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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奥斯汀言语行为论的当代哲学意义
    论文关键词:奥斯汀 言语行为理论 意义
    论文摘要:20世纪以来,语言哲学的研究沿两条路径发展,一是语义学路径;一是语用学路径。在前一路径研究的哲学家们大多把兴趣集中在那类或真或假的陈述上,从而忽视了那类不必要么为真要么为假的语句—祈使句、感叹句和表达愿望的语句等。奥斯汀却在这类词句的研究中作出了新发现,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本文在阐释这一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这一理论的当代哲学意义。
    对语言的哲学思考可以从古希腊哲学那里找到先声,但在近代以前哲学对语言的关注并不是一门显学,语言哲学只是哲学研究的一个分支。20世纪西方哲学经历的语言转向(linguistic turn),使语言哲学不再是哲学的分支,而成为哲学本身了。这一转向的导火索是语言分析工具—现代逻辑的建立。此后语言哲学沿着两条进路发展,一是对形式语言的逻辑分析;二是对日常语言的精致思考。
    第一条进路,是语义学进路,主要研究语词之间的关系,关注意义和真等问题。这条进路是由弗雷格和罗素发起的,他们由“什么是数学真理的性质?”这一问题,延伸到试图寻找一种完善语言来呈现句子的基本结构,进而对句子之间的关系进行推理和判断。并将这种逻辑理论应用于对语言的哲学分析。在对语言的哲学分析中,弗雷格对符号的涵义(sense)和指称(reference)进行了区分,并从真的角度来考虑句子的意义。wWw.11665.cOM“当我们称一个句子是真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指它的意义。因此一个句子的意义是作为这样一种东西而出现的,借助于它能够考虑是真”。弗雷格认为真用于句子时,必须排除愿望句、疑问句、祈使句和命令句。虽然这些句子都有意义,但它们并不包含着真正的思想,因为这些句子不必是或真或假的。弗雷格认为真用于句子时只考虑陈述(断定句),就是那些“我们藉以传达事实、提出数学定律或自然律的句子”。弗雷格基于句子的逻辑结构而对语言进行分析的这一方法,以及只对或真或假的断定句感兴趣的倾向,对语言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弗雷格的这一研究进路随后被维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主要表现在《逻辑哲学论》中)和逻辑实证主义采纳。维特根斯坦早期思想试图寻求语言与世界共同的“逻辑结构”,从“图像”中来把握命题的意义,并将“不可言说”的价值、伦理领域排除在哲学研究的范围之外。逻辑实证主义则试图从证实命题的方法中,为命题意义的真寻找经验的标准。
    第二条进路,是语用学进路,更多关注语言的使用问题。在这一进路上,维特根斯坦也起了巨大的作用,他在《哲学研究》中对早期思想进行了批判。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认为语言与世界之间所谓的共同“逻辑结构”只不过是一种幻觉,我们应该回到日常语言中的具体事例中来寻求提示物。因为,哲学的任务在于日常语言的用法,语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奥斯汀的研究也处于第二条进路,他的研究与语义学进路上的研究显然不同,也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不同,但又与二者都有一定的联系。在语义学进路上,因受弗雷格的影响,大都倾向于把有关陈述的惟一问题或惟一令人感兴趣的问题看成它们是否为真或为假,从而忽视了那类不必要么为真要么为假的语句—祈使句、感叹句和表达愿望的语句。尽管在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言游戏”中有些例子已经表明:命令、陈述、报告、请求、问候、道谢等语词也有行为的作用,但因他过于关注他所追求的那个愿望—“语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而忽视了对这类语句特殊意义的研究。奥斯汀(j . l. austin)却在对这类语句的研究中作出了新的发现,提出了著名的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理论的深刻意义还没有引起国内学界的广泛重视,本文就在阐明其重要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这一理论的当代哲学意义。
  1陈述只能从真、假角度进行考虑吗?
