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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和谐社会思想及启示意义

  摘要:霍布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平主义者通过对恐怖状态的描述,唤醒人们的理性,并寻求一条确保人民和平共生的道路。人类在对死亡恐惧的基础上发现的自然律是社会和谐的内在条件,社会契约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方法和手段,强大的国家是保障社会和谐的工具。这就是霍布斯和谐思想的理论框架。这一理论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霍布斯;自然律;社会契约;利维坦;启示
  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美好期冀。而对于和谐社会理论的构建却是智者见智。霍布斯这位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哲学和神学上的勇敢斗士、颇有争议、不易理解的思想家,其思想中也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并对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人类社会和谐的条件:自然律
  
  霍布斯认为:“幸福乃是最大的善,但是不存在至高无上的善,享有了它,人的心灵就可以进入和谐宁静的佳境。”[3]18在《利维坦》一书中,他从“论人”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在可怕的自然状态中。“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超脱。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1]96霍布斯告诉我们,使人们倾向于和平、和谐共生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幸福生活的追求,以及通过自己勤劳取得一切的希望,而理智则是提示出人们要取得和平、和谐共生的条件,即自然律。WWW.11665.CoM
  1、基本自然律:力求和平
  霍布斯认为:“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1]97霍布斯通过举例、分析、概括出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他指出:“于是,以下的话就成了理性的诫条或一般法则: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1]98在霍布斯看来,人类应尽一切可能寻求和平,而在战争中寻求救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内在条件。
  2、第二自然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指出:“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因为只要每个人都保有凭自己想好做任何事情的权利,所有的人就永远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但是如果别人都不像他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就都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没有人必须如此),而不是选取和平。这就是福音书上那条诫律‘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也就是那条一切人的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98“一个人停使对任何事物的权利便是捐弃自己妨碍他人对同一事物享有权益的自由。一个人放弃或让出自己的权利时,并不是给与任何其他人以他原先本来没有的权利,因为每一个人对任何事物没有一件是不具有自然权利的。他像这样做不过是退让开来,让这人不受他的妨碍享受其原有的权利而已,这并不指不受其他人的妨碍。所以一人消失权利使另一人得到的效果只不过是相应地减少了这人运用自己原有的权利的障碍而已。”[1]99
  由此可见,对于人性的认识贯穿于霍布斯思想的始终,且他以自己独特的视野,以人性恶作为自己对和谐社会思想的理论假设。而人与人战争的自然状态就成为了霍布斯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基础,只有在对死亡恐惧的基础上人类生活才能和谐。那么,人类怎样才能摆脱自然状态中的无序、恐怖状态?面对这一困境,霍布斯提出了在自然状态中社会和谐的方法——自然法。自然法作为道德的原则正是一种理性的箴言,为人们处理好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一种理性的思维模式,那就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要遵守道德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自然法中,为实现社会的和谐,霍布斯提出的最初的设计规则,其核心就是对权力的放弃和转让。
  
  二、维护社会和谐的方法、手段(或外在条件):社会契约
  
  自然法虽然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指向,但自然法本身作为一种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要维护社会和谐是不够的,还必须提供一种外在的规范,基于此,霍布斯假设一个恐怖的自然状态,作出自己的理性思考,提出了维护和谐社会的外在规范,即社会契约。
  1.履行契约,是订约双方的责任
  霍布斯认为:“权力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1]100这种权利的放弃与转让之间,在具备了自愿转让权利者和自愿接受权利者两个条件之后,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契约关系。“让出权利可以是单纯的放弃,也可以是转让给另一个人。当让出的人不管其中的权益归于谁时就是单纯的放弃,当他要把其中的权益赋予某一个或某一些人时就是转让。”[1]99根据霍布斯的契约理论,一个人不管以何种方式放弃或转让出其权利,放弃或转让以后,他就有义务和责任不妨害对方接受他所放弃或转让出的权利的权益。因为“信约的内容或主题始终是深思熟虑中的事物,因为订立信约就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是一种行为而且是通过深思熟虑所决定的最后一次行为。因之,这种内容便经常被理解为未来的事情,同时也是立约的人判断为可以履行的事情。”[1]104-105因此,订约双方应当不使自己出于自愿而订立的契约归于无效,或订约双方应当保障契约的有效性,这是双方的责任,否则就会破坏社会和谐。
  2.履行契约,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霍布斯指出:“根据人们有义务将那些保留起来就会妨碍人类和平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自然法就产生了第三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没有这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而所有的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我们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1]108在霍布斯看来,履行信约、坚持正义、讲求诚信,对维护社会和谐是如此的重要。如果社会成员不履行信约,那么,社会将仍然处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中。因此,霍布斯强调:“要是有一个人宣称他认为欺骗那些帮助他的人们是合理的行为,那么,他有理由能够期待的保障安全的手段便只是从他一个人单独的力量中所能获得的手段。因此,破坏信约之后又宣称自己认为这样做合理的人,便不可能有任何结群谋求和平与自保的社会会接纳他,除非是接纳他的人看错了人。”[1]111这就告诉我们,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履行信约,只有这样他才会被社会所接纳,反之,谁破坏信约,谁就会被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所抛弃。
  
