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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德的强制性
   论文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道德的强制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所谓道德的强制性,强调的是道德的外在制约,即加大社会道德规范对人的制约力度,或加大道德他律的力度。道德的强制性不同于法律的强制性,这表现在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它们的强制方式和力度不同。从理论上看,道德规范的提出一开始便带有外在的强制性,而从实践上看,道德规范的提出实源于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就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来说,强调道德的强制性就是意欲通过外在的强制性的道德规范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伦理墓础,为经济主体建构一个规范化的行为模式,以此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境界。.
  论文关键词:道德;道德规范;强制性;社会舆论
  道德是不是应该有强制性,这个问题似乎不值得讨论。因为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说“道德是指在人类社会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行为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这就是说,道德主要依靠教育的力量,社会舆论的评价、谴责,以及人的觉悟或德性,即道德自律实现的。然而仔细一推敲,却不由产生了疑惑。倘若一个社会出现了道德失范,诸如当社会成员在价值观、伦理观等观念倾向上以及道德行为取向上出现了偏差,个体越轨行为泛滥,或当社会的评价系统出现混乱时,那么,该如何保证道德的实施,道德的作用又该如何得以实现,由此,笔者认为道德可以有而且应该有强制性,这从时下讨论道德的法律化、制度化等文章中已得到印证,因此,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道德强制性的含义、道德的强制性存在的理由等问题进行探讨。WwW.11665.COm
  那么,什么是道德的强制性呢,所谓道德的强制性,就是将社会公共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体化,使其成为人们在道德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当然之则”,通过这些“当然之则”对一些社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陈规陋习的“强化”训练,形成特定的行为“模式”,从而使这些陈规陋习绝迹。一句话,道德的强制性强调的是道德的外在制约,即加大社会道德规范对人的制约力度,或加大道德他律的力度。
  道德的强制性不同于法律的强制性,它与法律的强制性有原则的差别。首先,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道德的强制性比法律的强制性更宽泛。道德强制性的适用范围是社会公共生活对社会个体的最基本的、是应该做到而且必须做到的行为要求。所以,法律惩治的是轻法、违法、犯罪的行为;而道德处罚的是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缺德恶行。其次,它们的强制力度不同。法律的实施,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主要依靠军队、监狱、法庭等国家机器为代表的物质力量来实现;而道德的强制性实施则可由行政部门来执行,以经济处罚为主,辅以其它处罚手段,它的强制力的力度明显不如法律。
  在我国,道德一向强调的是自律,那么,在今天提出道德的强制性问题,是不是对道德的内在自觉性的否定,是不是历史的倒退呢,答案当然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从理论上看,道德规范的提出一开始便带有外在的强制性。从道德认识本身的历史而言,道德规范的提出是道德意识成熟的标志。在原始居民群体中,为维护生存而协调氏族内部的各种关系,及由此产生藉以协调各种行为方式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蕴涵在自在自然的生存活动和约定俗成的礼仪之中,用这些具体化的准则,规范人的行为,协调人与人、氏族与氏族的关系,以达到调整人们的行为,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生活稳定的目的。道德规范是道德结构的中枢,是理性抽象形成的,是人们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是一定社会对人们行为要求的普遍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系统一旦构成,便在宏观、广阔的社会系统内发挥能动作用,成为指导、调整、评价行为的道德体系。随着人类道德意识的发展,道德规范在理性的抽象中不断深化和扩展,人们才有可能开始进入自觉自愿的道德活动。所以,道德规范一开始就是作为道德要求而产生的,本身就代表了人类生活的内在愿望。道德规范不只是一种空泛的指称,它表现着一种抽象的道德力量,给人以道德的约束力和实践的冲动。现代人所谈论的道德其实是一切人所应共同遵循的准则,而这些准则也或多或少地与个人和他人、个人和社会的实际利益有密切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的道德准则也带有外在强制性的特征。
  道德规范的产生源自于调整人们生活的实际需要,它通过向社会成员昭示“不得如何”、“应当如何”,即要求人们自觉自愿地依据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一个人如果能自觉自愿地以道德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尺度,他的行为就是道德的。一个人如果能在其行为中通过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再到自为地合乎道德规范,那么,他就能成为“从心所欲”的有道德的主体。但是,这仅仅是一个道德目标设定,是一种道德的理想状态。因为,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道德规范往往因缺乏权威性而难以实现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和目标,甚至无法阻止、无法惩罚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试问,对一个不信道德的人,道德如何对他发生作用,对一个置社会舆论评价于不顾的人,社会舆论又如何约束他的行为,总之,对一个毫无荣辱羞耻感、毫无道德责任感的人来说,道德对他而言形同虚设,毫无意义。
  所以,一个人如果不能自觉自愿地以道德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那么,就只能以外在的强制性规范对他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处罚,以此训练和规范他的道德行为,使他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直到他能自觉自愿地把道德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这就是道德何以应该有强制性的理由。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道德的强制性作为道德教育和社会舆论评价体系的补充,是实施道德规范的有效保证。
