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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
[论文摘要]新农村建设的推行与农村社会工作的提出,具有共同的社会基质,暗含了两者之间的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如何发挥两者优势,弥补两者不足,真正实现他们互惠共生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村社会工作  不可替代性  互补性
  2005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十六届五中全会,并在会上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会议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社会工作也由教育研究阶段步入制度性建设阶段.农村社会工作也以此为契机获得了长足发展。比较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工作,两者在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建设社区文化、改善村民关系方面有许多共通之处,如农村社会工作中倡导政府及社会政策的改变与新农村建设的管理民主、农村社会工作中的社区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或生活宽裕、农村社会工作中社区教育和社区卫生项目与新农村建设的村容整洁和乡风文明等都有相似之处。既如此,国家在推行新农村建设时为什么还要提倡农村社会工作,在开展农村社会工作时为何要实施新农村建设?笔者将从历史审视、现实比较和未来指向三个时间维度来分析两者的共同基质、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
  一、历史分析:两者产生于共同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使其具有可比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并不是突然非理性的行为,是基于历史农村改革与建设的先例和社会大环境所发生的新变化、新情况而缜密论证的产物。WWw.11665.CoM同样,农村社会工作的研究与推行并不是一朝一夕实现的,是经过长期历史上传统社会工作和我国特色相结合的实践产物。审视历史农村建设与改革进程,两者的产生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
  历史实践证明,任何一项社会发展战略的提出和专业手法的运用都依赖于当时的社会背景。民国以前、地主占有土地,他们赶走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即农民),然后把土地租佃给这些无地农民,由农民自行开发与耕种,缴纳地租。在长达二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农业生产所有制虽然没有发生改变,但在不同的时期也出现了许多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制度颁布,如北宋时期的王安石针对土地大势兼并阻碍经济发展的社会背景,提出了运用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等措施来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虽然农业社会也不乏贫困和社会问题,便是人们主要是靠家庭、家族和新朋好友来解决问题,这种低度分化和低流动性不可能育化出现代社会工作。民国时期,我国内忧外患,中国农业社会极度衰落凋零,一批有识之士希望通过乡村建设来救治中国社会。其中,乡村建设中的许多探索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一定的差异,但在基本内核上却有相通之处,如梁漱溟的文化建设和晏阳初的“四大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的乡风文明、培育新型农民相似。同样,一批学者也在这一时期探索农村社会工作即农村社会调查,李景汉带领组织25名学生对黑山扈村21个家庭进行了调查并撰文《北平效外之乡村家庭调查》。乡村建设由于有费孝通等批社会学家的参与,也是我国特色农村社会工作的萌芽时期。建国以后至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不过,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却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农村发展出现停滞甚至走向倒退,专业性农村社会工作此时也完全处于空白。改革开放以后,在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强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单位制社会解体和碎片化社会的逐渐形成,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加之,农村基础设施毁损严重、乡风衰落、卫生条件差、村民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淡漠等现象的出现,极大的干扰了农业生产发展。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党和政府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并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具体目标,协调农村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建设。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村社会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期,农村社会工作者们也从农村社区贫困人口、残疾人群、老年人群体和有行为偏差的青少年等进行专业社会工作介入,更是从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社区文化建设、参与社区治理等方面出发开展社区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和谐发展。
  可以说,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和农村社会工作的推行具有共同的社会基础,是共同社会背景的产物和历史实践经验的呼唤。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运用不同的手法作用于同一领域以期达到共同的目标。基于此,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才具有可比较性,才能分析出他们的差异性和互补性。

  二、现实对比:实践过程中的差异。使两者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
  虽然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都是时代的产物,也都是出于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两者仅从字面上就能发现很明显的差异,如新农村建设属于政府用语、而农村社会工作属于专业术语;新农村建设强调建设、农村社会工作强调社会工作等。实际上,根据近几年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实践过程分析,两者在实施主体、形式和方式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
  差异表现一:实施主体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实施主体是某一政策、方案或项目提出并推动的个人、组织或团体,有别于参与主体或建设主体。毋庸置疑,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参与主体都是农民。但是,两者在实施主体上有很大的差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由政府推动实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全力推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具有时代性、全面性、动态性、差异性和长期性的特征。而农村社会工作是由学术团体、民间机构组织运作,按照项目通过学术研究、民间实验的形式推进,具有非政府性、典型性、深入性等特征。
