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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可能世界与必然性
一、对象与原子
    在以晦涩著称的《逻辑哲学论》中,“对象”是一个重要概念。维特根斯坦赋予这个词独特的涵义,既不同于日常理解,又不同于哲学家的一般习惯。在这种局面下,作者理应提供充分的解说和例证来帮助读者理解,然而,特立独行的维特根斯坦拒绝提供丰富的正面阐释,宁肯让读者猜谜。这使得后人对“对象”这一概念的理解充满混乱和争议,并成为误读、误解《逻辑哲学论》的首要原因之一。既然在《逻辑哲学论》中找不到充分的正面阐释,我们寻找一种与《逻辑哲学论》相对立的理论,寻找一个与“对象”对应的概念,通过对比来推进理解。在哲学思想史中,最适合的概念就是“原子”。
    “对象”在很多方面与“原子”相似。对象是简单的[1] 7,2. 02①,固定的,持存的[1] 8,2. 027,构成世界的实体[1] 7,2. 021。相比之下,原子——就德谟克利特或牛顿的理解而言——是构成世界的基本单位,不生不灭,不可分割。② 就此而言,对象等同于原子。但是二者有两个根本差别。
    其一,原子是几何空间—物理空间中的存在,对象是可能事态的空间中的存在。
    原子的观念来自于“物体”。物体是宏观的,可以分割,而分割的结果可以继续进行分割。德谟克利特设想,这个分割过程不可无限进行,最终会终止于一个不可分割的终点,即“原子”。从词源上说,“原子”的本意就是“不可分”。原子是微观的,但是微观的原子从宏观的物体那里继承了某些关键属性。wWW.11665.com毫不奇怪,近代科学家经常把原子设想为一个极其微小的坚硬小球。我们——包括哲学家和科学家——对原子的理解强烈地依赖于对宏观物体的视觉印象。在我们看来,宏观物体必须存在于某个几何—物理位置上,虽然位置可以是不确定的,但是这个位置必须存在。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原子也必须占据一个几何—物理位置。因此,原子存在于几何空间—物理空间之中。
    但是维特根斯坦的“对象”可以摆脱几何空间—物理空间的束缚。对象当然可以是几何空间—物理空间中的存在,但是与几何空间—物理空间无关的对象也是存在的,例如,颜色的对象、声音的对象、触觉的对象分别存在于颜色空间、音度空间、硬度空间之中,但是无须存在于几何空间—物理空间之中。
    当然,一个固执的物理主义者可能坚持如下立场:颜色的对象、声音的对象、触觉的对象等等也必须出现在某个几何—物理位置上。不过这种理解是误入歧途的,其错误在于完全把对象等同于原子。几何空间—物理空间仅仅是可以设想的许多种空间中的一种,在哲学史和科学史上它确实具备独特地位,但这是社会历史因素和人类生理因素造成的,并不具备逻辑上的合理性。与德谟克利特和牛顿相比,维特根斯坦的优势在于他成长于逻辑技术趋于成熟的20世纪,他的本体论理解可以达到更高的抽象程度。因此,德谟克利特和牛顿的“原子”只能依附于几何空间—物理空间,维特根斯坦却可以设想在逻辑上与几何空间—物理空间相平行的诸多空间。
    “对象”和“原子”都生成于对“事物”进行分割的设想。分割过程终止于某种简单性,就得到“对象”或“原子”。差别在于,生成“对象”的分割是逻辑性的分割,而生成“原子”的分割是物理性的分割。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对象”依附于逻辑性的空间③,而“原子”依附于几何—物理空间。
    维特根斯坦的“对象”存在于可能事态的空间中,这个空间是逻辑性的空间。几何—物理空间当然属于一种逻辑性的空间,但是逻辑性的空间未必都是几何—物理空间,正如一个对象可以是几何—物理对象,但是几何—物理对象并不涵盖所有对象。当一个对象出现于描述几何—物理位置的命题中时,它确实出现于几何—物理空间之中,但这是偶然的;相反,任何对象都必须出现于逻辑性的空间(可能事态的空间)中,这是必然的。
    其二,原子是现实世界中的存在,对象是可能世界中的存在。