    奥斯汀在他的理论中提出这样一种观点:说出某句话便是做出某件事。他反对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下述看法:一个语句是有意义的仅当它具有一个真值。奥斯汀认为,这并没有反映日常语言的实际情况。在日常语言中存在着十分普遍的有意义的语句,它们既不真也不假。奥斯汀指出:首先“某些无意义的陈述,只要对它加以限定,我们在谈话中就可以接受它,甚至哲学家也能接受它。其次,“在那些表面上看来是描述性的陈述中,却穿插有许多特别复杂的语词,它们并不是服务于真实报道的某些特别奇异的特征,而是仅仅用于说明(而不是报导)该陈述所在环境、条件或被理解的方式等’。
    在这一理解基础上,奥斯汀将语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那种陈述,奥斯汀用“表达式”( constatives)来代替;另一类是那种不能判定为或真或假,但却是有意义的语句,奥斯汀称之为“行为式”( performatives)。这类语句满足以下条件:(一)它们完全不描述、不报道、也不表达任何事情,且并非“或真或假”;(二)说出这些语句是,或者部分地是做一种行为,通常不会被描述为,或仅仅看作是说某事。比如,我因踩了你的脚,而说:“对不起!”这句话显然没有描述任何东西,而只是做出一个道歉行为。这类行为式的特点是,它并不是描述“我”正在做的事,而是“我”通过说这句话来做这件事。因此,可以说“行为式的表达起着双重功能:它们正是被用来施行它们应该标记的那个行为的”。
    对这类行为式话语进行理解,重要的是把它们放到各自的特定语境中来理解。奥斯汀认为,尽管行为式话语不是或真或假的,但却存在得体(happy)或不得体(unhappy)的问题。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场合下按照合适的程序来真诚地说出一句话语,才有可能完成一个行为式。如果不恰当的人在不适合的场合下说出一句话,或没有按一定的程序说话,或说话人的态度不真诚,那么有可能导致所说话语的“无  效”、“无用”或“误施”等结果。奥斯汀认为,对于我们说出的所有话语,除了可以考虑它的真、假外,还可以考虑它是否合理、是否合适、是否精确、是否得体等问题。真、假仅仅是对话语进行评价的一个维度,且不具有相对于其他评价维度的任何优势。
    奥斯汀对表述式与行为式的区分最初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一个行为式话语是否得体,与一个陈述是否为真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在研究行为式话语的得体条件和一个陈述为真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奥斯汀发现,如果一个行为式话语是得体的,那么我们将要做一些重要的事,并且这些事情都是真的。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奥斯汀又发现,得体或不得体有时也适用于对陈述的判定;真或假有时也适用于对行为式的判定。奥斯汀因此转变了最初的看法,并认为行为式话语与陈述之间似乎存在着一些相同之处,甚至可能是一致的。“这就说明至少在某种方式上,我们对表述式和行为式最初的区分是有问题的。
    在试图为行为式寻找可能的标准时,奥斯汀发现这种努力是惘然的,因为根本找不到关于行为式话语的统一标准,无论是语法标准还是语词标准。他认识到应该重新考虑所研究的问题。但是他指出:“如果像传统语言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对陈述或表述式只从真、假的角度来考虑,而不从任何其它的角度来进行批判,这样做是最危险的,而我们却很容易这样去做。
    2语言是人类的一种特殊行为
    陈述或表达式仅能从真、假角度来考虑吗?为了批判这一传统观念,奥斯汀又从其他角度来说明自己对话语的看法,他从“说事”( say something)与“做事”( do something)之间的关系着眼重新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

     从“说事”的角度来说,“说事”总要发出某些声音,话语是一种声音。说出这种话语就是作出了一种“发声行为”;“说事”还要说出某种语词或词汇,即某种类型的属于或可以属于某一词汇表的声音,它们带有某种确定的结构,服从或可以服从一定的语法,有一定的语调等。说出这种语词或词汇的行为就称为“出语行为”。“说事”还要使用这些语词或词汇,使它们带有某种确定的涵义或指称,这种行为就称为“表意行为”。奥斯汀把以上这三种行为称为完全正规意义上的“说事”行为,而完全正规意义上的说事就是做事,奥斯汀称其为“语谓行为”。