  差异表现二、实践形式的“外推性”或“内生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奉行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策略,在资源分配、政策制度支持方面都始终倾向城市,使得相当部分农村基础建设薄弱,发展资源匮乏,进而村民自治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外部支持、推动以及国家基于现代化努力同时以不能不依赖科层运作体系及其工作机制而强制性介入是完全必要的。新农村建设正是这种“白上而下”外部性推动的形式。然而,农村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一个分支,是以农村社区基本情况的扎实调研为前提,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以驻村为主要形式,运用个案、小组、社区及社工行政等专业手法深入全面的推动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正是这种以调研为前提、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手法,决定了农村社会工作的工作方向直接与农村、农民息息相关,具有内生性和自下而上的特点。
  差异表现三、实践方法的分类指导或灵活探索。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就是同一个地区内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差距不小,所以新农村建设不可能全国都一个模式。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方法上必须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模式,不搞一刀切,而是采取分类指导,即按照大中城市郊区、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人多地少地区、中西部人少地多地区等四大类区制定不同的政策指导新农村建设。相比较而言,专业社会工作是西方国家的产物,农村社会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性社会工作,并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以借鉴,尚属于探索时期。目前,在我国内陆开展的农村社会工作又多以项目的形式出现,使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通过以上分析,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在实施主体、实践形式和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彼此互有优势与劣势。如新农村建设的政府性和外推性,使在实践过程中具有充足的资源供给和制度保障,在分类指导的策略下能够对不同地区深入全面的进行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建设,但却使农村主体性地位缺失,农民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存在急躁冒进和孤立片面的倾向等问题。农村社会工作的非政府性和内生性,能够充分考虑农民的需求,极大的激发了农民参与建设的热情发挥他们主体性的作用,带动农民挖掘自有资源和农村社区资源,但由于自有资源的有限性和本身处于探索阶段,不能长期、全面的推动我国农村社区的发展。因此,两者并不能相互替代。

  有些学者认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的差异正是由于两者不同的发展理念、动员组织方式和目标而产生的,所以依据库恩的范式提法则两者具有不可通约性,两者不能比较、交流与契合。但是,库恩强调指出,不可通约性并不必然等于不可比较性,两个不可通约性理论不仅是可以比较的,还是可以部分交流的。因此,对比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差异性所产生的优缺点,如新农村建设中农村主体性地位缺失而农村社会工作中充分发挥农村主体性作用、新农村建设充足的资源和农村社会工作的资源有限性,两者实际上在推动农村发展的功能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三、未来指向: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互惠共生
  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在性质上有差异,但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若能发挥两者的优势、弥补他们的不足,将在很大程度加快新农村的建设步伐。而将两者结合起来,实现他们的互惠共生将是彼此扬长避短的最佳方式。互惠共生是共生体共生的行为方式之一,也是共生体的最终努力方向,能够产生新的能量并保证共生主体的独立性,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方式。共生包括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和共生模式三个基本要素。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实施主体就属于共生主体、即政府和民间机构(或学术团体):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乡风衰落、卫生条件差是两者共生的宏观环境:互惠共生将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共生的基本形式。在共生主体存在,共生环境具备的条件下,如何实现两者的互惠共生和有效结合将是未来农村建设与和谐的努力方向。
  制度内整合现有资源,实现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的契合性关系。国家在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同时,提倡建立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两者并不相矛盾,却为两者的契合创造了许多条件。一方面,农村社会工作配合政府做好新农村建设。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农村硬件、软件的建设,使农村环境发生急骤变迁,相应滋生出某些社会问题。社会工作应充分利用专业敏感性,发挥专业优势,加大介入农村社区力度,关注弱势群体利益,解决和预防敏感社会现象的发生,配合政府做好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利用现有条件有效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例如,政府在推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为了使软件不滞后于硬件的发展,提出并施行了大学生村官政策,鼓励大学生到农村服务。据统计,2009年大学生村官有十三万以上,涉及了理工科、文科等诸多专业。其实,整合现有资源,要求怀有服务农村社区热情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大学生到基层农村服务,可以更有效的发挥大学生村官政策。特别是,可以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到农村工作的扶持力度,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契合性发展。
  制度外培育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实现两者的合作性关系。政府购买农村社会工作服务指的是政府或机构出资金,下达任务,定期评估,但决不直接参与或插手服务;社会组织按政府的要求提供农村社会工作服务,接受政府或机构的评估,同时还用高质量的工作来争取下一年度拨款。社会组织是社会工作的重要载体和依托,而其发展受到资金的困扰。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培育社会组织并缓解其发展经费,利用专业社工手法解决或预防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带来的社会性问题,最终实现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性、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契合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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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敏菲 [标签: 村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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