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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和法律间存活的畸形儿

  摘要: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人肉搜索”经常和个人隐私相关连,也非常容易涉及到法律和道德问题。“人肉搜索”暴露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针对侵权的表现形式我们该采取的一些保护措施。为了使网络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应加强网络道德伦理建设。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网络道德建设;侵权;网络道德
  众所周知,我国网民数达2.3亿人,超过美国居全球首位。在2007年底,我国网民数为2.1亿人,仅比排名第一的美国少500万人。近年来,随着电脑的拥有量的增多和网络知识的普及,由此带来的便利和快捷使所有网民受益,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人肉搜索”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之中。
  “人肉搜索”,其实指的就是利用人来代替电脑,提供搜索结果的一种搜索机制。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发动所有的网友群策群力,为遇到困难者提供相应知识或线索,其精髓在于“发动人的力量去解决问题”。“人肉搜索”是“猫扑(mop)”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跟很多论坛一样,猫扑上面也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那个问题。同时,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问问题的人往往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答问题的人得到了mp,皆大欢喜。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的机制。wwW.11665.coM[1]
  这几年,“人肉搜索”事件愈演愈烈,从“虐猫”事件到华南虎事件,铜须门事件到“负心汉王菲”事件,从某女生因玩不了网游而辱骂地震灾区人民到帮助奥运冠军寻亲,从高官猥亵女童事件到南京香烟反腐事件,太多吸引大众视线的事情了,而这些事件我们不否认其中有道德伦理等正面因素,体现了正义感和社会良知在网络上的回归。但未经他人允许散布个人信息内容又与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害相左。“人肉搜索”这个在道德和法律间存在的畸形儿受到了太多的关注,激起了许多的是是非非。
  一、“人肉搜索”的特点
  (一)、参与人数众多
  这完全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技术和特点所导致。中国网民数亿,每天不知有多么庞大的人群在网上,喜欢上论坛、看新闻的绝不在少数。而“人肉搜索”的焦点经常能吸引不少人的眼球。
  (二)、参与意愿自由
  网络其实非常辽阔,就算用baidu、google搜索往往也只能看到一小部分网页,浏览信息非常简单、随意,想看就看,不看也行,同样参与“人肉搜索”也随网民自己的意愿,你可以参与搜索,也可以参与讨论,不参加也是悉随尊便。
  (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
  上网不像上班或上学有时间、地点的限制,网络使用者可以24小时都挂在网上,你可以在世界的任何地方上网(唯一有点瑕疵的就是要有网络宽带或拨号器),所以“人肉搜索”不局限于某个城市、某个省,甚至超越国界。只要有网民感兴趣,它可以随时随地参与“人肉搜索”之中。
  (四)、传播广,影响大
  信息一旦在互联网生成,发布之后,就会超越地域迅速传播,人肉搜索的信息很可能在短时间内传遍全国或全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根据传遍内容或好或坏的印象马上就植入人的大脑中,成为较难改变的第一主观印象。
  (五)、内容真假难考
  因信息发布人在网上通常是匿名发布,所以其发布内容是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内容有时是一天一个说法,例如“夜幕下的哈尔滨”事件,先是查出打人者是警察,舆论是一边倒,同情死者,辱骂警察仗权欺人,后来又冒出死者是高干子弟,这时舆论又倒向同情警察,认为死者是仗家里的权势,口出狂言,藐视他人。后种说法在接下来的日子被证实是假信息后,还出现死者来自下岗家庭,舆论此时又发生180度转变。
  (六)、传统伦理道德的回归
  现代人生活的紧凑、忙碌,人与人之间交流少,防范心理增强,真实的内心世界往往空虚寂寞,因有“人肉搜索”使大家有了机会交流,使人们内心的传统道德感在网络平台上展开,在拉近与陌生人的距离的同时,又可以挥舞着“正义”之剑,仗义执言,做平日生活中不敢为之事,说平日生活中不敢言之语。
  有网友把人肉搜索视为网络暴力: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2]这句话真是精炼的概括出“人肉搜索”的本质特点。
  二、“人肉搜索”对隐私的挑衅
  从康德的哲学观点来看,把某人当作人来尊重,就必须尊重她或他的自由,而尊重他人的自由则意味着必须考虑我们的行为会对他人所产生的影响。隐私与尊重人的自主、自由、理性之间有着密切关系。某人作为理性和自主的人而被尊重的事实,意味着人们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
  (一)、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内容
  隐私权,每个国家都会立法保障公民享有该权利。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基本的人格权。我国有学者在总结诸多定义的基础上,给隐私权下的定义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3]而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4]隐私权的内容大致包括三方面: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涉、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
  (二)、“人肉搜索”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在网上披露他人隐私。
  通过网络未经他人允许散播他人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工作或学习单位、职务、照片、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等。传播媒介广泛,可以在网上的讨论版块,个人的博客、播客,个人的qq空间、q群上,发送电子邮件等发式散布他人信息资料。