    原子论的最初形态是决定论的。在决定论的背景下,世界是唯一的,这个唯一的世界就是现实世界。原子以及事物只能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事实只能发生于现实世界中。在人类的语言中有“可能”这个词,但是对这个词的解释是尴尬的。在决定论的世界图式中,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切都受到规律性的支配,所谓“可能性”并不表示本体论意义上的“可能”,因为一切都是被决定的。人类语言之所以保留“可能”这个词汇,只是因为当下我们掌握的信息是不充分的。从决定论的世界图式出发,“可能世界”是不可能的。
    但是在《逻辑哲学论》中,现实世界只是诸多可能世界中的一个。世界是复数的,而非单数的。在诸可能世界中,有且仅有一个是现实世界,但是哪一个可能世界成为现实世界完全是偶然的。与其他可能世界相比,现实世界不具备逻辑上的优先地位。维特根斯坦不相信逻辑之外的规律性或规定性,因此,就本体论而言他是反决定论的。在这种背景下,对象是可能世界中的对象。“对象构成世界的实体”[1] 7,2. 021,此处的“世界”不仅限于现实世界。对象出现于可能事态的空间中,这意味着对象必须依附于全部可能世界。
    “实体是独立于发生的事情而存在的东西”[1] 8,2. 024,因此,“实体”的概念是就可能世界而言的,不是就现实世界而言的。这说明,对象可以构成实体,原子却不能。
    基于对以上两个根本差别的分析,我们可以解释两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这两个问题上,有理由相信,许多《逻辑哲学论》诠释专家都搞错了。
    问题一:为什么“世界不是事物的总和”?
    维特根斯坦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1] 1,1. 1这里立刻导致一个疑难:既然事物构成了事实,而事实构成了世界,那么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就是——事物构成了世界。如此,怎么能说“世界不是事物的总和”呢?
    要点在于,在日常语言和传统哲学中,事物是现实世界中的事物,是几何—物理空间中的事物,而世界仅指现实世界。如果坚持“世界是事物的总和”,就意味着否定了几何—物理空间以外的空间,否定了现实世界以外的可能世界。对象可以出现于逻辑性的空间和可能世界之中,而原子只能出现于几何—物理空间和现实世界之中。从逻辑性的空间和可能世界的角度出发,只能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不能说“世界是事物的总和”。“世界是事物的总和”这一观念反映了原子论的世界图式,这恰好是维特根斯坦反对的。
    问题二:是否可以说“对象就是实体”?
    对象是简单的[1] 7,2. 02,固定的,持存的[1] 8,2. 027——这强烈地暗示,对象就是实体。仔细分析 2~2. 032的命题,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把“对象”一词出现之处替换为“实体”,或者反之,把“对象”一词出现之处替换为“实体”,不会产生解读上的困难。但是2. 021说,“对象构成世界的实体”——这强烈地暗示,对象不可等同于实体,对象似乎比实体更基本。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两难局面?要点在于,“对象”的概念和“实体”的概念衍生于不同的语境背景。“对象”所预设的语境背景(或本体论承诺)是逻辑性的空间和可能世界,而“实体”是从传统哲学延续下来的概念,被维特根斯坦借用。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图式与传统哲学迥异,因此,试图把对象等同于实体的解读尝试会遭遇困难。然而,如果忽略语境背景的差异,把二者等同不会造成严重的误读。
    二、逻辑空间与可能世界
    毫无疑问,在《逻辑哲学论》体系中,逻辑空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事实”和“命题”均依附于逻辑空间。然而,令诠释者困惑和尴尬的是,在全书中这个概念只出现了几次(也许只有6处),而且维特根斯坦从未加以正面阐释。尤为紧要的问题是:逻辑空间与可能世界是什么关系?既然事实出现于逻辑空间中,那么可能世界(包括现实世界)是否出现于逻辑空间中?如果出现,可能世界在其中居于什么位置?
