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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野中公共讨论的三个关键问题讨论
    论文关键词:舆论(publicopinion) 公共讨论(publicdebate) 社会性别 “家庭暴力”议题 女性声音 对话 批判性 
    论文摘要:公共领域概念对于促进妇女解放有着积极意义,舆论则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舆论,除了从“竞争性”角度理解,还需要从“公共讨论”角度把握。本文以“舆论作为公共讨论”角度,从中国转型时期家庭暴力议题的实践出发,吸收社会性别理论,结合中国转型时期“家庭暴力”议题的实践,本文考察了公共讨论的三个关键问题:女性声音、对话、批判性。本文的观点是:舆论作为公共讨论,其内涵包含“多元声音”、“对话”、“批判性”。 
    公共领域概念对于促进妇女解放有着积极意义,“舆论”则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关于舆论,其“竞争性”的一面备受关注,所谓“为了获得议程上的一席之地,各种议题展开激烈竞争,这种激烈竞争是这个过程最重要的方面。”关于“竞争性”,主要讨论的是议程设置、议程中显要性转移的问题,如:议题如何在竞争中进入媒介议程、政策议程;议程中不同的议题如何竞争,如何扩散;某一议题中的意见双方如何竞争听众等。这种“竞争性”角度是有价值的;但是,必须看到,舆论还有作为“公共讨论”的重要一面。 
  从18世纪启蒙思想的历史渊源出发来理解公共舆论,公共舆论是更大的社会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稳态的社会借助讨论和争论适应变动环境的机制。www.11665.com这种概念框架特别重视公共议题这个概念,特别关注作为一种不断壮大的社会统一体的公众,如何针对某个议题进行自发的辩论、讨论以及集体的反对,从而对自身进行理论建构的方式。公共舆论源自讨论。公共讨论,简言之,是公众围绕某一公共议题交流意见、讨论解决方案的过程。 
  本文以“舆论作为公共讨论”的角度,结合中国转型时期“家庭暴力”议题的案例,融合社会性别理论、舆论学理论,讨论公共讨论内涵的问题,以期推动有关社会性别议题的公共讨论的认识与实践。 
   
  一、中国转型时期的“家庭暴力”议题 
   
  社会性别指的是,两性的生物性别经由社会制度化力量的作用表现出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社会角色以及性别分层和性别不平等。这与“性别”的生物学意义相区别。 
  中国转型时期,在社会变迁、性别关系剧烈变化以及妇女发展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舆论空间中社会性别议题大量涌现,如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围绕婚姻法修改的全民大讨论、80年代以来数次的“妇女阶段就业”讨论、“家庭暴力”议题等。在一些涉及社会性别的社会事件也引发广泛舆论,如1997年“唐胜利事件”、2009年“邓玉娇案件”。社会性别议题应当成为舆论研究的对象之一。社会性别议题中,突出地要求舆论发挥“公共讨论”功能。 
  “家庭暴力”议题时间跨度较长,空间影响较广,而且跨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在性别平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社会性别议题。 
  (一)作为公共问题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社会中广泛存在,严重损害女性权益,危及个人、家庭,也是社会公害。但家庭暴力又是一个长期得不到公共讨论的议题。 
  发生在私人领域中的家庭暴力,涉及两性的权力关系、妇女人权等公共问题。但是,我们的文化中,人们对丈夫打老婆的事视为自然,尽管家庭暴力就发生在人们身边,但人们习焉不察。在国际范围内,对家庭暴力都经历了从不认识到认识的过程。比如在瑞典,有人称家庭暴力是一个“被发现的事实”,它本来就在那里存在着,但需要人们去发现。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国际范围内重要的公共问题。1993年,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指出:任何对妇女身体的、性的和心理的伤害,包括威胁、强制和剥夺自由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生活中,均属基于性别的暴力。据1997年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国家的进步》报告,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是世界范围内最普遍的违反人权的现象。 
  要克服家庭暴力问题,离不开公共讨论。因为“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危害严重而又具有隐蔽性的问题。“家庭暴力”中受害人自身很难反抗,需要公共力量。“家庭暴力”表现为个体,但根源是社会性的,是性别不平等在私人领域的集中爆发。而且,家庭暴力问题中尤为需要意见交流,需要社会文化观念的转变,需要改变、重塑每个公民个体的议程。这些都需要作为公共讨论的舆论发挥重要的功能。如果公共讨论的环节薄弱,很难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真正实现“消除家庭暴力”。 
  (二)中国转型时期“家庭暴力”议题 
  中国转型时期,家庭暴力现象更加凸显。从80年代起,妇联部门不断接到受暴妇女的来信来访。此后,妇联、妇女研究组织及其他民间妇女组织或个人成为“家庭暴力”议题中的积极公众,积极推动“家庭暴力”议题的公共讨论。 
  在媒介议程方面,《中国妇女报》创办伊始,自1985年就开始使用“家庭暴政”或“家庭暴力”词汇来报道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这些报道几乎全部是关于国外或台湾地区的。对内地的家庭暴力,报到了家庭暴力事件,但没有使用“家庭暴力”词汇,而是用“迫害”、“虐待”等。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后,《中国妇女报》大量采用“家庭暴力”一词报道国内事件。 
  有学者从民间妇女组织与大众媒介合作、传播“家庭暴力”策略的角度,将1990年以来家庭暴力成为公共问题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寻求合作阶段:家庭暴力问题公开化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初至1996年);与大众媒介互动阶段:家庭暴力问题公共化的过程(1996~2001年)和建立替代性媒体阶段:通过传播赋权妇女(2001年至今)。 
  在政策议程中,“家庭暴力”议题的轨迹也非常波折。长期以来家庭暴力被当成家务事,公共机关采取了不干预的态度。在有关的妇女组织等坚持不懈地争取和推动下,1996年1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0年湖南省率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到2009年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得以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2008年全国妇联联合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妇联重点目标是要在国家层面推动反家暴的专门立法。 
  但是,我国对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还非常薄弱。研究性别问题的法学专家指出,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严重不足问题。另外,婚姻家庭领域司法干预的消极态度,严重影响了既有法律作用的发挥。 
  我国家庭暴力现象仍很严重。全国妇联2004年公布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据2009年全国妇联公布的信息,现在妇联系统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约5万件,占妇联信访总量的十分之一,比2000年翻了一番多,并且居高不下。为此,必须要进一步推动“家庭暴力”公共讨论的深入发展。 
   