  三、维护社会和谐的理性工具:强大的利维坦
  
  霍布斯这位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他以严谨的逻辑思维,精辟的论证,从思想上反映了英国新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利益与要求,代表着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从中世纪向近代迈进的社会发展趋势。他的著作颇多,影响最大的是《利维坦》一书,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描述的一种力大无比的巨兽,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霍布斯在其理论体系中构建一个强大的利维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和谐。
  人类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到一个有序的社会状态,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力量作后盾。而人类在自然法基础上形成的契约并不具有强大的力量后盾,寻求这一强大的力量后盾便成为社会契约的内在要求。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而来的”。 [1]99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信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象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国家的职责有三: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强大国家,即伟大的利维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和平和社会和谐。霍布斯式的伟大的利维坦,其目的在于拥有强大的力量以实现国家的和平。在拥有了和平的条件下,人们能够保全自己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和谐社会生活。霍布斯认为:“在任何政体中,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自由都是同一的。统治权在每一个国家都是绝对的。每一形式的目标或目的都是统一的,即为了和平与安全。”[4]466

  摘要:霍布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平主义者通过对恐怖状态的描述,唤醒人们的理性,并寻求一条确保人民和平共生的道路。人类在对死亡恐惧的基础上发现的自然律是社会和谐的内在条件,社会契约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方法和手段,强大的国家是保障社会和谐的工具。这就是霍布斯和谐思想的理论框架。这一理论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霍布斯;自然律;社会契约;利维坦;启示
  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美好期冀。而对于和谐社会理论的构建却是智者见智。霍布斯这位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哲学和神学上的勇敢斗士、颇有争议、不易理解的思想家,其思想中也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并对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人类社会和谐的条件:自然律
  
  霍布斯认为:“幸福乃是最大的善,但是不存在至高无上的善,享有了它,人的心灵就可以进入和谐宁静的佳境。”[3]18在《利维坦》一书中,他从“论人”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在可怕的自然状态中。“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超脱。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1]96霍布斯告诉我们,使人们倾向于和平、和谐共生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幸福生活的追求,以及通过自己勤劳取得一切的希望,而理智则是提示出人们要取得和平、和谐共生的条件,即自然律。
  1、基本自然律:力求和平
  霍布斯认为:“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1]97霍布斯通过举例、分析、概括出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他指出:“于是,以下的话就成了理性的诫条或一般法则: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1]98在霍布斯看来,人类应尽一切可能寻求和平,而在战争中寻求救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内在条件。
  2、第二自然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指出:“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因为只要每个人都保有凭自己想好做任何事情的权利,所有的人就永远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但是如果别人都不像他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就都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没有人必须如此),而不是选取和平。这就是福音书上那条诫律‘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也就是那条一切人的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98“一个人停使对任何事物的权利便是捐弃自己妨碍他人对同一事物享有权益的自由。一个人放弃或让出自己的权利时,并不是给与任何其他人以他原先本来没有的权利,因为每一个人对任何事物没有一件是不具有自然权利的。他像这样做不过是退让开来,让这人不受他的妨碍享受其原有的权利而已,这并不指不受其他人的妨碍。所以一人消失权利使另一人得到的效果只不过是相应地减少了这人运用自己原有的权利的障碍而已。”[1]99
  由此可见,对于人性的认识贯穿于霍布斯思想的始终,且他以自己独特的视野,以人性恶作为自己对和谐社会思想的理论假设。而人与人战争的自然状态就成为了霍布斯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基础,只有在对死亡恐惧的基础上人类生活才能和谐。那么,人类怎样才能摆脱自然状态中的无序、恐怖状态?面对这一困境,霍布斯提出了在自然状态中社会和谐的方法——自然法。自然法作为道德的原则正是一种理性的箴言,为人们处理好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一种理性的思维模式,那就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要遵守道德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自然法中,为实现社会的和谐,霍布斯提出的最初的设计规则,其核心就是对权力的放弃和转让。
  