    关于“事实”和“命题”与“逻辑空间”的关系,并不存在疑难。“一个命题规定逻辑空间上的一个位置”[1] 21,3. 4,而一个事实对应于一个命题,于是,逻辑空间中的一个点(即一个位置)由一个事实占据,而这个点是由命题规定的。因此,命题构成了逻辑空间中的坐标,可以说,一个命题就是一个坐标值。根据坐标值可以确定一个点,也就是确定逻辑空间中的一个位置。然而,坐标值必须参照于坐标轴才有意义,既然命题充当了坐标值,那么坐标轴是什么?
    “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就是世界”[1] 5,1. 13,这意味着,一个可能世界并不是逻辑空间中的一个点。可能世界由诸事实构成,而其中每一个事实占据逻辑空间中的一个点,如此说来,在逻辑空间中,一个可能世界对应着一个点集,而非一个单独的点。但是这种理解不令人满意。关键在于,构成一个可能世界的诸事实可以用一个“合取”符号(逻辑积)联结起来,也就是说,一个可能世界相当于一个巨大的复合事实,这个复合事实对应的是一个巨大的合取式,其中各个合取支即与诸事实对应的各个命题。这个合取式也是一个命题,因而也确定逻辑空间中的一个点,那么,一个可能世界也是逻辑空间中的一个点。这似乎构成一个矛盾:一个可能世界既是一个点,又是一个点集。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答案在于,可能世界就是逻辑空间中的坐标轴!
    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表示方法,一个任意命题可以表示为(…真…假…)(p1,p2,p3…)的形式,其中p1,p2,p3……是基本命题。这种表示方法容易让读者产生一种印象: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这种理解不是错误,但是在此处是不精确的。实际上,一个命题表现一种映射关系,自变量的取值范围是基本命题的取值可能性(而非基本命题本身!),函项的取值范围是(0,1)。因此,精确的表达是:命题是基本命题的取值可能性的真值函项。关键之处在于,基本命题的每一个取值可能性可以表示为一个简单合取式,而简单合取式本身也是一个命题,在逻辑空间中这个命题对应一个可能世界。这说明,可能世界可以充当逻辑空间中的坐标轴。利用简单的一阶逻辑很容易证明这个结论。④
    我们确实不能肯定,维特根斯坦在构想“逻辑空间”这一概念时就是依据以上考虑。毕竟存在这种可能:维特根斯坦只是出于表述的直观和方便而引入这个概念,并未构造与之相应的严谨的技术体系。但是我们可以肯定,以上解说与《逻辑哲学论》的体系光滑连接,而且具备维特根斯坦所追求的清澈形式。

    三、可能世界与必然性
    “可能性”与“必然性”处于矛盾之中,表现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即可能世界与必然性相冲突。“只有一种逻辑的必然性”[1] 84,6. 37;“而在逻辑之外,一切都是偶然的”[1] 80,6. 3。也就是说,如果一条规律是必然规律,那么它只能是逻辑重言式——从日常语言理解,就是空洞的同语反复。所谓因果律,只是为了理解世界而做出的预设,并无逻辑上的根据。因此,在逻辑之外不存在必然性。为什么会这样?是否可以存在后天的必然命题?