  二、“家庭暴力”议题中的三个关键问题 
   
  基于中国转型时期“家庭暴力”议题的实践,从公共讨论的角度看,有如下几个关键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舆论作为公共讨论的内涵,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女性声音”的问题 
  性别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因素。男性、女性在社会中处于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的经验,二者的声音必然是不同的。正如传播学中的立场理论指出的:物质生活(或阶级地位)建构或限制了对社会关系的理解。当物质生活被分化为两个群体相互对立时,任何一方的理解都会与对方完全相反。如果存在统治的和被统治的群体,那么居于统治地位的群体的理解将是偏狭和有害的。女性所生活的典型的文化条件会产生一种特殊的经验和理解,它们通常与男性的不同。理解女性所具有的截然不同的经验特征是有价值的。以女性主义哲学家桑德拉·哈丁(sandraharding)为代表的女性主义的立场论者进一步认为:建立在女性经验和立场基础上的知识更加完善、更少歪曲。因为这种知识来自女性主义对妇女受压迫状况的深刻了解,来自“局外人”的眼光,来自对压迫的反抗。。 
  而男权制导致妇女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女性声音还很少进入公共讨论中。传播学中的失语群体理论也指出,男性的感知居于统治地位,而女性因为不同的经验而产生的感知处于被统治地位。 
  “家庭暴力”议题中突出地存在这个问题。“维护女性权益”、“反对家庭暴力”这些代表女性的声音不能进入公共讨论,社会长期对家暴采取沉默态度。而社会中通行的对于“家庭暴力”的观念反映的都是男性声音。如丈夫打妻子,往往被认为是一个家庭内部的事,用不着大惊小怪,甚至觉得打打骂骂本就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对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人们有很多解释:是因为女方爱唠叨,女方有过错;男方缺乏自控,脾气不好。家暴被认为是外人不宜干预的,因为“家暴的是是非非说不清,清官难断家务事,管也白管,得罪人又不讨好”。[16]这些说法,其实都是维护男权利益的,都没有女性声音的表达、利益的诉求。 
  “家庭暴力”长期存在,危害甚大,却得不到解决,很重要的原因是代表受暴女性的声音不能表达出来。因此,“家庭暴力”议题中,需要女性一方发声,打破男性话语一元主导的格局。有关家庭暴力的调查、针对受暴妇女的口述访谈,对于“家庭暴力”公共讨论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作为公共讨论的舆论,其意见交流过程必须引入多元声音。 
  (二)“对话”的问题 
  公共议题指那些在参与者中有争议的事务,公共讨论中的公众的标志是通过争论与反驳来集体解决某些问题。但是,尽管存在争论和反驳,对话是公共讨论的一个基本原则。面对冲突,更需要公共讨论,需要对话、协商。 
  对话、协商具有重要价值。民主社会对冲突持宽容的态度并表现为制度化的克制——不是简单、强制性的压抑和禁止,而是在平等基础上的表达、争论、让步、妥协,达成和解和合作。 