  2、侵犯他人网络正常生活。
  在他人的博客、qq空间、电子邮箱留言辱骂、威胁。更有甚者,凭借其个人电脑技术,入侵他人电脑,窃取他人资料或进行黑客攻击,致使电脑无法工作,严重干扰他人的正常网络生活。
  3、影响他人的现实安宁生活。
  对他人的攻击有网络世界延伸至现实世界,造成他人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伤害,而且攻击人无法确定是谁,很可能是素未谋面的人。例如,王菲事件,王菲的妻子在自己博客述说丈夫外遇,之后妻子跳楼,从而引发网友对王菲的声讨攻击,许多人更是从网络一路追到现实世界辱骂、攻击、威胁王菲及其家人,导致全家人都无法过正常的日子。痛苦不堪的王菲只有寻求法律帮助,将网站告上法庭。
  (三)、针对“人肉搜索”侵权采取的保护措施
  1、法律保护
  考察我国现行立法,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中都有关于传统隐私权保护的零散规定。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仅仅依靠现有的一些法律来保护一般民众的网络隐私权与个人资料是远远不够的,应由国家通过立法的方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措施。
  “人肉搜索”已暴露出诸多问题,特别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对他人日常生活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网络法律法规。这几年不断有专家、学者、两会代表提出立法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首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特别是2008年全国人大已有代表递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隐私保护法》的立法议案。

  2、技术措施保护
  网民可以采取一些软件技术,来反制cookie软件,以避免被他人通过浏览器来读取和收集网民的个人信息及上网习惯。利用cookie管理工具及时将cookie文件删除,由于一些网站会传送一些不必要的信息给网络使用者的计算机,因此,网民也可以通过每次上网后清除暂存在内存里的资料,从而保护自己的网络隐私权。
  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防火墙作为网络安全的屏障,是一种确保网络安全的方法。例如卫士360、金盾和瑞星的防火墙。防火墙有着对网络存取和访问进行监控审计、强化网络安全策略、防止内部信息的外泄的主要功能。用来过滤不想要的信息包,起着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个人网络空间不受到非法侵入和攻击等作用。
  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在计算机通讯中,采用密码技术将信息隐蔽起来,再将隐蔽后的信息传输出去,使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即使被窃取或截获,窃取者也不能了解信息的内容,发送方使用加密密钥,通过加密设备或算法,将信息加密后发送出去。接收方在收到密文后,使用解密密钥将密文解密,恢复为明文。如果传输中有人窃取,他也只能得到无法理解的密文,从而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
  3、行业自律保护
  我们无法忽视行业自律在保护网络使用者的个人隐私方面的作用。不能否认部分商业组织及其成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组织,所作出的自我规范的努力。他们可以告诉用户,哪些被搜集的数据属于个人可以处理的范围,并允许他们从中选择。像众所周知的美国互联网隐私保护组织truste组织。提出自我规范原则及第三方机构监督执行机制。任何一家加入的网站,必须通过这一机构的网络隐私保护合格认证。此外还有不少同类机构例如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jis规格”、美国的“美国因特网保健基金会”等。目前我国国内一些网站公司也在强化相关的规章制度,重视网民的个人资料保护,我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网络行业在自律方面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4、增强政府监管
  其实国外最先实行行业自律,就是避免政府插手。但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脑技术不断更新,需要监管的范围扩大,那么监管者也要增加,在帮助行业发展的同事也可以行使监管权利,对存在问题的网站,采取行政干预,追究责任。在保护网络使用者的隐私方面政府也能出份力量。
  5、树立网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心
  由于历史和传统文化等原因,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意识还比较淡薄,接触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较少,认识不够全面。首先,大力推广法律知识,提高网民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加强学习网络安全使用知识。不希望被别人侵权的网民自身也要保持和提高网络伦理道德不去侵犯他人隐私权。
  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开来。当某计算机中有重要资料时,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将该计算机与其他上网的计算机切断连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资料被窃取、修改丢失和被入侵的直接经济损失。网民用来上网的计算机里最好不要存放重要个人信息。
  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真实信息。网民应该非常小心保护自己的资料,不要随便在网络上泄露包括真实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现在,一些网站要求网民通过登记来获得某些“会员”服务,还有一些网站通过赠品等方式鼓励网民留下个人资料。网民对此应该十分注意,要养成保密的习惯,以免使自己日后受损。如果真的一定要填写,而对方并不是类似于网上银行,网上购物需要填写部分真实信息的网站机构,我们可以用一些虚假信息来应付。这也不失为是保护自己个人隐私的好办法。
  三、如何对待站在道德边缘的“人肉搜索”?
