其中的普通民众都能将来至民间的智慧带入裁判活动继而影响裁判结果。其所体现的民主不亚于公民的直接选举权所体现的民主性。的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暴露了许多弊端,但这是制度设置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的反应。不管是“因噎废食”提倡废除陪审员制度,还是纯粹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都是不理性的选择。诚然,在社会转型期间司法公信力饱受质疑的情况下,尽可能引入民众参与审判,是一个让民众监督司法、接受司法并恢复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然而,在相关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一味地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其结果只会事与愿违。因此,笔者对该倍增计划持怀疑并担忧的态度。同时,也期盼着未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能更加完善。
  注 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来源于新华社.
  ②[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4页.
  ③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年第3期
  ④刘宇晖:《价值多元化与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建——基于英、俄、日陪审制改革的思考》,,河北法学,2012年9月第30卷第9期,第126页.
  ⑤刘宇晖:《价值多元化与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建——基于英、俄、日陪审制改革的思考》,河北法学,2012年9月第30卷第9期,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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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对人民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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