  对话原则在“社会性别”议题公共讨论中尤为重要。尽管家庭暴力是性别冲突,“家庭暴力”议题的公共讨论却要求性别之间对话、协商,达成共识。 
  就个体层面而言,对话也是实现“消除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有效手段。存在分歧、矛盾时,通过协商来处理解决。两个主体的利益得到均衡的对待。 
  在公共讨论层面,对话也是重要手段。意见双方通过对话,形成交往理性。对话,是为了达成共识。共识的达成,不能靠一方意见的凌驾,由此达致的所谓“共识”是脆弱的、虚假的。共识的达成,只能源于充分的对话,在对话中建构自身对于事物的认识、理解,这种认识、理解逐渐趋向理性。 
  “社会性别”议题公共讨论中不是女性的自说自话。对话,才能发现双方意见分歧的症结所在,也才能找到解决分歧的方案。所以“家庭暴力”议题中,男性参与不可或缺。“家庭暴力”议题公共讨论,需要男性的参与。 
  在实践中,共识是可以达成的。湖南省妇联长年大力争取,促成了国内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的颁发,是“家庭暴力”公共讨论的重大成果。之所以取得这一成就,跟她们的“对话”策略非常有关。“他们(指立法机关)的环境不可能像我们这样接触到大量的受虐妇女,窥见大量的人间不平事,要拿出有足够说服力的东西,把足够的信息传达给他们,你认识到的东西一定也要别人认识到,这就是推动立法的诀窍。” 
  “家庭暴力”议题只有以多元、对话的方式进行公共讨论,才能迈向“消除家庭暴力”。 
  (三)“批判性”的问题 
  公共讨论必须具有批判性。公共讨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具有批判性。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中,公共领域即是一种以“理性和批判性”为特征的论证过程。 
  家庭暴力的发生,根子上都和传统的性别偏见和性别歧视联系在一起,实质是性别不平等的极端表现。家庭暴力是隐秘的、长期被忽视的私人领域问题,本质上,是性别不平等问题。正如当代著名政治理论家卡罗尔佩特曼指出的,在男权制下,公民个体和公共领域只有相对于私人领域这一公民生活的自然基础时才被视为普遍的。同样,由公民法不偏不倚地保障和分配给所有“个体”的公民自由和平等的意义也只有在与私人领域(妇女的)自然隶属地位的对立中才能被理解。 
  因此,“家庭暴力”议题中必须要有批判性,对于“家庭暴力”的公共讨论,需要指向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矛盾,需要各方积极反思和变革。批判性精神下,要求反思和变革,进一步反对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 
  批判性的公共讨论,使得女性民意能够顺畅地表达出来,进入政治过程,使得有关社会性别的公共理性能够达成。批判性的公共讨论,对于社会是积极有益的,因为通过批判性的公共讨论,社会才能解决矛盾,更好地适应变动的环境。 
  总之,结合中国转型时期社会性别议题的舆论实践来看,公共讨论中“女性声音”、“对话”、“批判性”是三个关键问题,应该是作为公共讨论的舆论的重要内涵。 
   
  结 语 
   
  当代女性主义理论家指出公共领域概念对于促进妇女解放有着积极意义,并试图突破哈贝马斯的男性单一化公共领域概念,建立一个包容女性、承认女性的公共领域模型。这种理论努力具有重要意义。就舆论而言,“包容女性、承认女性”,就是要求公共讨论中包容女性声音,强调对话、协商,并且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关于“家庭暴力”议题的公共讨论在女性声音、对话以及批判性等维度上的发展,对于消除家庭暴力有重要作用,对于社会性别平等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建设具有“多元声音、对话、批判性”品质的公共领域也有着积极意义。 
  本文的结论是:基于中国转型时期“家庭暴力”议题的实践来认识,作为公共讨论的舆论,应当具有“多元声音”、“对话”、“批判性”这些重要内涵。 
  当前,实践中的舆论、公共讨论等事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公共讨论”、“公共话语”、“公共论坛”、“公共空间”等词汇被大量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充分讨论“舆论”、“公共讨论”等的内涵,以更好地推动有关实践。 
  而关于舆论,其竞争性的属性被关注得较多。但是,除了“竞争性”,舆论还具有“公共讨论”的重要属性。既从竞争性的角度理解舆论,又从公共讨论的角度理解舆论,才能使舆论领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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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唐觐英 [标签: 会性 视野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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