  我们要加强网络道德伦理的教育,培养人们的网络道德意识,树立网络世界道德的新风貌,不能就部分“人肉搜索”事件,揭露一些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就能无视该事件伤害他人、违反法律、激化矛盾、混淆视听等不利方面。而其他从娱乐化出发产生的“人肉搜索”事件则几乎没什么正面效应可言。伦理学的道义论认为某种行为的对或错是由行为自身决定的。道义论者强调一个行为的内在特性而不管其动机或结果。那么“人肉搜索”的侵权是事实,从道义论来看这种行为肯定是错的。但要是从功利主义来看,我们看待“人肉搜索”还要考虑结果,某些结果确实是维护了社会道德伦理秩序。对积极的一面我们也要肯定的。
  “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关键还是在于用时分寸的把握。我个人认为“人肉搜索”还将继续存在,希望今后建立完善、科学、人性的网络礼仪、规范和原则。
  (一)、网络道德伦理教育意义
  为网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社会伦理保证,为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提供理论依据。提高网民的网络行为的道德自律品质,提高网民网络道德教育的实效,促进网络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为网络道德教育者指明了方向,保证网络与社会的发展一致。
  (二)、网络主体道德建设
  所谓网络道德主体,就是建设、管理与使用因特网、并具有相应道德需要和能力、道德义务和权利的人或组织。具体来说,它包括实际上处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用户、站点、网络产品制造商、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5]
  加强网络道德知识的学习,做到理性的回归。重视网络道德在网络实践中的作用。我国网民中大部分是18~35岁之间的国民,而这些人中大多数是素质较高的,本身就具有道德伦理价值观,具备理性思考能力,所以需要理性的回归。作为网民关键是把握自己的情绪,冷静的对待事件本身。
  将网络道德理论运用于网络实践之中。单单只有网络理论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将其同网络生活实践相结合,这样不但能丰富、完善网络道德伦理知识,还能真正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
  (三)、网络道德教育方法
  1、加大网络道德伦理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不清楚的人知道、理解,通过宣传力度的加强,巩固已有认知的网民内心中的道德知识。这样当网民在上网时明确的知道对错,使发生违背道德之事的存在比率降低。
  2、教育者言传身教至关重要。教育学理论中,教育者的榜样示范作用往往对达到教育目标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树立道德榜样,受教育者才能在积极向上的氛围中潜移默化,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且还可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榜样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极致。
  3、在网络和社会上开展网络道德的交流讨论。一方面,互联网上道德的焦点经常变化,需要保持网络道德伦理相关知识的与时俱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交流讨论得知当时网络道德情况,适时开展道德教育和及时进行理论跟进。这样受教育者将留下深刻印象。
  
  参考文献:
  [1]胡源.“人肉搜索”涉嫌网络暴力.科学@生活.网络新知.2008年07期.p47
  [2]凌波.“人肉搜索”:网络义举还是网络暴行?南方日报. 南方文化.情感. 2008年06月17日. b07版
  [3]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p5
  [4]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p30
  [5]严耕.陆俊.孙伟平.网络伦理.北京出版社.1998.p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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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曦 [标签: 道德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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