    这个问题应当从可能世界语义学中的“可通达”概念出发予以考察。然而,在维特根斯坦建构《逻辑哲学论》体系时,可能世界语义学尚未成型。这也许解释了为什么维特根斯坦的理论在伦理学领域的贫乏。
《逻辑哲学论》的体系容纳一切可能世界,简单地说,一切都是可能的——只要符合逻辑。用可能世界语义学的术语说,在维特根斯坦的系统中,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与任何另一个可能世界是可通达的。这就已经决定了后天必然命题不可能存在,因为除重言式以外,不可能存在一个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真的命题。但是在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模型中,并非所有可能世界都是可通达的。于是,可以存在一个命题,在所有与现实世界可通达的世界中都为真,虽然此命题不是在所有可能世界中为真。这个命题就是后天的必然命题。如果这个命题表现为规律(或类规律)的形式,它就可以成为一条因果律。这种可能世界模型的优点在于,既容纳了可能性,又为必然性开辟了保留地。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则不同——只留下可能性,驱逐了必然性。
    维特根斯坦曾声称,《逻辑哲学论》以伦理学为核心,但是关于伦理学的论述只有非常晦涩的短短几段。所以只能说,伦理是神秘的。这种局面是由《逻辑哲学论》的逻辑结构决定的。
    在《逻辑哲学论》描述的世界中,一切事实都是偶然的,唯有逻辑重言式是必然的。因此,在一个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不可建立必然性的联系,因而伦理义务不可建立在对后果的分析之上。“伦理与通常所谓的赏罚没有关系。因此关于行为的后果问题必然是无关紧要的”[1] 86,6. 422。在维特根斯坦的体系中,这是不可避免的结论,因为行为与后果无关。然而,一旦接受了这个结论,一切立足于效果论的伦理体系就不可救药地崩溃了。另一方面,立足于义务论的伦理体系也无法幸免。义务论伦理学立足于由原理到行动的推理,而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中,非但原理的地位无法保障,由原理发出的推导也没有合法性。那么,在伦理学领域中,还有什么可以保留下来——除了一句空洞的“伦理是神秘的”?在伦理学方面,维特根斯坦令人失望。
    奥古斯丁已经深刻地意识到,在“上帝万能”和“自由意志”之间存在严重冲突。即使在非基督教的语境下,这个基本矛盾也是伦理学理论的根本问题,只不过我们需要把“上帝万能”替换为一个等价概念——“必然性”。康德的第三个二律背反所表达的就是这个根本困难。如果一个逻辑学家可以在基本理论层次上对伦理学有所贡献,我们最好的、也是最根本的期望就是解答这个问题。《逻辑哲学论》确实触及了这个问题,但是答案是破坏性的。在彻底摧毁了必然性之后,自由意志也成为奥康剃刀切除的对象。
    在诺齐克向哲学界介绍“纽科姆悖论”之后,这个问题有了转机。实际上,纽科姆悖论就是奥古斯丁的基本困惑的翻版,独特之处只在于提供了可以用技术手段精细分析的场景。逻辑语义学和反事实条件句逻辑的发展可以推动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遗憾的是,这些问题从来没有成为伦理学领域的主流问题。
    《逻辑哲学论》中的本体论令人困惑。“对象”、“可能世界”、“事态”等概念都是以“承诺”的形式提出的,这意味着,无需假定实在先于语言,相反,实在是语言之后的假定。因此,许多诠释者从语义学的角度解读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另一方面,《逻辑哲学论》完全以先知式的口吻叙述,这使读者很自然地认为,维特根斯坦描述的就是世界,而非关于世界的假定(或承诺),因此,另外许多诠释者从实在论的角度解读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这个争议难以解决,但是并不重要,原因在于,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图式与传统哲学迥异,以实在论—非实在论的框架理解《逻辑哲学论》很难行得通。
    世界的存在是神秘的。[1] 88,6. 44唯有事实可以说出,但是我们真正关心的问题永远在事实之外。也就是说,可说的其实都是不值得说的。维特根斯坦的惊人才华在于,以清澈得乏味的方式说了一些不值得说的东西。“在长久怀疑之后才明白人生意义的人却不能说出这个意义之所在,其原因不就在这里吗?”[1] 88,6. 521
    注释:
    ①本文对《逻辑哲学论》的引用以pears和mcguinness的英译本为准,在页码后注明原文的命题编号。中文参照张申府和陈启伟的译文。
    ②物理学的进展改变了我们对原子的理解,原子不再是基本单位。但是这与本文的讨论无关。本文就哲学视角讨论原子概念。
    ③本文小心地避免把“可能事态的空间”称为一种“逻辑空间”。在《逻辑哲学论》的体系中,事实出现于“逻辑空间”中。如果把“可能事态的空间”归为“逻辑空间”,虽然不是错误,却可能造成混淆事实与事物层次的后果。基于这种考虑,本文采用了“逻辑性的空间”这个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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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大强 [标签: 辛亥革命 共产主义 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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