  二、维护社会和谐的方法、手段(或外在条件):社会契约
  
  自然法虽然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指向,但自然法本身作为一种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要维护社会和谐是不够的,还必须提供一种外在的规范,基于此,霍布斯假设一个恐怖的自然状态,作出自己的理性思考,提出了维护和谐社会的外在规范,即社会契约。
  1.履行契约,是订约双方的责任
  霍布斯认为:“权力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1]100这种权利的放弃与转让之间,在具备了自愿转让权利者和自愿接受权利者两个条件之后,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契约关系。“让出权利可以是单纯的放弃,也可以是转让给另一个人。当让出的人不管其中的权益归于谁时就是单纯的放弃,当他要把其中的权益赋予某一个或某一些人时就是转让。”[1]99根据霍布斯的契约理论,一个人不管以何种方式放弃或转让出其权利,放弃或转让以后,他就有义务和责任不妨害对方接受他所放弃或转让出的权利的权益。因为“信约的内容或主题始终是深思熟虑中的事物,因为订立信约就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是一种行为而且是通过深思熟虑所决定的最后一次行为。因之,这种内容便经常被理解为未来的事情,同时也是立约的人判断为可以履行的事情。”[1]104-105因此,订约双方应当不使自己出于自愿而订立的契约归于无效,或订约双方应当保障契约的有效性,这是双方的责任,否则就会破坏社会和谐。
  2.履行契约,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霍布斯指出:“根据人们有义务将那些保留起来就会妨碍人类和平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自然法就产生了第三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没有这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而所有的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我们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1]108在霍布斯看来,履行信约、坚持正义、讲求诚信,对维护社会和谐是如此的重要。如果社会成员不履行信约,那么,社会将仍然处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中。因此,霍布斯强调:“要是有一个人宣称他认为欺骗那些帮助他的人们是合理的行为,那么,他有理由能够期待的保障安全的手段便只是从他一个人单独的力量中所能获得的手段。因此,破坏信约之后又宣称自己认为这样做合理的人,便不可能有任何结群谋求和平与自保的社会会接纳他,除非是接纳他的人看错了人。”[1]111这就告诉我们,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履行信约,只有这样他才会被社会所接纳,反之,谁破坏信约,谁就会被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所抛弃。
  
  三、维护社会和谐的理性工具:强大的利维坦
  
  霍布斯这位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他以严谨的逻辑思维,精辟的论证,从思想上反映了英国新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利益与要求,代表着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从中世纪向近代迈进的社会发展趋势。他的著作颇多,影响最大的是《利维坦》一书,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描述的一种力大无比的巨兽,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霍布斯在其理论体系中构建一个强大的利维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和谐。
  人类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到一个有序的社会状态,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力量作后盾。而人类在自然法基础上形成的契约并不具有强大的力量后盾,寻求这一强大的力量后盾便成为社会契约的内在要求。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而来的”。 [1]99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信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象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国家的职责有三: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强大国家,即伟大的利维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和平和社会和谐。霍布斯式的伟大的利维坦,其目的在于拥有强大的力量以实现国家的和平。在拥有了和平的条件下,人们能够保全自己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和谐社会生活。霍布斯认为:“在任何政体中,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自由都是同一的。统治权在每一个国家都是绝对的。每一形式的目标或目的都是统一的,即为了和平与安全。”[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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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雪辉 张映明 [标签: 霍布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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