      从“做事”的角度来说,奥斯汀认为任何一个现实的言语行为都可以包含三个不同层次的目的,或者说完成了三种不同的“做事”行为:语谓行为(lo-  cutionary acts)、语用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和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
    “作出一个语谓行为大致相当于说出一个有确定涵义和指称的语句,也大致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意义”,“作出一个语用行为相当于说出一定的、有约定俗成力量的话语,例如通知、命令、警告、保证等,即具有某种力量的话语”;作出一个语效行为就是“通过说某事而造成或获得某种结果,例如说服、劝说、吓唬、使惊异、使误解等等。
    从下面一个例子可以明显体现出三者的区别。当说话人a喊出:“着火了!”,周围人群听到此话而四下逃散。此时a的话语完成了三种不同的言语行为:一,语谓行为。即说出一句有意义的、大家可以听得懂的话;二,语用行为。通过说出这句有意义的话完成了一个告知或警告行为,从而让大家得知这件事;三,语效行为。这句话产生了一个相应的后果,这一后果是,听到此话周围人群出现惊慌并迅速离开现场。由此可见,语谓行为大致相当于在说话中表达了一种意义:语用行为使话语中具有了某种力量,奥斯汀称其为语用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 ;语效行为则是通过说话取得一定的效果。奥斯汀认为这三种言语行为的核心是“语用行为”,“语用行为”是说事、做事、取效的结点。不同的语用行为具有不同的语用力量,但是,“我们务必注意,语用行为是约定行为,是遵照约定惯例而实施的行为”,这种约定惯例可以给语用行为以力量。
    总之,奥斯汀认为,说事就是做事,做事才有可能取效。言语行为三分法的提出,标志着奥斯汀对语言本质看法的一种转变,即语言从根本上来说是人类的一种特殊行为。
  3语用力量是意义的一个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哲学家们忽视对“语用力量”的研究,而语用力量是理解语用行为的关键,也是理解话语意义不可缺少的一种因素。奥斯汀指出:“不可否认我们可以用‘意义”来指语用力量,……但是我想对力量与意义进行区分,在这里意义指的是涵义和指称。对力量与意义的区分与对涵义与指称的区分一样重要。
      首先,奥斯汀认为“意义”一词极为含糊、宽泛。如果不加界定地使用“意义”就会模糊语谓行为和语用行为的区分。奥斯汀把他在文中使用的“意义”一词等同于“涵义和指称”,在此他沿用了弗雷格对“意  义”的看法,也大致相当于语义学中的“意义”。其  次,奥斯汀认为,“使用”这个词和“意义”这个词一样含糊、宽泛,“已经变得经常遭人嘲笑”。例如,我使用”,其中,“语言的使用”有不同意义,前者偏重于语义学中的“意义”;后者更偏重于语用力量对思想、情感的一种作用。因此,奥斯汀认为“使用”一词是“不严格的”,它无助于语谓行为、语用行为的区分。这也表明了奥斯汀对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一种态度。为了对语用行为和语谓行为进行辨别,奥斯汀引人“语用力量”这个词来对语用行为进行解释。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两个朋友a和b去访问c,告别前c对他们讲了一个听起来很离奇的故事。在归途中b问a:“你说说看,c讲那故事究竟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可能意味着:b不懂c谈的是什么,因为他不熟悉c使用的一些词语和习语,或是因为他简直不相信c讲述的全部内容。但是这个问题也可能表示完全另外的意思:他虽然非常准确地了解c的每一个词和每一句话,但是他却不知道“c究竟想由这个故事说明什么”。c只是想要给他的朋友讲一个离奇的故事呢?还是他想要对他们提出警告呢?还是他打算吓唬他们呢?或者甚至是企图威胁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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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邱惠丽 [标签: 斯汀 言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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