  在分析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的逻辑结构时,应该看到,从道德行为到道德规范再到道德行为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逻辑过程。从人类发展来看,最初形成的是道德风俗、习惯、传统和具体品质,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理性认识的发展,道德规范才慢慢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从认识过程来看,人们对道德这一复杂现象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从具体到抽象,逐步把握道德本质的过程。
  道德规范系统,既是道德要求也是评价标准,个人用规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社会拿规范来衡量个人行为的道德意义,而后决定褒贬,规范又应该是具体的。如果规范系统只是社会的,个人不能接受或者不理解规范系统的实际含义,那么,规范系统也就失去了它的能动作用,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如果规范仅仅是理论的产物,没有实践的基础,那么,规范只是一纸空文。为了使道德发挥较大的能动效应,就必须在规范系统原则的指导下,加大规范的强制力度,使规范走向实践,当科学已经发展到要求越来越精细地确定学科研究对象的背景下,我们可以精确地对道德规范作定量性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规范系统,使其能发挥更大的能动作用。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来说,由于它是建立在理论与实践的辨证统一基础之上的,所以规范应该是实践的,我们在研究道德规范的同时,研究、制订和健全道德的准则,使规范走向实践。

  此外,从实践上看,道德的强制性的提出源于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道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因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经济关系对道德生活的决定,是经过主体这个环节实现的。外部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只有变成主体行为的社会价值,才具有道德的意义。而主体行为的社会价值又是经过主体的概括、总结,才上升为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或准则,当这些规范或准则经过主体扬善惩恶的道德活动,特别是经过每一个主体在观念意识上的选择,才能变成个人和社会道德生活价值升华的直接现实。我国目前的道德建构正处于这一过程之中。
  当前,我国仍处于由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封闭社会转向全方位开放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引起了经济生活由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转变,经济转型对社会的震动是前所未有的,它直接引起了人们的文化需求、价值观念、思维坐标、行为方式的转变,即伦理模式的转变。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我们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和实践尚在探索的阶段,对社会经济体制将会带来的各种变化认识不足,所以,因发展经济建设的急功近利而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商品交换的普遍化和日常交往的复杂化造成了伦理道德在社会活动领域上的分化,社会活动领域的拓展、社会活动效率的提高,使伦理道德在存在类型和实现方式上较之从前都更加复杂和多样。社会利益多元化条件下道德的调控力量减弱,在缺乏节制的个人利益的强烈驱动和经济刺激的巨大诱惑下,一些人在道德行为和道德观念方面发生了偏差,他们抛弃了原来格守的道德规范,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等道德品质被看成是不值一提的空话,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见危不救、虐待老人等现象明显增多。人的价值的迷失、社会的失范,个体越轨行为的泛滥,严重地威胁着社会体系的良性运行,同时也使社会成员原有的道德价值体系受到严重冲击,使人们感到茫然和混乱。另外,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政治、经济、组织和文化等方面的二元结构导致了某些传统的道德规范的功能的减退,也严重地弱化了它们在调节和约束人们行为时的作用。当原有的道德规范模式被破,新的道德规范尚在孕育、形成和有待于完善的过程中,新旧道德观念并存时,人们的心理受到很大冲击,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道德失控,并由此对道德的信任大为降低,道德责任感也随之大为降低。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所说的那样,“只要这种失控的社会功力没有达到新的平衡,这段时期各种价值观都无一定,规则标准也无从说起,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由此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什么是非分之想。由此人们的欲望便失去了约束。当道德缺少了权威性,当道德对缺德恶行缺乏惩戒力度时,道德就必须强调强制性作为自身的保障机制。
  道德的强制性是从道德他律转向道德自律的中间环节。道德的强制性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合理的道德价值的参照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生活在社会体系中,而对自身行为的评价总是以社会价值参照系为参照物的,社会价值参照系是调节和引导社会成员行为取向的有力杠杆。通过建立具体化的道德规范,把道德原则具体化为可行和必行的规范,使其成为社会生活的合理的道德价值的参照系,使人们在道德价值观念上有一个正确的评价标准,从而对个人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提出劝导,对个人行为的界限做出明确规定。经过强制性这一环节,使道德的价值导向转化为个体的德性修养和社会的优良习俗,从道德的他律逐渐转向道德的自律。新加坡、香港等地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的缺德恶习的严厉处罚,对国家、城市的文明程度的提高起了很大的作用,这就充分说明了道德的强制性作为从道德他律转向道德自律的中间环节,是行之有效的,也充分说明了道德强制性对健全社会组织和社会控制,对社会公众施行的强制性是有必要的。
  当然,强调道德的强制性,并不是轻视道德的自律,相反,提出道德的强制性正是为了最终实现道德的自律。因为道德是人的道德,要由人去自觉地认识、自觉地实践。人是道德由社会关系的他律向个体能动的自律转化的中介,离开了人这个主体基础和中介,道德将永远处在自在的彼岸,而不能进人自为的阶段。道德规范虽然具有某种“律令”的表现形态,但本质上却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反映了所要调节的利益关系,因而它不是一种纯粹外在的强制,而是人自身发出的一种内在的需求。道德最根本的规定性正在于人的行为出于自由自觉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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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郑膺予 [标签: 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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